『壹』 历朝酷刑
剥 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车 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 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渔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缢 首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烹 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宫 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 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插 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活 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鸩 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鸩」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鸩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棍 刑
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锯 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断 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 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梳 洗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贰』 历史酷刑都有哪些
说起古代的酷刑,中国的酷刑可谓源远流长,从夏桀、商纣的炮烙(将版人绑在烧红的铜柱子权上,烤成灰烬。),虿盆(装满蛇或各类毒物的坑,将人置于坑里),剜眼、剜心,到先秦时期的车裂(五马分尸),腰斩(从腰部将人斩成两段。),剥皮(将人埋于土中,只剩头部露在地上,用刀将人的头皮割开一个口,灌入水银,水银的重量会一点点的将人皮剥下。),寸截(将人一寸一寸的砍断。)。再到汉朝时期出现的宫刑(斩掉男性生殖器。)、人彘(砍断人的四肢,剜去双眼,置于酒缸中慢慢泡制而死,传说吕后,武则天,慈禧都用过这种刑罚对付自己的情敌。),以及发展到顶峰时期的凌迟(千刀万剐)。可谓千奇百怪,五花八门。
外国的酷刑比较出名的有古埃及的虫噬(将人捆缚起来,置于容器内,将一罐罐的圣甲虫倒入容器,直到圣甲虫将人啃食干净为止。),匈奴王阿提拉的人串(把人用一根削尖的木桩子从下体穿进,再从口腔穿出。)
『叁』 刑讯的历史发展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中,用刑具对受审的人进行肉体折磨,以此强取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即为刑讯。奴隶社会时期,例如西周、春秋,未发现刑讯的史料。但秦朝的刑讯即榜掠已经比较明确,刑讯最早入律就在秦朝。李斯就是被赵高用榜掠逼供被迫认罪的。到了汉代,刑讯已经制度化。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刑讯的弊端得到一些抑制,统治阶层提出了依法刑讯的主张,对于刑讯的刑具和规格都做了规定。北魏时还规定禁止对五十岁以上的人施加刑讯,这和秦汉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实践中也经常遭到破坏,没有严格地得到执行。
唐朝时,刑讯制度基本法制化,唐律规定,官僚贵族和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人,还有残疾人和孕妇可以免于刑讯。如果需要刑讯,要两个以上的司法官在场,而且不许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超过二百,还要根据案情轻重选择使用不同的刑具。受刑部位也限制在腿肚、臀部、背部。如果违法刑讯,要受到笞三十到徒二年的处罚。唐朝之后的宋元明清都继承了唐朝的刑讯制度。为了防止法外刑讯激起民众反抗,皇帝中有的颁布诏书,严禁非法刑讯,并对违法官吏处以重刑。
但是,封建社会的皇帝自己也经常使用法外酷刑来处罚大臣,所以法律里边所规定的刑讯制度也经常被破坏。武则天时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她重用的酷吏来俊臣、周兴等人就用自己发明的酷刑来折磨犯人,逼供定罪。明朝的魏忠贤也对东林党人使用多种酷刑,明清时期还对妇女使用一种叫拶指的酷刑。
封建时期的法官为了投机取巧,就利用法律对刑讯的规定,逼供定罪,而不是认真分析疑难案件的案情,秉公断罪。只要犯人招供画押,就等于是得到了定罪的证据。封建时期的这种对刑讯合法的规定,是历代刑讯泛滥的根源。
『肆』 历史上最残忍的是什么刑讯室
