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成文法颁布及其意义
(一)成文法的抄公布
子产铸刑书: “铸刑书与鼎,以为国之常法”,把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铸在一个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开,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关于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的记载。在鼎上面公布法律,还表示法律具有权威性和长久的稳定性。
晋国铸刑鼎:晋平公的时,范宣子任晋国执政,制定刑书,并未公布。BC513,这部法被赵鞅、旬寅铸于铁鼎,公之于众,标志着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法律的秘密状态和神秘色彩,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由隐秘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了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了孔丘的反对。
(二)成文法兴起的历史原因
首先,只有公开、明确的规范,才能适应经济领域中新兴既得利益者的要求。
第二,旧的礼制已经遭到了很大的破坏,新的法律依据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
第三,文化的发展,使公布成文法得以实现。
第四,名辩思潮的兴起,为成文法运动奠定了基础。
Ⅱ 什么是“铸刑鼎”
铸刑鼎 求助编辑网络名片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目录子产铸刑鼎 晋铸刑鼎编辑本段子产铸刑鼎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三月,郑国执政子产命令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这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因为他的改革涉及诸多方面,例如对郑国的城 铸刑鼎邑与农村加强治理,要求君臣上下都尽职尽责,修好田地的封界和沟洫灌溉系统,对田野农舍重新规划和改造,并确定赋税数额。对于卿大夫忠谨俭约者奖励提拔,玩忽职守、奢侈腐化者则撤职查办等等。改革的第一年,由于人们因循守旧,大概也触动了某些人的私利,所以群起而攻之,恨不能把子产杀了。但经过三年,子产的改革给人们带来了大大超过以前的实惠,人们又歌颂他:“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由怨恨变成了拥护,子弟受到子产的教诲,田地产量增加了,生活变好了,自然唯恐这样的好长官早死,怕他死了以后没有人坚持他的好政策。 子产的改革本来是成功的,成效是巨大的,甚至孔子后来都承认这一事实,说:“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而孔子是从来不轻许谁是仁人的。但就是这样的好事,却遭到了晋国叔向的指责,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而且预言“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这些话的意思无非是说,国家法律应该保密,不应该公之于众,因为一旦平民百姓也知道法律上的规定,就会不俯首听命于官员贵族的任意摆布,这些人也就失去了威风;而人们知道了法律,就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官府对他人依法进行争辩,就会造成种种争端 孔子事情的出现,犯法的人也就会多起来。因而,郑国的败落也就为时不久了。在子产改革七八年后,又有突出成就显现出来的时候,叔向还闭眼不看事实,一味指责子产不该公布法律而放弃“礼”的说教,对这种顽固守旧、盛气凌人的做法,子产不客气地回答说“吾以救世也”。事实上,到子产于公元前522年(郑定公八年)去世,郑国一直治理得很好,周旋于晋楚两霸之间,处置得宜,维护了郑国的利益和尊严。孔子听到子产死,流着眼泪说:“古之遗爱也。”称赞子产的仁爱,有古人的遗风。郑国也并没有衰败。足见叔向的看法是错误的。 编辑本段晋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冬天,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 铸刑鼎刑书”,公之于众,“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件事也引起了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责难最尖锐激烈。 鲁国的孔丘(即孔子)说这是亡国之举:“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今地不详)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晋国的蔡史墨则说:“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孔子话的大意是说:晋国将因为这次铸刑鼎而灭亡了。原因是,晋国在晋文公之前一直恪守始祖唐叔所接受的法度,用于治理国民,卿大夫也遵守自己的等级次序,所以民众能尊敬贵者,贵者能保住祖宗的基业,贵贱差别不发生错乱,这就是所谓的法度。晋文公为此设立执掌官职位次的官员,在被庐制定法令,并因此作了盟主。