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铸刑鼎的晋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冬天,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公之于众,“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件事也引起了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责难最尖锐激烈。
鲁国的孔丘(即孔子)说这是亡国之举:“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今地不详)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晋国的蔡史墨则说:“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孔子话的大意是说:晋国将因为这次铸刑鼎而灭亡了。原因是,晋国在晋文公之前一直恪守始祖唐叔所接受的法度,用于治理国民,卿大夫也遵守自己的等级次序,所以民众能尊敬贵者,贵者能保住祖宗的基业,贵贱差别不发生错乱,这就是所谓的法度。晋文公为此设立执掌官职位次的官员,在被庐制定法令,并因此作了盟主。此刻废掉这个法度,而铸造刑鼎,让老百姓从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条文了,他们还能再尊敬那些贵人?贵人又怎能保守祖宗基业呢?贵贱等级没有了,还怎么治理国家呢?何况范宣子的刑书是在夷地检阅军队时制定的,是晋国的乱法,怎么能把它作为法令呢?而蔡史墨则是预言范氏、中行氏将会因铸刑鼎而灭亡。原因是,中行寅是下卿,但违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铸造刑鼎,以此作为国家的法令,这是法律的罪人。而范氏,改变被庐制定的法律,这就是取亡之道。恐怕还要牵涉到赵氏,因为赵孟参与了。不过赵孟是出于不得已,如果修养德行,可以免除祸患。
晋铸刑鼎毕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开办私学打破学在官府的教育体制一样,它在开启民智、唤醒人们自我意识,以至打破旧的政治格局、推动社会改革进步方面意义是不可低估的。晋国之所以在春秋时代霸业长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国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强干者随时推翻消灭专政弄权危及晋国以及多数卿大夫利益的豪门强族,三(谷阝)、栾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继灭亡削弱,都是这种新陈代谢的表现。而三家分晋,韩、赵、魏成为战国时代法家的主要发源地,当与晋国的这个重视法制建设和普及的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2. 结合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历史上剧烈动荡和急速转换的历史时期。“诸侯力政,争相并”,“礼崩乐坏”。王权失坠,霸政兴起。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为了维护自己既得的经济、政治权益,反对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制,发展壮大自身力量,并进而执掌政权,便以法治为思想武器,向以秘密专横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发起了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运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即是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和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这两次成文法的公布活动。春秋之际的成文法公布,开中国法律史之先河,对当时的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极大冲击和强烈震撼,迫使不同阶级和阶层的思想家们都纷纷站出来,从各自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围绕这一事件表达各自的法律主张和政治观点,形成一场持久的论争,可以说从春秋一直延续到战国。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动及其论争过程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张扬,思想领域的斗争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体现“事断于法”原则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其后随着战国时期变法派在各国的法制变革,旧的法律制度趋于全面瓦解、终结,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在春秋战国之际争鸣的百家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当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是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法、道三家明确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主张。由此体现、反映出的三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封建主义法制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就道家而言,其“清虚自守”、“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就曾被封建统治阶级用来作为政权建立之初、恢复国力之时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导思想(汉初)。道家思想中具有反剥削、反压迫、要求自由的进步主张,对后来的农民起义与社会变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消极悲观、逆来顺受的因素,经过后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为统治者用来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封建士大夫还用来慰藉官场的失意和弥补空虚的精神食粮。因此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里,道家思想与正统的儒家思想互相抗衡,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儒、法两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会统治者兼收并蓄,“霸、王道杂之”,①由论争时的极端对立走向合流互补。儒、法的合流对汉以后的封建法制产生着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的礼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为统治者相互补充的两种基本的统治手段,再未出现任何一方面的绝对化。②这里就当时争论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作归纳阐述。
