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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历史发展

发布时间:2021-02-11 23:50:26

㈠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缘起因由

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最初形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出现,是人事行政制度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如果以英国1855年5月21日公布的《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作为现代公务员制度(也称文官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到20世纪80年代,公务员制度的历史不过130多年。公务员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比如,中国的科举制度便为其注入大量经验。经历100多年发展的公务员制度,引入、发展、创造出许多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如分类管理体制,公开、平等的激励竞争机制,专业化管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等等。
当然,必须清醒地看到,西方文官制度是脱胎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之上的,在政治层面存在许多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东西,如政治中立、政务官与事务官两官分途、人才主义用人标准、封闭化的官僚体系等。此外,就管理而言,西方的公务员制度也存在着很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病。既然西方公务员制度存在许多弊病、有许多同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格格不入的东西,我们为什么在改革政府人事制度过程中还是决定引入这一制度?当然,我们建立的公务员制度决非西方文官(公务员)制度在中国的翻版,但两者的相似决不仅仅是共用一个概念(公务员),两者在框架结构、形式、具体制度上有相当多的相似点(如果不是一致点的话)。抛开政治因素不说,西方公务员许多管理方法、运行制,恰恰是我国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所忽略、欠缺的,如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公开性、部分机制、分类管理、高流动带来的新陈代谢能力、系统化的制度框架等等。这一切,使得它在我们对政府人事管理制度创新时,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实行“拿来主义”,便是很自然的事情。当然,我国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在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与探索,还是基本上反映了人事管理的某些共同规律,其中在管理层面上,我国的人事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没有一道天堑能将具有共同规律的各国人事制度(当然存在国别、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的差别)绝对地分开,这是我们为什么可以、的客观依据。除此而外,我们建立公务员制度还有其他一些具体原因。经历多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之后,传统干部人事制度中的许多弊端正在克服,好的传统与经验被进一步光大。但当我们试图将优良的传统、可贵的经验整合成一套体系完整、更能与改革开放的实际进程相一致的制度结构时,我们恰恰缺少一个以立法为基础的人事制度框架。所以,当我们睁眼看世界时,发现一个已形成100多年、并为当代大部分国家使用的、在许多方面反映人事管理,特别是现代人事管理共同规律的制度框架时,大胆地引进,并批判性地进行改造、利用,就应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作出这一选择是不容易的。 一方面,引进、改造、消化是一个艰巨的工程,这点可从公务员法规拟制过程的漫长、艰苦中看出,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起草11稿时,经中央领导同意正式启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名称,至1993年8月14日李鹏总理正式签发,这期间又九易其稿。另一方面,勿庸讳言,这一选择是承担一定政治风险的。但国家最高决策层的态度是明确的,意志是坚定的,并始终把握这样一个基本原则: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公务员制度决不是全盘西化、照搬照抄西方文官制度,我国的公务员制度首先是中国的,是党的组织路线的组成部分。在根据新情况,对原有框架与具体内容作部分调整后(如不再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业务类),党中央、国务院果断、适时地于1993年10月1日正式推行公务员制度。

㈡ 公务员制度什么时候成立的

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最初形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公务员版制度的出现,是人权事行政制度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如果以英国1855年5月21日公布的《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作为现代公务员制度(也称文官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到20世纪80年代,公务员制度的历史不过130多年。公务员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比如,中国的科举制度便为其注入大量经验。经历100多年发展的公务员制度,引入、发展、创造出许多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如分类管理体制,公开、平等的激励竞争机制,专业化管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㈢ 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发展历程