现在废掉这个法度,而铸造刑鼎,让老百姓从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条文了,他们还能再尊敬那些贵人?贵人又怎能保守祖宗基业呢?贵贱等级没有了,还怎么治理国家呢?何况范宣子的刑书是在夷地检阅军队时制定的,是晋国的乱法,怎么能把它作为法令呢?而蔡史墨则是预言范氏、中行氏将会因铸刑鼎而灭亡。原因是,中行寅是下卿,但违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铸造刑鼎,以此作为国家的法令,这是法律的罪人。而范氏,改变被庐制定的法律,这就是取亡之道。恐怕还要牵涉到赵氏,因为赵孟参与了。不过赵孟是出于不得已,如果修养德行,可以免除祸患。 晋铸刑鼎毕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开办私学打破学在官府的教育体制一样,它在开启民智、唤醒人们自我意识,以至打破旧的政治格局、推动社会改革进步方面意义是不可低估的。晋国之所以在春秋时代霸业长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国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强干者随时推翻消灭专政弄权危及晋国以及多数卿大夫利益的豪门强族,三(谷阝)、栾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继灭亡削弱,都是这种新陈代谢的表现。而三家分晋,韩、赵、魏成为战国时代法家的主要发源地,当与晋国的这个重视法制建设和普及的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Ⅲ 我国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及其历史意义
进入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此外,其他一些诸侯国也进行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一)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二)邓析的“竹刑”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三)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现在我们提到法律,就会联想起一册一册的法律典籍、一叠一叠的司法卷宗,很难想象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不使用文字的法律时代。早期的法律也不是用文字来记载的,而是完全依靠人们的记忆力来保存的,重要的法律规则要靠贵族或祭司等少数人来记忆。古代帝王发布的法令,都称为“诰”“誓”等也应当是一种口头命令,后来才用文字记录。君主的“君”字,象形为一只持权杖的右手和一张发号施令的嘴,更为形象的表现了“口头约束号令”,世界其他地区也是同样的。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说,远古时代贵族和祭司掌握着部落的权力,重要的法律也都是依靠贵族来记忆和掌握,一般的平民对于法律不甚了解,这样一来就形成一个他所谓的“秘密法“时期。当平民的力量逐渐强大后,随着激烈的斗争,贵族垄断法律的情况才逐渐被打破,法律才开始用文字固定下来,并公之于众,进入成文法的时代。所以,法律的文字化和公开化几乎是一个相同的概念。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据说“临事制刑,不预为法”,每当发生扰乱正常秩序的刑事案件,是由贵族们商议判决,其刑罚的决定方式是不公开的。这样一来就缺乏了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无法让人们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夏、商、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处于习惯法时期。有些习惯法在西周时经统治者的整理编篡,并用文字记录下来,成为系统化的法律。用文字记录的习惯法虽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但还不是真正成文法。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铸之于礼器之上的规范性文献,如“约剂”“盟誓”等都藏于奴隶主贵族之家。真正的成文法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才经统治者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和公布的。(1)成文法制度需要的条件:一是司法经验的广泛积累和立法技术的基本成熟;二是要有较为发达的文字,法律才有可能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夏朝,却直到公元前536年才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的背景介绍: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铸)”,公布了成文法,这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形态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形态。那么,为什么成文法首先在郑国、晋国出现呢?春秋末期,正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由于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他们进入封建制的步伐也不一致。