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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发展历史

发布时间:2021-02-15 06:45:10

⑴ 国际私法在历史上产生是以什么形式出现的

国际私法在历史上产生是以学说法形式出现的。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1)国际私法发展历史扩展阅读:

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各国民法互相歧异,例如对合法婚姻年龄、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违约法律责任等规定有所不同。

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国同不少外国以条约相互给与对方法人以注册商标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在执行这种条约时,有时会发生一个法人是不是对方本国法人的问题,就是法人的国籍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欧洲大陆各国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义,以法人的社会住所即主事务所所在地国作为其本国。

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法人设立地国作为其本国,换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国家的法律设立,即具有该国国籍。中国受理商标注册的机关,要决定一个外国法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只能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⑵ 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条件和经历有何特点

国际私法的发展和繁荣是随着涉外经济交往频繁,涉外民事关系的大量发生而进行的.
特点
私法性、冲突性、涉外性、广泛性.

⑶ 试论述当代(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私法新的变化和发展。

国际私抄法当今发展的动向是:袭1.内容范围不断扩大,新学说不断涌现;2.法律关系分割化,连结因素弹性化;3.重视实体法解决的方法,重视政策定向、结果
选择的运用;4.“意思自治”限制加强,契约履行地特定具体;5.住所地法代替本国法,法院地法优先适用;6.反致态度发生改变,第三世界登上国际私法舞
台;7.国内立法法典化,国际立法多样化。关键词国际私法连结因素意思自治中图法分类号D(9)97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大体经历了萌芽国际私法、法则区别
说、近代国际私法和当代国际私法4个阶段。国际私法的发展是国际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的结果。

⑷ 什么是国际私法,其法律渊源有哪些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是一个从名称就存在争议的法律部门,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则区别说”,到现今“国际私法”、“私国际法”、“法则区别说”等各种称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促进了国际私法的繁荣。
1834年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首创“国际私法”一词作为法律抵触法的同义语。随后,在德文、法文中创造了相应的词汇,再后在意大利、西班牙文中也产生了相应的词汇。在中国和日本则称为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是关于各国民法的适用的法律,所以又称为法律适用法。
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年提出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从两大法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蒋新苗教授遵循古训,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自然具有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国际私法可以说,我国大中小国际私法论者,惟当拥有共同的本体,否则,就非属于国际私法论了。多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逐渐分化为三大学派。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与立法框架应为无所不包的大国际私法,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坚持传统的小国际私法观点,还有一部分学者折中为中国际私法观。无论是大国际私法学,还是小国际私法学,抑或中国际私法学,都面临一个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一旦离开了这些根本性的国际私法本体,也许就不成其为国际私法了。唐善无畏与一行合译的《大日经》(卷七)曾告诫信徒:“一身与二身,乃至无量身,同入本体。”
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多称为国际私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成为冲突法,也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还有“民法施行法”、“法例”、“法律适用条例”等名称。

⑸ 谁知道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现状 前景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但是,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目前,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并存的局面。

⑹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历史

算。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公元651年的唐王朝颁布的《永徽律》“名版例章”中“权化外人相犯条”的规定,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一规定的前一部分体现了属人主义的倾向,后一部分反映了属地主义的倾向。这样明确的成文法规定在其他国家统一历史时期的法律中未曾见到,这说明中国是国际私法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

⑺ 论“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作用

“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作用
首先,尽管他当时还回没有提出“最密切联系”答这一观念,但他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其次,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着重大影响。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⑻ 结合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谈谈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先弄清楚适用外国法的条件和情形

⑼ 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私法的发展和繁荣是随着涉外经济交往频繁,涉外民事关系的大量发生而进行的。

