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史及特征是什么
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是人类社会不断协调发展、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简史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时期(1601—1882年)
1、标志
英国政府于1601年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于1834年颁布了新《济贫法》。
2、背景
英国的圈地运动和工业化。
3、保障特点
旧《济贫法》:就业保障(强迫劳动)+财政补贴(福利救济)
新《济贫法》:国家为责任主体的政府救济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时期(1883—1934年)
1、标志
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3年颁布了《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
2、背景
工业化和德国工人运动
3、特点
针对工人实行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问题:为什么会在德国首先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
1、经济上:欧洲工业革命完成,德意志统一后超过英、法。
2、政治上:
a、德国的工人运动:一方面工人受资本家的压迫很重;另一方面,德国盛产哲学家,无产阶级思想影响工人运动。
b、铁血宰相开拓海外殖民地,攘外必先安内。
3、理论上:新历史主义的理论。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时期(1935—1947年)
1、标志
1935年美国颁布 了《社会保障法》
2、背景
1929年到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
3、特点
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为主的保障制度步入综合性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为什么美国出台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
1、经济上: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导致经济衰退,失业增加,社会危机剧增。
2、政治上:罗斯福新政。危机→政府干预+扩张性财政政策+提高社会总需求。
a、举办公共工程 b、扩大社会保障开支 c、拉动消费 d、促进就业
3、理论上:凯恩斯主义经济学。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繁荣时期(1948—1979年)
1、标志
1948年英国第一个宣布建成“福利国家” 。
2、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
3、特点
社会保障制度的全球化、保障范围的全民化、保障项目的全面化、保障水平的攀升化。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时期(1979年至今)
1、标志
实施福利政策的英国积极对福利制度进行改革 。
2、背景
20世纪70年代,石油价格两次大幅度上升,国际金融体系瓦解 。
3、特点
西方福利国家纷纷提高工人和雇主的缴费比例,削减社会保障支出。
二、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经济条件
(一)18世纪的欧洲工业革命,使社会生产的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实现了生产的社会化。
(二)社会化大生产逐步打破了农业社会人身依附的主从关系,家庭的生产职能开始退化,要求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
(三)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从而为社会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
三、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社会政治条件和思想理论基础
(一)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社会政治条件
工人的坚决斗争是把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决定性因素。
(二)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思想理论基础
1、德国新历史学派提出的福利国家理论,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产生的直接理论基础;
2、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公平化原则;
3、凯恩斯经济理论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4、《贝弗里奇报告》成为西方社会保障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四、对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本评论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它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与总体趋势是基本一致的。
1、立法先行
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和一种国家制度安排的特征的具体体现。
2、循序渐进
大多数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方面,是采取循序渐进方式的。
3、不断完善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程一方面是在增长性地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在不断调整。
第四节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变迁
一、我国社会保障的传统与渊源
1、天命主义禳饵论:最原始的救灾救荒思想。
(商汤)巫术救荒“乞雨”,天子→“天帝”(万物有灵),各种灾祸皆由天帝决定,人类社会想要免除灾难的侵袭,保障生存的权利,就必须向天地禳寿,以求宽恕。
2、大同社会论:乌托邦思想(春秋战国)
a、孔子:大同社会《礼记•礼运》
b、东晋《抱扑子》记载鲍敬言的话。
另外:墨子“兼爱交利”,老子“小国寡民”,庄子“至德之世”,孟子“井四制度”。
3、社会互助论:中国儒家思想的又一组成部分。
4、仓储后备论:是一种主张建立谷物继续以备荒并救济贫民的社会思想。
(西周→唐→金)贾谊《论积贮疏》
5、社会救济论:贫困救济→国家责任,灾后救济→皇恩。
6、优待抚恤:
二、新中国建立前的社会保障
(一)国民党:
制度建构:1929年国民政府广东建设厅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即起草过《劳动保险草案》,1944年国民政府社会部拟定过《社会保险方案草案》。
(二)中共: 根据地(苏区)1932年、1933年《劳动法》(照搬苏联)。
东北解放区:1948 《东北公营企业战士暂行劳动保险条例》。
三、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保障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保障建设时期(1949——1956年)
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面对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部分内容涉及到城镇居民。
1、社会保险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保险,赋予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双重二元结构的特征。
一重二元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
另一重就是城市内部存在着企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
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至今未宣布失效)。
1952年6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1955年4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初步建立了女工作人员的生育保险制度。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起了养老保险制度。
2、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
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确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
这一时期中央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就职工福利、社会福利事业、福利工厂、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障问题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性文件。
3、社会优抚
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政府就非常重视对于有特殊革命贡献者的褒奖和抚恤,首先于1950年由内务部颁发了《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除此之外,内务部还颁布了4个有关军人优抚的条例:《革命烈士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疾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
