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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发展历史

发布时间:2021-02-16 20:55:17

『壹』 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历史及其产生的历史

你好!劳动法是社来会法范畴,社会法是源平衡弱势群体利益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谈判过程中或劳动关系在履行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故劳动法出台予以调整,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严格来讲,劳动法应当叫做劳动者保护法。
至于历史条件,应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市场的发展,公司法人主体的发展,必然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
希望能帮到你!

『贰』 劳动的历史发展脉络如何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历史发展 劳动关系——系统、要素、环境:劳动关系作为一个系统,既存在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又存在劳动关系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基本矛盾:劳资之间基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合作是劳动关系系统的内在矛盾、基本矛盾,它贯穿劳动关系发展始终并推动劳动关系发展。 外部环境: 系统内部基本矛盾的发展受到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外部环境的影响,使得劳资之间的冲突与合作在不同时期又有各自突出的表现,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从而令劳动关系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来。 按照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阶段特征,把劳动关系的历史划分为六个不同的阶段。 劳动关系发展的六个阶段 资本原始积累时期(15世纪末-18世纪中叶) 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18世纪中叶-19世纪中叶)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中叶-20世纪初)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时期(20世纪初-20世纪中叶) 成熟资本主义时期(20世纪中叶-20世纪8、90年代) 全球化时期(20世纪8、90年代至今) 第一节 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动关系 阶段:现代劳动关系形成时期。 时间:起始于15世纪末的地理大发现之后开始的殖民掠夺 截止于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 历程: 13、14世纪,在封建社会内部自发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 17世纪政治革命——经济实力逐渐增强并最终在经济上占据了统治地位 的资产阶级不满足于政治上无权的地位和封建政权对资本主义发展的 种种限制,于是发生了17世纪的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后果)通过革 命,资产阶级夺取了政权,建立了自己的政治统治,为资本主义发展 扫清了道 路。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并未建立,使得资 本主义的政治统治并不稳固,动荡和复辟反复发生; 18世纪中叶产业革命——直到产业革命发生为资本主义制度奠定了物质基 础,资产阶级的统治也稳固下来,资本主义劳动关系也最终形成和确立。 资本

『叁』 劳动关系的发展过程及其形态

【导读】劳动关系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从18世纪末产业革命以来,在实行产业化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化程度的提高,劳动关系经历了专制的劳动关系、温情主义的劳动关系、缓和的劳动关系、民主的劳动关系等几个不同的发展过程。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同一个历史发展时期也会存在不同的劳动关系发展形态或类型。

劳动关系常见的分为以下四类:

1、权威的劳动关系

2、亲权的劳动关系

3、阶级斗争的劳动关系

4、竞争的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关系,可以把劳动关系分为利益冲突型、利益协同型和利益一致型。

专制的劳动关系:

专制的劳动关系是产业化初期的一种劳动关系形态。19世纪中期以前,尚未形成自由的资本市场,资本主要集中在个人资本家手中。而且,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开,资本所有者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实行专制的管理,也可以说是统治。另一方面,当时劳动力尚未完全脱离农村的形态,近代的劳动市场也尚未建立。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一切雇佣条件均由雇主专制的决定。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命令与服从的隶属关系。

温情主义的劳动关系:

从19世纪中期起,随着资本投入的增加和生产规模的扩大,雇佣劳动的规模也不断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资本具有统治地位,但单靠专制的高压手段,已无法取得劳动者的合作了。因此,资本家为了保持其地位,也为了进一步增加生产效率,所以相处了给劳动者提供一些最基本的福利措施的办法,对劳动者表现出一些家族式的温情主义,试图改善劳资关系。而劳动者方面,亦出现了报答雇主之“恩”的情况。

缓和的劳动关系:

19世纪末,随着资本的集中,企业组织中纷纷出现了股份公司的形式,企业经营的规模扩大,管理一更强调科学化与合理化。另一方面,由于近代劳动市场的逐渐形成以及职业工会的不断涌现,使劳动组织——工会的力量不断壮大。毫无疑问,这一变化确实起到了限制资本绝对专制的作用。但是,当时的资本集中还不能促使资本与经营完全剥离,而且,工会的力量和组织形态尚未达到能够改变劳动者地位的程度。因此,在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中,资本专制的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只是出现了缓和。