是404刑讯室,其中在一本刑讯日志中清晰的记载着,404日军把铜棍放在铁炉子里面烧得火红滚烫,然后再放在被俘女兵身上滚来滚去,听到这些女战俘发出的震耳欲聋惨叫声,日军士兵们发出阵阵大笑,变态神态一览无遗。
404刑讯室中:李景堂被灌凉水、辣椒水,肚子灌满后,再上去人踩,把水踩出来再灌。谷庆山被过电、坐老虎凳、灌煤油折磨致死。
在这次审讯中,有一名叫高忠士的群众被连续上了九天的"大挂"、"过电"、"坐老虎凳",但人还没有断气,今枝恒士就叫士兵放狼狗将其活活咬死。
在这次惨案中还有一名妇女徐氏被抓,当时徐氏怀孕在身,她遭到了日本人的多次奸污,最后也被毒打而死。徐氏死后,日本人竟将其腹部用刺刀剖开,挑出婴儿。
(4)刑讯发展历史扩展阅读:
实施原理:
烙刑的原理就是用高温或者有暗火的物体,接触人体,从而在人身上造成烫伤,给受刑者带来巨大的痛苦。用作烙刑刑具的有专门的烙铁,也可以是其它的铁器(如火钳)、烧红的木炭,或者是香烛、烟头等。
从这可以看出烙刑的刑具可以说是信手拈来,不过专门的刑讯室一般都是用的烙铁。烙铁的形状各异,不过一般都是三角形,所以在南方有一种头呈三角形的毒蛇被民间称为烙铁头。烙铁头的面积一般都不大,因为烫伤面积过大会使受刑者有生命危险,而这是刑讯要尽量避免的。
烙铁头有的和柄在同一平面内,这种烙铁一般要施刑者在侧面用刑,有的烙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把烙头和柄垂直,这样就可以正面用刑了。
『伍』 中国古代18酷刑的由来
酷刑,指的是通过对人身体的肆意摧残,引起被施刑人的痛苦、恐惧、乃至死亡,以达至心布刑人某种目的的一种行为。古今中外,几乎每一个民族都有实施过酷刑的历史。在中国历代,酷刑之盛行,酷刑种类之繁多,更是令人匪夷所思。
早在中国古代的尧舜时期,就有了有关“酷刑”的记载。当时的“五虐,之刑,就包括着“截人耳鼻、琢阴黔面”。夏代的“五刑包括“大辟、殡辟、宫辟、劓、墨”,其中的宫辟是指“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舜时的宫刑,当时只对俘虏的“蛮夷’使用,而对于本部落的罪人并没有使用。舜以后,禹才开始正式施行官刑。我国古代著名的史学家司马迁,就曾被
施以宫刑。劓就是割掉人犯的鼻子,在夏商时劓刑已被普遍使用,据说,夏时受过劓刑人就有上千人,到了春秋战国时,劓刑更是一种很普通的刑罚。秦灭六国时,把俘获的六国军士和百姓大都实施劓刑,竟然使社会上没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还多,甚至人们以没有鼻子为美,有鼻子反倒觉得丑了。墨刑也叫黔面,就是在人犯的脸上刺字,一是表示惩罚,二是留作羞辱的纪念。墨刑自尧舜时开始兴起,到了西周时其刑法已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500条之多。周代,奴隶主们常把受过墨刑的人充作守门人,即“墨者使守门”。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记号,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这些人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受墨刑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响劳动。春秋战国时,许多受墨刑者都被用作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在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就有许多受过墨刑的囚徒。汉初被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就在年轻时因犯小罪而受墨刑。
随着历史的发展,酷刑也越加名目繁多起来。像置人于死地的有凌迟、车裂、斩首、腰斩、剥皮、炮烙、熟煮、抽肠、剖腹、射杀、沉水、纹杀、鹉毒、火焚、钉颅、活埋等多种酷刑,听来心胆俱裂,令人发指。
在中国古代的各种酷刑中,最惨无人道的要属于凌迟。凌迟原被写作陵迟。荀子云:“三迟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切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这里的陵迟是指山丘的缓延斜坡。后来人们将陵迟作为刑罚的名称,仅取其缓慢之义。就是要用缓慢的速度将人犯处死。凌迟的关键点就是要体现“慢”,就是要一刀一刀地割人犯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了才剖腹断首,使人犯毙命。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
罚,应始于五代时期。
其他致人于残的酷刑同样令人惨不忍睹,有割舌、挖目、砍手、刖足、枷项〔戴大枷)、苔杖、廷杖、鞭打、兽咬、火炙、割乳等等。施刑人还为各种酷刑起了许多生动形象的名子,像“老虎凳”、“披麻戴孝”、“仙人献果”、“老鼠弹筝”、“红绣鞋”等等,比如“老虎凳”酷刑,就是将人犯平放在一条板凳上,用绳子捆牢后,往人犯的小腿下或腰下塞砖,由于人犯已被捆紧在板凳上,所以被塞到三至四块砖后,人犯的腰、腿便会痛不欲生,甚至能腰腿骨折。《红岩》中就曾对此有过描述。
酷刑无疑是极野蛮、极不人道的残酷行为,那它为何能产生,而且在中国历史上为何能存在如此久长呢?
