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肉刑的历史
刑夏以前已经出现,夏朝统治者加以沿用。夏以后经商到周期,刑罚有了进一步发展。《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册;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法律规定肉刑很多,不仅见于史籍,也见于出土的铭文。1975年2月以来,从陕西歧山县董家村出土的铭文,就有关于拟处罪犯黥刑的记载。
春秋战国时期,肉刑的适用更为广泛。晏婴作为使臣到齐国谈及对齐国的印象时,就曾当着齐景公的面说:“国之诸市,屦贱踊贵。”说明当时受刖的人很多。
肉刑的出现,有其社会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向前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这种刑罚便成为野蛮残忍的行为而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秦末的农民起义,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天下苦秦久矣”。
汉高祖刘邦和其统治集团的不少人来自平民和下层官吏,清楚肉刑给人们造成的巨大危害和激起的剧烈反抗。因此,刘邦入关中后,与百姓“约法三章”。刘邦称帝后,即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从汉初刑法实施的情况看,当时秦的酷法,一部分被废除了,一部分却仍保留,如,汉初仍实行夷三族之令:“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祖者,又先断舌。”(《汉书·刑法志》)随着社会的发展,残酷的肉刑开始逐步被废除。惠帝四年(前191年),汉废除《挟书令》;高后元年(前187年),废除夷三族刑和《袄言令》。
❷ 我国古代有哪几种残酷的肉刑
自夏朝第抄一个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起,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律随之产生,肉刑也就随之而生了!在夏朝,其肉刑有: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既夏朝后的又一个奴隶制国家,其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宫刑,其中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其对人的伤害是很大的;
直到春秋战国时期,其肉刑和夏朝的基本一致.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变,其有鲸,劓,斩左趾,宫.其刑罚是残酷的,对人的伤害也是极其严重的!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度奠定了基础!
❸ 古代肉刑是被哪个皇帝废除的
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与恢复
中国在汉代由于社会进步,于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废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与肉刑一同废除的还有秦朝的“连坐”罪。这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汉文帝的刑罚改革措施:
首先废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改肉刑与徒刑并施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第三取消无期徒刑制,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3年的制度。
由于对罪罚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于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并制定《 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
不过此种刑罚制度的弊端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归于笞刑又太轻。因此汉代乃至其后的魏晋都有人提议恢复肉刑。但由于整个社会的舆论形成,恢复肉刑会有残暴的恶名始终没能恢复。例如东晋时社会动荡王导等人恢复肉刑之议,但当时真正掌握实权的王敦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为由否决了这一提议。
但是到了南北朝时期中原动荡、蛮族入侵执政肉刑又普遍恢复,当隋朝的建立肉刑又被废止。(这里要提一下在汉景帝时期曾有规定某些死刑可用宫刑代替,到隋文帝时,宫刑亦被废止於刑律之外,之后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没有见到宫刑,直至明朝)。
唐太宗时,采戴胄、魏徵议复肉刑,“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旧唐书/刑法志》)。很快又觉得肉刑残酷于心不忍,对王珪萧瑀陈叔达等谈及,认为当修改,但他们都认为这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后又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主事者参此奏章删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流刑对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确立,唐以后相沿不改。
宋朝虽倍受异族的践踏勒索,但宋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至封建社会的颠峰,宋朝开国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士大夫阶层,后人也常以此非议宋朝的“重文轻武”。宋代对士大夫的重视最突出地表现在宋太祖立“誓碑”,藏于太庙。以毒誓告诫子孙“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故有宋一代言论宽松,对大臣的处罚一般是贬为偏远地区的地方官。
