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基于玛特的概念,传统、修辞语法、社会公平为其特色。西元前约1760年时,在汉谟拉比的统治下,古巴比伦法成文法了,并将写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场上供众人观看;此一法典现被称为汉谟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历史学家从争讼纪录中拼揍出来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许的文献残留下来,且大部份都已经随着时间而流逝掉了。这些早期的法律对后世文明的影响力是很小的。
旧约圣经大概是仍然和现今法律系统有关的最古老的法律体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采取道德责任的模式,作为对良好社会的建议。古雅典(古希腊的小城)是第一个由除了妇人和奴隶之外的广大公民所组成的社会,时间约在公元前8世纪时。当时的雅典并没有法律科学,且古希腊也没有和“法律”有关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腊法包含了对雅典式民主发展政制上的革新。
罗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腊学说的影响。 它形成了当代法律世界的桥梁,在罗马帝国的盛衰之间的时代里。罗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时进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编成了《民法大全》。这部法典在黑暗时代时遗失了,直到11世纪才被重新地发现。中世纪的法律学者自此开始研究罗马法规,并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纪时的英国,国王权威的判决开始发展成了先例的体系,这成为了英美法系。同一时间,在全欧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规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来交易。作为当代商业法先趋的《商人法》强调著合同的自由和财产的可让与性。当18、19世纪,国家主义兴起之后,《商人法》即并入了国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国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民法典。相对于英国的一般法之中充满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写在小本书籍中的法典较易于输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会同的趋向。欧盟法即以条约作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欧洲法院发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国有不同的法律传统,且在历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学派和实务。《政事论》(约编于公元100年左右,虽然也包含一些较早的资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条约,被认为是可信赖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学为容忍和多元,并流传在整个南亚之中。印度教传统和伊斯兰法在印度变为大英帝国的一部份时被一般法取代掉。马来西亚、文莱、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时接受了一般法。东亚的法律传统则反应了对世俗与宗教影响的一种独特的混血。日本是这之间第一个开始将其法律系统依西方世界现代化的国家,引进了少许的法国及大量德国民法典的概念。这也部份反映了德国民法典在19世纪末期逐渐兴起的实力。相似地,传统中国法律也在清朝末数年开始转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参考日本民法典,引进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国当代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仍然适用于的台湾。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所制定的六法全书,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架构很大程度地受到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所影响,其型式主要在于牺牲私法而扩大了行政法的领域。不过随着工业化的加速进行,中国的法律架构已经开始出现变革,至少在经济上(若非在社会和政治上的话)的权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显示出其对行政优先的立场转向。更甚者,在历经了十五年的协商,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将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永徽时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某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
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而且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来,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法典也进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汉谟拉比为了向神明显示自己的功绩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用阿卡德语写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条内容,包括诉讼程序、保护私产、租佃、债务、高利贷和婚姻家庭等 。
② 行政责任的发展历史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只享有权力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民国时期,1934年的宪法草案曾有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该草案第26条规定:“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该宪法草案于1946年获得通过,标志着中华民国正式承认国家行政责任赔偿制度。除宪法外,当时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了部分国家行政责任。如1930年公布的《土地法》规定,因登记等错误而使土地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由该地政府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1933年公布的《警械使用条例》规定,因警察人员违法使用警械造成他人伤亡的,由政府先行负责赔偿医药费或抚恤费;1934年公布的《戒严法》和1944年公布的《国家总动员法》规定,政府对人民因国家实行戒严和总动员所受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或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了国家行政责任制度的建设。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已有关于国家赔偿的原则性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是新中国首次用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赔偿的行政责任制度。此外,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部分内容规定了国家侵权的行政责任。例如1954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港务局如无任何法律依据,擅自下令禁止船舶离港,船舶得向港务局要求赔偿由于未离港所受之直接损失,并得保留对港务局之起诉权。”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我国国家行政责任制度的建设一度中断。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事业的恢复和发展,我国1982年宪法重申了国家赔偿行政责任原则。该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与1954年宪法相比,新宪法的规定在两个方面有所发展,一是规定了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及赔偿责任,二是提出了制定专门法律确认国家赔偿责任的要求。继宪法之后,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国家侵权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后又陆续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涉及到了国家侵权的行政责任。
我国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建立我国国家行政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该法专门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对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经费等问题都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责任制度的初步建立。
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行政赔偿案件也随之增加,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我国于1994年通过了《国家赔偿法》,1995年正式施行。《国家赔偿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的行政责任制度的正式建立。
③ 行政合同的历史发展及意义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回国家行政的新途径答,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④ 行政诉讼法的历史
封建时代,中国的皇帝代表统治阶级依靠封建法律统治和压迫老百姓。当时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实体、程序不分的。由于长期以来官贵民贱、官尊民卑的意识形态,人们心目中没有民可以告官的观念。不存在提起“民可以告官”的诉讼制度。
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打破了几千年传下来的传统观念,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因此,人们普遍地把这部法律叫做“民可以告官”的法律。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
中国行政诉讼法,除《行政诉讼法》中比较集中地规定的一些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外,还包括其他分散规定在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的国家已制定了行政程序方面的单行法律,如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德国的《联邦行政诉讼法》等。有的国家还设有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把程序法同实体法逐步分开来形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为当代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现代国家的行政法,同刑法、民法不同,大多数国家的许多行政法律文件中,都既规定了实体法规范,又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法规范。而在刑法领域和民法领域中,实体法同程序法已基本分开,形成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⑤ 行政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经济背景
2.政治背景
3.思想背景
⑥ 西方国家行政法治的历史进程
西方的法律说起来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一系列法治版发展的进程。这是线索。
孟德权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社会契约论》
托马斯.潘恩《常识》他的这本书可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思想动力呀。
建议你在提问题要贴近课本和考纲。
为你提供几个问题?
