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私法在历史上产生是以什么形式出现的
国际私法在历史上产生是以学说法形式出现的。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1)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扩展阅读:
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各国民法互相歧异,例如对合法婚姻年龄、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违约法律责任等规定有所不同。
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国同不少外国以条约相互给与对方法人以注册商标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在执行这种条约时,有时会发生一个法人是不是对方本国法人的问题,就是法人的国籍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欧洲大陆各国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义,以法人的社会住所即主事务所所在地国作为其本国。
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法人设立地国作为其本国,换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国家的法律设立,即具有该国国籍。中国受理商标注册的机关,要决定一个外国法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只能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② 简述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除了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也可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指国际私法借以产生的一些形式,即形式渊源。因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它的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法。为了使各国的抵触规则趋于一致,以期各国在适用法律和判决上的一致,国际间也缔结了一些多边的和双边的统一抵触规则的条约,这些条约也形成国际私法的渊源。
至于国际私法学说,是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的因素,与国际私法的形式渊源相对照,它是实质渊源。
(2)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扩展阅读
在中国国际私法发展之初的20世纪0年代中期,产生了若干散在各个部门法中的若干零星的国际私法规则,中国国际私法法规处于不系统、不独立、不完善的状态,国际私法学界对此进行了持续和深入的研究,从立法体系、理念到具体条文设置都有涉及。
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国际私法法规的大量建议,在此方面,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学界丰硕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历时6年,于2000年完成并出版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这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科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研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对推促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直到2009年,国家立法机关决定制定国际私法法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又提供了立法建议稿,为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最终制定完成并颁布作出了重要贡献。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实施后,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该法规的内容的评析和法规实施情况。
法规实施6年多来,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又成为国际私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这些研究对法规条文的不足和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了很多完善建议,并希望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能够细化规则内容和修正规则的缺陷。
综上所述,中国国际私法学科在近40年间获得了迅速发展,已达到先进和成熟,成为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学科,今后仍将继续发展。
③ 国际私法学最早产生于什么时期的什么国家
13世纪后,“法则区别说”在意大利出现,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学理论 ——国际私法学的诞生。法则区别说发端于意大利,16世纪传入法国,17世纪在荷兰流行并得到新发展。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后期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巴托鲁斯。后期注释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的相结合,对罗马法的研究已从注释转变为提出法律的原则和依据,建立法律的分析结构,促进判例法的发展。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人法,指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能力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即适用于境内、境外的本国公民;物法,指关于物的法,不具域外效力,具绝对的属地效力,即仅适用于境内的一切物。他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如: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适用属人法;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诉讼程序依诉讼地法等。
法则区别说作为国际私法学说的最早形态,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首先,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第一次将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侧面来进行探讨,这就是:(1)城邦国家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城邦居民;(2)城邦国家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外。其次,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能真正具有国际性。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所以,不少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④ 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私法的发展和繁荣是随着涉外经济交往频繁,涉外民事关系的大量发生而进行的。
⑤ 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条件和经历有何特点
国际私法的发展和繁荣是随着涉外经济交往频繁,涉外民事关系的大量发生而进行的.
特点
私法性、冲突性、涉外性、广泛性.