一、“临事制刑,不予设法”的传统法律制度的存废
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等“法家先驱”③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直接挑战奉行了千余年的奴隶制秘密法制度。在奴隶制法律制度下,奴隶主贵族“议事以制,不为刑辟”,④不让平民知道法律,使百姓处于不知底细的境地,从而保证奴隶主贵族掌握着任意刑事杀的司法特权。他们用作为大经大法的礼,用奴隶制的典章制度统治国家,维护着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宗法等级秩序。
作为奴隶制秘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的新兴地主阶级,为了抵制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横和政治迫害,争取平等的法律权利,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⑤的主张。至管仲相齐,“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⑥并突破了周礼“任人唯亲”的原则,实行“匹夫有善可得而举”⑦和“使各为其所长”⑧的原则。子产则向占统治地位的神权法律观提出挑战,认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⑨实际上否定了了自商周以来盛行的“天罚”论。针对奴隶主贵族提出的一旦公布了法律,“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弄得“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并且“不忌于上而有争心”,⑩所以犯罪一定会增多的论调,法家给予了有力的批驳。他们指出:法律公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11)犯罪不但不会增多而只会减少。子产认为严厉的刑罚公布出来,就象烈火一样,触死的人一定会减少:“民望而畏上,故鲜死矣”。(12)商鞅认为百姓了解法律后,“皆务自奉公”,国家也就“易治”了。这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明白易知”。(13)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邓析、子产等人,本着务实和进取精神,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什么是犯罪,犯罪者处什么刑等,都有了一定的标准,建立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的法律制度,使法治与礼治形成直接对立,引起激烈的论争。
儒家主张“为国以礼”,重“礼治”而尚先王。反对法家公布成文法及其“以法为本”的主张。他们认为应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差”(14)的先王之“礼”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孔子声称“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15)在儒家看来,礼不仅是国家的政治规则,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6)正因如此,晋国铸刑鼎遭到了儒家的猛烈指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17)照孔子的主张,晋国的法度,应该遵循的是周礼,现在摈弃了礼而作刑书,铸刑鼎,民众看鼎办事,就还会服从统治,统治秩序将无以维持。其反对公布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公布成文法从先王那里找不到理论根据,故子产“作刑书”也好,晋国“铸刑鼎” 也好,均是不符合先王之道的非礼行为,而遭到儒家的非难。
道家创始人老聃,是没落中的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在社会大动荡面前,以其为首的道家崇信自然法,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8),反对法家的人为立法和重法酷刑。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对于公布成文法,老子的态度是鲜明的,他说:“法令滋张,盗贼多有”,“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19)叔向反对郑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国将王,必多制”亦是典型的道家言论。所以,道家从“无为而治”的主张出发,也是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的。
二、“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存废
在这一点上,法家反对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治,提倡“以非为是,以是为非”,(20)即以违反周礼的言行为是,以符合周礼的言行为非。所以邓析认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做到“事断于法”,赏罚就失去了标准,“国法立则私善不行”,否则“喜而便赏,不必当功,怒而便诛,不必值罪,不慎喜怒,赏诛从其意而欲委任臣下,故亡国相继,弑君不绝”。(21)立法不分明,有法而不依,滥施赏罚,才是导致弑君亡国的根源。所以邓析子同子产一样,都力主将法布之于众,以打破“贵贱不愆”的“度”,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与旧贵族分享司法特权。邓析同时身体力行宣传法律,向敢于造反的群众传授法理。在适用法律上,法家主张法律一旦公布,就应人人遵守而坚持“事断于法”,贯彻“刑无等级”的原则,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22)
