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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发布时间:2021-02-11 18:06:01

⑴ 行政合同的历史发展及意义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回国家行政的新途径答,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⑵ 简述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

一、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
1、以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为主的单纯
依空间连内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容的阶段。
2、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
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1)学说标志:16世纪杜摩兰的意思自治理论
(2)立法标志: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
3、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

⑶ 中国合同法经历了怎样的发展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除了版“三法”鼎立的局面。合同法统一权的原因: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现代经建设的不断发展,这三部有关合同的法律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律,有些共性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需作出补充的规定。第三,调整的范围已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合同也日益增多,客观也需要作也相应规定。纵观新中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凡是在我国承认并发展商品经济的时期,合同立法就发达,反之,合同立法就停滞,甚至被取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迎来了合同法的春天,与此同时,合同法为市场经济和微观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必将更加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⑷ 合同准据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哪几个历史阶段

根据国际私法来上的各种不同学说以及源各国的实践,可以将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概括为以下八种: (一)根据法律的性质确定准据法 (二)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准据法 (三)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四)根据利益分析确定准据法 (五)根据规则选择确定准据法 (六)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确定准据法 (七)根据分割方法来确定准据法 (八)根据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来确定准据法 在我国《民通意见》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⑸ 各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主要是违约金和赔偿金方面的法律制度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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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中国合同法发展状况如何

与历史上西方国家合同立法的发展相比,古代东方国家的立法就暗淡了许多。
在我国,因为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在法制上具有“重刑轻民”特点,虽然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质剂”、“傅别”等契约制度,但与商品经济低水平发展的社会状况相适应,合同法在我国的发展处于比较缓慢的状态。
新中国成立以来,合同法的发展虽然经历了一些曲折的过程,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实行,为合同法的健康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合同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
从 1950至1956 年,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的方针政策是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方针。 1950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 ---- 《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对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 1957至1966 年,我国合同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958至1960 年,取消了合同制度, 1961 年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正式批准八字方针以后开始,加强了对合同的行政管理。从 1966 年 5 月至1976 年 10 月,合同法再次被废弃了。1976 年粉碎 “四人帮”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81 年 12 月由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合同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85 年 3 月,六届人大十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 年 6 月六届人大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至此我国合同法体系呈现出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除了“三法”鼎立的局面。合同法统一的原因: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现代经建设的不断发展,这三部有关合同的法律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律,有些共性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需作出补充的规定。第三,调整的范围已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合同也日益增多,客观也需要作也相应规定。
纵观新中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凡是在我国承认并发展商品经济的时期,合同立法就发达,反之,合同立法就停滞,甚至被取消。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迎来了合同法的春天,与此同时,合同法为市场经济和微观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必将更加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⑺ 有名合同的发展历史

确立
合同在债法中的重要地位自远古的罗马时代就已被确立,随后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各国莫不在其民法典中详细规定有关合同的法律调整制度。但是,由于成文法存在的“法律迟滞性”这一固有缺陷,使既存的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合同法律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尤其是经济高速发展、合同自由被普遍认可的当前时代,合同类型极速扩张,合同法律制度的局限暴露无疑。基于此,笔者以有名合同为基点,兼从应然和实然两个角度对其分类和排序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探讨
首先,通过比较各国民法典就有名合同分类和排序的四个模式,笔者指出以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民法典为代表的有债总则或合同总则、在总则下列类合同、在类合同下列各有名合同的三级排序分类模式一改传统的合同立法思路,较为先进,是中国民法典之合同部分立法借鉴的典范。
其次,针对社会合同类型急剧扩张带来的制度挑战现状,对有名合同的分类作出了重新思考,不仅在微观上增加了有名合同的类型,更从宏观上以给付内容为标准将有名合同划分为转让财产所有权、转让财产使用权、提供服务及完成工作成果四大类合同,进而为有名合同法律制度设计了合同总则——类合同规则——各有名合同三层次的应然排序体系。
最后,基于中国合同法律适用尤其是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不规范状态,笔者从实然性角度论证了改革中国当前总则——分则的合同排序体系、增加类合同规则调整体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文期望通过有名合同法律调整规则之排序体系的重新设计,特别是加入转让财产所有权、转让财产使用权、提供服务及完成工作成果四个类合同规则,变二级调整体系为三级调整体系,为合同尤其是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指明方向,减少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平衡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关系,进而建立开放、富有活力的合同法律调整体系。