⑥ 结合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谈谈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先弄清楚适用外国法的条件和情形
⑦ 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国际私法研究方面最有名的专家是武汉大学的韩德培教授。
其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等。主编的著作主要有:《国际私法》、《环境保护法教程》、《现代国际法》、《中国冲突法研究》、《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等。其中,《国际私法》是我国高等院校第一部统编教材,曾荣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近年来,由他撰写的《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和《韩德培文选》又相继出版,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好评。他先后多次出国讲学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他还主持了二十余项国家社会基金、国家教委和省级科研项目,其中有五项重点项目。他自1982年起就指导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还指导过许多国际私法及环境法的硕士研究生,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高级专门人才,被公认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和国内外著名法学家。早在1984年,《中国大网络全书(法学卷)》就将他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人物"予以专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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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培,1911年2月生,江苏如皋人。1934年毕业于中央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39年考取中英庚款出国研究生,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研究国际私法,获硕士学位。1942年转入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研究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法理学等。1945年,受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校长之聘回国,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继而任系主任。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武汉大学校务委员会常委兼副秘书长、武汉大学副教务处等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领导恢复和重建了武汉大学法律系和法学院,并先后担任系主任、名誉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等职,还在社会上兼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一届、第二届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法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顾问,第六、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继续担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与博士后导师,北京大学兼任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三届特约成员,国家环境保护局顾问,中国法学会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环境政策与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
⑧ 论述国际私法的起源与发展
“冲突法的领地是一片阴郁的沼泽,遍布着遥颤的泥潭;居于此地者,为一群博学而乖戾的教授,他们用怪诞和令人费解的术语为神秘之物创立理论。”[1]荣格教授这本著作开篇所引普罗赛的评述,一针见血地点出了国际私法的困境和令学习该学科的学生不知所措的状况。
长久以来,国际私法这一领域就像是银河星系,其中群星闪烁,令人目不暇给。仰望天空时,我们为之深深吸引,但是将目光转向别处,我们还是为了如何行走而争执不休。作者对此有着深刻认识,他在导论中开门见山地指出,“现实生活中本有许多问题召唤着我们这个法律学科去解决;但是,无限扩张的概念与理论遮住了我们的双眼,分散了我们的注意力。对理论家的强大吸引力,招致本学科始终有沦为纯学术游戏的危险。为抵御这种危险,将注意力投向法官与律师所面临的实际跨国交易,就显得至关重要。”[2]这样的评论可谓切中肯綮,开篇就奠定了本书注重实用而非空谈理论的基调——这正是本书的一个突出特点。从三个著名的案例——艾蒙诺维勒空难案、钻井设备受损案、发生在瑞士的离婚案——引出了关于国际私法在现实生活中运用的诸多问题,从而引导读者思考涉外法律冲突问题的本质。
许多国际私法著述令人望而却步,它们就像是高高在上的令人敬畏的庙宇,有着擎天之势却不可亲近。本书最卓然不群之处就在于作者用简洁有力的笔触为我们描述了国际私法从起源到当下的一幅幅瑰丽画卷,既显示出作者高屋建瓴的洞见,也让我们能够清晰地了解国际私法发展的轨迹,思考国际私法得以繁荣的土壤。没有概念上的晦涩,没有逻辑上的缠绕,没有语言上的繁琐,这本书有让人打开后就想一次读完的念头,这在国际私法著作中是不多见的。我们不得不为作者广博的学识和独到的见解所折服。莱内对胡伯的评价在我看来也正好能用来评述作者此作,“其著述表述清楚,言之有据,毫无腐儒之气,故而独树一帜。”[3]