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贵贱等级不能错乱,是为法度。“贵贱不愆,所谓度也”。(23)下事上,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周礼的基本原则,是天下之通义,一旦失其序则乱,甚至会导致国家的灭亡。现在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抛弃了“贵贱不愆”的“度”,大家都遵照法律行事,贵贱没有了区别。这在“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孔子看来自然便属名不正言不顺的失序败亡之道。
叔向认为,下层百姓知道了法律,对上层的贵族就不恭不敬,大家都有争夺之心,引证刑法为根据,求得侥幸成功,就不能治理了:“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立,弗可为矣。”基于同儒家一样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制度的出发点,反对公布成文法。
道家本于“无为”,反对一切人为的仁义礼法及制度设施。即对“礼”“法”通通反对。所以,老聃不仅反对公布成文法,即使旧有的礼乐典章制度也在其反对之列。他说:“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24)只有“绝仁弃义”,才能“民复孝慈”。老子站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立场上,对日益衰朽的奴隶主贵族的礼乐典章已失去信心,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改革措施又深恶痛绝,于是他既鄙薄人为法,又鄙薄仁义道德。这种政治法律虚无主义,表达了他所代表的阶级,在战乱动荡的社会中,悲观绝望的末日心态。
三、用什么法律以“经纬其民”
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家就关于用什么法度来治理其民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孔子在指斥晋国“铸刑鼎”时提出,晋国应使用晋的始封君唐叔从周公那里接受的“法度”来治理其民。他说:“夫晋国将常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25)这里所谓“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指唐叔从周公那里带来的法律《唐诰》。孔子认为晋永远用《唐诰》来进行统治,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才能被尊重,宗法等级制度才能保持而不致崩溃。这实质上已涉及到法律的本质问题,即法律应该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而道家一是强调“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反对人为的法律;二是主张自由放任,国家对民不过多干涉,而不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体主张主张;三是强调“君人南面之术”,即统治之术,主张实行愚民政策。老子并不是完全否定规范管理,而是要“大制不割”,即最理想的法制是不要去宰割人民。认为“道”是人们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大道无形”,并没有固定的形式,且“先天地生”,也不是人们能够制定出来的,因此,不应该制定什么法律制度,同时“国之利器,不可示与人”,所以有关治国的规章和措施,都应该秘而不宣,基于此,道家反对公布法律。
新兴地主阶级法家人物一方面主张“修旧法”,废止体现旧贵族意志的秘密法,另一方面又强调制定顺乎时代和民心人情的新法律。管仲说:“俗之所欲,因而予之;欲之所否,因而去之”。(26)他们在“令顺民心”的掩饰下,打破井田制,“相地而衰征”,(27)承认私田的合法性;突破“亲亲”原则,倡导贤人政治,使出身卑贱的“匹夫”“可得而举”,有机会参与中家管理,执掌政权;废除秘密专横的法律制度,公布体现“事断于法”的成文法,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忠俭者,因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28)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创造能够和旧贵族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总之,新兴地主阶级力图通过改革,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在关于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法家的理论趋于完备,法治的观念逐渐普及并深入人心,最终使得法家在政治上取得节节胜利,封建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已成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自然,这是中国法律制度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随着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运动在各国的有效推行,不但在根本上改变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开创法治替代礼治的新局面,而且对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推动战国的社会变革,促进封建主义政权的最终建立和巩固,也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汉书》卷九
(2)(3)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4)(10)《左传•昭公六年》
(5)《荀子•非十二子》
(6)(7)(27)《国语•齐语》
(8)《管子•牧民》
(9)《左传•昭公十八年》
(11)(13)《商君书•定分》
(12)《左传•昭公二十年》
(14)《荀子•王制》
(15)《论语•阳货》
(16)《论语•子路》
(17)(23)(25)《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18)(19)(24)《道德经》
(20)《吕氏春秋•离谓》
(21)《邓析子•转辞》
(22)管子•任法》
(26)《史记•管晏列传》
(28)《左传•哀公三十年》
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时期较早指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第一次在楚文王时期(前689——前677)年制定了《仆区法》。此后晋国、宋国也相继制定了成文法。