由汉至宋1400年间,多数时期肉刑废除,虽然象唐朝的武后时期,为打击反对势力任用酷吏,发明创造与引进海外种种匪夷所思的酷刑,实行告密和滥刑的恐怖政策,但仅限于武则天时期而且属于非法的刑讯。而在此1400甚至其后几百年间的西方社会种种酷刑依旧五花八门,中国汉至宋封建社会时期法定的刑罚基本固定为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
崖山一役,宰相陆秀夫背负小皇帝投海自尽,十几万宋朝军民随之跳崖殉国,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和另一个时代的开始。繁华的江南成为了一片废墟,经蒙元屠杀,元初四川行省不过数十万人口。
蒙元时期实施极端民族压迫统治,统治阶层除了蒙人多是些色目人。蒙元的刑法的特点:①公开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族为一等,色目人为二等,汉人为三等,南人为四等。国家机构主要职务 只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实行同罪异罚,维护蒙古贵族贵族地主的利益。
②维护僧侣特权地位。崇尚佛教,特别是黄衣喇嘛教。
③保护奴隶制。
④为了压制汉人巩固统治采用大量的极端酷刑(断手足、挖眼、拨皮、陵迟...)(明朝刑罚残酷就是受蒙元直接影响,而满清不但全面继承还有创新)。
明朝由于受蒙元残酷统治的直接影响加之明太祖朱元璋本人的残酷,立法指导思想为: “重典治国”,发挥刑法的威慑力。 其刑罚制度:① 死刑。凌迟列入《大明律》,与绞斩并列;②恢复肉刑,刑罚残酷;③充军刑;④枷号。
满清入关后颁布的清律不但全面继承元、明的酷刑,还有所创新。其刑罚体系除继承“五刑”体系外,规定了凌迟刑、充军刑、迁徙刑、枭首刑、戮尸刑、枷号制度、刺字刑、发遣刑、立决与监候制度。
而清律的主要内容无非是:维护清酋的绝对权力;对汉族和其它民族实行政治、思想高压统治。继承“十恶”制度,实行极端残酷的“文字狱”;维护满族绝对特权地位;以及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从中国刑罚历史,我们可以见到一个文明的国家,如何在“一夜”之间由文明昌盛变成生灵涂炭的人间炼狱;文明如何崩溃,野蛮如何取代文明,甚至让我们也以为祖先也都是如此野蛮!!……
❹ 废除肉刑对后世的影响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开始进行刑制改革。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文帝刑制改革。
刑制改革起源于一次案件,当时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罪要被处以肉刑,他只有五个女儿,没有儿子,小女儿缇萦便陪同父亲到了京城长安,向文帝上书,说愿意去做官奴,以赎父亲的肉刑。文帝很感动,让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商议改革方案,方案将原来要执行的墨刑、劓刑和斩左、右趾改成笞刑和死刑。
这次改革改变了原来包括肉刑的奴隶制五刑制度,这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制过度的开始。不过最初执行的时候,因为换的笞刑数量很多,有的三百,有的五百,结果有的受刑后还是丧了命,有人批评说虽然名义上是减轻刑罚,结果确实杀人更多。景帝即位后,继续刑制改革,两次颁布诏书,将肉刑数量大幅度减少,最后,最多的五百减少到了二百。同时,还规定了刑具的长短薄厚,以及受刑的部位,行刑中间不许换人等。但宫刑在这次改革中没有废除。
这次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时期到文明时期的转折点,此后,到南北朝时期,肉刑逐渐被废除,封建五刑制到北齐时出现了雏形,为隋唐封建五刑制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❺ 简述西汉废除肉刑的意义
中国在汉代由抄于社会进步,于袭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废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与肉刑一同废除的还有秦朝的“连坐”罪。这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这次改革改变了原来包括肉刑的奴隶制五刑制度,这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制过度的开始。
这次刑制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时期到文明时期的转折点,此后,到南北朝时期,肉刑逐渐被废除,封建五刑制到北齐时出现了雏形,为隋唐封建五刑制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❻ 试述汉文帝除肉刑的原因,内容及影响
对汉文帝除肉刑的评价,国内比较多的一个说法,是从经济着眼,即从破坏还是保存社会生产力的方面加以分析。比如有的学者立论认为:文景之世的刑制改革,明确提出了废除肉刑的具体内容。这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以后,在法律制度方面所出现的一次重要变革,是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历史进步。作为奴隶制刑罚制度核心内容的肉刑,是一种残害人的肢体,破坏人的生理机能,使人终身残废的野蛮残酷的刑罚。它通过对一部分劳动力的人身伤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阻碍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已不能适应封建个体小农阶层已成长为广泛社会基础,封建个体小农经济已构成为主要经济成分的封建时代的社会要求,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力的剥削需要。因此,文景之世废除肉刑的改革,不仅扩大了剥削对象,增加了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来源,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历史进步,而且也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逐渐过渡,从而消除奴隶制残余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消极影响,推动封建法律制度向深入发展。 汉除肉刑是为了“开改恶之路”。滋贺先生更明确地指出:“文帝改革的着眼点在于开辟改过自新之道,而肉刑是一旦受之、终身不改的,所以被废止了。废止终身劳役刑,规定劳役刑的期限,对开辟改过自新之道,同样是必要的措施。”肉刑这种伴随终身的身分性,以及对后代所产生的不能消除的影响,应当说对人的长期伤害才是最重的。因为肉体所遭受的伤痛只是暂时的,甚至并处的劳役刑也不是没有终止之期,伤残有时也只是一种外表的畸形化或造成行动的不便。“哀莫大于心死”,只有受过肉刑以后所具有的卑贱的身分,才是让人没有了希望、使人永远丧失改悔从善之机会的关键所在。在分析废除肉刑的意义时,似乎不能忽略这一主要之点。废除肉刑和规定刑期的最大意义,是开辟改过自新之路,使罪人有可能复归社会,使其本人和其后代不致被社会长期歧视。