本书的架构气势磅礴,按照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如下三方面:
源——历史回顾
历史上产生了三种法律选择的方法——实体法方法、单边方法和多边方法。单边方法是通过查明相互冲突的实体法的内容及试图从它们的基本目的中推断出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从而找到那个应适用的国家的实体法。多边方法则把法律关系分成预先确立的种类,然后把每一种法律关系分配给它所属的法律秩序调整。实体方法试图通过协调及融合相互冲突的法律而不是从中选择一种法律来解决跨国冲突。作者用精辟的字句对之逐一介绍,并结合各个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加以简要评论,从而使我们得窥堂奥。
为了探讨涉外法律问题的起源,作者甚至回溯到了古希腊和罗马时代。事实上早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以前,跨国法律问题已经存在。古典时代的城邦国家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冲突法,他们解决涉外问题仰赖诸如外事裁判官规则之类的实体法方法。一直等到12世纪,真正意义上的冲突法才在意大利北部出现。由于各城邦的法则彼此不同,因而滋生了法律选择问题。从遥远时代起,理论家们就已经开始思考冲突法的诸多核心问题,而这些问题直到现在仍在困扰我们,例如:一国法院为何会适用外国法;法律选择规则是否能保证跨国案件判决的一致性;在多种法律可适用时,如何进行选择,是实现冲突正义还是努力寻求实质正义,以及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之争等等。从古代理论中可以看到现代理论的踪迹,它们以一种质朴的方式给予我们诸多暗示。例如,在中世纪,法律选择权——一种最早用来表明当事人种族的宣誓,被一种巧妙的方式加以利用:在实践中,当事人只要声称他们属于某一种族,就可以使其中意的法律得到适用。法庭允许这种实践,就等于默示承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关于“默示协议”的推定为 英国“自体法”理论奠定了基础,而后者又进一步孕育出“最密切联系”与“最重要关系”等一些当代理论公式;德·科基耶对法则区别说给予了相当现代的解读,他认为法律的分类不应仅依靠“文字的躯壳,而应当根据……法则或习惯创设者所推定的明显目的。”该观点蕴含着“政策”这个核心,几个世纪后成为现代美国冲突法理论的核心思想;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也有着古老的“场所支配行为(lacus regit actum)”、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物之所在地规则的影响。对这些对古老学说的回顾,正好印证了第一章开头所述,历史上已经产生了惊人的、丰厚的思想积淀,并仍指导着当代的理论与实践,“凡值得尝试者,都已经以某种名义尝试过了”。[4]
流——法律选择方法
当罗马法在西欧“复兴”的时候,在所涉各国的法律中进行选择而不是融合的思想开始出现,现代冲突方法因此而产生了。冲突法产生及发展过程中,诞生了浩如烟海的理论和方法。作者甚至写到,有多少冲突法学家,就有多少种方法。[5]然而它们大致可以分为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方法。在第二部分中,通过对法律选择的经典方法和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关注,作者对法律选择方法进行种种优劣比较,这一过程始终围绕案例进行,而非空中楼阁式的说教,使读者能更直观清楚地了解冲突法发展的轨迹。
在冲突法的发展过程中,首先适用的冲突方法是单边主义方法,最初由意大利学者提出,后来由法国和荷兰的继受者们加以完善。这种方法直接集中于相互冲突的各国法律的实体内容,在实际的或隐含的立法意图的基础上找出它们各自适用的范围。单边方法侧重实现“冲突正义”,以这种视角看来,只要挑选的“适当”的法律,就能保证公正的判决结果的实现。然而其方法因其过度机械遭到学者猛烈批评,19世纪的德国学者萨维尼抛弃了单边主义的基本原则,他采纳并完善了多边主义方法。他致力于把法律关系分类,然后试图找到每个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国或它的立法管辖权所在国。在萨维尼看来,通过将每一种法律关系分给一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域的方式可以保证判决的国际一致。然而多边方法只注意法律关系和特定地域的联系,不对法律的内容进行审视,这已成为其致命缺陷。作者显然对追求判决结果一致的目标不以为然,并认为“由于多边主义方法建立在错误的假想之上,萨维尼的理想因而永远只能是海市蜃楼。”[6]最后,作者得出结论,“多边主义体系所耗费的代价,与其所许诺的好处完全不成比例。即使是传统智慧最坚定的拥护者,也不会对其缺陷毫无察觉。”
在美国,冲突法革命轰轰烈烈地进行。1934年第一次重述将多边主义方法奉为圭臬,通过冲突规范以确定管辖法域的形式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其方法不是对具体法律的选择而是对管辖权的选择,即先划定法律的效力范围,然后分别不同的法律管辖将其地域化并以此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而其弊端自不怠言。美国学者对第一次重述发动猛烈攻击,软化、主观的多边主义、基于利益分析的单边主义,外加少许的目的论构成冲突法革命的基本元素。然而无论是第一次重述还是第二次重述,都没有能够提供令人满意的方法。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虽然特色不同,使用结果各异,但是它们都是建立在同一命题之上,即多国(多州)法律问题的解决取决于立法权力的划分。在为法律提供属人或属地尺度的意义上,它们皆以空间为导向。因此,两者的理论与实践困境都是类似的。[7]作者敏锐地注意到这一问题,诚如其所说,“把地理置于争议之上,永远无法产生令人满意的法律选择体系。”[8]
变——重新定位
国际私法是一个难以驾驭的领域,多少学者倾注于斯,却使得这一领域更加纷繁复杂,但也正是在变化的过程中,它才闪耀出经久不息的光彩。然而无论这个古老学科的著述是如何汗牛充栋,单边主义、多边主义和实体法方法的古老原则仍然是我们这个神秘学科的基本构成要素。在前文中作者已经论述了多边主义和单边主义的缺陷,那么,是否还有更好的方法呢?