郑、晋两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诸侯国出现。如郑国位于河南中部地区,地处晋楚两大霸国间,为两国所必争。郑国是西周分封最晚的诸侯,也较狭小,它内忧外困,危机四伏,实行社会改革的要求更为迫切,当时商人的势力较大,子产迫切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持,商人中外来的人较多,对于郑国的旧有法律并不熟悉,要受到贵族控制的而又为自己所不熟悉的法律的处罚,自然心有不甘。子产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良好效果。《左传》所记录,子产在政治上不曾遭受过失败,因为他的每一行动都事先经过思考。他主张治国要猛政,理由是“火性猛烈,人见了害怕,所以很少有烧死的;水性懦弱,人喜欢玩水,好多人因而溺死”。他所谓的猛政,就是把严厉的刑法公布出来,让人不敢犯。因为郑国社会在东周时期变化最大,法家学派正是代表商人和新兴地主利益的,成为法家学派的中心产地,不是偶然的,而子产则是法家学派的创始人。晋国的政治制度比较特殊,公室的宗族组织早已瓦解,很早就没有公族把持大权的现象,因此,保守势力较弱。此外,春秋末期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变化,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创造了文化条件。西周时“学在官府”,人们的手中已有很多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郑、晋之地本来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淀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成文法最早出现在这里。(3)公布成文法及引起的论争:郑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的国家。在这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原各国也都先后公布了新的法律,中国法律就此进入了公开的成文法时代。子产铸刑书的举动,曾受到了保守派的批评。保守派,当然指维护西周礼制统治的保守派,从大道理上说,礼制自然、和谐、美妙、讲起人情味也是浓上加浓,可是,它似乎有个不大不小的毛病:就是不太清楚。就是说,比起白纸黑字的国家法律来讲,它并不那么分明。保守派人物叔向给子产写信说:往日,贤君圣王做事之时没有订立法令的,你也是那么做的。而先王和你所以不制定什么法令之类的,是因为大家明白,法令比起礼仪风俗差了一大截。平民百姓过日子的时候,原来就有了礼义,有了明辨是非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和蔼可亲的老师,生活本身过得有章有规、有声有色。眼下定出了法令,百姓就会盯着法令琢磨歪门邪道,忘掉了礼义、好官、乡长和老师,天天再也不会效仿贤人君子的一言一行了。你应该知道:“国家将亡,才必多法令”。叔向的信表明,春秋之前的统治者是依照礼俗惯例来处理问题的。他认为铸刑书公布于民,是违反先王处理问题的传统的,将会导致社会混乱。子产没有为叔向的批评所动摇,他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为理由,维护了所公布的成文法。他说:咱是才疏学浅,不能像您那样高瞻远瞩,只有救救眼下的乱世聊以自慰,只是也请您想想看,没个出字成文的规矩,天下各行其道的时候谁知谁是对的谁是错的?礼义那东西听起来是挺好的,可是摸不清看不透,乱世之时再去说个仿效贤人君子,谁能保证学的不是歪门邪道?子产所铸刑书的内容已难详知。有的学者认为:子产铸的刑书有三篇,内容可能是关于财产、职官和司法方面的。晋国的大夫文伯对子产铸刑书更是加以攻击,说火星未出不得用火。依照夏历,五月初黄昏正南方才能看到火星,而郑国是三月铸刑书,“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不发生火灾才怪”。此后,比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邓析,不满意子产的刑书内容,不受君命,改郑国刑书旧制,私造刑书于竹简,称“竹刑”。对此,奴隶主贵族十分恨他,公元前501年,邓析被郑国执政驷颛所杀。后来他的竹刑终于被郑国正式采用,说明其法可取。更有讽刺意味的是,子产铸刑书之后,晋国又有“铸刑鼎”之举。晋国的“铸刑鼎”立法活动,受到了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批评。孔子认为晋国应当按照先王的礼制进行治理,不能违反尊卑贵贱的礼制,否则,将造成国家秩序的混乱。当时的成文法之所以将律文铸在鼎上,是因为鼎在古代是国家权力的象征。鼎是王权的象征,当郑、晋的新兴地主势力上台后,为了使新法律有更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威慑力,为了表示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合法性,就把新法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从秘密的法律转变为公开的法律,虽然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也是有意义的,意味着从此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封建制法律形态。