❼ 文景时期改革刑罚的意义
1、文帝对于以前的改改革:
秦朝时期大多数犯罪的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回役。文帝诏令答重新制定法律,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汉文帝下诏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景帝又减轻了笞刑。
这些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后两项在当时和以后并没有认真执行。文帝时许多官吏断狱从轻,持政务在宽厚,不事苛求,因此狱事简省,人民所受的压迫比秦时有显著的减轻。
2、景帝进一步改革:
汉景帝在法律上实行轻刑慎罚的政策:其一,继续减轻刑罚,对文帝废肉刑改革中一些不当之处的修正。其二,强调用法谨慎,增强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性。其三,对特殊罪犯给予某些照顾。
实行“卖爵令”及“黩罪之法”。这两项措施都是在文帝时由太子家令晁错提出,并被文帝批准实行的。景帝即位后,继续执行了这些被证实是有效的措施,并使它更为完善。大批徙民充实于边地,成为一支兵农混一的垦戍队伍,不但减轻了内地百姓的徭役,而且争取到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❽ 肉刑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存废过程
自夏朝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起,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律随之产生,肉刑也就随之而生了!在夏朝,其肉刑有: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既夏朝后的又一个奴隶制国家,其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宫刑,其中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其对人的伤害是很大的;
直到春秋战国时期,其肉刑和夏朝的基本一致.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变,其有鲸,劓,斩左趾,宫.其刑罚是残酷的,对人的伤害也是极其严重的!
中国在汉代由于社会进步,于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世界上率先废除了肉刑(改用笞刑(打竹板)代替肉刑),与肉刑一同废除的还有秦朝的“连坐”罪。这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汉文帝的刑罚改革措施:
首先废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改肉刑与徒刑并施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第三取消无期徒刑制,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3年的制度。
由于对罪罚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打竹板),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于是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汉景帝继续减轻笞刑,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进而改为笞二百;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进而改为笞一百。并制定《 令》,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限定刑具的规格,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越打越累,自然越打越轻)。
不过此种刑罚制度的弊端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归于死刑则太重,归于笞刑又太轻。因此汉代乃至其后的魏晋都有人提议恢复肉刑。但由于整个社会的舆论形成,恢复肉刑会有残暴的恶名始终没能恢复。例如东晋时社会动荡王导等人恢复肉刑之议,但当时真正掌握实权的王敦以“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为由否决了这一提议。
但是到了南北朝时期中原动荡、蛮族入侵执政肉刑又普遍恢复,当隋朝的建立肉刑又被废止。(这里要提一下在汉景帝时期曾有规定某些死刑可用宫刑代替,到隋文帝时,宫刑亦被废止於刑律之外,之后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没有见到宫刑,直至明朝)。
唐太宗时,采戴胄、魏徵议复肉刑,“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旧唐书/刑法志》)。很快又觉得肉刑残酷于心不忍,对王珪萧瑀陈叔达等谈及,认为当修改,但他们都认为这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后又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主事者参此奏章删改律令,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代替刖刑。流刑对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确立,唐以后相沿不改。
宋朝虽倍受异族的践踏勒索,但宋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至封建社会的颠峰,宋朝开国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士大夫阶层,后人也常以此非议宋朝的“重文轻武”。宋代对士大夫的重视最突出地表现在宋太祖立“誓碑”,藏于太庙。以毒誓告诫子孙“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故有宋一代言论宽松,对大臣的处罚一般是贬为偏远地区的地方官。