⑻ 合同的发展演变

合同,亦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形式,是指体现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的来源是习惯。古代合同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形式主义。没有具备法定的形式,合同就不能成立,法律保护也无从谈起。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交换规模和范围逐渐扩大,但合同形式与法律效力之间仍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古代合同形式各异。公元前十八世纪两河流域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第七条规定:“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强调订立合同必须有证人在场合同才有效,严格保护合同的形式。法兰克王国时期(公元五—九世纪),交付标的物,要用一定的语言,象征性的动作配合,违反法定的程序则合同无效。订立土地转让合同,在证人面前,双方当事人要用语言公开表示转让的意思。由于土地不可直接交付,出卖人把象征土地的草皮、护手甲、长矛等代替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合同方告成立。有的民族用身体某部位接触或用舌头舔标的物,用以表示交换顺利完成。

合同在我国产生很早,其形式因朝代、种类不同而有差异。西周时期,借贷合同称傅别,写于木片或竹片上,一劈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为据,合则见清其全文。买卖合同称质剂,在木牍(狭长的木板)或竹间正反面各书写一遍,一劈为二,各执一半,每半皆见合同全文。质剂有长短之分,最长二尺四寸,最短六寸。牛马、奴隶买卖用长券,兵器、珍宝买卖用短券。赠予和收受合同称书契,书写于两片木牍或竹简上,边缘刻上一定数目的齿形标记,防止验证困难。双方各执一片。三国曹魏以后出现“合同契”的合同形式,在每张合同上各带“合同”两个半形字,表明缔约双方意思一致。隋唐以后不限于“合同”二字,使验证标记更加严密。两汉时期,合同里出现画指。当事人用中指或食指(男左女右)的二到三节签约。因为指纹可显示人的年龄和身高。唐代以后,押字用于合同。有文化者书其名,不识字者画“0”、“十”、“七”等字样。

合同形式的完备当数罗马法。罗马法要求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形式为要件。例如:订立买卖合同时,一人拿天平,在五个证人面前,买方念规定的套语,拿块金属片敲一下天平,然后把金属片交付卖方,合同于是成立。罗马共和国早期,合同种类较少。帝国后期,合同形式日益增多,共分为四种。(1)要物合同:由一方把合同规定的标的物转移给另一方,合同成立。(2)口头合同:当事人以一定的语言约定交付标的物。不按规定次序问答,答非所问,不连贯或迟延答复,合同都不能成立。(3)文书合同:以文字拟成书据。(4)合意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罗马法中还有一种准合同,虽然合同没有订立,但其行为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发生债的关系,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古代对违反合同形式要求的法律制裁极为严厉,并且往往采用刑罚手段。之所以如此,一则是经济发展要求法律明确规范合同行为;二则,在古代商品交易中,当事人注重的是安全和可靠。为此,宁愿履行繁琐和严格的程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规律性日益显现出来。因此,要求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趋于简便。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合同自由原则便成为近代民法中的三大原则之一(另两个为所有权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古代合同法中形式主义的束缚随之被冲破。当事人“合意”成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当事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合同自由给资产阶级广泛的、随心所欲的权利,他们凭借手中占有的生产资料剥削劳动人民,但同时也应该承认,合同自由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繁荣。

十九世纪晚期以来,社会化大生产中行业分工的精密化和专业化,国家职能的加强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合同自由原则难以继续适应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从而导致合同形式由任意性走向标准化,法律从保障合同自由逐渐转变到限制这种自由。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这些合同的订立,不再是双方“合意”,而是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只能接受。这类合同叫标准合同。如:铁路、电力、煤气等部门同其他当事人订立的运输、供电、供气合同。合同中的价格、使用程序、违约责任等都是事先规定的。坚持履行本是合同自由的重要内容,但现在规定: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可不坚持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大陆法系叫“情势变迁”,英美法系叫:“合同落空”。

试举两例作佐证。其一,法国行政法院最高机关一一参政院,1916年审判波尔多煤气公司一案确认:原料、劳动力价格上涨,煤气使用费可以提高。其二,1901年,英王爱德华七世继位前夕,某乙为了观看登基典礼,在游行的必经之路租某甲屋一天,但登基典礼因故取消,某乙便拒付房屋租金。某甲起诉,法院认为合同目的已落空,某乙已无支付房租的义务。此外,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规定:一旦发生来自社会或自然的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双方都可以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国家用行政手段对缔结合同的干预也日渐增长。法国1940年法律规定:土地被抛弃或荒芜两年以上,按强制程序订立租赁合同租给他人,以转移土地所有者的使用权。英国1947年《农业法》宣布,农业用地的租借期限由法律规定,双方不得协议。有的合同由国家规定主要条款,细节部分双方当事人才能自由协商。

