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我觉得是这样的 要有著名文人的作品中出现过。出过著名的人物。或有什么从古到今特别有名的东西。
『贰』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简介
第一批:2003年10月8日公布,共12个 ;第二批:2005年9月16日公布,共24个 ;第三批:2007年5月31日公布,共36个 ;第四批:2008年10月30日公布,共36个 ;第五批2010年07月22日公布,共61个 ;第六批:2014年3月10日公布,共107个。 2003年10月8日住建部公布名单
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
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底下村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西湾村
3、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
4、浙江省武义县武阳镇郭洞村
5、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
6、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宏村
7、江西省乐安县牛田镇流坑村
8、福建省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
9、湖南省岳阳县张谷镇张谷英村
10、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
1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
12、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 2005年9月16日住建部公布名单
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
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灵水村
河北省怀来县鸡鸣驿乡鸡鸣驿村山西省阳城县北留镇皇城村山西省介休市龙凤镇张壁村山西省沁水县土沃乡西文兴村内蒙古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美岱召村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渔梁村安徽省旌德县白地镇江村福建省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乡下梅村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渼陂村江西省婺源县沱川乡理坑村山东省章丘市官庄乡朱家峪村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堂街镇临沣寨(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大余湾村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南社村广东省开平市塘口镇自力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村四川省丹巴县梭坡乡莫洛村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迤沙拉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云山屯村云南省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陕西省米脂县杨家沟镇杨家沟村新疆鄯善县吐峪沟乡麻扎村 2007年5月31日住建部公布名单
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
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琉璃渠村河北省井陉县于家乡于家村河北省清苑县冉庄镇冉庄村河北省邢台县路罗镇英谈村山西省平遥县岳壁乡梁村山西省高平市原村乡良户村山西省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义井镇小河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五当召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陆巷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明月湾村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深澳村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唐模村安徽省歙县郑村镇棠樾村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屏山村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福全村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桂峰村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贾家村江西省吉水县金滩镇燕坊村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汪口村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东楮岛村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坝镇滚龙坝村湖南省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湖南省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干岩头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塘尾村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佛子镇大芦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办事处高山村贵州省锦屏县隆里乡隆里村贵州省黎平县肇兴乡肇兴寨村云南省云龙县诺邓镇诺邓村青海省同仁县年都乎乡郭麻日村 2008年10月3日住建部公布名单
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
河北省涉县偏城镇偏城村
河北省蔚县涌泉庄乡北方城村
山西省汾西县僧念镇师家沟村
山西省临县碛口镇李家山村
山西省灵石县夏门镇夏门村
山西省沁水县嘉峰镇窦庄村
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上庄村
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三门源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呈坎镇呈坎村
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查济村
安徽省黔县碧阳镇南屏村
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廉村
福建省屏南县甘棠乡漈下村
福建省清流县赖坊乡赖坊村
江西省安义县石鼻镇罗田村
江西省浮梁县江村乡严台村
江西省赣县白鹭乡白鹭村
江西省吉安市富田镇陂下村
江西省婺源县思口镇延村
江西省宜丰县天宝乡天宝村
山东省即墨市丰城镇雄崖所村
河南省郊县李口乡张店村
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两河口村
广东省恩平市圣堂镇歇马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排镇南岗古排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前美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秀水村
四川省汶川县雁门乡萝卜寨村
贵州省赤水市丙安乡丙安村
贵州省从江县往洞乡增冲村
贵州省开阳县禾丰布依族苗族乡马头村
云南省石屏县宝秀镇郑营村
云南省巍山县永建镇东莲花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香山乡南长滩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回城乡阿勒屯村
贵州省石阡县国荣乡楼上古寨村 2010年07月22日建设部公布名单
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
01 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焦庄户村
02 天津市蓟县渔阳镇西井峪村
03 河北省井陉县南障城镇大梁江村
04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店头村
05 山西省阳泉市义井镇大阳泉村
06 山西省泽州县北义城镇西黄石村
07 山西省高平市河西镇苏庄村
08 山西省沁水县郑村镇湘峪村
09 山西省宁武县涔山乡王化沟村
10 山西省太谷县北洸镇北洸村
11 山西省灵石县两渡镇冷泉村
12 山西省万荣县高村乡阎景村
13 山西省新绛县泽掌镇光村
14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礼社村
15 浙江省建德市大慈岩镇新叶村
16 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屿北村
17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山头下村
18 浙江省仙居市白塔镇高迁村
19 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大济村
20 浙江省乐清市仙溪镇南阁村
21 浙江省宁海县茶院乡许家山村
22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寺平村
23 浙江省绍兴县稽东镇冢斜村
24 安徽省休宁县商山乡黄村
25 安徽省黟县碧阳镇关麓村
26 福建省长汀县三洲乡三洲村
27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村
28 福建省屏南县棠口乡漈头村
29 福建省连城县庙前镇芷溪村
30 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琴江村
31 福建省泰宁县新桥乡大源村
32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闽安村
33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钓源村
34 江西省金溪县双塘镇竹桥村
35 江西省龙南县关西镇关西村
36 江西省婺源县浙源乡虹关村
37 江西省浮梁县勒功乡沧溪村
38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李家疃村
39 湖北省赤壁市赵李桥镇羊楼洞村