民主的劳动关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资本的垄断,使企业的规模更为扩大,也促使资本与管理的分离。在企业组织中已开始形成经营职能的分化与专业化,经营者团体组织也相继出现。经营规模的扩大促使了劳动力的集中,使劳动市场进一步得到了强化。同时,劳工组织也由原来的职业工会扩大到了产业工会以及全国性组织工会。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出现了工会与经营者团体通过交涉确定劳动条件的集体谈判式制度。而且,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制定了保护劳工的法律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试图使劳资双方在法律上出于平等的地位,试图宣传工会不再是与雇主对抗的团体,而是合作。这一时期,是民主的劳动关系时期。

当代主要劳动关系理论:

当代劳动关系理论开始和形成于20世纪40年代。经过了许多研究学者的研究,提出了非常多的理论和框架,如“战略选择理论”、“产业关键系统”等等,这些理论和框架构成了新的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理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关系的发展过程及其形态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肆』 劳动合同的起源

劳动合同的起源应该是最先实行于资本主义国家。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合同制最先实行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蒙古等也予以采用。

在我国,从原始社会之间,经济生活采取平均主义分配办法。对社会的控制则靠传统和家长来维系,而无习惯法和政府权力。因此人与人之间没有雇佣或者被雇佣关系,即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没有劳动合同。

1986年 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宣布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伍』 回顾劳动关系发展历史,能得出什么规律

回顾劳动关系发展历史,能得出:
生产力决定产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陆』 对《劳动关系学》的主要内容做一个概述,字数大约150-200

1劳关主体利益明晰化。劳关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利益关系,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关的这种性质特点被掩盖

2劳关类型多样化。多样化指劳关不再是公有制的一统天下,除公有制劳关外,非公有制劳关会得到发展

3劳关的形成合同化。基于劳关主体的明晰和利益的多元化,以劳合的形式建立劳关

4劳关运行的市场化。按市场机制和规律规范劳关的运行是市济条件下的必然结果

5劳关规范的法制化。市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在市济条件下,劳关在构成,运行,处理等方面将全部实现法制化。法律原则,法律方式是规范劳关的主要依据

(案)*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合的情形:

1劳动者患 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合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合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简)*劳合制度的作用:

1劳合制度是建立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

2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使用和合理流动

4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5有利于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6促进劳动法制建设

*劳关: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关中的劳动:

1从主体看,它是以职工(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

2从目的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

3从性质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从形式看,它是用人单位内部有组织的集体劳动
*劳关所指的劳动力:按形态分:

1潜在形态和外在形态

2商品形态或非商品形态

*劳关的特征:

1它以劳动为目的,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方式,在人们运用劳动能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如果劳动力不投入使用,不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不进入劳动过程,便不会产生劳关

2它具有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双重属性

3它的主体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即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前后都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的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4它以劳动力的使用为核心,形成了二元权利结构。在劳关中,劳动力所有者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

5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6它是平等性与隶属性兼有的社会关系。其平等性表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在劳动力市场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劳合的方式确立劳关,并可通过平等协商来延续,变更或终止劳关

7它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及在劳动过程中主体的权利义务,都以特定方式实现。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下,实现方式有所不同

*劳关主体:指劳关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亦称劳动主体,用人单位亦称用人主体

*建立劳关的条件:指建立劳关的双方主体,即劳动主体(劳动者)和用人主体(用人单位)所应具备的资格

1劳动者的资格。指公民建立劳关,成为劳关主体的必备条件,一般由法律规定。它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⑴劳动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成为劳动者。劳动者成为劳关主体的必备条件⑵劳动行为能力。指法律认可的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劳动者参与劳关的实质性条件

2用人单位的资格,又称用人主体资格,指使用劳动力所必须具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它决定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关和建立什么样的劳关。用人单位的资格由有关法律规定,包括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用人权利能力,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它表明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哪些用人的权利和承担哪些用人的义务