在法律形式上,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在法律上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简化手续,在合同形式问题上,大多采取非要式原则,只是某些标准合同除外。这是因为这些特定的标准合同,有的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的是作为合同存在的证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形式并无特定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坚持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理由是涉外经济合同往往金额较大,具有涉外因素,规定书面形式以示慎重。再者,一旦纠纷产生,书面合同可作为解决分歧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上持灵活的态度,符合现代商业社会的特点。

纵观合同形式的历史发展过程可见:合同由繁琐、复杂走向任意性,形成合同自由原则,尔后又出现某些合同的标准化,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但又不消灭合同自由,而且现代资本主义合同法体系还有不断详细、精致、完备和复杂的趋势。我们应该看到,合同法的发展同时也有统一化、国际化的趋势,这正是社会矛盾运动规律的外在表现。无容置疑,从简单到高度发达的商品生产是合同形式演变的动力。

⑼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基于玛特的概念,传统、修辞语法、社会公平为其特色。西元前约1760年时,在汉谟拉比的统治下,古巴比伦法成文法了,并将写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场上供众人观看;此一法典现被称为汉谟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历史学家从争讼纪录中拼揍出来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许的文献残留下来,且大部份都已经随着时间而流逝掉了。这些早期的法律对后世文明的影响力是很小的。
旧约圣经大概是仍然和现今法律系统有关的最古老的法律体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采取道德责任的模式,作为对良好社会的建议。古雅典(古希腊的小城)是第一个由除了妇人和奴隶之外的广大公民所组成的社会,时间约在公元前8世纪时。当时的雅典并没有法律科学,且古希腊也没有和“法律”有关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腊法包含了对雅典式民主发展政制上的革新。
罗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腊学说的影响。 它形成了当代法律世界的桥梁,在罗马帝国的盛衰之间的时代里。罗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时进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编成了《民法大全》。这部法典在黑暗时代时遗失了,直到11世纪才被重新地发现。中世纪的法律学者自此开始研究罗马法规,并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纪时的英国,国王权威的判决开始发展成了先例的体系,这成为了英美法系。同一时间,在全欧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规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来交易。作为当代商业法先趋的《商人法》强调著合同的自由和财产的可让与性。当18、19世纪,国家主义兴起之后,《商人法》即并入了国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国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民法典。相对于英国的一般法之中充满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写在小本书籍中的法典较易于输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会同的趋向。欧盟法即以条约作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欧洲法院发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国有不同的法律传统,且在历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学派和实务。《政事论》(约编于公元100年左右,虽然也包含一些较早的资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条约,被认为是可信赖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学为容忍和多元,并流传在整个南亚之中。印度教传统和伊斯兰法在印度变为大英帝国的一部份时被一般法取代掉。马来西亚、文莱、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时接受了一般法。东亚的法律传统则反应了对世俗与宗教影响的一种独特的混血。日本是这之间第一个开始将其法律系统依西方世界现代化的国家,引进了少许的法国及大量德国民法典的概念。这也部份反映了德国民法典在19世纪末期逐渐兴起的实力。相似地,传统中国法律也在清朝末数年开始转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参考日本民法典,引进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国当代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仍然适用于的台湾。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所制定的六法全书,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架构很大程度地受到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所影响,其型式主要在于牺牲私法而扩大了行政法的领域。不过随着工业化的加速进行,中国的法律架构已经开始出现变革,至少在经济上(若非在社会和政治上的话)的权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显示出其对行政优先的立场转向。更甚者,在历经了十五年的协商,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将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永徽时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某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
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而且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随着拿破仑在欧洲的军事扩张,《拿破仑法典》也被应用到法军所到之处。由于该法典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因而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起到了立法规范的作用。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来,随着法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法典也进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汉谟拉比为了向神明显示自己的功绩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用阿卡德语写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条内容,包括诉讼程序、保护私产、租佃、债务、高利贷和婚姻家庭等 。

⑽ 劳动合同法发展简史

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先后推出了若干涉及劳动合同制度的规章制度,回但是关于劳动答合同关系方面的规范却屈指可数。《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仅有17条,这显然是无对当前的劳动关系进行有效协调的,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针对劳动合同成立相应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动合同的形式、主体资格、必要条件、约定条款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详细的介绍了订立、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对应的法律后果。不仅如此,这两部法规还特别说明了监督本法实施的相关机构,阐述清楚了触及本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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