以上成文法虽然制定于春秋早期,但是没有公诸于众。到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尤以郑、晋两国最有代表性。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见:《左传.昭公六年》)。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动及其论争过程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张扬,思想领域的斗争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体现“事断于法”原则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其后随着战国时期变法派在各国的法制变革,旧的法律制度趋于全面瓦解、终结,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在春秋战国之际争鸣的百家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当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是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法、道三家明确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主张。由此体现、反映出的三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封建主义法制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就道家而言,其“清虚自守”、“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就曾被封建统治阶级用来作为政权建立之初、恢复国力之时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导思想(汉初)。道家思想中具有反剥削、反压迫、要求自由的进步主张,对后来的农民起义与社会变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消极悲观、逆来顺受的因素,经过后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为统治者用来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封建士大夫还用来慰藉官场的失意和弥补空虚的精神食粮。因此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里,道家思想与正统的儒家思想互相抗衡,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儒、法两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会统治者兼收并蓄,“霸、王道杂之”,①由论争时的极端对立走向合流互补。儒、法的合流对汉以后的封建法制产生着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的礼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为统治者相互补充的两种基本的统治手段,再未出现任何一方面的绝对化。②这里就当时争论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作归纳阐述。
一、“临事制刑,不予设法”的传统法律制度的存废
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等“法家先驱”③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直接挑战奉行了千余年的奴隶制秘密法制度。在奴隶制法律制度下,奴隶主贵族“议事以制,不为刑辟”,④不让平民知道法律,使百姓处于不知底细的境地,从而保证奴隶主贵族掌握着任意刑事杀的司法特权。他们用作为大经大法的礼,用奴隶制的典章制度统治国家,维护着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宗法等级秩序。
作为奴隶制秘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的新兴地主阶级,为了抵制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横和政治迫害,争取平等的法律权利,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⑤的主张。至管仲相齐,“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⑥并突破了周礼“任人唯亲”的原则,实行“匹夫有善可得而举”⑦和“使各为其所长”⑧的原则。子产则向占统治地位的神权法律观提出挑战,认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⑨实际上否定了了自商周以来盛行的“天罚”论。针对奴隶主贵族提出的一旦公布了法律,“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弄得“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并且“不忌于上而有争心”,⑩所以犯罪一定会增多的论调,法家给予了有力的批驳。他们指出:法律公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11)犯罪不但不会增多而只会减少。子产认为严厉的刑罚公布出来,就象烈火一样,触死的人一定会减少:“民望而畏上,故鲜死矣”。(12)商鞅认为百姓了解法律后,“皆务自奉公”,国家也就“易治”了。这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明白易知”。(13)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邓析、子产等人,本着务实和进取精神,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什么是犯罪,犯罪者处什么刑等,都有了一定的标准,建立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的法律制度,使法治与礼治形成直接对立,引起激烈的论争。