关于对于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役安置,195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于同年5月发布的《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对其作了详细规定。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时期(1957——1966年)
这一时期的重点是对劳保福利进行整顿。整顿的方针是简化项目,加强管理,克服浪费,改进不合理的制度。
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退休暂行规定》),它应该说是中国第一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单独立法。
卫生部于1957年制定和颁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犯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伤害列入了工伤保险的范畴,实现了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的融合。
1965年9月,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的管理,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公费医疗制度作了适当改革,如第一次在医疗保险中引进了个人承担挂号费的机制。
国务院于1965年6月发布了《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
国务院于1958年3月颁布了《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建立了义务兵退伍复员制度。
(三)社会保障的停滞期(1966——1978)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的十年,国家并未制定过真正的社会保障法规。社会保障进入了停滞并遭到严重破坏的阶段,有社会统筹功能的劳动保险由此变成了自我封闭的企业保险。
对改革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评价
1、国家负责
2、单位包办
3、板块结构
4、全面保障
5、封闭运行
6、缺乏效率
(四)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全面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1、恢复性改革阶段 (1978~1991年)
1978年以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企业保险”,而1978~1991年这一阶段主要是维持、巩固和完善这种制度模式,因此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恢复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养老保障制度。
2、探索性改革阶段 (1991~2000年)
1991~2000年这10年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性改革阶段,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主要由以下4个重要法规文件构成:
第一,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尝试性的社会养老保险结构的改革实践。
第二,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决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具体确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方案,确定“统账结合”是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第四,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解决养老保险制度多种方案并存的破碎局面。
3、 “做实”试点阶段 ( 2000~2006年)
2000年,国务院决定选择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颁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7月开始在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
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黑龙江和吉林两省进行扩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提出在总结辽宁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两省的试点,为完善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积累经验。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2006年起又将试点改革扩大到除东三省之外的八个省、区、市,包括天津、上海、山东、山西、湖北、湖南、河南和新疆。
4、 “全覆盖”改革阶段 ( 2006年至今)
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20年,中国政府要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做到全民保障。这不仅是中国人民的福音,也是对世界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贡献。
2007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对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评价
1、成就巨大
2、教训深刻
指导思想中忽略公平、建制理念中依然采取制度分割与身份差异的取向、推进策略中缺乏对制度规律的尊重或者将制度规律与现实国情因素对立起来。
3、任重道远
社会保障理念不清、体系结构残缺、立法滞后、责任模糊。
4、前景光明
我国将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并且能够满足城乡居民全面保障需求的社会保障体系。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历史
建国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走过了一条曲折发展之路,经历了1949—1955年的创建时期、1955—1965年的调整时期、1966—1977年的“文革”时期、1978—1985年的重建时期、1986年至今的改革时期。
(一)社会保障制度创建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社会保险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从1949年到1955年,一系列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的政策措施开始制定施行,全国开始着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体系。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做出要在我国“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决定。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蓬勃开展,实践使人们认识到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此背景下,1951年2月,由政务院公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工保险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以前社会保险工作上“各行其是”的现象,该条例于1953年经政务院修正,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并提高了某些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劳保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险的法规文件,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及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后,国务院于1955年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3个暂行办法,确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的制度。从1951年《劳保条例》的制定试行,到1953年经过修改后的《劳保条例》的公布,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和病假期间生活待遇3个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保险体系基本建立,从此以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