由汉至宋1400年间,多数时期肉刑废除,虽然象唐朝的武后时期,为打击反对势力任用酷吏,发明创造与引进海外种种匪夷所思的酷刑,实行告密和滥刑的恐怖政策,但仅限于武则天时期而且属于非法的刑讯。而在此1400甚至其后几百年间的西方社会种种酷刑依旧五花八门,中国汉至宋封建社会时期法定的刑罚基本固定为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
崖山一役,宰相陆秀夫背负小皇帝投海自尽,十几万宋朝军民随之跳崖殉国,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和另一个时代的开始。繁华的江南成为了一片废墟,经蒙元屠杀,元初四川行省不过数十万人口。
蒙元时期实施极端民族压迫统治,统治阶层除了蒙人多是些色目人。蒙元的刑法的特点:①公开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族为一等,色目人为二等,汉人为三等,南人为四等。国家机构主要职务 只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实行同罪异罚,维护蒙古贵族贵族地主的利益。
②维护僧侣特权地位。崇尚佛教,特别是黄衣喇嘛教。
③保护奴隶制。
④为了压制汉人巩固统治采用大量的极端酷刑(断手足、挖眼、拨皮、陵迟...)(明朝刑罚残酷就是受蒙元直接影响,而满清不但全面继承还有创新)。
明朝由于受蒙元残酷统治的直接影响加之明太祖朱元璋本人的残酷,立法指导思想为: “重典治国”,发挥刑法的威慑力。 其刑罚制度:① 死刑。凌迟列入《大明律》,与绞斩并列;②恢复肉刑,刑罚残酷;③充军刑;④枷号。
满清入关后颁布的清律不但全面继承元、明的酷刑,还有所创新。其刑罚体系除继承“五刑”体系外,规定了凌迟刑、充军刑、迁徙刑、枭首刑、戮尸刑、枷号制度、刺字刑、发遣刑、立决与监候制度。
而清律的主要内容无非是:维护清酋的绝对权力;对汉族和其它民族实行政治、思想高压统治。继承“十恶”制度,实行极端残酷的“文字狱”;维护满族绝对特权地位;以及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从中国刑罚历史,我们可以见到一个文明的国家,如何在“一夜”之间由文明昌盛变成生灵涂炭的人间炼狱;文明如何崩溃,野蛮如何取代文明,甚至让我们也以为祖先也都是如此野蛮
❾ 我国奴隶社会奴隶制肉刑目的
说白了,就是私有制的确立,以及阶级的产生,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我国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的重要标志
。
奴隶社会
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才有了它无剥削和无压迫的特点。还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代替原始社会的奴隶社会却是存在最野蛮的剥削和最残酷的压迫。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说原始社会不是理想的社会,而奴隶社会使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是人类社会的进步。
判断一个社会代替另一个社会究竟是历史的进步还倒退不能看是否存在剥削和压迫,而是看当时的生产力是否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说生产力是衡量社会进步的主要标准。
分析是否剥削要看生产关系,分析压迫要看政治统治,这一切都要从生产力开始。
剥削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剥削形成的基础是私有制,剥削和压迫是阶级之间的剥削和压迫,实行阶级压迫的暴力工具就是国家。所以认识奴隶社会就必须在抓住生产力发展这个根本原因的基础上理解好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国家的产生及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私有制如何产生: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金属工具的应用),个体劳动代替了共同劳动,生产资料就由原来的氏族公有逐渐转变为个体家庭私有,私有制产生了。
二、阶级如何形成: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私有制,在私有制残剩的过程中,氏族首领凭借其特殊地位侵吞公共财产首先富裕成为氏族贵族,他们为过寄生生活,战俘和还不起债的氏族成员就成为他们榨取的对象,于是氏族贵族就成为奴隶主,战俘和还不起债务的氏族成员就成为奴隶,两大阶级也就形成了。
三、国家如何形成: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发展,形成了奴隶主和奴隶两大对立阶级,他们之间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奴隶主的残酷压榨和剥削必然激起奴隶们的反抗斗争,奴隶主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就需要建立一套暴力机构,包括军队、法庭、监狱、警察等,这种阶级统治的工具就是奴隶制国家。
国家的本质: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奴隶制国家的家里标志着奴隶制的确立,标志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奴隶社会)。
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是阶级产生的基础,阶级又是国家产生的基础,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❿ 中国古代的肉刑种类有哪些
中国古代的肉刑种类及其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 自夏朝第一个奴专隶制国家的属建立起,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律随之产生,肉刑也就随之而生了!在夏朝,其肉刑有: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商朝是既夏朝后的又一个奴隶制国家,其肉刑主要有:墨刑,劓刑,非刑,宫刑,其中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其对人的伤害是很大的; 直到春秋战国时期,其肉刑和夏朝的基本一致.到了秦朝,肉刑才有了改变,其有鲸,劓,斩左趾,宫.其刑罚是残酷的,对人的伤害也是极其严重的!汉朝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度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