儒家主张“为国以礼”,重“礼治”而尚先王。反对法家公布成文法及其“以法为本”的主张。他们认为应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差”(14)的先王之“礼”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孔子声称“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15)在儒家看来,礼不仅是国家的政治规则,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6)正因如此,晋国铸刑鼎遭到了儒家的猛烈指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17)照孔子的主张,晋国的法度,应该遵循的是周礼,现在摈弃了礼而作刑书,铸刑鼎,民众看鼎办事,就还会服从统治,统治秩序将无以维持。其反对公布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公布成文法从先王那里找不到理论根据,故子产“作刑书”也好,晋国“铸刑鼎” 也好,均是不符合先王之道的非礼行为,而遭到儒家的非难。
道家创始人老聃,是没落中的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在社会大动荡面前,以其为首的道家崇信自然法,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8),反对法家的人为立法和重法酷刑。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对于公布成文法,老子的态度是鲜明的,他说:“法令滋张,盗贼多有”,“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19)叔向反对郑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国将王,必多制”亦是典型的道家言论。所以,道家从“无为而治”的主张出发,也是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的。
二、“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存废
在这一点上,法家反对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治,提倡“以非为是,以是为非”,(20)即以违反周礼的言行为是,以符合周礼的言行为非。所以邓析认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做到“事断于法”,赏罚就失去了标准,“国法立则私善不行”,否则“喜而便赏,不必当功,怒而便诛,不必值罪,不慎喜怒,赏诛从其意而欲委任臣下,故亡国相继,弑君不绝”。(21)立法不分明,有法而不依,滥施赏罚,才是导致弑君亡国的根源。所以邓析子同子产一样,都力主将法布之于众,以打破“贵贱不愆”的“度”,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与旧贵族分享司法特权。邓析同时身体力行宣传法律,向敢于造反的群众传授法理。在适用法律上,法家主张法律一旦公布,就应人人遵守而坚持“事断于法”,贯彻“刑无等级”的原则,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22)
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贵贱等级不能错乱,是为法度。“贵贱不愆,所谓度也”。(23)下事上,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周礼的基本原则,是天下之通义,一旦失其序则乱,甚至会导致国家的灭亡。现在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抛弃了“贵贱不愆”的“度”,大家都遵照法律行事,贵贱没有了区别。这在“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孔子看来自然便属名不正言不顺的失序败亡之道。
叔向认为,下层百姓知道了法律,对上层的贵族就不恭不敬,大家都有争夺之心,引证刑法为根据,求得侥幸成功,就不能治理了:“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立,弗可为矣。”基于同儒家一样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制度的出发点,反对公布成文法。
道家本于“无为”,反对一切人为的仁义礼法及制度设施。即对“礼”“法”通通反对。所以,老聃不仅反对公布成文法,即使旧有的礼乐典章制度也在其反对之列。他说:“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24)只有“绝仁弃义”,才能“民复孝慈”。老子站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立场上,对日益衰朽的奴隶主贵族的礼乐典章已失去信心,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改革措施又深恶痛绝,于是他既鄙薄人为法,又鄙薄仁义道德。这种政治法律虚无主义,表达了他所代表的阶级,在战乱动荡的社会中,悲观绝望的末日心态。
三、用什么法律以“经纬其民”
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家就关于用什么法度来治理其民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孔子在指斥晋国“铸刑鼎”时提出,晋国应使用晋的始封君唐叔从周公那里接受的“法度”来治理其民。他说:“夫晋国将常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25)这里所谓“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指唐叔从周公那里带来的法律《唐诰》。孔子认为晋永远用《唐诰》来进行统治,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才能被尊重,宗法等级制度才能保持而不致崩溃。这实质上已涉及到法律的本质问题,即法律应该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而道家一是强调“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反对人为的法律;二是主张自由放任,国家对民不过多干涉,而不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体主张主张;三是强调“君人南面之术”,即统治之术,主张实行愚民政策。老子并不是完全否定规范管理,而是要“大制不割”,即最理想的法制是不要去宰割人民。认为“道”是人们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大道无形”,并没有固定的形式,且“先天地生”,也不是人们能够制定出来的,因此,不应该制定什么法律制度,同时“国之利器,不可示与人”,所以有关治国的规章和措施,都应该秘而不宣,基于此,道家反对公布法律。
3. 什么是“铸刑鼎”