*劳关的运行:指劳关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它表现为劳关的发生,延续,变更,中止,终止等一系列环节和在这些环节之间,劳动主体和用人主体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劳关的延续:指劳关存在的有效期限延长。即既存在劳关在原有效期限届满后仍然存续一定期限。劳关的变更:指劳关主体双方在劳关中确定的内容及客体的变动。即劳关主体双方已有的相互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在劳关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某些变化。劳关的中止:指劳关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劳关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以前的正常状态。劳关的终止:指劳关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关运行的终结

*集体合同的订立:订立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所谓协商一致,指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商是处理劳关的重要方式,也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基础

*调整劳关的原则:在市场条件下,调整劳关的基本原则的内容:1劳关主体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2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保护劳关主体权益的原则。优先保护,指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对用人单位权益保护出现矛盾,发生冲突时,调整劳关应对劳动者实施优先保护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既是人们从事生产劳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又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不可缺少的环境条件

*劳合法律制度的内容:1劳合概念的界定2劳合的订立3劳合的履行4劳合的变更5无效劳合6劳合的解除和终止7违反劳合的法律责任8劳合的管理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一种制度。企度有两种模式:1授权式2纲要式。共同点:1都授权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自行确定内容2都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和内容上必须合法3都确认劳动规章制度在协调劳关时具有法律效力‖企度的制定程序,一般规定的环节:1职工参与,指在制定劳动规章时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听取职工意见2报送审查或备案。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后,要报送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或送其备案3正式公布。劳动规章制度要向全体职工以正式文件方式予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从用人单位外部采取措施来协调劳关的法律制度

*劳合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劳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关,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特征:1劳合的主体是特定的2劳合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劳人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4劳合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合的内容:1劳关主体,即订立劳合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2劳合客体,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合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合的直接体现,也是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3劳合的权利义务,指双方当事人依据劳合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合的法定条款有:1劳合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合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合的责任

*劳合的订立:1劳合订立的原则⑴平等自愿的原则⑵协商一致的原则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①订立劳合的主体必须合法②订的目的必须合法③订的内容必须合法④订的程序必须合法⑤订的行为必须合法2订立劳合的条件3订立劳合的主体⑴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及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合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⑵劳动者。劳动者一方必须是有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还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劳合的变更:指劳合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合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废止协议的法律行为

*劳合变更的条件:劳合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所变更的内容无效1必须有正当理由2必须经劳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合的解除:指劳合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合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合的终止:指劳合期满或当事人约定劳合终止条件出现,及劳合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合时结束劳关的行为。情形有:1劳合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合终止条件出现2劳合主体一方消失或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劳合3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合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合,仍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待遇

*无效劳合的认定: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⑴无劳动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合⑵用人单位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合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与劳动者订合⑷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订合⑸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与中国企业订立的在国内履行的劳合2内容不合法⑴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劳合⑵当事人规避法律订立的劳合3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⑴因采取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劳合⑵因采取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劳合⑶因乘人之危订合

*非全日制劳合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劳动关系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 劳动关系导论

1、劳动关系的含义。(识记)(关键词)(课后1)
答: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总称。

2、劳动关系的本质。(识记)(领会)(课后1)
答: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3、劳动关系的主体。(识记)
答: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雇员和使用劳动力的雇主。
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雇员、雇员团体、雇主、雇主组织、政府。

4、劳动关系的特点。(识记)
答:个别性与集体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对等性与非对等性;经济性、法律性与社会性。

5、对“劳动”的理解。(领会)
答:劳动是人们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劳动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劳动具有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

6、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及其特点。(领会)(课后3)
答:劳动关系就其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个别劳动关系的特点: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集体劳动关系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并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工会组织,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是团体对团体的关系。双方主要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形式来体现其构成和运行。
集体劳动关系的特点:独立自主性和明确的团体利益意识。