在探讨古典时代的希腊、罗马是如何处理涉外法律冲突的时候,作者就已经注意到了古典时代积累的经验,并从中得到启示,即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选择规则显然不是解决跨国法律问题的唯一回应。[9]这一古老的智慧就像指引忒修斯走出克里特迷宫的绳索,指引着我们今日的实践。在第五章冲突法的重新定位中,作者着重论述了以目的论取代传统理论的优越性以及实体法和传统方法相比较的可取之处,[10]在详细探讨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过程后,作者提出极具革命性的观点,即应用实体法方法来解决涉外法律问题。在作者看来,以目的论取代传统理论,这种重新定位能够对外法域法的使用问题进行简化和合理化,通过倡导实体法方法的应用,赋予法官创造性的自主权限,对相冲突的判决规则进行质量评估,以此保证涉外案件的合理判决结果,促进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判决结果一致性,这正是传统理论所无力实现的。作者还认为,适用质量较优的规则,较之适用任何其他理论,应该可以保证取得更为合理的判决结果。实体法以其最为激进的方式,要求法官在创立“真正的国际私法”时发挥积极和开放的作用。[11]作者用实体法方法对本书开篇所引的三个案例重新进行审视,以显示实体法方法的优势。
然而,这种期待也许仍然不是最完美的方式。首先,“正义”、“更合理的判决结果”是模糊不清,无法界定的概念,书中所举之例“正义与不公对比鲜明,过于简单”。[12]然而,在跨国界案件中,“正义”显而易见的摆在那里的情况少之又少,大部分情况是缺少足够的共识,缺乏明显的趋势,亦无实用需要的指引。
实体法方法要求对相互冲突的判决规则进行批判性的权衡比较,有赖于法官的个人理解和选择,“若是从相关法域的法律中择一适用,我们等于回到起点;而若允许法官在无任何可靠标准的情况下做出独立选择,我们又会茫然若失。”[13]对这一现实中的问题,作者毫无触及。而且,为何实体法方法能够实现确定性、可预见性以及判决结果一致,作者也没有令人信服的阐述。实体法方法的运用要求以普遍的共同一致为前提,而这在实践中难于达到,连作者也承认,“法院并不总是能就特定规则的评价达成一致意见”。[14]
因此,作者期待的实体法方法,也许和萨维尼期待的多边主义方法一样难于实现。但这丝毫无损于本书成为一部伟大的著作。因为在国际私法的“泥潭”中,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产生对之加以清理和疏导,从一个点到另一个点移动我们的提灯,随着一小片一小片的面目被认识清楚,最终也许我们能将整个画面拼制出来。
⑨ 简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历史
算。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公元651年的唐王朝颁布的《永徽律》“名版例章”中“权化外人相犯条”的规定,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一规定的前一部分体现了属人主义的倾向,后一部分反映了属地主义的倾向。这样明确的成文法规定在其他国家统一历史时期的法律中未曾见到,这说明中国是国际私法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