2000年公务员录用考试进一步发展,在考察《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基础上,将写作改为《申论》。
2002年再次改革,考察内容变化较大,取消《公共基础知识》考察,选择相关内容纳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之中,然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为A、B两类;考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类的考生,要考察《申论》,从而,根据职位的要求组织相应考试,大大提高了考生应试精度。(注:A类职位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B类职位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从事机关内部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 (1)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前提条件:①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②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职务范围包括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1)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①发布招考公告;②报名和资格审查;③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④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⑦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
(2)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程序。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①报考公务员的人数不断在增多,其文化程度逐渐呈现高学历化。公务员考录中的公平机制作用,招考的条件越来越宽松,原来招考中存在的户籍限制、性别限制、院校限制和对社会人员等资格条件的限制越来越少,使更多人获得了参加考试的机会。同时随着高校逐年扩招,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使得学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人数逐渐攀升。
②报考人数受待遇等多因素的影响。由于社会就业压力的影响,加上公务员工资和医疗、住房、交通补贴以及各种福利待遇得到不断提升,更重要的是公务员的稳定性和地位性,吸引了其它性质单位的人员报考。
③考试录用制度得到了全方位的推进和改善。无论是考试录用的规模和范围,还是考试录用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扩大。在录用的过程中,不断的透明化、公开化和平等化,同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管理水平和测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考试日益科学化、规范化,使得更多的社会人员愿意参与竞争。 ①公务员招考成本太高
2006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共有50多万人通过了资格审查。按每人80元网上报名费计算,共计4000多万元。如果算上参加各种各样辅导班的费用( 如按每人400元计算) ,还要增加2个亿。这些都增加了选拔优秀人才的成本。中国公务员考试还没有统一,每年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自行组织各地的公务员考试,考试时间不统一,考试成绩也不能互认。许多学生在各地不停奔波,参加当地的公务员考试,财力、精力等都耗费颇大, 增加了许多无谓的就业成本。
②对稳定不利
由于报考与录取的比例比较高,一般能达到四、五十比一,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公务员考试成为继高考、考研之后竞争最为激烈的考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基本上是“陪考”。在2006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招录中,职位只有1万多个,报考者有50万,这也就是说,要有近49万的考生会失望。这必然会对一部分考生的心理造成影响。在考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对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免考;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考试作弊且手法五花八门(试卷不密封,在试卷上做记号等,尤其是边远地区,很难监管);面试过程中,贿赂面试考官、“走关系”、“打招呼”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使得笔试成绩排前者有时反而落选;先“招人”进入机关工作后参加下一次的笔试,并且有领导的承诺:能通过笔试,保证能录取,如此种种,既降低了公务员招录的公平、公正和有序性,同时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③对选拔真正的人才不利
由于公务员报考人数多,为了使分数能拉开一定的差距,在录用考试中就会不自觉地加大考题的难度,有的时候甚至会出偏题、怪题。在2006年中央和国家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中出现了一些类似“脑筋急转弯”的试题,一度受到了媒体和考生的质疑。虽然为了避免“一考而定”,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但是由于面试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选拔优秀人才的机制还有待完善。
④社会资源配置严重失衡
从根本上说,优秀人才的眼睛盯着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政府机关并不是一种好现象。优秀的人才应该更多地流向企业。政府机关占据了大量的优秀人才资源,会造成人力资源配置的失衡,不利于企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也不利于淡化“官本位”思想。优秀人才进入机关后,大多数也不是从事自己所学的专业,这就造成了优秀人才极大的浪费。 民主参与
公民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公务员。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并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加以保障。例如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按照其能力与成就,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美国的《文官制度法》规定:“任何一级官位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开放”。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阻扰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人进行惩处,以保障公民这项权利的行使。
平等竞争
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不得由于性别、种族、出身、党派和家庭背景等因素而遭受歧视或享受特权。如美国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德国的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区别”。法国的法律也规定了实行“平等原则”,对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分性别、出身、信仰、哲学观点和政治面貌,都以实际水平和品行作为录用的标准。
信息公开
国家公务员的招考、考试、成绩和录用,都是公开的。报纸、电视台和电台要公开发表或广播,让全社会的公民都知晓,争取最广泛的人报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选择优秀人才。在招录公务员之前,美国不仅在报刊和电视广播中公开报道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事项,而且联邦政府在全国设立一百个“职业情报中心”。八百个免费的“热线”电话号码,供全国各地报考者使用,询问有关公务员报考、考试的事宜。日本规定,考试公告必须写明考试的职务、责任、待遇、报考资格、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试的科目,按政府各部门的特点和要求由法规统一规定。为了方便报考国家公务员,日本政府人事院在各地举行很多次“考试说明会”,仅初级考试的说明会平均每年就举行200多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公告迅速发到全国各地,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拖延或扣压考试公告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三万日元以下罚款”。由于真正实行国家公务员的考任公开原则,日本每年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数达到六百多万人。
竞争择优
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公开竞争考试”,全部报考者中的合格者都被录用;另一种是“公开竞争考试”,是在少数合格者当中再选择成绩最优秀者录用。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许多国家采用第二种竞争性考试,以求选择最优秀的人才。例如,日本1979年度的公务员考试报考者共有365697人,合格者26532人,录用者只有13454人,录用者只占报考者的3.6%。其中高级考试的录用者更少,如在 1981年的国家公务员高级考试中,报考者 40770人,合格者1361人,合格者只占报考者的3%。其中录用者658人,只占报考者的 1.6%。竞争择优还体现在被录用的公务员的文化水平上。1987年的日本,国立大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99.1%;中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98.5%;医疗工作者中,大学毕业者占100%;研究机关的人员中,大学毕业者占87.6%(包括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研究所的所长、医院的院长、学校的校长和事务次官中,大学毕业生占99.4%。
考任为主
西方发达各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选任制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类。委任制适用于长官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目的是能与长官密切合作。聘任制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他们有公开著作,公众了解他们的水平。考任制是适用范围较广的任用制度,被大多数国家采用。它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最广泛地罗致优秀人才担任领导和业务职位。
通专标准
如何通过考试来择优,发达国家的标准和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所谓“通才”标准是在考试选拔中注重应考人的一般教育程度、文学素养、掌握知识的多寡、以及综合、推理和判断的能力。据统计,英国历年来助理次官以上的文官中,毕业于牛津、剑桥两所名牌学校的人员比例为 60%左右,有时高达80%,至于象常务次官这样的最高级文官中比例还要大。所谓“专才”标准则注重应考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专业技艺,强调个人在某个领域中的一技之长,重视专家的地位和作用,并经常吸收专家学者参加领导工作。据统计,美国从罗斯福总统到肯尼迪总统这30多年中的800多名部长助理中,有一半人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均有精深的造诣。

