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兰托会议的召开具有怎样的历史意义
天主教会称特兰托会议为第19次会议,在教会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会议往往是教皇亲临主持,或由耶稣会头子操纵,笼罩着狂热的天主教精神。会议不断发布决议和教令,重申天主教的一切原则,谴责一切与此不符的言行。1564年11月,庇护四世根据特兰托会议决议发布信仰纲要,即《特兰托会议信纲》,天主教会认为,它是继《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和《亚大纳西信经》之后最重要的文献,信徒必须服从。
特兰托会议针对新教提出的唯信称义和圣经是信仰的根据做出决议,包括新旧约和外典(即圣经外传,指未收入圣经的属于公元前后的历史、传奇和启示)在内的圣经和口传教义,具有同等权威,因为它们由基督亲口或由圣灵传授。有人质问口传教义包括哪些内容和经什么人口传,均被多数票否决。决议重申天主教传统的因信称义(广义的因信称义,必经各级神职人员和圣礼才能称义),攻击唯信称义或靠自由意志称义是虚伪的武断。会议认为,圣经的解释权只属于天主教会,任何人无权擅自解释圣经,并规定武甘大本拉丁文圣经为标准本,又称“圣经通俗译本”或“拉丁通俗译本”,供讲道、演讲和辩论使用。
决议认为七礼是耶稣创立的,一个不能多一个不能少,谴责仅凭信仰称义(不经圣礼)和众信徒皆教士说,继续坚持变体论(酒饼经祝圣后成为耶稣的体血)、弥撒、圣像、圣物、炼狱说,甚至坚持赎罪券是正确的(只求有节度,不滥用)。
特兰托会议的决议在天主教内部也未被完全接受。威尼斯、西西里、那不勒斯、弗兰德尔、葡萄牙、西班牙,甚至德国的天主教诸侯,都有保留。德皇表示可在自己领地内执行,但不能在帝国贯彻。波兰国王接受决议,但议会以特兰托会议没有波兰代表为借口予以拒绝。法国不满决议中不利于王权和高卢教会的内容,拒绝以国王的名义公布。完全接受决议的只有瑞士天主教州一家,可见教皇和天主教会已经威信扫地到何等地步。
尽管罗马教廷召开特兰托会议和采取其他反动措施,也阻挡不住宗教改革的滚滚洪流。在西欧和北欧许多国家,先后建立独立的民族教会。经过反复斗争,资本主义制度终于在西欧确立起来,揭开人类历史上新的一页。
❷ 华盛顿会议的召开有什么历史意义
华盛顿会议是巴黎和会的继续,它确立了帝国主义在东亚、太平洋地区的统治秩序。暂时协调了美国和日本在远东、太平洋地区的矛盾,形成了华盛顿体系。
❸ 英国议会的特点,作用
特点是: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责任内阁制为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首相负责组成,责任内阁制对议会和首相负责;首相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控制下院等。
作用:内阁掌握实权,国王统而不治,虽是国家元首,但只是象征,没有实权只在对外交往代表英国,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起到维系英联邦的作用。
国会为两院制,英国议会由上院(HOUSE OF LORDS)(贵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和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3)英国新会议的召开的历史意义扩展阅读:
组织职能
上院职权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下院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
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❹ 华盛顿会议召开的历史背景、时间、历史意义分别是什么
华盛顿抄会议 1921-1922 (Conference of Washington ) 第一次世界大战袭后,美、英、日等帝国主义国家为重新瓜分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殖民地和势力范围,由美国建议召开的国际会议.亦称太平洋会议.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在华盛顿举行.有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国北洋政府的代表团参加.
