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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

发布时间:2021-02-16 06:18:09

① 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复国历史上第一制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过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② 法经的内容历史意义

《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③ 五经课试法的历史意义

五经课试来法是由曹魏时自期的魏文帝曹丕所创制。该项法令进一步说明了曹魏统治者重视儒术。

中文名
五经课试法
时代
曹魏
创建者
曹丕
快速
导航
主要影响
主要内容
初入学者称为门人(即预备生);学满两年并考试能通一经者称作弟子(即正式生),不通者罢遣;弟子学满两年考试通二经者,可补文学掌故的官缺,未能通过考试者,可随下班补考,补考通二经者.亦得为文学掌故;文学掌故满两年并能通三经者,擢其高第为太子舍人,不得第者,也听随下次复试.复试通过者亦为太子舍人;太子舍人满两年并试通四经者,擢其高第为郎中,未及格者。亦随下次复试,复试通过者亦为郎中;郎中满两年并能通五经者,擢其高第而随才叙用,不通者亦听再试,试通亦叙用。[1]
主要影响
此项法令,规定了太学生的学习内容,定期的考试制度,安排了仕进的梯级,对于太学的稳定和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以通经多少来决定官员升迁的考课制度,虽在东汉就已制定,但当时它纯为一种选举制度。魏的“五经课试法”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但把它的功用已扩充到学校教育中,成为学校中的一种考课制度。把学校教育与文官选拔考试统一起来,这是魏与东汉的不同之处。

④ 《法经》的历史背景及其本质和特征

《法经》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这时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专会向封建制属过渡时期。
其本质和特征是:
简朴性。这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法经》的主要内容是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条文,内容上,可以认定整个《法经》是一部民、刑、刑诉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结构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从其在魏国变法的最急切之处入手,先规定《盗法》、《贼法》;为了劾捕盗贼,再规定《囚法》、《捕法》;而后又将其他一些罪名统统收入《杂法》,最后将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具法》列为尾篇。可见李悝在法典结构上还远未达到中国封建法律体系高峰时的水平,尚处于比较凌乱的阶段。
原始性及野蛮性。《法经》诞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虽然《法经》摆脱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以刑统罪的刑法体系,改为以罪统刑,但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却没有丝毫转变。《法经》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散发出原始氏族征战与统治的血腥气息。

⑤ 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1、(1)《法经》是我抄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社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1)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3)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4)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5)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⑥ 《法经》的历史背景及其本质是什么

《法经》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这时正是中国专由奴隶制社属会向封建制过渡时期。
其本质和特征是:
简朴性。这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法经》的主要内容是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条文,内容上,可以认定整个《法经》是一部民、刑、刑诉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结构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从其在魏国变法的最急切之处入手,先规定《盗法》、《贼法》;为了劾捕盗贼,再规定《囚法》、《捕法》;而后又将其他一些罪名统统收入《杂法》,最后将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具法》列为尾篇。可见李悝在法典结构上还远未达到中国封建法律体系高峰时的水平,尚处于比较凌乱的阶段。
原始性及野蛮性。《法经》诞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虽然《法经》摆脱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以刑统罪的刑法体系,改为以罪统刑,但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却没有丝毫转变。《法经》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散发出原始氏族征战与统治的血腥气息。

⑦ 《法经》具有怎样的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立回法史上具有重答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李悝制订的《法经》既是推行变法的有力工具,也是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次,《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自春秋战国以来,取得政权的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对于法制理论与法制实践已经逐渐成熟。李悝就是集各国立法之大成。他在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再次《法经》的体例内容,为后世进一步完善封建成文法典奠定了重要基础。著名的商鞅变法,大略就是取自《法经》,所谓“卫鞅受之,人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商鞅实行的“连坐法”就是《法经》中“徙禁”的进一步发展。《唐律疏议》中具体阐述了《法经》对以后封建法律发展的影响:“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法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由此可见李悝《法经》的巨大历史影响。

⑧ 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法经》
《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主持过两次变法,是法家变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秦国,励行法治(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3)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
参考资料:www.civillaw.com.cn

⑨ 《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法经》的主要内容有六篇,即《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的《法经》以《盗法》、《贼法》为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是指窃取财货,"贼"是指对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乱。有财货怕被人窃取,当然是地主阶级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这都是统治阶级所大防的。由此两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经》是为地主阶级的利益,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为出发点的。《网法》即囚法,是为了囚捕盗贼而设的,即"盗贼需刻捕,故著《网》、《捕》二篇。"据《唐律疏议》说,《囚法》讲的"断狱",即审断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关"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是包括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种违法行为的惩罚。"轻狡"是指对轻狂狡诈行为的处罚,"越城"是对不从城门进入而翻越城墙出入城。《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梁车为邺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邺天晚城门闭,"因逾郭而入,车遂别其足。"梁车姐"逾郭"即翻郭城墙而入,她的弟弟以为犯禁而被刑。"博戏"即是聚众赌博。假即豭,指公猪。"借假"指男子寄宿于女子家,或称为"妻有外夫"。"不廉"指贪财受贿。"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指器用超过了规定的封建等级制度。这些规定,是为维护封建秩序而设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为加减",即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年龄情况,对判罪定刑加重或减轻的规定。

《法经》的阶级本质是反映了当时的贵族及新兴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强、维护其地位的意志。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可以认定《法经》及《法经》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

法经的历史意义是《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最后《法经》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保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后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以及汉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极大影响,它为历代封建法典所宗。

⑩ 《法经》在中国法制史的地位

一、《法经》的地位: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内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容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二、《法经》的内容:
《法经》是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共分六篇:
(1)《盗法》和《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4)《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是“六禁”的规定,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5)《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重从轻法律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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