㈣ 现代公务员制度起源于哪个国家

英国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起源国,早在十九世纪中叶,英国的文官制度改革,确立以考任制为核心的任用制度和以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100多年来,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先后吸纳和采用了这项制度,并纳入构建所在国家现代政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㈤ 国家公务员制度起源于

+公务员管理制度是指对公务员的考试、培训、考核、奖惩、升降、工资、福利、退职、退休等一整套法律化的管理制度的总和。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1870年英国正式确立文官制度为标志,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在西方,国家公务员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各国具体情况的差异,公务员的界定范围不尽相同,如在英国,公务员是指中央政府系统内除政务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上至常务次长,下至勤杂人员,即所谓的事务官或常任文官;美国公务员范围比英国宽,除和英国常任文官的范围基本相同的"职业文官"外,部长、副部长以及政府部门的雇员(不包括国会议员、国会的雇员及司法部门的法官等)统称公务员; 日本的公务员则包括机关、国会、司法、军队、国立学校、国有化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并纵向划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虽然这些国家在公务员界定及管理中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如: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职务常任;政治中立等。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相对比较晚,党的十三大报告正式提出 "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发展道路。《条例》颁布后,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务院、人事部等先后印发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辞退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形成比较科学完善的公务员管理体系。这一管理体系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即发扬了我国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又借鉴吸取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积极成果,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 根据《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指导原则: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主张"政治中立"的公务员制度的本质区别。 + 适用对象:《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对国家公务员制度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中: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 义务和权利:《条例》明确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享有下列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为规范:2002年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人发[2002]19 号),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规范》从政治要求、思想品德、廉政勤政、秉公执法等方面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规范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内容: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 + 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 +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表 +职 务 非领导职务 级别 +国务院总理 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至三级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 巡视员 五至七级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 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 调研员 七至十级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 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 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 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科员 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对于非领导职务的设定,"国发[1993]78号"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1995年,人事部又印发了《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对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审批权限、程序、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 录 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人事部于1994年印发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对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方法、程序进行细化,强调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务员录用程序为:制定录用计划、发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核、录用。鉴于笔试存在难以全面考核应试者各方面能力的弊端,作为笔试的补充方式的面试越来越受到重视。通过面试,可以更准确的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面试的水平和质量,人事部于2001年7月印发了《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人发[2001]65号),对面试的内容、方法、程序、回避、监督、违纪处理,考官的基本条件、资格条件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面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 考 核:考核是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依据。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就此人事部于1994、1995、1996年先后印发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人核发[1994]4号)、《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l号)、《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对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的使用(晋职、晋级、晋升工资、奖励、降职、辞退),考核机构等进行规范,并对合理确定考核等次,拒绝参加考核人员的处理,调入和军转人员的考核,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等人员的考核作了规定。 + 职务任免:国家公务员任职方式有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职务免除方式有免职、罢免和撤销职务。关于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除《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规定的原则、任免权限、程序外,对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命,还必须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 + 工资福利:"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国发[1993]78号)。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 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动,考核优秀和称职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共分为十五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 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经几次调整,目前数额为每人每月23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止。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 退 休:《条例》对国家公务员退休和提前退休规定如下: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 l、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 l、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 除以上内容,《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等))还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 申诉控告等作了规定。 + 从以上可以看到,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虽然只有十年时间,但已经形成一整套制度和法规,建立了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与传统人事制度相比,更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㈥ 公务员的发展历史