有学者认为:“酷刑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和社会中的等级制度”像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暴君商封因为大臣比于对他暴虐百姓的行为不忿而直言面谏,商封感到自己的“天威”被犯,于是他对比干说:“人们都说圣人的心有七个孔窍.你如此仁善,是不是也长了一颗七孔的心呢?我们一定要看一看”于是商封便命武士剖开了比干的腹,挖出了比干的心脏。
在《三字经》开篇,即言“人之初,性本善”,而酷刑反映的则是人类的残酷、野蛮和丑陋的一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酷刑终将会退出历史舞台。在1988年,联合国拟定了一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得到了全世界所有倡导文明、倡导人与人相互尊重的人们的赞同与响应。
『陆』 刑讯的刑讯历史发展以及原因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载:“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大意是说,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上策,施行拷打以取得真情的,是下策,这是因担心屈打成招造成错案。又说,凡审问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他是在说谎,也不要马上反问。供词记录完毕而问题尚未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讯问的问题进行讯问。再把供词记录下来,再看有无没交代清楚的问题,再继续讯问,直到犯人词穷。对多次说谎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的,依法律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拷打时必须记录:因某人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拷打了某人。
“其律当笞掠者”,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刑讯的才可以刑讯。可以想见,何种情形可以笞掠,以及笞掠的刑具、笞打的数量、程度,都应有具体的规定。可惜秦简中没有具体的条文可查了。尽管如此,“笞掠”作为审判的一种合法手段,是被法律加以确认的。 在秦代,刑讯不仅施用于一般案件当事人,还施用于高级官吏,这一点与儒家主张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大异其旨的。《史记》载:赵高诬陷李斯谋反,将李斯关进监狱,并“榜掠千余”,使他“不胜痛,自诬服”。汉承秦制,其中也包括刑讯。《史记》载,刘邦对贯高“榜掠数千”,打得他“身无完者”。西汉初像法家一样主张“刑无等级”,当时的刑讯曾使位尊的大臣感到惶恐。大将军周勃被诬谋反下狱,后被平反释放。他说:“吾曾将百万兵,而今始知狱吏之贵也”。东汉也是“掠拷多酷,惨苦无极”。至魏晋南北朝时,刑讯逐步规范化。如北魏规定,对年满五十以上者不得刑讯,体弱者可酌减,而且对拷打用的刑具尺寸和拷打的数量都作了限定。唐代对刑讯的限制较严,官吏非法刑讯要严加惩处。《唐律疏议·断狱律·讯囚察辞理》:“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拷囚不得过度》:“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但实际上这些规定得不到真正遵守。非法刑讯、法外施暴的现象层出不穷,合法的刑讯仅成例外。至于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那样的酷吏,更是想出各种酷刑手段制造冤狱。明代法外用刑更为惨烈,直至清朝,非法刑讯依然盛行不已。 大体而言,中国古代的刑讯是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体共生共存的。早在西周春秋时代,刑讯即使存在过,也远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西周春秋的审判实行的是贵族共审制,即由五名贵族共同审断案件。如《训铭》载:审问案件时,有伯杨父、格、啬、谦五位贵族组成“合议庭”共审。其次,西周春秋的审判是论辩式的,即当事人均到庭,就争讼当面诉辩。《左传·襄公十年》载王叔与伯舆之讼,《左传·昭公七年》载章华宫吏与芋尹无宇之讼,双方均到庭诉辩。这种审判方式即《尚书·吕刑》所谓“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即原告被告均应到庭,法官居中审判。这种审判方式是原被告之间冲突,法官观战,因此就杜绝了法官斥令打手去刑讯一方当事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三,西周春秋的审判是注重证据的。《尚书·吕刑》所谓“师听五辞”,“五辞”即具有文字形式的诉讼材料,包括誓辞、起诉辞、答辩辞、证辞、判辞。