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影响: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A.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形态。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B.成文法事件,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的帷幕,此后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了历史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C.这对后世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的,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榜样。D.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Ⅳ 鼎为什么是中国古代帝王的象征
鼎,是我国夏朝禹之子启时铸造的。它分别以九只刻楼精美、古朴典雅、气势庄重的青铜大鼎,体现了王权的集中和至高无上,反映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昌盛。几千年来,一直被人们视为中华民族传世之国宝。在工艺美学上,它是一套稀世之作,从文化考古角度分析,它是我国青铜器时代的集中代表,从铸造工艺技术上看,它标志着中国的历史已结束了野蛮时代,进入了文明的时代。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有关九鼎的资料,不绝于历代史册,但在二千多年前,它就早已不知隐身何处了。夏代的青铜铸造业,已相当发达。青铜是铜和锡的合金,熔点低,便于铸造冶炼。夏代的炼铜业。古文献中亦有记载。《越绝书》卷十一日:“禹穴之时,以铜为兵。”关于铸造九鼎,《墨子·耕柱》曰:“昔日夏后开(启)使蜚廉折金于山川,而陶铸之于昆吾,……九鼎既成,迁于三国。”三国指夏、商、周。《左伟》宣公三年曰:“桀有昏德,鼎迁于商。”即言此事。据考古材料证明,当时的奴隶在铸造象九鼎这样的大型器件时,一般是首先用质细的泥土制成器范,再用木炭作燃料,用铜制的坩锅冶炼铜,锡矿块,最后将铜锡溶液注入范中,就成为青铜器。
《春秋左传》中,谈到九鼎铸造的情况:夏朝初年,朝廷划天下为九州,州设州牧。夏令九州牧贡献青铜,铸造九鼎。事先派人把全国各州的名山大川、形胜之地、奇异之物画成图册,然后派精选出来的著名工匠,将这些画仿刻于九鼎之身,以一鼎象征一州。所刻图形亦反映该州山川名胜之状。九鼎象征九州,反映了全国的统一和王权的高度集中,显示夏王已成为天下之共主,是顺应“天命”的。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滨,莫非王臣。”从此,九州成为中国的代名词,“定鼎”,成为全国政权建立的代名词了。
从此,鼎就代表了至高权力的象征。
Ⅳ 子产 铸邢书 有何历史意义
这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揭开了中国法制史新的一页,其中有不少条文为后世所因循。
公元前536年,在郑国执政的子产首先创制新的法规,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以为国之常法”。这种“铸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贵族们的攻击,但它毕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郑国的大夫邓析在“铸刑鼎”以后,又补充修订了《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也仿照郑国“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刑鼎》、《竹书》、《刑书》的具体内容已不可知,但从各家的议论记载中,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是体现着以后法家所主张的无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精神的。在此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各国先后实行变法。并将法律公布于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国李悝编定的《法经》和秦商鞅变法后颁行的《秦律》。
Ⅵ 法家先驱子产的“铸刑书”有何历史意义
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颇有建树的一位代表人物。他执掌政事21年,改革国内弊政,充分发扬贵族民主精神,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政绩。尤其是在法律改革上,他首创铸刑书,创立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为封建社会初期法制建设的探寻和摸索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子产执政的第八年。子产将贵族阶级的法律刑文铸造在青铜鼎上,将各项律令清晰无误地公布于众。郑铸刑书,开成文法之先河,这在当时引起了各诸侯贵族的一片哗然。晋大夫叔向就写信给子产表示反对,他说:“法律一经公布,人们知道如何避免刑罚,便会弃礼而不顾,锥刀一般的小利益也要去争夺。”叔向的言论与23年后晋铸刑鼎时孔子所反对的言论如出一辙。孔子说:“人民只看鼎上条文不看贵族面孔了,贵族还怎样体现尊贵的身份?贵贱没有次序,又怎么能立国呢?”