7、合作的含义。(识记)(关键词)
答:合作,是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

8、合作的根源。(识记)
答:合作的根源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即“被迫”和“获得满足”。
获得满足的三个内容:员工对雇主的信任、工作有积极的一面、管理方努力使雇员获得满足。

9、冲突的含义。(识记)(关键词)
答:劳资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不可能总保持一致,相反经常会出现分歧,甚至背道而驰。

10、冲突的根源。(识记)(课后4)
答:冲突的根源可以分为“根本根源”和“背景根源”。前者是指由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造成的冲突,后者是指由那些可变的、取决于组织、产业、地域、国家等因素的属性所造成的冲突。

11、冲突的表现方式。(识记)
答:冲突的表现方式包括明显的冲突和潜在的冲突。
明显的冲突有:罢工。
不太明显的冲突形式:各种 “不服从”行为;怠工、辞职;权利义务的协商。

12、冲突的根本根源和背景根源。(领会)(课后2)
答:冲突的根本根源:异化的合法化、客观的利益差异、雇佣关系的性质。
冲突的背景根源:广泛的社会不平等、劳动力市场状况、工作场所的不公平、工作本身的属性。

13、冲突与合作的影响因素。(领会)
答:1 文化因素。
2 非文化因素。包括:“客观”的工作环境、管理政策和实践、宏观经济环境和政府政策。

14、利用冲突与合作的原理来解释现实中劳动关系的有关现象。(应用)
答: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冲突与合作。劳资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虽然劳动关系非常复杂,但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冲突和合作两个根本方面。
任何文化的和客观的因素都只能影响冲突和合作的程度与表现形式,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冲突和合作的存在。冲突和合作的根源始终是劳动者与管理方关系的基础,这些根源对于了解劳动关系有重要的意义。从根源与影响因素之间的比较,可以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有所收获:人力资源策略的局限性、理解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

15、环境因素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领会)
答:劳动关系受到来自经济环境、技术环境、政策环境、法律和制度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五大外部环境的影响。
经济环境对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力量对比的改变。
技术环境的变化也会改变劳动力市场上不同技术种类工人的供求状况。
政策环境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就业政策、教育和培训政策。在诸多环境政策中,就业政策对于劳动力市场以及就业组织中的劳动关系的影响最为直接。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都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职工

*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1审议。2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代表双方签字。3报送与公布。集体合同签字后,要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集体合同的效力:指集同发生作用的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和对劳合的效力1集同对人的效力2集同的时间效力3集同对劳合的效力

*争议/纠纷,即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

*劳动争议:即劳关当事人(雇主和雇员,或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

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劳议具有特定的主体,内容和客体。1劳议的主体,即劳议的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承受者2劳议的内容,权利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在劳动法规定权利义务和劳合约定的条件范围内;利益争议的内容在法定权利义务之外3劳议客体,即劳议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如解除劳合的通知;物质,如工资待遇等。

『柒』 劳动法的发展历史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步兴起,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况,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促使了劳动法的产生。英国在1802年通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到1864年,英国颁布了适用于一切大工业的工厂法。1901年英国制定的《工厂和作坊法》,对劳动时间、工资给付日期、地点以及建立以生产额多少为比例的工资制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912年制定了《劳工法》。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从1802年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劳动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西方国家陆续制定了不少劳动法。德国1918年颁布《工作时间法》,明确规定对产业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资本家的权益作了适当的限制。

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劳动立法出现了两种不同倾向:一种是以德、意、日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把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法令一一废除,而且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专政、进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它们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对工人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英国于1932~1938年间,先后颁布了缩短女工和青工劳动时间,实行保留工资年休假以及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的几项法律。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又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

俄国十月革命后,在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1922年又重新颁布了更完备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体现了工人阶级地位的转变和国家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态度。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劳动立法 战后,资本主义总危机进一步加深,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一批现代的反工人立法。如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塔夫脱-哈特莱法》,把工会变成一种受政府和法院监督的机构,禁止工会以工会基金用于政治活动;规定要求废除或改变集体合同,必须在60天前通知对方,在此期间,禁止罢工或关厂,而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进行调解;规定政府有权命令大罢工延期80天举行,禁止共产党人担任工会的职务等。又如1947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保卫共和国劳动自由法》,同样是镇压工人运动的法律。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新的趋势。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各主要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法律,如法国颁布了关于改善劳动条件、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劳动方面种族歧视的法律,日本于1976年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还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训练、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