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它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历时 1300余年,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科举制度根植于中国的土壤,是中国古代一部筛选人才的机器,它在清代光绪31年(1905年)被废除,但在现代的考试制度中,我们仍然能触摸到科举的强脉余音。目前我国的高考、中考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形式上也与科举有一定的关系,而且继承了科举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科举制度不仅是“科举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们认识今天全国统一高考制度、坚持考试选才的意义所在。

中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推动下产生的,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一个环节。20世纪末中国开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历程,到目前为止,经历了调研准备、试点试验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完成了由传统的人事制度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等。但是,从根本上讲,中国对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与运用只是一种制度模仿或移植,并不是中国社会自然演进而“内生”的制度。它的建立是简政放权的政策性结果,呈现出自上而下、被动性、保守性的特点。而且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忠孝、仁义”的为官准则、三纲五常和宗法儒礼的致仕之道等理念与现代公务员制度内涵的对立与冲突,使得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与运作所依赖的社会基础显得相对薄弱。因此,中国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变异性较大。

中国的法律相当程度上具有重视成文法的大陆法系的特征。从开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探索之初就致力于国家公务员制度法规体系的建设。1985年,《国家工作人员法》草拟出台,次年更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迄今,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导,由40个左右的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为配套的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使中国公务员管理的各主要环节基本达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中国公务员的责权利也受到更有效的保障。

德才兼备”是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选拔人才的首要标准。所谓德才兼备,是“德”与“才”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既要坚持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标准,又要重视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国家公务员录用要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时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四、所谓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指对公务员管理权利的配置和划分,及其相应的管理机构的设置,并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并服务于本国根本的政治经济制度。

与中央集权的强政府传统相适应,中国公务员管理体制是在中国***的领导下,在中央设立国家最高公务员管理机构“人事部”统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人事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建立人事部门,贯彻、实施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和具体办理本部门、本地区的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事务⑥。地方人事部门既受同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又同时受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种人事制度的格局是由中央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符合中国国情,对推动中国的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公务员制度建设中涉及许多具有共性与规律性的问题,英国文官制度改革中的许多方法与措施值得思考与借鉴,关键是立足于中国实际的行政环境,探索促进中国政治文明与经济文明共同发展的公务员建设道路

㈦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历史沿革

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它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历时 1300余年,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科举制度根植于中国的土壤,是中国古代一部筛选人才的机器,它在清代光绪31年(1905年)被废除,但在现代的考试制度中,我们仍然能触摸到科举的强脉余音。目前我国的高考、中考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形式上也与科举有一定的关系,而且继承了科举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科举制度不仅是“科举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们认识今天全国统一高考制度、坚持考试选才的意义所在。

中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推动下产生的,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一个环节。20世纪末中国开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历程,到目前为止,经历了调研准备、试点试验和全面实施三个阶段,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完成了由传统的人事制度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等。但是,从根本上讲,中国对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与运用只是一种制度模仿或移植,并不是中国社会自然演进而“内生”的制度。它的建立是简政放权的政策性结果,呈现出自上而下、被动性、保守性的特点。而且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忠孝、仁义”的为官准则、三纲五常和宗法儒礼的致仕之道等理念与现代公务员制度内涵的对立与冲突,使得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与运作所依赖的社会基础显得相对薄弱。因此,中国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变异性较大。

中国的法律相当程度上具有重视成文法的大陆法系的特征。从开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探索之初就致力于国家公务员制度法规体系的建设。1985年,《国家工作人员法》草拟出台,次年更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迄今,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导,由40个左右的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为配套的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使中国公务员管理的各主要环节基本达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中国公务员的责权利也受到更有效的保障。