叔向、孔子为何会在铸刑书这件事上如此反对呢?原来,自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开始,周礼作为不刊之典已经行之数百年。在宗法制为主体的社会生活模式中,调和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是“礼”而不是“法”。礼规范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并深入贯彻到人们的思维意识中,就连子产本人也曾说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成语“天经地义”的出处)。
叔向、孔子因循旧制,想要将法律神秘化,把法律的解释权独掌在贵族手中,使庶民莫测,不敢轻试。因此,铸刑书将法律公开化,必然对于贵族不利而对平民有利,这才引起叔向、孔子等守旧派贵族的反对。然而,在春秋时期这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不断冲击着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旧式的“礼乐大厦”摇摇欲坠,为封建法制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加强,成文法的制定已是势所必然,子产首创刑鼎,削减贵族特权,这在法制史上的确是一个进步的措施。
应当说,子产铸刑书与雅典公布德拉古成文法、罗马公布十二铜表法有着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新兴贵族、商人和平民不断地剧烈地反对旧贵族特权才取得的。郑国重商业,贵族利用随意轻重的刑罚压迫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对郑国说来,是很不利的。子产公布刑书,多少有些限制贵族权力的作用。
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举措。在此之前,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是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是一种“秘密法”。奴隶主贵族不制定也不公开颁布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什么罪应该处什么刑的“刑书”,而是采取“议事以制”的方式审判案件,使人们经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极端恐怖之中。子产的将“刑书”公布后,不仅打破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礼治”传统,而且限制、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让人们知道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平民的既得利益,因而遭到晋国著名保守派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叔向的反对。子产没有屈服,非常坚决地答复:“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意即“铸刑书”正是为了挽救郑国危亡。子产“铸刑书”这一举动,为后来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提供了经验,因而他是当之无愧的法家先驱人物。
从铸刑书这件事上可以看出,子产治国的一大特色是主张行猛政。猛政并非暴政,后者是暴虐滥刑,视民如草介;前者则强调重典治国,法不阿贵。子产以铸刑书的方式将严厉的刑法公布出来,就是要让人心有畏惧,不敢再犯。应该指出,刑书的公布必定是阶级矛盾尖锐的反映,子产行猛政,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就是“吾以救世也”。改革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便是为了限制贵族巧取豪夺,这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对后世也影响颇深。
Ⅶ 1.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例子及其历史意义。
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内成文法的活动,史称容“铸刑书”。
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时期较早指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第一次在楚文王时期(前689——前677)年制定了《仆区法》。此后晋国、宋国也相继制定了成文法。
以上成文法虽然制定于春秋早期,但是没有公诸于众。到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尤以郑、晋两国最有代表性。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见:《左传.昭公六年》)。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动及其论争过程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张扬,思想领域的斗争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体现“事断于法”原则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其后随着战国时期变法派在各国的法制变革,旧的法律制度趋于全面瓦解、终结,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Ⅷ 子产铸刑鼎在中国的政治史上有什么深远意义
公元前536年三月,郑国执政的大夫子产,将郑国的刑法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所有人公布。在此之前,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法律,也没有公布过其他制度文书。子产的这次“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也是中国政治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这在现代人看来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在当时掀起了轩然大波。