70年代以后,苏联的劳动立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1970年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其后,各加盟共和国又根据这一立法纲要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典。东欧国家在50年代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到60~80年代,除有的国家如保加利亚,对他们的劳动法典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外,大部分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南斯拉夫等,都曾再次颁布了劳动法典。经过近2个世纪的历程,劳动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有了重要的地位。

中国的劳动立法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时期 ,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载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等等。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并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才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也曾公布过许多劳动法令,如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布过《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的、相当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各个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不少劳动法规。这一切,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进展。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3项法律文件。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中国曾起草《劳动法》,由于历史原因,中途夭折。1979年第二次起草《劳动法》,1983年7月曾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但因很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劳动法》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法》是中国的基本法,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①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②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④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指导思想保证了《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捌』 劳动合同法发展简史

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先后推出了若干涉及劳动合同制度的规章制度,回但是关于劳动答合同关系方面的规范却屈指可数。《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仅有17条,这显然是无对当前的劳动关系进行有效协调的,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针对劳动合同成立相应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动合同的形式、主体资格、必要条件、约定条款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详细的介绍了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对应的法律后果。不仅如此,这两部法规还特别说明了监督本法实施的相关机构,阐述清楚了触及本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玖』 谁知道劳动法的演变历史过程,麻烦告诉下,谢谢!

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产生于19世纪,与产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及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密切相关。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步兴起, 世界工人运动
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 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况,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促使了劳动法的产生。 1802年英国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 1864年,英国颁布了适用于一切大工业的“工厂法”。 1901年英国制定的《工厂和作坊法》,对劳动时间、工资给付日期、地点以及建立以生产额多少为比例的工资制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德国也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又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912年最终制定了《劳工法》。 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从1802年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法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劳动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西方国家陆续制定了不少劳动法。1918年德国颁布了《工作时间法》,明确规定对产业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资本家的权益作了适当的限制。 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劳动立法出现了两种不同倾向: 一种是以德、意、日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把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法令一一废除,而且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专政、进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 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它们为了摆脱经济危机 经济大萧条时期
,对工人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英国于1932~1938年间,先后颁布了缩短女工和青工劳动时间,实行保留工资、年休假以及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的几项法律。 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又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 俄国十月革命后,在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1922年又重新颁布了更完备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体现了工人阶级地位的转变和国家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态度。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劳动立法 战后,资本主义总危机进一步加深,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一批现代的反工人立法。如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塔夫脱-哈特莱法》,把工会变成一种受政府和法院监督的机构,禁止工会以工会基金用于政治活动;规定要求废除或改变集体合同,必须在60天前通知对方,在此期间,禁止罢工或关厂,而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进行调解;规定政府有权命令大罢工延期80天举行,禁止共产党人担任工会的职务等。又如1947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保卫共和国劳动自由法》,同样是镇压工人运动的法律。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新的趋势。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各主要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法律,如法国颁布了关于改善劳动条件、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劳动方面种族歧视的法律,日本于1976年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还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训练、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 70年代以后,苏联的劳动立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1970年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其后,各加盟共和国又根据这一立法纲要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典。东欧国家在50年代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到60~80年代,除有的国家如保加利亚,对他们的劳动法典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外,大部分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南斯拉夫等,都曾再次颁布了劳动法典。经过近2个世纪的历程,劳动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有了重要的地位。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载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等等。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并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才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也曾公布过许多劳动法令,如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布过《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的、相当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各个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不少劳动法规。这一切,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进展。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3项法律文件。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中国曾起草《劳动法》,由于历史原因,中途夭折。1979年第二次起草《劳动法》,1983年7月曾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但因很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劳动法》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法》是中国的基本法,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①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②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④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指导思想保证了《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俗称为新“劳动法”。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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