《左传·文公六年》载“董逋逃,由质要”,即处理走失的奴隶、牛、马所有权而引起的争讼,要以购买奴隶牛、马对立的契券为凭证。 综上三点,西周春秋的审判是共审制、辩论式、注重证据的。因此在总体上杜绝了纠举式审判,从而也就杜绝了刑讯的方式。 秦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集权制王朝,其专制政体一直延续至清末。刑讯制度为什么与封建专制制度同生共存,自有其历史文化原因。 我国封建社会虽标榜孔孟的“仁德”、“爱民”之类,但这种政治伦理理想,一方面在官僚们日常琐碎的政务当中显得黯然失色,另一方面又因为缺少宗教信仰的支持而显得毫无生气。南宋时,不少官僚受佛教“因果报应”、“六世轮回”之说的影响,对囚徒每存善念,对罪犯每施宽贷,以求来世善报,从而受到朱熹的严厉批评。我国古来有种观念,只爱其祖,亲其族类,不及其他。又有华夷之辨,视四边之族为异类。这种藐视人格的冰冷心态,正是酷刑和刑讯得以存在的民族心理方面的原因。
『柒』 酷刑的来历
早在中国古代的尧舜时期,就有了有关“酷刑”的记载。当时的“五虐,之刑,就包括着“截人耳鼻、琢阴黔面”。夏代的“五刑包括“大辟、殡辟、宫辟、劓、墨”,其中的宫辟是指“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舜时的宫刑,当时只对俘虏的“蛮夷’使用,而对于本部落的罪人并没有使用。舜以后,禹才开始正式施行官刑。我国古代著名的史学家司马迁,就曾被 施以宫刑。劓就是割掉人犯的鼻子,在夏商时劓刑已被普遍使用,据说,夏时受过劓刑人就有上千人,到了春秋战国时,劓刑更是一种很普通的刑罚。秦灭六国时,把俘获的六国军士和百姓大都实施劓刑,竟然使社会上没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还多,甚至人们以没有鼻子为美,有鼻子反倒觉得丑了。墨刑也叫黔面,就是在人犯的脸上刺字,一是表示惩罚,二是留作羞辱的纪念。墨刑自尧舜时开始兴起,到了西周时其刑法已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500条之多。周代,奴隶主们常把受过墨刑的人充作守门人,即“墨者使守门”。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记号,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这些人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受墨刑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响劳动。春秋战国时,许多受墨刑者都被用作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在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就有许多受过墨刑的囚徒。汉初被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就在年轻时因犯小罪而受墨刑。 随着历史的发展,酷刑也越加名目繁多起来。像置人于死地的有凌迟、车裂、斩首、腰斩、剥皮、炮烙、熟煮、抽肠、剖腹、射杀、沉水、纹杀、鹉毒、火焚、钉颅、活埋等多种酷刑,听来心胆俱裂,令人发指。 在中国古代的各种酷刑中,最惨无人道的要属于凌迟。凌迟原被写作陵迟。荀子云:“三迟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切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这里的陵迟是指山丘的缓延斜坡。后来人们将陵迟作为刑罚的名称,仅取其缓慢之义。就是要用缓慢的速度将人犯处死。凌迟的关键点就是要体现“慢”,就是要一刀一刀地割人犯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了才剖腹断首,使人犯毙命。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 罚,应始于五代时期。其他致人于残的酷刑同样令人惨不忍睹,有割舌、挖目、砍手、刖足、枷项〔戴大枷)、苔杖、廷杖、鞭打、兽咬、火炙、割乳等等。施刑人还为各种酷刑起了许多生动形象的名子,像“老虎凳”、“披麻戴孝”、“仙人献果”、“老鼠弹筝”、“红绣鞋”等等,比如“老虎凳”酷刑,就是将人犯平放在一条板凳上,用绳子捆牢后,往人犯的小腿下或腰下塞砖,由于人犯已被捆紧在板凳上,所以被塞到三至四块砖后,人犯的腰、腿便会痛不欲生,甚至能腰腿骨折。《红岩》中就曾对此有过描述。
『捌』 中国酷刑 历史意义
在现代人看来 由于相隔久远 某些过去的事物就无所谓对错了 因为对于今人而言回 我们从未亲眼目睹过从前的时答代 虽然身处历史长河之中 但历史是陌生的 但不等于就此可以将某些已被淘汰的事物合理化漂白 如果没有不断的自我否定 不断翻新对世界的认识 人类历史就不会有发展