❺ 阿尔赫西拉斯会议的历史意义
第一次摩洛哥危机又称为丹吉尔危机,在1905年3月至1906年5月发生,是欧洲列强因为摩洛哥版作为殖民地之事而引起权的国际危机。德国皇帝威廉二世于1905年3月31日访问摩洛哥丹吉尔,引发这次危机。威廉表示支持摩洛哥独立,公然挑战法国在摩国的影响力。1904年,英国与法国达成挚诚协定。在该年,英国与西班牙承认法国在摩国的利益,令德国有感利益受损,故此以外交途径挑战法国。于是,威廉二世想邀请欧洲各国举行会议,企图借挑衅与测试三国协约的实力。
德皇的言论令法国民众普遍震怒。在得到英国的支持下,法国外长泰奥菲尔?德尔卡塞提倡在摩洛哥设立一个保护国,并促请发政府采取强硬立场;但法国恐怕德国会开战,所以反对他、迫使他下台。危机在6月达到高峰:德尔卡塞下台后,由温和派法国总理莫里斯鲁维埃兼任外长。7月时,德国业已受到孤立,所以法国同意以和平方法解决问题。然而,法德仍然剑拔弩张德国在12月调动后备军队,而法国更在1906年1月派兵到与德国接壤的边境。
❻ 1832年的英国议会改革的不公平引发了什么事件这件事的重大历史意义是什么
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被众多的历史学家称为“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对英版国的历史进程产权生了重大影响,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一百多年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界标。. 工业资产阶级在议会取得了更多席位,确保了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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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费城会议的意义
费城会议说的是1787年宪法的制定,又叫费城会议(制宪会议),因此1787年宪法又被称回为费城宪法。1787年,为答应对联邦面临的困难,12个州(北美13个独立州,罗德岛没有派代表参加)选派的55名代表在费城召开会议,准备对《联邦条例》进行修正和补充。但是经过三个半月激烈的辩论和妥协,代表们决定把《联邦条例》放在一边,转而制定一部全新的宪法,重新设计美国的政治体制。因此,这个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7年9月会议通过了《联邦宪法》草案,提交各州批准。次年6月,宪法得到最低需要的9个州的批准后,正式生效。费城会议的意义即:1787年宪法的意义。由于美国是一个崭新的、没有封建传统的国家,美国宪法将欧洲启蒙思想家的学说和美国的现实相结合,在美国建立了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总统制、联邦制、代议共和制相结合的国家制度。宪法所确立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共和制等原则,胃美国在此后两百多年间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也为后来许多国家所效仿。
❽ 华盛顿会议召开的历史背景、时间、历史意义分别是什么
(1)一战改变了帝国主义之间的力量对比。取得胜利的协约国各成员,主要是英版国、法国、美国以及日权本推行新的扩张政策,力图建立有利于自己的国际新秩序。
(2)1919年协约国召开了巴黎和会,在处理以德国为首的战败国的基础上,调节了帝国主义在欧洲和中东的关系,建立了国际联盟,形成了“凡尔赛体系”。
(3)1921~1922年,与远东地区有重大关系的各国召开华盛顿会议,签订了诸多条约,调节了各帝国主义国家在远东太平洋地区的矛盾,形成了“华盛顿体系”。
(4)华盛顿会议是巴黎和会的继续,最终形成了帝国主义战后国际关系的新格局——“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新成立的国际联盟在英法的控制下,是维系这一体系的工具。
❾ 英美两国政治体制建立的历史意义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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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摆脱专制制度、建立起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国家。在近代历史上,英国之所以能够长期领先世界,它在制度方面的创新是根本的因素。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实行的代议制度,是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公民通过由自己的同意所选举出的代表组成议会,来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英国的代议制形式是君主立宪制。
一、君主立宪制的概念
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或“有限君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的日本。在现代,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只有个别国家实行。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则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泰国、日本等。是在君主立宪制的基础上随着近代政党的形成和议会作用的加强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下,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的实际权力减弱,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形成
(一)形成背景
首先,英国有着悠久的宪政发展史,其发展过程相对平稳,在政治上表现出延续性的鲜明特点。英国议会的前身,是起源于13世纪的“大会议”,它是按1215年的《大宪章》建立的。《大宪章》的主导精神是保障贵族特权,保护骑士和市民的部分利益,把王权置于封建习惯法的约束之下,由此产生了法的地位高于主权的概念。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由僧俗大贵族参加的上院和由下级贵族与市民参加的下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虽然这一时期的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但是种种事实表明,英国早就形成了一种限制王权和注重议会政治的民主传统,并且从贵族民主向资产阶级民主演变。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其次,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斗争的必然结果。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欧洲的商路和贸易中心由地中海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国处于大西洋航运中心线的有利位置,资本主义工商业出现并迅速发展,新兴资产阶级形成。15世纪末在英国开始的大规模圈地运动,使英国农村出现了很多资本主义农场和牧场,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形成。由于资产阶级和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新贵族在经济上日益壮大,他们不再甘心忍受专制君主制对他们的横征暴敛和种种限制。他们对君主专制统治日益不满,要求限制王权,扩大自己的政治权利。
再次,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是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政治前提。1688年的“光荣革命”,用和平的手段推翻了君主专制统治,建立起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联合专政。革命后由詹姆士二世的女儿和女婿,即玛丽和威廉承袭英国王位,共同统治英国。但是,他们是根据议会的条件登上王位的,并许诺要服从议会的法律。新的国王是由议会缔造的,没有议会,新国王不会登上王位。这样,议会和国王的关系就完全反转了,不再是议会屈从于国王,而是国王从属于议会。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最大成果,也是它在现代民主政治创制试验方面的最大成就。
(二)形成过程
“光荣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法案来限制王权,而把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议会手中,逐步形成了议会权力超过王权,国王“统而不治”的君主立宪制。
1689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标志着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初步确立。《权利法案》在立法、税收、军队等方面对国王的权利明确地作了一些限制,使王权有所约束;同时,它也把议会的自由、议会的权利用法律文件固定下来。
1689年英国还制订了〈〈叛乱法案〉〉,规定平时国王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而且这支军队只能保持一年。为了防止国王排斥议会而独断专行,保证议会能定期召开,议会在1694年制订了一个<<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英国议会在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对王位继承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安排。并规定英国国王的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英国国王必须加入英国国教会;同时,还对国王的其它一些权利作出了明确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都对王权进行限制,同时把王位继承权等重大问题掌握在议会手里,从而确立了限制王权和议会权力至上的原则,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三、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及其与君主专制制度的区别
(一)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是限制王权和议会权力至上。
