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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发布时间:2021-02-10 06:15:23

1. 传闻证据规则的起源发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英美对抗式的庭审方式,由回于刑事诉讼中有关证答据的部分基本未作改动,特别是与对抗式庭审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尚告阙如,因而,刑事审判不得不面对操作性规则缺乏的困境,举证、采证、质证和认证程序都在一种相对无序中进行。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以规范法官审查运用证据过程,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证据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证据制度,因而在制定中国证据规则的时候,必须先从理论上研究英美证据规则的深刻内涵,解析其对程序运行的基本功能,才能结合中国诉讼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为我所用。诚然,在证据法立法的酝酿过程中,证据规则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在研究中,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似乎已成老生常谈,但是对构成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证据规则之一(曾被称为“英美证据法之基石”)的传闻证据规则,却鲜有人涉足,探讨也不够深入。然而,该规则对于完善中国诉讼制度和改革证据制度的现实意义却不容忽视。

2. 请简要概述我国证据历史的发展阶段 急急急

随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证据制度亦相应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神示证据制度,有的叫神明裁判。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与当时的控诉(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用,“神示”成为人类历史最早的原始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其方法有灼铁法、沸汤法、决斗法、抽签法、卜筮法等等。信奉神灵、畏惧神灵是神示证据制度的鲜明特征。
第二阶段,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在封建社会,与当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用,法定证据制度成为比较通行的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由法律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各项形式规则,不需分析判断证据本身的真实情况如何。只需按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计算就行。证据被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多半完全的等几类。几个不完全的证据相加,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不管是自动供述,还是刑讯逼供,只要是亲口供述.就可以采用。
我国封建社会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主审裁断,辅之以刑讯逼供的口供至上法定证据制度。刑讯逼供的条件、程序、工具等都由法律规定,刑讯工具通常是法定规格的“杖”。法定证据制度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比较周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审的专横武断,比神示证据制度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虚象,使得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的恐怖手段普遍地合法化。
第三阶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与辩论式的诉讼制度相适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封建社会通行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律不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标准,由裁判者根据案件审判情况,结合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心理良知,通过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查明事实。自由心证原则最先由法国于1791年的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80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其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至今仍然有效。有些国家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奈件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规则上,没有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术语,但实际上实行由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亦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与检控权相抗衡的辩护权得到加强,具有民主性和文明性,比较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是,对裁判者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否则,会为随心所欲的“内心确信”提供合法依据。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具有同样久远的历史,但至今仍有不少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难以解决。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行政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新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而是倾向于自由心证制度。但是,这种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而是采纳现代理论研究成果和WTO的现代法治与正当程序观念,规定了比较完善和比较严格的规则作为保障。这种现代自由心证与预定规则相结合的证据原则,无疑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证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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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什么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14、15世纪以后,在英法两国大革命之前,欧洲经历了一段开明专制主义时期。各国那些有名无实的国王,要统一民族国家,削弱封建领主的独立性,就必须组成等级会议和城市联盟来巩固王权。 于是,议会制度逐渐形成。议会的成员既包括封建领主,也包括城市代表。后来,议会逐渐成为新兴阶级和平斗争的舞台。17、18世纪的英法革命,议会都是斗争的中心,议会的演进史也即是其所包含的成员不断扩大,民主权利逐步下移的历史。
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下,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他们张扬人性,反对身型,提倡人权,摒弃专制,倡导理性思想,拒绝盲从崇拜。他们旗帜鲜明的提出“天赋人权”的主张,宣扬人生而平等,并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理性”和“良知”是他们关注的焦点。个人的理性认知能力在这时得到充分肯定,人民迫切要求将裁判者从僵化呆板的法定证据规则下解放出来。显然,法定证据制度是与汹涌澎湃的新思潮背道而驰的,也与资产阶级的经济政治原则相悖,顺应历史前进的步伐就必须将之废弃。这就为自由心证走上历史舞台买下了伏笔。
其实,早在中世纪,教会法就要求法官依据理性和良心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教会法学家倡导理性和良心原则正是将它们作为抵制日耳曼法的形式主义和魔法巫术的武器”如德国1235年的和平法令中规定:高级法官应“发誓不得处于爱或恨、偏爱或报答、畏惧或仁慈而作出判决,唯可根据一己之良心、无欺无误之良好信念及所知所信为正义者来审判”此即为自由心证制度萌芽的明证。当然,该制度的形成及取代法定证据制度还需要等到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之后。

4. 证据法简答题:法定证据制度的历史评价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所谓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基本规则):
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形式,根据证据的形式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第一,被告人的口供(自白)
第二,证人证言
1.有了完整的证明就必须做出判决,没有完整的证明就不能做出判决.
2,最好的完整证明是两个可靠的证人,其证言内容的统一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性证明.
3,无论多么可靠,一个证人证言只能构成1/2的证明,而且其本身永远不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4,如果除证人证言外还有一个1/2的证明,那就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5,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个人信誉有瑕疵的证人证言是1/4的证明,而受到对方有效质疑的证据的证明力减半.
6.任何两个1/2的证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明;任何两个1/4的证明或者四个1/8的证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半个证明.
第三,书证
(三)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1.法定证据制度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法定证据制度与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
2,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
3,崇拜权威的思潮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作为司法证明的基本模式之一,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作为一种极端的法定证明模式,其缺点表现得尤为突出:
优点:
(1)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得规范性
(2)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因为诉讼中的规则是具体明确的,人们知晓的,所以人们能事前预见到结果.
(3)这种证明模式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2.缺点:
(1)这种证据制度在运用证据问题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
(2)这种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

5. 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证据制度。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内刑事诉讼中,实行过容神示制度,即依靠神的示意来判断案件事实,包括:神誓,即以对神宣誓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神明裁判,即以当事人接受神的考验来证明他们陈述的真伪;和司法决斗,即以当事人决斗的胜负来证明他们陈述的真伪。
在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各国刑事诉讼中,则实行,即法律机械地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据供定罪的口供主义,始终是奴隶制和封建制证据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古代的证据制度充满着宗教迷信、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在保障人权的口号下,废除了刑讯,国家规定了以法官内心确信判断证据的原则,以代替法定证据制度。国家则一方面规定了一系列证据规则,另一方面也实行对证据的自由评断。

6. 制度的发展历史

最简略地说:来
中国的制度发展源史是:氏族制度(文化为“宗教”)--封建制度(文化为“阶级”)--王朝制度(文化为“行为”)--社会主义制度(文化为“行为”)
外国的制度发展史是:氏族制度(文化为“宗教”)--封建制度(文化为“宗教与阶级”)--资本主义制度(文化为“阶级”)--民主制度(文化为“阶级”)

7. 西方证据法律制度历史发展阶段的是

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历史发展阶段主要是: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8.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证据制度产生于什么时期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证据制度。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过神示制度,即依靠神的示意来判断案件事实,包括:神誓,即以对神宣誓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神明裁判,即以当事人接受神的考验来证明他们陈述的真伪;和司法决斗,即以当事人决斗的胜负来证明他们陈述的真伪。
在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各国刑事诉讼中则实行,即法律机械地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据供定罪的口供主义,始终是奴隶制和封建制证据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古代的证据制度充满着宗教迷信、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在保障人权的口号下,废除了刑讯,国家规定了以法官内心确信判断证据的原则,以代替法定证据制度。国家则一方面规定了一系列证据规则,另一方面也实行对证据的自由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方面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35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32条)。办案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33条)。这些规定说明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的,贯串着实事求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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