40 湖北省宣恩县椒园镇庆阳坝村
41 湖南省双牌县理家坪乡坦田村
42 湖南省祁阳县潘市镇龙溪村
43 湖南省永兴县高亭乡板梁村
44 湖南省辰溪县上蒲溪瑶族乡五宝田村
45 广东省仁化县石塘镇石塘村
46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水车镇茶山村
47 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上岳古围村
4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松塘村
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扬美村
50 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
51 海南省文昌市会文镇十八行村
52 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高林村
53 四川省阆中市天宫乡天宫院村
54 贵州省三都县都江镇怎雷村
55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鲍屯村
56 贵州省雷山县郞德镇上郞德村
57 贵州省务川县大坪镇龙潭村
58 云南省祥云县云南驿镇云南驿村
59 青海省玉树县仲达乡电达村
6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五堡乡博斯坦村
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喀拉达拉乡琼库什台村 2014年3月10日住建部公布名单
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
1.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水峪村
2.河北省沙河市柴关乡王硇村
3.河北省蔚县宋家庄镇上苏庄村
4.河北省井陉县天长镇小龙窝村
5.河北省磁县陶泉乡花驼村
6.河北省阳原县浮图讲乡开阳村
7.山西省襄汾县新城镇丁村
8.山西省沁水县嘉峰镇郭壁村
9.山西省高平市马村镇大周村
10.山西省泽州县晋庙铺镇拦车村
11.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冶底村
12.山西省平顺县阳高乡奥治村
13.山西省祁县贾令镇谷恋村
14.山西省高平市寺庄镇伯方村
15.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屯城村
16.吉林省图们市月晴镇白龙村
17.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下塘村
18.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革新村
19.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杨湾村
20.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东村
21.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焦溪村
22.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三山村
23.江苏省高淳县漆桥镇漆桥村
2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西村
25.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杨柳村
26.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碗窑村
27.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嵩溪村
28.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河阳村
29.浙江省江山市大陈乡大陈村
30.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荻港村
31.浙江省磐安县盘峰乡榉溪村
32.浙江省淳安县浪川乡芹川村
33.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福德湾村
34.浙江省龙泉市西街街道下樟村
35.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霞山村
36.浙江省遂昌县焦滩乡独山村
37.浙江省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
38.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西溪村
39.浙江省宁海县深甽镇龙宫村
40.安徽省泾县榔桥镇黄田村
41.安徽省绩溪县瀛洲镇龙川村
42.安徽省歙县雄村乡雄村
43.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龙岗村
44.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呈坎镇灵山村
45.安徽省祁门县闪里镇坑口村
46.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卢村
47.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竹贯村
48.福建省长汀县南山镇中复村
49.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土坑村
50.福建省龙海市东园镇埭尾村
51.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浦源村
52.福建省福鼎市磻溪镇仙蒲村
53.福建省霞浦县溪南镇半月里村
54.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忠山村
55.福建省将乐县万全乡良地村
56.福建省仙游县石苍乡济川村
57.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东洋村
58.福建省平和县霞寨镇钟腾村
59.福建省明溪县夏阳乡御帘村
60.江西省婺源县思口镇思溪村
61.江西省宁都县田埠乡东龙村
62.江西省吉水县金滩镇桑园村
63.江西省金溪县琉璃乡东源曾家村
64.江西省安福县洲湖镇塘边村
65.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湖洲村
66.山东省招远市辛庄镇高家庄子村
67.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鱼木村
68.湖北省麻城市歧亭镇杏花村
69.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老司城村
70.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芋头村
71.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坪坦乡坪坦村
72.湖南省绥宁县黄桑坪苗族乡上堡村
73.湖南省绥宁县关峡苗族乡大园村
74.湖南省江永县兰溪瑶族乡兰溪村
75.湖南省龙山县苗儿滩镇捞车村
76.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塱头村
77.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良溪村
78.广东省台山市斗山镇浮石村
79.广东省遂溪县建新镇苏二村
80.广东省和平县林寨镇林寨村
81.广东省蕉岭县南磜镇石寨村
82.广东省陆丰市大安镇石寨村
8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白沙镇旧县村
84.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青狮潭镇江头村
85.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福溪村
86.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漠川乡榜上村
87.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文市镇月岭村
88.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村
89.四川省泸县兆雅镇新溪村
90.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乐道街村
91.贵州省江口县太平镇云舍村
92.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岜沙村
93.贵州省黎平县茅贡乡地扪村
94.贵州省榕江县栽麻乡大利村
95.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金鸡村
96.云南省弥渡县密祉乡文盛街村
97.云南省永平县博南镇曲硐村
98.云南省永胜县期纳镇清水村
99.西藏自治区吉隆县吉隆镇帮兴村
100.西藏自治区尼木县吞巴乡吞达村
101.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错高乡错高村
102.陕西省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
10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麦积镇街亭村
104.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胡家大庄村
105.青海省班玛县灯塔乡班前村
106.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清水乡大庄村
107.青海省玉树县安冲乡拉则村
『叁』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和评定标准依据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专或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评选办法,
主要属内容:
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原状保存程度: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现状具有一定规模:村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肆』 有哪三部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涉及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区划的
