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云南省属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哪些
大理州漾濞历史文化名城
剑川历史文化名城
川县州城镇历史文化名专镇
洱源县凤羽镇历史文化名镇
云龙县属诺邓村历史文化名村
剑川县沙溪镇历史文化名镇
祥云县云南驿镇历史文化名镇
洱源县双廊镇历史文化名镇
楚雄州大姚县石羊镇历史文化名镇
禄丰县黑井镇历史文化名镇
禄丰县炼象关历史文化名村
保山市保山历史文化名城
腾冲历史文化名城
保山市板桥镇历史文化名镇
迪庆州香格里拉历史文化名城
维西县叶枝乡历史文化名镇
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
会泽县娜姑镇历史文化名镇
文山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
广南县旧莫乡历史文化名镇
红河州石屏历史文化名城
石屏县郑营村历史文化名村
思茅地区孟连历史文化名城
昭通市威信历史文化名城
合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0座,省级历史文化名村(镇)14座。
云南省剑川县城、洱源县双廊镇和祥云县云南驿村等3个城(镇、村)正式被定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
通海县城、姚安县光禄镇和盐津县豆沙镇3个城镇,被定为云南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
② 求云南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录!
大理州 漾濞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 2001年4月 省政府
剑川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 2003年12月 省政府
宾川县州城镇历史文化名镇 省级 2001年4月 省政府
洱源县凤羽镇历史文化名镇 省级 2001年4月 省政府
云龙县诺邓村历史文化名村 省级 2002年1月 省政府
剑川县沙溪镇历史文化名镇 省级 2002年1月 省政府
祥云县云南驿镇历史文化名镇 省级 2003年12月 省政府
洱源县双廊镇历史文化名镇 省级 2003年12月 省政府
楚雄州 大姚县石羊镇历史文化名镇 省级 1995年8月 省政府
禄丰县黑井镇历史文化名镇 省级 1995年8月 省政府
禄丰县炼象关历史文化名村 省级 2002年1月 省政府
保山市 保山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 1993年1月 省政府
腾冲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 1987年7月 省政府
保山市板桥镇历史文化名镇 省级 2001年4月 省政府
迪庆州 香格里拉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 2002年1月 省政府
维西县叶枝乡历史文化名镇 省级 2001年4月 省政府
曲靖市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 1995年6月 省政府
会泽县娜姑镇历史文化名镇 省级 1995年8月 省政府
文山州 广南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 1999年1月 省政府
广南县旧莫乡历史文化名镇 省级 2001年4月 省政府
红河州 石屏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 1999年1月 省政府
石屏县郑营村历史文化名村 省级 1999年1月 省政府
思茅地区 孟连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 2001年4月 省政府
昭通市 威信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 1987年7月 省政府
合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0座,省级历史文化名村(镇)14座
云南省剑川县城、洱源县双廊镇和祥云县云南驿村等3个城(镇、村)正式被定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
通海县城、姚安县光禄镇和盐津县豆沙镇3个城镇,被定为云南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
③ 云南省有几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
昆明(1)
大理(1)
丽江(2)
建水(3)
巍山(3)
著名文化载体:
摩梭人
东巴文化:东巴古乐 东巴文字
白族三月街
彝族火把节
傣族泼水节
云南民歌
④ 求云南历史文化名城名录
序号 名抄 称 级 别 批准袭时间 批准机关
1 昆明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级 1982年2月 国务院
2 大理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级 1982年2月 国务院
3 丽江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级 1986年2月 国务院
4 建水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级 1994年1月 国务院
5 巍山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级 1994年1月 国务院
石屏县郑营村、禄丰县黑井镇、孟连县娜允古镇等省级历史文化名村(镇)已于2003年9月上报建设部,正在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⑤ 你能介绍一下云南有哪些历史文化古城吗
古城的老历史与慢生活
云南的古城、古镇从悠远的历史中走来,那些古老的民居、建筑似乎还刻着往昔的沧桑,如今正静待游人到来。
一、丽江古城
中国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的两座古城之一。古城内街道依山傍水,以红色角砾岩铺就,是中国民居中具有鲜明特色和风格的类型之一。
⑥ 有谁知道《云南省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确定与撤销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一)古代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者交通、军事要地等,保存有较多的历史文化实物和遗迹,或者近现代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仍有较多数量的文化遗存;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保存较为完好,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保存有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壁画、雕塑或者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碑刻、楹联等;
(三)在地方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民族文化传统保留较为完整,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场所,或者在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等;
(四)保存有较高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旧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观教堂,或者体现城市、镇、村、街区内涵的纪念设施和经鉴定公布的优秀建筑群;
(五)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镇、村、街区。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和价值,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保护,并按照程序申报。
具备条件未申报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或者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三)反映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音像资料;
(四)保护范围及其说明;
(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及其位置示意图;
(六)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三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确实丧失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所处的环境风貌组成的核心区域;
(二)建设控制区:指在保护规划控制下可以进行适当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区域;
(三)风貌协调区:指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应当在保护规划中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护规划和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详细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保护原则、重点、范围;
(二)总体目标;
(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
(四)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
(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
(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
(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七)古树名木保护档案、保护标志、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除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由规划用地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规定,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确认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保护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存档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对行为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未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未造成重大影响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组织验收或者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办理存档手续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缮、改建设计方案未经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产权,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⑦ 云南的历史文化名城有哪几个
国家级的有6个:
1、昆明历史文化名城
2、大理历史文化名城
3、丽江历史文化名城
4、建水历史文化名城
5、巍山历史文化名城
6、会泽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9个:
1、腾冲历史文化名城2、威信历史文化名城
3、保山历史文化名城
4、广南历史文化名城
5、石屏历史文化名城
6、漾濞历史文化名城
7、香格里拉历史文化名城
8、剑川历史文化名城
9、通海历史文化名城
(7)历史文化名镇云南扩展阅读
从1988年开始,省建设厅、省文化厅分别在建水、巍山、腾冲、威信、保山、会泽召开了六次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座谈会,及时总结名城保护中的经验得失,为各名城搭建了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
昆明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一位分管副省长出任主任,重大建设项目须经规划委员会论证确定,为保护城乡文化遗产提供了决策依据;丽江成立了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和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管局,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保护工作;
昆明、大理、丽江、建水、巍山、红河、会泽等城市,相继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了名城保护条例,逐步做到了有法可依。2002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这使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有法可依。
⑧ 2013年云南省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有几个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从2003年起共同组织评选的,保存文物内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容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和村。
这些村镇分布在全国二十五个省份,包括太湖流域的水乡古镇群、皖南古村落群、川黔渝交界古村镇群、晋中南古村镇群、粤中古村镇群,既有乡土民俗型、传统文化型、革命历史型,又有民族特色型、商贸交通型,基本反映了中国不同地域历史文化村镇的传统风貌。
⑨ 截止2019年云南省有多少座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截止2019年云南省有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吧,好像不多,很少的
⑩ 云南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有哪些
滇越铁路抄:滇越铁路是云南近代100年(1903年开始)西方文化和东方文化相撞、融合的历史见证,也是云南主要的一笔历史文化遗产。历史上的云南由于地理因素,自古以来与中原难以交往,与越南、老挝、缅甸等邻国有着更为广泛的交往。到了近代,由于历史原因,云南与邻国、欧美等国家又发生了诸多的联系,并产生了许多历史大事件;在云南与海外近100年的交往中,造就了包括滇越铁路在内的许多有价值的文化遗迹。这一切经过历史的积淀,形成了云南自身特有的文化内涵,形成了云南独特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旅游价值
茶马古道:这个耳熟能详...
普洱茶:这个不知道算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