铸刑鼎 求助编辑网络名片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目录子产铸刑鼎 晋铸刑鼎编辑本段子产铸刑鼎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三月,郑国执政子产命令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这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因为他的改革涉及诸多方面,例如对郑国的城 铸刑鼎邑与农村加强治理,要求君臣上下都尽职尽责,修好田地的封界和沟洫灌溉系统,对田野农舍重新规划和改造,并确定赋税数额。对于卿大夫忠谨俭约者奖励提拔,玩忽职守、奢侈腐化者则撤职查办等等。改革的第一年,由于人们因循守旧,大概也触动了某些人的私利,所以群起而攻之,恨不能把子产杀了。但经过三年,子产的改革给人们带来了大大超过以前的实惠,人们又歌颂他:“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由怨恨变成了拥护,子弟受到子产的教诲,田地产量增加了,生活变好了,自然唯恐这样的好长官早死,怕他死了以后没有人坚持他的好政策。 子产的改革本来是成功的,成效是巨大的,甚至孔子后来都承认这一事实,说:“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而孔子是从来不轻许谁是仁人的。但就是这样的好事,却遭到了晋国叔向的指责,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而且预言“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这些话的意思无非是说,国家法律应该保密,不应该公之于众,因为一旦平民百姓也知道法律上的规定,就会不俯首听命于官员贵族的任意摆布,这些人也就失去了威风;而人们知道了法律,就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官府对他人依法进行争辩,就会造成种种争端 孔子事情的出现,犯法的人也就会多起来。因而,郑国的败落也就为时不久了。在子产改革七八年后,又有突出成就显现出来的时候,叔向还闭眼不看事实,一味指责子产不该公布法律而放弃“礼”的说教,对这种顽固守旧、盛气凌人的做法,子产不客气地回答说“吾以救世也”。事实上,到子产于公元前522年(郑定公八年)去世,郑国一直治理得很好,周旋于晋楚两霸之间,处置得宜,维护了郑国的利益和尊严。孔子听到子产死,流着眼泪说:“古之遗爱也。”称赞子产的仁爱,有古人的遗风。郑国也并没有衰败。足见叔向的看法是错误的。 编辑本段晋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冬天,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 铸刑鼎刑书”,公之于众,“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件事也引起了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责难最尖锐激烈。 鲁国的孔丘(即孔子)说这是亡国之举:“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今地不详)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晋国的蔡史墨则说:“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孔子话的大意是说:晋国将因为这次铸刑鼎而灭亡了。原因是,晋国在晋文公之前一直恪守始祖唐叔所接受的法度,用于治理国民,卿大夫也遵守自己的等级次序,所以民众能尊敬贵者,贵者能保住祖宗的基业,贵贱差别不发生错乱,这就是所谓的法度。晋文公为此设立执掌官职位次的官员,在被庐制定法令,并因此作了盟主。现在废掉这个法度,而铸造刑鼎,让老百姓从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条文了,他们还能再尊敬那些贵人?贵人又怎能保守祖宗基业呢?贵贱等级没有了,还怎么治理国家呢?何况范宣子的刑书是在夷地检阅军队时制定的,是晋国的乱法,怎么能把它作为法令呢?而蔡史墨则是预言范氏、中行氏将会因铸刑鼎而灭亡。原因是,中行寅是下卿,但违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铸造刑鼎,以此作为国家的法令,这是法律的罪人。而范氏,改变被庐制定的法律,这就是取亡之道。恐怕还要牵涉到赵氏,因为赵孟参与了。不过赵孟是出于不得已,如果修养德行,可以免除祸患。 晋铸刑鼎毕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开办私学打破学在官府的教育体制一样,它在开启民智、唤醒人们自我意识,以至打破旧的政治格局、推动社会改革进步方面意义是不可低估的。晋国之所以在春秋时代霸业长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国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强干者随时推翻消灭专政弄权危及晋国以及多数卿大夫利益的豪门强族,三(谷阝)、栾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继灭亡削弱,都是这种新陈代谢的表现。而三家分晋,韩、赵、魏成为战国时代法家的主要发源地,当与晋国的这个重视法制建设和普及的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4. 子产铸刑鼎在中国的政治史上有什么深远意义
公元前536年三月,郑国执政的大夫子产,将郑国的刑法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所有人公布。在此之前,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法律,也没有公布过其他制度文书。子产的这次“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也是中国政治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这在现代人看来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在当时掀起了轩然大波。
从秘密到公开
“铸刑鼎”后,晋国的大夫叔向写信痛斥子产。郑国因公布法律招致了晋国的批评,而且写信的叔向还是子产的好朋友,可见这件事情在当时影响有多大。叔向在信中的反对意见,基本上就是当时中国社会反对公布法律的意见总结。大致意思是这样的:叔向认为君王治国依靠的是礼法,而不是刑罚。应该道德来约束,而不是依靠力量。意思就是担心老百姓了解法律后滋生争强好胜的心思,忘记了谦和礼让的性情。
5. 法家先驱子产的“铸刑书”有何历史意义