这三部最抄重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准则》其实还有一些别的法律、法规、行业条例也涉及,如《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举例说: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内通常都有相当数量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存在另一套保护区划。《文物保护法》(2007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八条则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伍』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概括说明
这些村镇分布在全国二十五个省份,包括太湖流域的水乡古镇群、皖内南古村落群、川黔渝交界容古村镇群、晋中南古村镇群、粤中古村镇群,既有乡土民俗型、传统文化型、革命历史型,又有民族特色型、商贸交通型,基本反映了中国不同地域历史文化村镇的传统风貌。
『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柒』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共公布多少批
到目前为止,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经公布了六批,共有52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回
称号公布
中答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评选与公布工作,以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以部际联席会议形式对专家委员会的评议的意见进行审定后,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名义进行公布。
称号撤消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获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取得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镇进行检查。对于已经不具备条件者,将取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
『捌』 西井峪村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2010年,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授予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荣誉称号。
关于公布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
根据《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等规定,在各地初步考核和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公布河北省涉县固新镇等38个镇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见附件1)、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焦庄户村等61个村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见附件2)。
请你们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做好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认真编制保护规划,制定和落实保护措施,杜绝违反保护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发生,严格禁止将历史文化资源整体出让给企业用于经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对已经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将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查处。
附件:1、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
2、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玖』 历史文化名镇的评定标准
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或中国历史文化名内村评选办法,主要内容容:
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原状保存程度:镇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现状具有一定规模:镇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
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拾』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是什么
附件1: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一、定量评估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1-1文物
保护单位 1-1-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 5处起评分20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40分
1-1-2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10分
1-1-3历史文化街区内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10分
1-1-4文物保护单位保存情况 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好5分,本体保护较好3分,本体年久失修1分。 5分
1-2其他
物质遗产 1-2-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数量 10处起评分2分,每增加5处加1分。 10分
1-2-2世界文化遗产 有10分 10分
1-3非物
质文化遗
产 1-3-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 世界级5分,国家级3分,省级1分。 5分
1-3-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 5项起评分5分,每增加2项加1分。 10分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2-1历史
文化街区
的规模 2-1-1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 2处起评分7分,每增加1处2分。 15分
2-1-2全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总面积 5公顷起评分10分,每增加2公顷1分。 20分
2-1-3最大单片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 5公顷起评分7分,每增加5公顷1分。 15分
2-2历史
文化街区
的完整性 2-2-1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拆除建筑的用地面积总和占核心保护范围总用地的比例 50%起评分7分,每增加2%增加1分。 15分
2-2-2 50米以上历史街巷的数量 4条起评分5分,每增加1条1分。 10分
2-2-3 历史街巷的原有走向、宽度和历史铺装的情况 没有改变,保存完好5分,用原材料进行了修缮3分。 5分
2-2-4 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 10处起评分5分,每增加3处1分。 10分
2-2-5 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 保护情况较好5分,保护情况一般3分。 5分
2-2-6 街区内历史环境要素如古塔、古井、牌坊、戏台、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等 5处起评分2分,每增加2处1分。 5分
(三)保护管理措施(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3-1保护
规划 3-1-1保护规划的制定 保护规划已经批准15分,保护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尚未批准5分。 15分
3-1-2 保护规划的实施 按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10分,违反保护规划减15分。 10分
3-2保护
管理机构 已有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已有5分 5分
3-3历史建筑建档挂牌 对历史建筑进行建档、挂牌保护的比例 已全部完成15分,未完成0分。 15分
3-4法制
建设 保护条例或办法制定情况 已颁布15分
15分
3-5保护
资金 日常管理经费 有经费10分 10分
历史建筑修缮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资金是否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已列入20分 20分
3-6社会
监督 保护规划公示、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已建立10分
10分
二、定性评估
(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子项名称 内容及释义 简要阐述
4-1城市
的地域历
史环境 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
城格局 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
史风貌 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子项名称 内容及释义 简要阐述
5-1城市
在历史上
的地位作
用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
文化名城
的历史、
艺术和科
学价值 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
文化名城
保护与当
代社会经
济发展的
关系状态
评估 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
(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附表中的“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是评估城市中全部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