⑽ 论述国际私法的起源与发展

“冲突法的领地是一片阴郁的沼泽,遍布着遥颤的泥潭;居于此地者,为一群博学而乖戾的教授,他们用怪诞和令人费解的术语为神秘之物创立理论。”[1]荣格教授这本著作开篇所引普罗赛的评述,一针见血地点出了国际私法的困境和令学习该学科的学生不知所措的状况。
长久以来,国际私法这一领域就像是银河星系,其中群星闪烁,令人目不暇给。仰望天空时,我们为之深深吸引,但是将目光转向别处,我们还是为了如何行走而争执不休。作者对此有着深刻认识,他在导论中开门见山地指出,“现实生活中本有许多问题召唤着我们这个法律学科去解决;但是,无限扩张的概念与理论遮住了我们的双眼,分散了我们的注意力。对理论家的强大吸引力,招致本学科始终有沦为纯学术游戏的危险。为抵御这种危险,将注意力投向法官与律师所面临的实际跨国交易,就显得至关重要。”[2]这样的评论可谓切中肯綮,开篇就奠定了本书注重实用而非空谈理论的基调——这正是本书的一个突出特点。从三个著名的案例——艾蒙诺维勒空难案、钻井设备受损案、发生在瑞士的离婚案——引出了关于国际私法在现实生活中运用的诸多问题,从而引导读者思考涉外法律冲突问题的本质。
许多国际私法著述令人望而却步,它们就像是高高在上的令人敬畏的庙宇,有着擎天之势却不可亲近。本书最卓然不群之处就在于作者用简洁有力的笔触为我们描述了国际私法从起源到当下的一幅幅瑰丽画卷,既显示出作者高屋建瓴的洞见,也让我们能够清晰地了解国际私法发展的轨迹,思考国际私法得以繁荣的土壤。没有概念上的晦涩,没有逻辑上的缠绕,没有语言上的繁琐,这本书有让人打开后就想一次读完的念头,这在国际私法著作中是不多见的。我们不得不为作者广博的学识和独到的见解所折服。莱内对胡伯的评价在我看来也正好能用来评述作者此作,“其著述表述清楚,言之有据,毫无腐儒之气,故而独树一帜。”[3]
本书的架构气势磅礴,按照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如下三方面:

源——历史回顾
历史上产生了三种法律选择的方法——实体法方法、单边方法和多边方法。单边方法是通过查明相互冲突的实体法的内容及试图从它们的基本目的中推断出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从而找到那个应适用的国家的实体法。多边方法则把法律关系分成预先确立的种类,然后把每一种法律关系分配给它所属的法律秩序调整。实体方法试图通过协调及融合相互冲突的法律而不是从中选择一种法律来解决跨国冲突。作者用精辟的字句对之逐一介绍,并结合各个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加以简要评论,从而使我们得窥堂奥。
为了探讨涉外法律问题的起源,作者甚至回溯到了古希腊和罗马时代。事实上早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以前,跨国法律问题已经存在。古典时代的城邦国家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冲突法,他们解决涉外问题仰赖诸如外事裁判官规则之类的实体法方法。一直等到12世纪,真正意义上的冲突法才在意大利北部出现。由于各城邦的法则彼此不同,因而滋生了法律选择问题。从遥远时代起,理论家们就已经开始思考冲突法的诸多核心问题,而这些问题直到现在仍在困扰我们,例如:一国法院为何会适用外国法;法律选择规则是否能保证跨国案件判决的一致性;在多种法律可适用时,如何进行选择,是实现冲突正义还是努力寻求实质正义,以及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之争等等。从古代理论中可以看到现代理论的踪迹,它们以一种质朴的方式给予我们诸多暗示。例如,在中世纪,法律选择权——一种最早用来表明当事人种族的宣誓,被一种巧妙的方式加以利用:在实践中,当事人只要声称他们属于某一种族,就可以使其中意的法律得到适用。法庭允许这种实践,就等于默示承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关于“默示协议”的推定为 英国“自体法”理论奠定了基础,而后者又进一步孕育出“最密切联系”与“最重要关系”等一些当代理论公式;德·科基耶对法则区别说给予了相当现代的解读,他认为法律的分类不应仅依靠“文字的躯壳,而应当根据……法则或习惯创设者所推定的明显目的。”该观点蕴含着“政策”这个核心,几个世纪后成为现代美国冲突法理论的核心思想;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也有着古老的“场所支配行为(lacus regit actum)”、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物之所在地规则的影响。对这些对古老学说的回顾,正好印证了第一章开头所述,历史上已经产生了惊人的、丰厚的思想积淀,并仍指导着当代的理论与实践,“凡值得尝试者,都已经以某种名义尝试过了”。[4]
流——法律选择方法
当罗马法在西欧“复兴”的时候,在所涉各国的法律中进行选择而不是融合的思想开始出现,现代冲突方法因此而产生了。冲突法产生及发展过程中,诞生了浩如烟海的理论和方法。作者甚至写到,有多少冲突法学家,就有多少种方法。[5]然而它们大致可以分为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方法。在第二部分中,通过对法律选择的经典方法和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关注,作者对法律选择方法进行种种优劣比较,这一过程始终围绕案例进行,而非空中楼阁式的说教,使读者能更直观清楚地了解冲突法发展的轨迹。
在冲突法的发展过程中,首先适用的冲突方法是单边主义方法,最初由意大利学者提出,后来由法国和荷兰的继受者们加以完善。这种方法直接集中于相互冲突的各国法律的实体内容,在实际的或隐含的立法意图的基础上找出它们各自适用的范围。单边方法侧重实现“冲突正义”,以这种视角看来,只要挑选的“适当”的法律,就能保证公正的判决结果的实现。然而其方法因其过度机械遭到学者猛烈批评,19世纪的德国学者萨维尼抛弃了单边主义的基本原则,他采纳并完善了多边主义方法。他致力于把法律关系分类,然后试图找到每个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国或它的立法管辖权所在国。在萨维尼看来,通过将每一种法律关系分给一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域的方式可以保证判决的国际一致。然而多边方法只注意法律关系和特定地域的联系,不对法律的内容进行审视,这已成为其致命缺陷。作者显然对追求判决结果一致的目标不以为然,并认为“由于多边主义方法建立在错误的假想之上,萨维尼的理想因而永远只能是海市蜃楼。”[6]最后,作者得出结论,“多边主义体系所耗费的代价,与其所许诺的好处完全不成比例。即使是传统智慧最坚定的拥护者,也不会对其缺陷毫无察觉。”
在美国,冲突法革命轰轰烈烈地进行。1934年第一次重述将多边主义方法奉为圭臬,通过冲突规范以确定管辖法域的形式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其方法不是对具体法律的选择而是对管辖权的选择,即先划定法律的效力范围,然后分别不同的法律管辖将其地域化并以此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而其弊端自不怠言。美国学者对第一次重述发动猛烈攻击,软化、主观的多边主义、基于利益分析的单边主义,外加少许的目的论构成冲突法革命的基本元素。然而无论是第一次重述还是第二次重述,都没有能够提供令人满意的方法。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虽然特色不同,使用结果各异,但是它们都是建立在同一命题之上,即多国(多州)法律问题的解决取决于立法权力的划分。在为法律提供属人或属地尺度的意义上,它们皆以空间为导向。因此,两者的理论与实践困境都是类似的。[7]作者敏锐地注意到这一问题,诚如其所说,“把地理置于争议之上,永远无法产生令人满意的法律选择体系。”[8]