限制王权,就是通过议会分权的办法来分割和架空君主的权力,使国王受到法律和议会的限制。英国议会通过颁布《权利法案》、《叛乱法案》、《三年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法案,实现议会对王权的约束。这些法案颁布后,一直自以为只受制于上帝的权威的王权,已经完全受制于议会,其神圣的光环已荡然无存。
议会权力至上,就是指议会成为一个常设性最高立法机构,由它掌握立法、财政、司法、军事等最重要的国家权力。在君主立宪制下,国家的权力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等一系列法案,从国王手中夺取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权力。议会的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从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的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
(二)英国君主立宪制与之前君主专制制度的区别
首先,国王的地位不同。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国王是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拥有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在君主立宪制下,国王仍然是国家元首和国家的象征,但王权要受到法律和议会的限制,国王只是没有实权的虚位君主。
其次,议会的地位不同。在君主专制制度下,议会无权直接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进行干涉,议员只能讨论国王所颁布的命令;在君主立宪制下,议会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等权力。
四、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意义
(一)国内意义
首先,在政治上,君主立宪制的确立结束了英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使英国走上了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在世界上第一个开始了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同时,各派可通过议会斗争,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并使其政治斗争保持在一个有序的状态中,使英国社会获得了政治稳定的制度保障。
其次,在经济上,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和发展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国际意义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它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政治体制,也有着巨大的影响。这是英国对欧洲乃至世界作出的贡献。
总之,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一、“分权与制衡”
1.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独立时,结成的是松散的州际联盟,这种联盟在战争时期可以联合13块殖民地的人民共同起来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但战争结束后,弊端很快显露出来:经济上,无权实行统一的保护关税政策,政治上,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调整原有的统治秩序,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成为当务之急。
1787年5月,美国各州代表云集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经过激烈论争,代表不同利益的各州、代表最终达成妥协,通过了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习惯上称美国1787年宪法。
1787年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第1条包括10节,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 2条包括4节,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第3条包括3节,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包括4节,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州的权利。第5条主要是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须遵守。第7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生效。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
1787年宪法是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它规定了美国的基本政治体制:①美国实行联邦制,中央与各州分权,但中央政府及联邦政府的权力比邦联时期大为加强。联邦政府是唯一的主权单位。②根据“分权与制衡”原则,把国家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彼此独立。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三大权力部门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流于专权。③确立了总统制的共和制体,宪法明文规定:“全国各州实行共和国政体”,“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国会和总统均由人民选举产生,总统不对国会负责。但1787 年通过的宪法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1789年经过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努力,国会又制定了对宪法的十条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审制度。
2.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
按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原则。美国联邦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议会时美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每州2人,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州权平等”的原则。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人数固定为435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如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主持下工作。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但规定在职的联邦政府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院。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每4年举行1次。总统任期4年。连任次数最初并无规定,后1951年生效的第2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连任总统之职2届以上。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项工作,一切行政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和监督;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美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美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当选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宣战权虽属国会,但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有权宣布紧急状态,但应事先通知国会,紧急状态应在6个月后自行终止,但总统仍可以重新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总统负责处理对外关系,有权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经参议院同意,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除非两院各有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经参议院认可,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享有赦免权(弹劾案和触犯州法律者除外)。总统虽保持强有力的联邦行政权,但也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司法机关。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后来联邦法院逐渐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3.1787年宪法的原则
《1787年宪法》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付诸实践。宪法规定,美国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其自己的职权范围,彼此没有从属关系,但又必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由其他两个部门加以制约,以此防止滥用权力。美国三权分立体现的原则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它的核心是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集权。(如联邦法院如果认为总统和国会违宪,可宣布无效;国会可以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众议院可以对政府高官提出弹劾等等)