(二)社会保障制度调整时期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来。为了与当时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相适应,从1956年到1965年,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国家逐步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通过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使退休制度更加健全。195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本规定在全国工人、职员中统一了退职条件和退职待遇标准,放宽了退职条件,适当提高了退职待遇标准,使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得到了比较妥善的解决。在医疗保险制度上,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1965年9月,中央在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的批示中指出:“公费医疗应做适当改革,劳保医疗制度的执行也应当适当整顿。”根据中央的批示,卫生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动部、中华全总发出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这些规定使医疗保险制度更加适合当时的实际。[2]1956年国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同时,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由过去只局限在有条件的国营企事业单位,逐步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给合作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场、造林等13个产业和部门,随着保险范围扩大,受保人数迅速增加。到60年代中期,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国家和单位为核心、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停滞期
始于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进入“十年动乱”时期。这10年期间,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从整体上受到严重的冲击,社会保障事业被当做“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东西加以批判,在曲折和动荡中艰难发展。
1968年12月国家撤消了负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事务的内务部,负责劳动保险事务的工会也陷入瘫痪状态。1969年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原在劳动保险金开支的劳保费用,改在税前列支。这一规定使国家的劳动保险蜕变为企业保险,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分割为国家、企业、乡村3个相互封闭和脱节的板块。“十年动乱”中主管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机关处于瘫痪状态,许多基层单位的相应机构被解散;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被破坏、被抢占;许多从事这项工作的干部和积极分子受到迫害。据统计,1978年全国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只有728所,收养人员5.74万人,与1964年相比,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下降了52%,收养人员数量下降了60%。[3]
这期间,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并没有完全停滞。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探索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到1976年,农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合率已达到90%以上,在农村基本上能做到“小病不出队,中病不出社,大病不出县”,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的看病问题。农村合作医疗模式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
但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由于受到“文革”的冲击,各种保险设施、管理机构被取消,基金制度被废除,职工正常的退休、退职工作被迫停止,社会保险的组织基础和财政基础被破坏殆尽,整个保险工作陷入瘫痪,出现停滞甚至倒退的情况。
(四)社会保障制度重建时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带来的动乱,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在1978年到1985年这7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各项社会保障工作陆续展开。
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的第48条、49条、50条分别对劳动者的福利,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革命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的生活保障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国家重设民政部门,恢复其职能。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恢复重建退休制度。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特殊的养老制度——离休制度。1980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开始依照通知的相关规定对由于“文革”中断的企业社会保险工作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恢复。在社会福利、优抚和救济方面,1984年3月,以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举办残疾人福利事业为己任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北京成立。1984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扶贫工作列入了国家的最高议事日程。
这一时期所做的工作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恢复正常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文革”时期造成的某些后果进行挽救性的修补。
(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期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探索发展,原有的强调由国家和单位“一管到底”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的形势下显得僵化,国家开启了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1986年,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制度,拉开了社会保险改革的序幕。改革一直持续至今,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
1.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阶段
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阐述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变目标。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享有的社会保险项目作出了规定、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8年以来,我国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三条保障线制度,保障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城镇困难家庭的生活。
2.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深化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开始进入城乡统筹发展和制度创新完善的新阶段。
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严重失衡,在制度设计中长期忽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开始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2007年,国家开始在全国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2009年中央出台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回归公益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体现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改革。
这一时期,国家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逐步建立起了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住房保障以及慈善事业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社会保障基金供给不足、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缓慢、转制成本等问题也亟待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