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颇有建树的一位代表人物。他执掌政事21年,改革国内弊政,充分发扬贵族民主精神,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政绩。尤其是在法律改革上,他首创铸刑书,创立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为封建社会初期法制建设的探寻和摸索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子产执政的第八年。子产将贵族阶级的法律刑文铸造在青铜鼎上,将各项律令清晰无误地公布于众。郑铸刑书,开成文法之先河,这在当时引起了各诸侯贵族的一片哗然。晋大夫叔向就写信给子产表示反对,他说:“法律一经公布,人们知道如何避免刑罚,便会弃礼而不顾,锥刀一般的小利益也要去争夺。”叔向的言论与23年后晋铸刑鼎时孔子所反对的言论如出一辙。孔子说:“人民只看鼎上条文不看贵族面孔了,贵族还怎样体现尊贵的身份?贵贱没有次序,又怎么能立国呢?”
叔向、孔子为何会在铸刑书这件事上如此反对呢?原来,自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开始,周礼作为不刊之典已经行之数百年。在宗法制为主体的社会生活模式中,调和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是“礼”而不是“法”。礼规范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并深入贯彻到人们的思维意识中,就连子产本人也曾说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成语“天经地义”的出处)。
叔向、孔子因循旧制,想要将法律神秘化,把法律的解释权独掌在贵族手中,使庶民莫测,不敢轻试。因此,铸刑书将法律公开化,必然对于贵族不利而对平民有利,这才引起叔向、孔子等守旧派贵族的反对。然而,在春秋时期这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不断冲击着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旧式的“礼乐大厦”摇摇欲坠,为封建法制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加强,成文法的制定已是势所必然,子产首创刑鼎,削减贵族特权,这在法制史上的确是一个进步的措施。
应当说,子产铸刑书与雅典公布德拉古成文法、罗马公布十二铜表法有着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新兴贵族、商人和平民不断地剧烈地反对旧贵族特权才取得的。郑国重商业,贵族利用随意轻重的刑罚压迫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对郑国说来,是很不利的。子产公布刑书,多少有些限制贵族权力的作用。
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举措。在此之前,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是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是一种“秘密法”。奴隶主贵族不制定也不公开颁布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什么罪应该处什么刑的“刑书”,而是采取“议事以制”的方式审判案件,使人们经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极端恐怖之中。子产的将“刑书”公布后,不仅打破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礼治”传统,而且限制、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让人们知道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平民的既得利益,因而遭到晋国著名保守派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叔向的反对。子产没有屈服,非常坚决地答复:“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意即“铸刑书”正是为了挽救郑国危亡。子产“铸刑书”这一举动,为后来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提供了经验,因而他是当之无愧的法家先驱人物。
从铸刑书这件事上可以看出,子产治国的一大特色是主张行猛政。猛政并非暴政,后者是暴虐滥刑,视民如草介;前者则强调重典治国,法不阿贵。子产以铸刑书的方式将严厉的刑法公布出来,就是要让人心有畏惧,不敢再犯。应该指出,刑书的公布必定是阶级矛盾尖锐的反映,子产行猛政,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就是“吾以救世也”。改革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便是为了限制贵族巧取豪夺,这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对后世也影响颇深。
6. 子产 铸邢书 有何历史意义
这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揭开了中国法制史新的一页,其中有不少条文为后世所因循。
公元前536年,在郑国执政的子产首先创制新的法规,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以为国之常法”。这种“铸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贵族们的攻击,但它毕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郑国的大夫邓析在“铸刑鼎”以后,又补充修订了《竹刑》;公元前513年,晋国也仿照郑国“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刑鼎》、《竹书》、《刑书》的具体内容已不可知,但从各家的议论记载中,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是体现着以后法家所主张的无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精神的。在此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各国先后实行变法。并将法律公布于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国李悝编定的《法经》和秦商鞅变法后颁行的《秦律》。
7. 孔子为什么反对“铸刑鼎”