就酷刑来说 今天来看 酷刑本身跟惩罚犯罪已经没有直接关系 它跟任何事物都没有关联:“ 酷刑实际上是死亡的艺术” 它是独立存在的 自然界中只有人类(尤其是中国人)会以道德以及法律的名义行兽性之举 发明出比动物界都野蛮残忍的摧残同类的方法 酷刑存在的最大意义就是满足了人类的嗜血欲望 酷刑本身就反应了人性中邪恶原始的部分 是撒旦的那一面 它跟犯罪其实是一回事 依靠酷刑解决犯罪是驱虎吞狼 是以惩治罪恶为名释放更大的罪恶 酷刑本身是没有是非观的 古往今来 多少仁人志士死于酷刑之下 他们的流血牺牲换来了文明的进步 人类历史大致可以归为三个阶段 —— 1.暴力统治 2.资本统治 3.自治 酷刑是暴力统治阶段的符号 那个时期的产物 已经不适用于今天
『玖』 劳动改造的发展历史
劳改的法律化
中国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的刑罚执行制度。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出现了一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看守所拥挤和犯人坐吃闲饭的问题,国家组织犯人从事生产建设劳动,并促使犯人在劳动中得到改造。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使这项改造犯人的政策法律化。
劳动改造方针
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既对罪犯实行军事管制、强迫劳动,同时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给予革命人道主义待遇,促使他们改恶从善,重新做人。严禁虐待、肉刑。
犯人管理
劳动改造机关对已判决的犯人,按照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予不同的监管。对少年犯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或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对于服刑期满的犯人,应发给释放证明,按期释放。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犯人,应当给予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但减刑或假释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犯人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报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根据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定 :劳改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对于行凶报复的劳改罪犯,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见量刑)。
权利与义务
犯人在服刑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可以行使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②人身不受刑讯体罚和侮辱虐待权;
③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
④合法婚姻家庭不受侵害权;
⑤申诉权、辩护权、检举权、控告权。
但犯人不得借口行使权利无理取闹,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犯人在服刑期间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②服从劳改工作干部的管教;
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④接受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
⑤揭发检举监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
劳动改造的作用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劳动教养的废止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发布,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标志着中国法律体制的发展和完善。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废除劳教制度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它不仅加强了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力度和广度,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也是对多年来民意呼声的全面回应,而它的更直接后果则是让中国法治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