3. 我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程(历史)
改革以来,我国过去在计划体制下建立的以集体保障为主体,家庭保障和国家救
济为补充的农村劳动者保障体系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基本解体,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
合我国国情的,由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必
要的生活水平时,根据立法享受的,由社会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以解决占全国人口80%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问题,免除他们生产经营的后顾之忧,维护
社会安定,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为我国现代化
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强大的动力。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呼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在农村普遍实行,集生产功能和消费功能于一体的农民家庭替代了原来统一组织
农业生产和统一分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而成为农业生产经营
的基本单位。过去实行的以集体保障为主体,国家和家庭保障为补充的农村劳动者保
障体系随之解体,农村劳动者保障基本上由农民家庭承担。实践证明,它存在着自身
难以克服的弊端。
1.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日趋频繁,他们的生、老、病、死、
伤、残等风险明显增加。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较为落后,集体经济脆弱,大部分劳动者
得不到集体帮助,农民家庭经济基础又极为薄弱,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578元
,单个家庭保险能力有限,一旦风险发生,个人和家庭难以抵御。
2.劳动者保障由农民家庭承担,将进一步强化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极
不利于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与生育水平及出生性别比的降低。过去那种由生产队统一
组织和调配劳动力,老年人可以由生产队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轻活,给予一定的养老
报酬并直接分配到老年人手里的养老方式已经消失,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已转为家庭
成员提供。不难想象,需要依靠子女养老的农民是很难接受低生育率的。即使在政府
强有力的干预下勉强接受了,也很难长期保持。况且,仅靠政府强力控制极易引发党
群、干群矛盾,绝非长治久安之计。从国际经验来看,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国家
的绝大多数农村老人由于得不到任何保障,他们把孩子当作自己老年时经济和生活保
障的重要来源,因而出现高生育率的现象。如果向人们提供养老保障,就可使生育率
降下来,这已被墨西哥的实践所验证。由此可见,解决我国生育率偏高的途径不在于
收紧政策,而在于综合治理。而综合治理的关键之一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
破除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从而转变农民的生育观念。
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动,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正在退化。就
一个社会而言,每一代人都是有能力为自己养老的,代际之间的再分配不可能无限制
地进行下去,它必然要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结构变动力量的抵制和社会经济等外部因素
的制约。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
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
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
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个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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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从世界范围来讲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将社会保障定义为:“一个社会对那些遇到了已经由法律做出定义的困难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失业的人提供的收入补助。”《新大不列颠网络全书》对社会保障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是对病残、失业、作物失收、丧偶、妊娠、抚养子女或退休的人提供现金待遇。”国际劳工局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是:“社会保障即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以防止他们由于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老年及死亡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经济和社会困窘,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医疗照顾以及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的补贴(1984)。——孟醒:《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第6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在中国,一些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也给社会保障下了不同的定义。陈良瑾教授在《社会保障教程》中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陈良谨:《社会保障教程》,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
葛寿昌教授在《社会保障经济学》中认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葛寿昌:《社会保障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郑秉文在《社会保障分析导论》中认为“社会保障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基础相适应,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3页
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应该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保障等社会措施的总称”。——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版,第11页
5. 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将社会保障定义为:“一个社会对那些遇到了已经由法律做出定义的困难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失业的人提供的收入补助。”《新大不列颠网络全书》对社会保障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是对病残、失业、作物失收、丧偶、妊娠、抚养子女或退休的人提供现金待遇。”国际劳工局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是:“社会保障即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以防止他们由于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老年及死亡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大大降低而遭受经济和社会困窘,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医疗照顾以及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的补贴(1984)。——孟醒:《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第6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在中国,一些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也给社会保障下了不同的定义。陈良瑾教授在《社会保障教程》中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陈良谨:《社会保障教程》,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