对权力的范围和运行做出规定是美国宪法的一个核心内容。1787年宪法确立的分权原则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已经同建国时期“国父”们的理想相去甚远了。然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仍就是美国宪法的典型特征、美国政治所固守的权力模式。事实上,这一设计存在着许多弊端,邓小平同志曾对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做过一针见血的批评:“三权分立使美国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
二、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
1.1787年宪法的意义
这一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后采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提供了蓝本。宪法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当时世界上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趋势。宪法不仅以民主为形式,以法律为手段,巩固了资产阶级的统治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也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响。
2.联邦制国家的建立
1787年宪法使美国建立起联邦制的国家。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联邦的法律各州不得违反,各州可以自己的法律;联邦行使国家的主要权力,各邦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这一制度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既避免联邦制的松散,又防止中央权力的过分集中;既有利于国家统一,又有利于各州的自治,有助于地方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1787年宪法进一步巩固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成果,使美国由此形成了总统制、联邦制和共和制混合的制度。共和制度是根基,总统制和联邦制受制于共和制。
3.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
总统和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1787年美国宪法局限性表现在不承认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同等的选举权利,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1787年宪法当初颁布时只字没提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提废除黑人奴隶制度,只是在10年之后的补充条款中规定了人民的某些权利。1787年宪法将黑人奴隶、印第安人、妇女等美国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这暴露了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黑人选举权的取得同黑人奴隶的斗争联系在一起;性别岐视的取消同女权运动联系在一起,废除黑人奴隶制度,也只是在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美国内战后才得以废除的。但种族岐视问题至今一直是美国社会的痼疾。
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联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行政大权。国会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后采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提供了蓝本。宪法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在当时世界上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代表着历史发展的趋势。宪法体现的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也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编辑本段]比较美国总统共和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
项目 美国总统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
国家元首 总统 国王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 选民选举 世袭
国家元首的任期 任期制 终身制
国家元首实有权力 有实权 无实权
政府行政首脑 总统 首相
内阁的产生方式 总统任命 议会产生
内阁的特点 美国总统不对议会负责 英国的首相和内阁对议会负责
美国总统受到议会的制约 英国由内阁协调首相和议会的关系
分析和对比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一种组织形式,他们的共同点是国体一致,都是资产阶级专政。但政体不一样,君主制是国家元首世袭的一种政治体制,自古就有。但在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中,世袭的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是统而不治的虚君。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内阁对议会负责,如英国。共和制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一种政治体制,也是自古就有。到了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两种。总统制的民主共和制,指总统由选举产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又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总司令,行政权集于总统,总统决定对内对外政策,拥有极广泛的权力,如美国。
英国议会和美国议会的不同
英国议会:
从结构上看: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组成。
从职权上看:英国上议院有两种职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英国下议院的职权主要有三种: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
从内部组织上看:上院设议长一人,由大法官兼任;下院设四种组织机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议会党团和服务性的行政机构。下院由组成内阁的本党议员构成
美国议会:
从结构看: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
从职权上看:美国国会两院地位是平等的,两院平等行使立法权:两院共有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财政权、调查权和弹劾权。参议院有批准条约权、对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的批准权。众议院有财政案、弹劾案的提案权,以及当总统候选人没有任何一位获得绝大多数票时,在得票最多的3位候选人中投票选举1人为总统的权力。
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美国总统制的特点是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掌握行政权。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项工作,一切行政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和监督;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美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美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负责处理对外关系,有权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经参议院同意,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除非两院各有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经参议院认可,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享有赦免权(弹劾案和触犯州法律者除外)。总统虽保持强有力的联邦行政权,但也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约。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责任内阁制为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首相负责组成,责任内阁制对议会和首相负责;首相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控制下院等。内阁掌握实权,国王统而不治,虽是国家元首,但只是象征,没有实权只在对外交往代表英国,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起到维系英联邦的作用。
[编辑本段]资产阶级代议制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作用
资产阶级代议制以选举和议会立法为主要特征,使欧洲启蒙运动的民主思想有理论付诸于实践,从政治体制上对君主专制予以否定和替代,成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大厦的顶梁支柱;调节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稳定了统治秩序;伴随着西学东渐的潮流,资产阶级代议制扩展到亚洲,产生了广泛影响;其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在欧美部分国家尚未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