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罪十条的影响及意义
重罪十条制定于法典之中,目的是维护皇权,既可以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版还可以树立封权建伦理道德的权威性,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关系,使得封建礼教与法律进一步融合,这是自汉代开始的以儒家思想改造法律的继续。到隋朝《开皇律》,将其发展为“十恶”,“虽遇赦,犹除名”。正因为如此,其规定对后世法典影响极大,一直作为封建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沿用。
B. 重罪十条是什么
.“重罪十条来”的产生自
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重罪十条”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叛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注意:《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C. 重罪十条与十恶有什么不同点 为什么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北魏朝),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内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容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隋时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并将其中的叛、降两条合并,另增不睦一条;又在前三条上各加以“谋”字,成为谋反、谋大逆、谋叛(“二人对议是为谋”,不需要具体的行为,只要有‘谋’就够成犯罪);在不敬条上加“大”字,成为大不敬。其后历朝也都沿用。
改动的意义在于:
一、对于危害国家政权的,从行动犯转化为危险犯,不需要有实际的犯罪行为,有足够的危险即可定罪,等于加强了对封建政权的保护;
二、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加强了对封建家族稳定性的保护。
D. 北齐律的 历史 意义
在体例上,将北魏律中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冠于律首,确定了名例律作为专封建法典总则和属核心的地位,自此以后,各朝相沿不改。12篇的体例结构后朝大多仿效,小有改益。
内容上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核心内容,后被发展为十恶制度;同时,基本上确立封建的刑罚体系,封建五刑即在北齐律的杖鞭徒流死上发展而来。后来成为隋唐律的蓝本。
E. 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区别
十恶:是直接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为常赦所不原”的十种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十罪罪名包括:
谋反:谋危社稷,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谋大逆:预谋损害皇帝的宗庙,山陵,宫阙的行为
谋叛:指背叛朝廷,私通或者投奔乱伪政权的行为
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用品或者皇帝御用物。盗窃或者伪造皇帝玉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食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子啊却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局父母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行为
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的亲属,及殴打控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i行为
不义:指杀本属上司,授业老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该着吉服出嫁等违礼行为。
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乱伦行为。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重罪十条是在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出现。“十恶”制度在唐朝的《唐律疏议》确立。十恶制度是在重罪十条上发展而来。
F. 简述“重罪十条”
“重抄罪十条”是北齐制定的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叛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G. <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开皇律》继承了魏晋以来各代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做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第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传统,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名例”,其他十一篇篇名稍有变化,如“禁卫”改“卫禁”,“婚户”改“户婚”,强调了对皇帝人身安全的保护和对田制赋役制度的重视,使法典篇目的安排更加科学,用语更加严谨。又把“捕断”分为“捕亡”“断狱”两篇,并将其移至最后,形成整部法典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格局。 第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其“简明”表现在:其一,减少了条数,全律定留500条,比《北齐律》少了近一半。其二,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改变了至北齐后期死刑仍存轘、枭首、斩、绞四种的状况。其“宽平”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的刑罚手段。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制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做了减轻的规定。 第三,创设了“十恶”制度。《开皇律》在继承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次将其定名为“十恶”制度,置于篇首,作为封建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此“十恶”重罪者,不仅对本人严厉制裁,而且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 第四,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如肯定了《魏律》中的“八议”制度,继续规定,凡这八种人犯罪,均可通过特别的程序,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在此基础上,首次明确规定,凡“八议”之人及七品以上官,犯非“十恶”之罪,可以例减一等;九品以上官可以用铜赎罪,并详细规定了各等刑罚赎铜的数额;继续规定,官吏不论犯公罪还是私罪应判流刑的,均可用官品抵挡相应的刑罚,而且条文更加明确具体。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由于《开皇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H. 简述中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及其意义
1、郑国“铸刑书”
将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回中国历史答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法经》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战国时代成文法典的代表
3、汉朝的法典:《汉律九章》等历史上有名的汉律六十篇。
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1)曹魏律(2)《晋律》突出法典重要的准则性。
《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3)《北魏律》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4)《北齐律》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5)重罪十条的出现是在《北齐律》。(6)《麟趾格》与《大统式》分别由东魏和西魏。
5、隋朝法典主要开皇律》篇目,十恶的出现、五刑制度。
6、唐朝最重要的是《唐律疏议》
7、宋朝法律
主要是《宋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缉互光就叱脚癸协含茅。
8、元朝法典:
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
9、明朝法典:《大明律》
明《大诰》《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
10、清朝法典:《大清律例》、《五朝会典》
参考:古代律典发展与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