从秘密到公开
“铸刑鼎”后,晋国的大夫叔向写信痛斥子产。郑国因公布法律招致了晋国的批评,而且写信的叔向还是子产的好朋友,可见这件事情在当时影响有多大。叔向在信中的反对意见,基本上就是当时中国社会反对公布法律的意见总结。大致意思是这样的:叔向认为君王治国依靠的是礼法,而不是刑罚。应该道德来约束,而不是依靠力量。意思就是担心老百姓了解法律后滋生争强好胜的心思,忘记了谦和礼让的性情。
Ⅸ 孔子为什么反对“铸刑鼎”
是否“铸刑书”、“铸刑鼎”,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深层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关于国家治理的不同立 M保谡飧鑫侍獾谋澈螅导噬鲜窍质抵饕逵肜硐胫饕宓亩灾牛治家伦理与思想家伦理的分野 □喻中在中国法律演进史的初期,曾发生过一场著名的且至今仍不乏现实意义的“大讨论”:是否需要把法律公之于众。率先提倡法律公开,并把这个理念付诸实践的著名人物是郑国的子产;23年之后,晋国的赵鞅等人又有同样的举动。明确反对子产观点的是晋国的叔向;当晋国人自己准备“铸刑鼎”的时候,孔子则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子产、赵鞅要把刑法铸在铜鼎上,让公众知晓,叔向、孔子则明确反对“铸刑鼎”,这就是争论双方的基本观点。在2500年后的今天,我们都知道,法律公开是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为什么在中国法律史的源头,一个小国的政治实践者(子产)就提出了如此“先进”的法治理念?为什么泽被后世数千年的大思想家(孔子)反而要拒斥这种“先进”的法律措施?有一些教科书把孔子反对“铸刑鼎”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思想落后、保守,代表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这显然不足以说明问题的症结,既低估了孔子的人格,也无助于同情地、语境化地理解孔子的思想倾向。按照《左传》的记载,子产是那个时代杰出而理智的政治家,在郑国的政治舞台上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说,即使在个人生活中,子产也足以为人楷模。譬如,他遵循各种礼仪,过着具有德性的日常生活,因而获得了孔子的高度赞赏。但是,作为政治人物,子产心中还有一个致命的隐忧,那就是郑国的生存危机。在相互倾扎的列国环境里,郑国虽然历史悠久,文化古老,却地域狭小,实力不足,始终处于强大的邻邦楚国与秦国的威胁之下,危如累卵。身为郑国政界的中流砥柱,子产的第一要务,就是要保障郑国的生存权。然而,当时的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都处于礼崩乐坏的大潮中:上层的肉食者们相互谋杀,离心离德,冲突不断;下层民众也就像一群无头苍蝇,漫无目标,一片混乱。在这样的国内形势下,郑国的国力日渐衰败,社会生产力急剧下降。为了扭转这种趋势,子产出台了多项政治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铸刑书”:把法律刻在铜鼎上,让法律向所有人公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以统一的法律来重建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实现由乱而治的转向。获悉子产推行的这项改革措施之后,晋国政治家叔向很快就派人送来一封信,他在信中指责子产并认为:古代的圣王不制定刑事法典,主要是害怕民众滋生讼争之心;民众若有讼争之心,必然抛弃传统的礼义,纷纷引征刑法文本;为了毫末之利,必将争执不休。这恐怕不是国家长久之征兆。面对叔向的批评,子产在回信中写道:“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这就是说,我的才能很有限,不能为子孙后代考虑,我惟一能做的就是拯救当下的危局。没想到在23年之后,晋国的赵鞅等人又要“铸刑鼎”,这就引起了孔子的抗议。虽然史书上并没有记载孔子对子产的批评,但在《左传》的“昭公六年”与“昭公二十九年”中,分别记载了叔向对郑国子产“铸刑书”的批评以及孔子对晋国赵鞅等人筹划“铸刑鼎”的批评。把这两个相去不远的历史事件结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那个时代关于是否“铸刑鼎”的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子产、赵鞅主张制定并公布法律,叔向、孔子反对制定并公布法律。为什么孔子反对制定并公布法律?美国汉学家史华兹在他的代表作《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中提供了一个颇有新意的分析:按照孔子的逻辑,法典提供的行为模式可以支配民众的行为,而作为伦理先锋队的贵族,也可以通过以身作则的方式,支配民众的行为;如果将法律公之于众,以之强化法律对于民众的支配地位,就必然会削弱贵族对于民众的支配地位。如此,贵族相对于民众的引领地位、楷模作用、先锋队的功能,又将从何谈起呢?窃以为,这样的观点不能解释成为孔子的私心:希望维护贵族阶级的私利。更公允的解释应当是:孔子提出这样的观点,是坚信自己的“职业伦理”的必然结果。仿照韦伯所谓的“以政治为业”、“以学术为业”的著名论断,我们也可以说,孔子在恪守“以伦理为业”,这才是孔子的命根子。孔子对于贵族的伦理先锋队的信心,强调“伦理先锋队”对民众的领导,类似于真正的政治家对于政治的信心,真正的学者对于学术的信心,真正的宗教信徒对于宗教教义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说,孔子的角色,类似于一个布道的宗教领袖。与之对立的子产身处庙堂之高,耳闻目睹的尽是礼崩乐坏的现实,对于当时的“贵族先锋队”早已失去了信心;无可奈何之下,只好另辟蹊径,把建立政治秩序的希望寄托在超越于贵族与民众之上的法律。这就是双方各自的长处与局限。是否“铸刑书”、“铸刑鼎”,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深层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关于国家治理的不同立 M保谡飧鑫侍獾谋澈螅导噬鲜窍质抵饕逵肜硐胫饕宓亩灾牛治家伦理与思想家伦理的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