是否“铸刑书”、“铸刑鼎”,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深层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关于国家治理的不同立 M保谡飧鑫侍獾谋澈螅导噬鲜窍质抵饕逵肜硐胫饕宓亩灾牛治家伦理与思想家伦理的分野 □喻中在中国法律演进史的初期,曾发生过一场著名的且至今仍不乏现实意义的“大讨论”:是否需要把法律公之于众。率先提倡法律公开,并把这个理念付诸实践的著名人物是郑国的子产;23年之后,晋国的赵鞅等人又有同样的举动。明确反对子产观点的是晋国的叔向;当晋国人自己准备“铸刑鼎”的时候,孔子则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子产、赵鞅要把刑法铸在铜鼎上,让公众知晓,叔向、孔子则明确反对“铸刑鼎”,这就是争论双方的基本观点。在2500年后的今天,我们都知道,法律公开是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为什么在中国法律史的源头,一个小国的政治实践者(子产)就提出了如此“先进”的法治理念?为什么泽被后世数千年的大思想家(孔子)反而要拒斥这种“先进”的法律措施?有一些教科书把孔子反对“铸刑鼎”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思想落后、保守,代表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这显然不足以说明问题的症结,既低估了孔子的人格,也无助于同情地、语境化地理解孔子的思想倾向。按照《左传》的记载,子产是那个时代杰出而理智的政治家,在郑国的政治舞台上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说,即使在个人生活中,子产也足以为人楷模。譬如,他遵循各种礼仪,过着具有德性的日常生活,因而获得了孔子的高度赞赏。但是,作为政治人物,子产心中还有一个致命的隐忧,那就是郑国的生存危机。在相互倾扎的列国环境里,郑国虽然历史悠久,文化古老,却地域狭小,实力不足,始终处于强大的邻邦楚国与秦国的威胁之下,危如累卵。身为郑国政界的中流砥柱,子产的第一要务,就是要保障郑国的生存权。然而,当时的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都处于礼崩乐坏的大潮中:上层的肉食者们相互谋杀,离心离德,冲突不断;下层民众也就像一群无头苍蝇,漫无目标,一片混乱。在这样的国内形势下,郑国的国力日渐衰败,社会生产力急剧下降。为了扭转这种趋势,子产出台了多项政治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铸刑书”:把法律刻在铜鼎上,让法律向所有人公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以统一的法律来重建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实现由乱而治的转向。获悉子产推行的这项改革措施之后,晋国政治家叔向很快就派人送来一封信,他在信中指责子产并认为:古代的圣王不制定刑事法典,主要是害怕民众滋生讼争之心;民众若有讼争之心,必然抛弃传统的礼义,纷纷引征刑法文本;为了毫末之利,必将争执不休。这恐怕不是国家长久之征兆。面对叔向的批评,子产在回信中写道:“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这就是说,我的才能很有限,不能为子孙后代考虑,我惟一能做的就是拯救当下的危局。没想到在23年之后,晋国的赵鞅等人又要“铸刑鼎”,这就引起了孔子的抗议。虽然史书上并没有记载孔子对子产的批评,但在《左传》的“昭公六年”与“昭公二十九年”中,分别记载了叔向对郑国子产“铸刑书”的批评以及孔子对晋国赵鞅等人筹划“铸刑鼎”的批评。把这两个相去不远的历史事件结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那个时代关于是否“铸刑鼎”的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子产、赵鞅主张制定并公布法律,叔向、孔子反对制定并公布法律。为什么孔子反对制定并公布法律?美国汉学家史华兹在他的代表作《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中提供了一个颇有新意的分析:按照孔子的逻辑,法典提供的行为模式可以支配民众的行为,而作为伦理先锋队的贵族,也可以通过以身作则的方式,支配民众的行为;如果将法律公之于众,以之强化法律对于民众的支配地位,就必然会削弱贵族对于民众的支配地位。如此,贵族相对于民众的引领地位、楷模作用、先锋队的功能,又将从何谈起呢?窃以为,这样的观点不能解释成为孔子的私心:希望维护贵族阶级的私利。更公允的解释应当是:孔子提出这样的观点,是坚信自己的“职业伦理”的必然结果。仿照韦伯所谓的“以政治为业”、“以学术为业”的著名论断,我们也可以说,孔子在恪守“以伦理为业”,这才是孔子的命根子。孔子对于贵族的伦理先锋队的信心,强调“伦理先锋队”对民众的领导,类似于真正的政治家对于政治的信心,真正的学者对于学术的信心,真正的宗教信徒对于宗教教义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说,孔子的角色,类似于一个布道的宗教领袖。与之对立的子产身处庙堂之高,耳闻目睹的尽是礼崩乐坏的现实,对于当时的“贵族先锋队”早已失去了信心;无可奈何之下,只好另辟蹊径,把建立政治秩序的希望寄托在超越于贵族与民众之上的法律。这就是双方各自的长处与局限。是否“铸刑书”、“铸刑鼎”,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深层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关于国家治理的不同立 M保谡飧鑫侍獾谋澈螅导噬鲜窍质抵饕逵肜硐胫饕宓亩灾牛治家伦理与思想家伦理的分野。
8. 鼎为什么是中国古代帝王的象征
鼎,是我国夏朝禹之子启时铸造的。它分别以九只刻楼精美、古朴典雅、气势庄重的青铜大鼎,体现了王权的集中和至高无上,反映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昌盛。几千年来,一直被人们视为中华民族传世之国宝。在工艺美学上,它是一套稀世之作,从文化考古角度分析,它是我国青铜器时代的集中代表,从铸造工艺技术上看,它标志着中国的历史已结束了野蛮时代,进入了文明的时代。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有关九鼎的资料,不绝于历代史册,但在二千多年前,它就早已不知隐身何处了。夏代的青铜铸造业,已相当发达。青铜是铜和锡的合金,熔点低,便于铸造冶炼。夏代的炼铜业。古文献中亦有记载。《越绝书》卷十一日:“禹穴之时,以铜为兵。”关于铸造九鼎,《墨子·耕柱》曰:“昔日夏后开(启)使蜚廉折金于山川,而陶铸之于昆吾,……九鼎既成,迁于三国。”三国指夏、商、周。《左伟》宣公三年曰:“桀有昏德,鼎迁于商。”即言此事。据考古材料证明,当时的奴隶在铸造象九鼎这样的大型器件时,一般是首先用质细的泥土制成器范,再用木炭作燃料,用铜制的坩锅冶炼铜,锡矿块,最后将铜锡溶液注入范中,就成为青铜器。
《春秋左传》中,谈到九鼎铸造的情况:夏朝初年,朝廷划天下为九州,州设州牧。夏令九州牧贡献青铜,铸造九鼎。事先派人把全国各州的名山大川、形胜之地、奇异之物画成图册,然后派精选出来的著名工匠,将这些画仿刻于九鼎之身,以一鼎象征一州。所刻图形亦反映该州山川名胜之状。九鼎象征九州,反映了全国的统一和王权的高度集中,显示夏王已成为天下之共主,是顺应“天命”的。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滨,莫非王臣。”从此,九州成为中国的代名词,“定鼎”,成为全国政权建立的代名词了。
从此,鼎就代表了至高权力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