变——重新定位
国际私法是一个难以驾驭的领域,多少学者倾注于斯,却使得这一领域更加纷繁复杂,但也正是在变化的过程中,它才闪耀出经久不息的光彩。然而无论这个古老学科的著述是如何汗牛充栋,单边主义、多边主义和实体法方法的古老原则仍然是我们这个神秘学科的基本构成要素。在前文中作者已经论述了多边主义和单边主义的缺陷,那么,是否还有更好的方法呢?
在探讨古典时代的希腊、罗马是如何处理涉外法律冲突的时候,作者就已经注意到了古典时代积累的经验,并从中得到启示,即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选择规则显然不是解决跨国法律问题的唯一回应。[9]这一古老的智慧就像指引忒修斯走出克里特迷宫的绳索,指引着我们今日的实践。在第五章冲突法的重新定位中,作者着重论述了以目的论取代传统理论的优越性以及实体法和传统方法相比较的可取之处,[10]在详细探讨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过程后,作者提出极具革命性的观点,即应用实体法方法来解决涉外法律问题。在作者看来,以目的论取代传统理论,这种重新定位能够对外法域法的使用问题进行简化和合理化,通过倡导实体法方法的应用,赋予法官创造性的自主权限,对相冲突的判决规则进行质量评估,以此保证涉外案件的合理判决结果,促进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判决结果一致性,这正是传统理论所无力实现的。作者还认为,适用质量较优的规则,较之适用任何其他理论,应该可以保证取得更为合理的判决结果。实体法以其最为激进的方式,要求法官在创立“真正的国际私法”时发挥积极和开放的作用。[11]作者用实体法方法对本书开篇所引的三个案例重新进行审视,以显示实体法方法的优势。
然而,这种期待也许仍然不是最完美的方式。首先,“正义”、“更合理的判决结果”是模糊不清,无法界定的概念,书中所举之例“正义与不公对比鲜明,过于简单”。[12]然而,在跨国界案件中,“正义”显而易见的摆在那里的情况少之又少,大部分情况是缺少足够的共识,缺乏明显的趋势,亦无实用需要的指引。
实体法方法要求对相互冲突的判决规则进行批判性的权衡比较,有赖于法官的个人理解和选择,“若是从相关法域的法律中择一适用,我们等于回到起点;而若允许法官在无任何可靠标准的情况下做出独立选择,我们又会茫然若失。”[13]对这一现实中的问题,作者毫无触及。而且,为何实体法方法能够实现确定性、可预见性以及判决结果一致,作者也没有令人信服的阐述。实体法方法的运用要求以普遍的共同一致为前提,而这在实践中难于达到,连作者也承认,“法院并不总是能就特定规则的评价达成一致意见”。[14]
因此,作者期待的实体法方法,也许和萨维尼期待的多边主义方法一样难于实现。但这丝毫无损于本书成为一部伟大的著作。因为在国际私法的“泥潭”中,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产生对之加以清理和疏导,从一个点到另一个点移动我们的提灯,随着一小片一小片的面目被认识清楚,最终也许我们能将整个画面拼制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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