1.古希腊的民主特点?古希腊的陪审制度对西方的法制制度有什么影响?
2.古罗马设立的《十二铜表法》的目的?罗马法的发展历程?
3.以卢梭《社会契约论》为线,考选修2中的洛克等人的观点,
4.托马斯.潘恩《常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对独立战争的影响?这两者对美国的立法有什么作用
⑦ 新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论述题怎么答
一、行政法产生的基础
(一)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三权分立以及法治理论。
1.在法国大革命前,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了“自然权利”的主张,认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并认为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让与。这一思想在资产阶级大革命后为法律所肯定。行政法的出现正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当然,现代行政法更注重拓展公民的权利,促进公民个体及社会的发展。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是“三权分立”理论。该学说创始人孟德斯鸠认为一切国家都存在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种权力,主张将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确保自由的存在。三权分立强调权力的制衡,这里必然引申出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
(二)行政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行政法的产生固然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但直接导致行政法产生的原因却根植于现代国家的宪政体制。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权都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它孕育着行政法产生的最基本的条件,即行政相对独立,没有行政的相对独立,也就没有行政法。
二、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西方国家,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法国大革命后确立起来的。1789年的大革命****了封建****制度,资产阶级按照“三权分立”的理论重新设计了法国的政体。法国的三权分立,不仅是为了限制王权,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司法权。1790年的《法院组织法》明确将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分开,并排除普通法院对行政纠纷的管辖权。1799年,法国拿破仑一世建立了国家参事院和省参事院。国家参事院一方面受理行政纠纷,提供解决纠纷的意见,另一方面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自此,法国逐步形成独立的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英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英国行政法的萌芽可追溯至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初期,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普通法制度就已包含了现代行政法的精神,即对行政的控制。但在英国,行政法真正受到重视是在19世纪后期。这一时期,由于科技、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两个显着变化:(1)委任立法。为应付工业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社会问题,需要制定大量法律。议会由于时间、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满足这一需要,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规则,以补充地方立法之不足。(2)行政裁判所的迅速发展。行政裁判所的职能是行使部分司法权,受理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争端。由于上述变化,英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得到充实和加强,行政法得到进一步发展。
(三)美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美国是严格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分权与制衡为立国之本,立法、司法对行政的控制与其国家的历史一样悠久。但由于美国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公法与私法不分,行政法的出现也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直至洲际贸易委员会的成立,人们常将此作为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由于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型的行政机构——独立管制机构应运而生。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承袭了英国传统,但更侧重于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强调行政程序的控权作用。1946年,美国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之后又制定了许多程序法规,如《阳光下的政府法》等。此外,在行政组织方面,美国建立了许多独立管制机构,集行政、立法、司法于一体美国学者视独立管制机构的建立为美国行政法的开端。在解决民事和行政争端方面,美国还建立了行政法官制度,并逐步使之完善。
三、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华民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
在中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直到民国时期才开始萌芽。孙中山领导资产阶级革命,****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主张实行资产阶级民主与法治。1911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并第一次提到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其他他别诉讼,另以法律定之。”民国3年(1914年)5月18日,北洋军阀政府公布了《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了《行政诉讼法》,并在同年3月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规定了行政审判组织。至此,在形式上初步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北洋政府依照日本的体制设有行政法院,成为“平政院”。
******政府成立后,“平政院”改名为“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处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有三个程序,必须经过向行政机关的诉愿,再诉愿后,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统治时期还颁布了一些规范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法律,如省政府组织法等。[1]
从总体上说,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连年内外战争不断,蒋介石******政府又长期实行独裁统治,不讲法治,因此,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对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规范的作用都是徒有虚名。行政法治只不过是开明人士的良好心愿,客观上并不具备行政法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维护公民权利更谈不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的行政法萌芽于20世纪50年代,但真正受到重视并形成体系、走向成熟则是在80年代以后。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行政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等相继制定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行政法制度已在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经济体制的改革意味着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变化,意味着公民从客体到主体地位的转变,意味着对政府权力重新界定和规制的必要,这一切都深深地影响着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民主政治以及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的行政法将逐步成熟与完善。
⑧ 如何认识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最后才到社会主义社会。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基于玛特的概念,传统、修辞语法、社会公平为其特色。
西元前约1760年时,在汉谟拉比的统治下,古巴比伦法成文法了,并将写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场上供众人观看;此一法典现被称为汉谟拉比法典。
但和埃及法律是由历史学家从争讼纪录中拼揍出来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许的文献残留下来,且大部份都已经随着时间而流逝掉了。这些早期的法律对后世文明的影响力是很小的。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8)行政法的历史发展扩展阅读: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