葛寿昌教授在《社会保障经济学》中认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葛寿昌:《社会保障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郑秉文在《社会保障分析导论》中认为“社会保障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基础相适应,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3页
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应该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保障等社会措施的总称”。——郑功成:《社会保障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9月版,第11页
6. 社会保险的发展过程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
框架:1、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2、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 3、中国大陆社会会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4、小组成员看法及启示
一、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第一阶段:创建与调整阶段 第二阶段:停滞阶段 第三阶段:恢复与发展阶段
创建与调整阶段:
时间;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6年 内容:两项主体,三项补充
两项主体:
1、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
三项补充:
1、农村社队集体保障2、社会救济3、对革命军人的优待和抚恤
停滞阶段:
时间:1966—1978年
内容:
1、各级组织、机关被撤销2、各项制度被否定和废止,社会工作无法可依
3、社保变成企保
恢复与发展阶段
时间:1978年至今
内容;
开始恢复国家--单位保障制(是指计划经济年代,建立在“单位体制”上的“低工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职工作为单位人,生老病死全部费用都由财政和企业负担,个人基本上不用交纳任何费用。)
正式进入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时期,完成了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使命。
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国家---单位保障制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并存
二、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现阶段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二元经济结构表现为城乡对立,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与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的对立。实施这一既定目标的前提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模式
城镇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行为主体,个人是基础,单位负有缴费责任,社会承担补充和服务保障, 政府规范、组织社会保障。通过建立了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方式,构成了法定的基本保险、企业的补充保险、互助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社会保障社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
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推行过两项社会保障措施 ,即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而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形式根据担任主体的不同,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大部分是由国家和企业支助的,尽量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统一(按照《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保障的原理,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的项目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在制度安排上有较大的差别,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较高的社会保障,而另一部分的社会成员只能享受较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其保障待遇有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在城乡之间,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劳动者一般享有政府提供的比较完整的社会化风险保障服务,而农村就没有这么多的保障,他们缺乏社会化的生育保障、就业保障、职业伤害保障、住房保障等。这几年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很低,社会养老险实际覆盖率和保障待遇也很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障的待遇差别也很大。养老保障方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一般是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两倍以上而在广大的农村,其保障水平和支持力度差距更是大。)
这个稍作精简就很好!
2、覆盖范围小(社会保险权是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覆盖全体公民的,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排他性。虽然说五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全面,可以说是“应保尽保,”但是仍有一大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尚未实现。从全国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对象主要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三者缴费。但是仍有一部分的人参保率很低,他们是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的人、外地农民工。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合理,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适应国有企业的,二是,政府认识不到位,社会保险执法不够。)
3、资金管理隐患大(近年来,随着资金管理的不断加强,行政方面的风险有所降低,但是社会保险基金仍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我国的社保基金缺乏一个明确的投资运营管理主体。在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省市的社保基金是县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基本只是存在银行。我国的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渠道单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保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存在贬值的可能,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都是用的混合管理模式,个人账户很大程度上被弥补于统筹账户在发养老金时的不足,且和统筹账户一并存入银行,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基金作用。这种模式必然会影响养老保险金的投资运营效率,也会导致养老保险金的头筹层次难以提高。)
4、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弱)
5、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
对策
1、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将应该覆盖的保险对象全部覆盖。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社会保险的扩大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将已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人群纳入,即现在制度内的城镇职工;第二步是将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群纳入,包括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即将农转非的居民、乡镇企业及各类收入比较稳定的中小企业职工;第三步是将从事种植业的农民纳入。而且应该是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同时,应该尽早的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我国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职工医保、城局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组成,即“三险一助”,新农合与城居医保制度的性质完全不同,因此应该根据城市化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趋势,按照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积极推进两项制度的整合,逐步实现社保制度的统一性。)