德才兼备”是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选拔人才的首要标准。所谓德才兼备,是“德”与“才”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既要坚持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标准,又要重视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国家公务员录用要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时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四、所谓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指对公务员管理权利的配置和划分,及其相应的管理机构的设置,并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并服务于本国根本的政治经济制度。

与中央集权的强政府传统相适应,中国公务员管理体制是在中国***的领导下,在中央设立国家最高公务员管理机构“人事部”统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人事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建立人事部门,贯彻、实施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和具体办理本部门、本地区的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事务⑥。地方人事部门既受同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又同时受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种人事制度的格局是由中央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符合中国国情,对推动中国的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公务员制度建设中涉及许多具有共性与规律性的问题,英国文官制度改革中的许多方法与措施值得思考与借鉴,关键是立足于中国实际的行政环境,探索促进中国政治文明与经济文明共同发展的公务员建设道路

㈧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历史

清代之前包括以宰相制度为主的中央枢机构和相应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制(专如秦汉的三公九卿和后来的三属公六部)、行政监察制度,以郡县制为结构形式的地方行政制度。从清末新政开始改革官僚制度,如废除科举,对留学归国的大学生与国内大、中学校的毕业生进行考试后授予官职。

㈨ 国家公务员制度起源于

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最初形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出现,是人事行政制度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如果以英国1855年5月21日公布的《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作为现代公务员制度(也称文官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到20世纪80年代,公务员制度的历史不过130多年。公务员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比如,中国的科举制度便为其注入大量经验。经历100多年发展的公务员制度,引入、发展、创造出许多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如分类管理体制,公开、平等的激励竞争机制,专业化管理,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等等。
当然,必须清醒地看到,西方文官制度是脱胎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之上的,在政治层面存在许多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东西,如政治中立、政务官与事务官两官分途、人才主义用人标准、封闭化的官僚体系等。此外,就管理而言,西方的公务员制度也存在着很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病。既然西方公务员制度存在许多弊病、有许多同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格格不入的东西,我们为什么在改革政府人事制度过程中还是决定引入这一制度?当然,我们建立的公务员制度决非西方文官(公务员)制度在中国的翻版,但两者的相似决不仅仅是共用一个概念(公务员),两者在框架结构、形式、具体制度上有相当多的相似点(如果不是一致点的话)。抛开政治因素不说,西方公务员许多管理方法、运行制,恰恰是我国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所忽略、欠缺的,如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公开性、部分机制、分类管理、高流动带来的新陈代谢能力、系统化的制度框架等等。这一切,使得它在我们对政府人事管理制度创新时,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实行“拿来主义”,便是很自然的事情。当然,我国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在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与探索,还是基本上反映了人事管理的某些共同规律,其中在管理层面上,我国的人事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没有一道天堑能将具有共同规律的各国人事制度(当然存在国别、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的差别)绝对地分开,这是我们为什么可以、的客观依据。除此而外,我们建立公务员制度还有其他一些具体原因。经历多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之后,传统干部人事制度中的许多弊端正在克服,好的传统与经验被进一步光大。但当我们试图将优良的传统、可贵的经验整合成一套体系完整、更能与改革开放的实际进程相一致的制度结构时,我们恰恰缺少一个以立法为基础的人事制度框架。所以,当我们睁眼看世界时,发现一个已形成100多年、并为当代大部分国家使用的、在许多方面反映人事管理,特别是现代人事管理共同规律的制度框架时,大胆地引进,并批判性地进行改造、利用,就应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作出这一选择是不容易的。 一方面,引进、改造、消化是一个艰巨的工程,这点可从公务员法规拟制过程的漫长、艰苦中看出,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起草11稿时,经中央领导同意正式启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名称,至1993年8月14日李鹏总理正式签发,这期间又九易其稿。另一方面,勿庸讳言,这一选择是承担一定政治风险的。但国家最高决策层的态度是明确的,意志是坚定的,并始终把握这样一个基本原则: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公务员制度决不是全盘西化、照搬照抄西方文官制度,我国的公务员制度首先是中国的,是党的组织路线的组成部分。在根据新情况,对原有框架与具体内容作部分调整后(如不再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业务类),党中央、国务院果断、适时地于1993年10月1日正式推行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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