3、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机制(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方面要继续扩大社保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另一方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余,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
4、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应尽快加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健全社会保障基本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社保基金的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及时和足额到位,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强有力的措施为保障。当前,在社保费的征收中时常出现协商缴费、拖延缴费、拒缴社保费的现象就是由于社保法律不够健全。结局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实施税费改革,尽快的健全社会保险的法制建设。同时,积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实现现代化管理。)
小组看法及启示
1、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减震”与“稳定”功能
2、重视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
3、“社会保障制度”也要贯彻公平正义
4、“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建立联动机制
1、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减震”与“稳定”功能
目前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立法缺失、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覆盖范围有限、统筹层次偏低、资金的筹措及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扣完善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加快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发展社区化的社会保障服务等。可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作用。
2、重视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
重点考虑弱势群体,要用公平的理念来推进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张起码在城乡的贫困人口的救济制度应该是统一。
3、“社会保障制度”也要贯彻公平正义
保障公平正义,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是处理好分配领域中的关系和矛盾。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注意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发展慈善事业。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4、“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建立联动机制
商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推进,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亟待转型,政府有必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与创新
7. 日本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
日本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基础,就是为了让人民都能温饱,然后将医疗产业发展到最高
8. 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历程
(1)到2020年,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保障制度。通过强力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内障制度、医疗保容障制度与养老保障制度,即让全体人民享有起码的社会保障,能够免除生存危机、疾病忧患和从制度上解除养老后顾之忧。因此,这一阶段搭建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平台,维护的是底线公平。(2)到2030年,实现社会保障全面定型及稳定发展。以覆盖城乡的基本保障制度为基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定型、稳定发展,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并在规范、有序的条件下实现良性运行。(3)到2050年,完成社会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向生活质量型转变。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任务将不再是项目扩张,而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提升保障水平、建设发达的公共服务体系,向生活质量型保障转化。
9. 阐述一下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简史。(200字)
回顾中国社会保障事业50多年发展历史,可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总结为3个阶段: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可以算作第一个阶段,其特点是以国有单位为核心的单位保障;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城市为中心的改革开放以来可以算作第二个阶段,其特点是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以职业人群为重点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党的十七大为标志,进入新的阶段,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划分三个阶段,是使所有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同志都有一种认识上的自觉:我们今天和明天从事的工作,不是过去工作的简单 “复制”,而是站在新起点、面对新目标,去干一番造福全民的大事业。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诞生已有120多年历史,目前世界上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制度。虽说五色杂陈,但有一条共同规律,就是各国都依据本国国情——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社会政治制度、历史文化背景等来选择和调整社会保障的模式和政策架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张德江副总理在谈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时也提出中国特色的概念,这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我们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要从中国国情特点出发,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我认为,就社会保障体系而论,有5条称得上是中国特色:
其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多少对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影响巨大。回顾历史,俾斯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1883年,贝弗里奇写 《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报告的1942年,德国、英国的人口都仅超过千万;即使美国1935年颁布 《社会保障法》时,人口也不过上亿。而我国要建立覆盖城乡10多亿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口量级是别人的10倍、百倍。人口众多这一国情特点,决定了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应当把保障公平作为本质要求和首要原则。如果把各国比作在道路上高速行进的车辆,那么别国是轻型跑车,至多是载重3吨的小卡车,而我国是载重13吨的重型货车。面对各种陡坡、急弯、颠簸路况,如果没有更强的平衡、稳定机能,我们这辆车非跑散架了不可。所以,我们不能选择缺少互济功能的完全个人账户式的制度模式,而要坚持把公平排在首位,通过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防止和消除现代化进程中的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架构中需要有普惠式的制度安排,但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特点,又决定了普惠制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主体的制度。试想,如果我们选择 “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制度,13亿人找政府、等政府,不但我国财力不堪重负,而且将造成民族创造力和竞争力的消退。所以,中国应当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核心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防止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和社会的过度依赖。结论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这个公平,既包括在宏观层面使全体人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也包括微观层面实现权利义务对等的规则公平;这个效率,既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在宏观层面有利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也包括在具体政策设计上引导和鼓励劳动者多劳多得多缴费、早缴费、连续缴费和长期缴费。
其二,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这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从低水平起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水平;而绝不能脱离实际,开 “空头支票”,吊高胃口。同时,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决定了我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要把弥补制度缺失作为优先目标,先解决 “从无到有”的问题,再循序解决 “由低到高”的问题。从一个完整的国民保障体系的角度观察,我国目前最大的制度缺失,一是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这两个问题,都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密切相关,而且日益突出。到202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60%以上,进城的基本是农村精壮劳动力,留乡的多是老弱妇孺。如果现在不对农民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障作出恰当的制度安排,届时社会分化将十分严重,也难以真正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结论是:过去20多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以城市为中心,围绕企业改革的目标推进;按照党的十七大 “覆盖城乡”的要求,新时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把 “涉农”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优先目标,同时加快扩大已有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从低水平起步,搭建起比较完整的体系构架。
其三,地域广阔,差异巨大。有人说中国 “沿海城市像欧洲,内地农村像非洲”,形容差别之大。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巨大的差别,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两个取向:一是要促进制度的总体性和统一性,努力缩小而不是扩大差别,对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考虑、整体设计、统一管理,防止制度设计的 “碎片化”而加大运行中的摩擦;视各保障项目的特点提高统筹层次,实现更大范围的统一政策和社会互济;对不同群体间有差异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要精心留好 “接口”。二是要适应我国现阶段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性,在统一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下,充分考虑和体现这种差异,给地方一定的弹性空间;对超出基本保障水平的更高需求,以政策优惠鼓励建立补充性保险,发展商业保险;在农村,还要继续发挥家庭和土地保障的作用。结论是: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整体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形成可衔接、可转移、可累计的政策和管理平台,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四,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已进入老龄化,在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上各有难题。而我国特色在于,特定时期的人口生育政策造成老龄化来得早——西方国家都是完成工业化之后进入老龄化,而我国是 “未富先老”;来得快——西方国家老龄化率从5%上升为10%,普遍用了40多年时间,而我国只用了18年;持续长——由于人口基数特大,预测我国在本世纪30年代进入老龄化高峰后,要有40年左右的高位保持期。这一特点,要求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要有更强的忧患意识和更长远的战略眼光,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进各个群体现实利益的同时,还要为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预做政策和资金准备。结论是:其一,加快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完善投资政策,实现保值增值;其二,建立健全社会化、市场化的老年人管理服务体系,并使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更适应于老龄社会的需求;其三,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迟早要提上日程,但要综合考虑就业因素。
其五,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我国有长达5000年的文明史,有2000多年基本由中央政府统一治理的社会政治史。这一极具特色的历史文化背景,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特别是现阶段,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必须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动立法,增加财政投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那种把社会保障全面推向市场的主张并不适合中国国情。同时要发扬中华民族悠久的尊老爱幼、扶危济困和集体主义的精神文化传统,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支持志愿者公益行动,鼓励社区群体和邻里互助,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提倡家庭和睦等,在政府主导下,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构建社会保障的大厦。
以上这些特色,决定着我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出发点、战略选择和基本原则,准确认识和把握好上述特点,才能形成认识和行动上的自觉,设计、建设、管理、实施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实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10. 社会保险的历史发展史怎样的
社会保障在历史上有两个里程碑:
第一是德国俾斯麦时期首创社会保障制度。19世纪后期,各国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社会矛盾逐渐激化,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开始要求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并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和状态,防止社会革命的爆发。在俾斯麦的支持下,德国推出了三项社会保险。其中,1889年推出的《老年保险计划》规定,保险计划由国家强制实施。这种以社会保险制度换取工人阶级的合作的方式,很快在全世界流行起来。
第二是1935年美国建立全面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经济危机层出不穷,失业人口增加,社会矛盾逐渐激化。在此情况下,美国开始考虑加大社会保障力度。1932年首次提出了事业保险金法案,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的基础,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奠定了老年人、失业人口、儿童和残疾人的保障,这对二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全球化产生了很大影响。
1951年2月,我国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