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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2-09 00:01:57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历程

20年前的一次重要会议

20年前,正值烟花三月的时候,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经济学院的领导和专家学者,24个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领导与专家,齐集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以历史文化名城的经济社会发展为专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研讨。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许多专家学者和领导都作了非常重要的发言。

会议进行了5天,来自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154位代表,百家争鸣各抒己见,一致认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不能脱离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结合得好可使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两全其美,反之则会相互对立,两败俱伤。

这次会上还有许多专家和代表很好的发言和意见。文化部文物局的代表郭旃(时任文物处副处长)在会上也做了《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的几点意见》发言,着重提出:“要牢固确立文物必保和保护文物古迹同发展经济相统一的观点……把完善地保护优秀的文化遗产,实现城市生产、生活的现代化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发展的目标。”确立了这个观点,历史文化名城就会在良性循环中健康地发展。那么,怎样把文物保护和发展经济统一起来呢?郭旃说:“ 要把文物古迹保护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摸清各项资源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出全面、科学的总体规划来,合理地管理、开发和利用各项文物资源。对任何一个事物,如果没有宏观的认识,不能全面地分析与这一事物有关的纵、横各个方面,就不能有高水平的指导,也就不利于有效地把握这一事物的进程。目前把文物古迹保护作为名城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内容来讨论,并从规划的角度,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论证保护文物古迹的重要性和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提出实施的设想,这一切无疑都是很好的。这将可以逐步消除名城保护工作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事论事、四处救火的被动现象。可以相信,有了文物必保的意识,把文物保护事业合理地纳入名城的总体规划,就不难走出一条协调发展的道路。”

郭旃在发言中还提出了“如何在历史文化的发展中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和发展名城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而又长期的支持”的意见,现在看来仍然是很重要的。

这次会议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等等,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未能继续关心、指导、支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发展工作,特别是未能把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历史名城的保护与建设统一协调起来,是一件很大的憾事。比如大的经济项目的安排、房地产的开发,甚至工农业、三产的规划布局等等都掌握在经济社会发展部门的手里,如果他们继续关心历史名城的保护,对此予以合理的安排,城建和文化文物部门花费天大的气力也难办到的一些事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了。如果形成了对立,事情就难解决了。20多年来,我们常说“累战累败”的事情太多了,造成文物的极大损失。

真正贯彻“两重两利”方针

关于“两重两利”方针的认识,我曾经在一篇《有中国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理论与实践科学》的文章中回顾了建国以来的经过和实例,认为:“保证重点,分等分级、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是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的重要经验。世界上的事物总是千差万别的,完全一样的很少,或是根本找不到这是客观的存在。对待不一样的事物,处理的方法也不同。根据这一客观的存在,40多年来,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解决文物建筑保护与各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矛盾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要真正贯彻“两重两利”方针,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客观地权衡文物保护和新建设两者之间的轻重,合理地解决。有下列几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当某一古建筑和文物古迹十分重要而又不能搬动,如果与新的建设发生矛盾时,这一新的建设就要为保护重要文物古迹让路。如果某一新的建设工作十分重要而又必须在这一古建筑或文物古迹的位置上进行时,这一文物古迹就要为新建工程让路。如果这一文物古迹的价值不是很大,即在做详细的测绘、记录之后,予以拆除,把记录资料留作研究参考。如果这一文物古迹价值重大,即把它迁移他处重建保护。如果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价值重大,又不能搬迁他处,新建工程也必须在古建筑所在位置进行时,就要采取工程技术上的措施把文物古迹在原地保护起来。

文物、古建筑、古城镇 保护史上的三个里程碑

城市更是人类文明集中的焦点,因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但是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逐步在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中明确和深化的。回顾一下我国文物、古建筑、古城镇保护的历程,大约可分为三个阶段,也可以说是三个里程碑。

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首次把古建筑列入了文物保护的范畴。中国的文物保护有着上千年的悠久历史,从前把文物称之为古董、骨董,指的是金石、陶瓷、书画、简牍、印章、雕塑、玉器、琴书等等,而古建筑则为工匠之作,不能进入文物的行列,因此也就不去加以保护了。19世纪末期和上世纪初期,我国一些开明人士、进步学者们认为中国的古建筑和其他文化遗产一样,同样是“国粹”,应该由中国人自己来进行调查研究,整理出版,发扬光大。于是,由朱启钤等人发起成立了中国营造学社,并相继由梁思成、林徽因、刘敦桢等主持。

建国前中共中央派人请梁思成等编制发到解放军中的《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要求在解放全国各地时,注意保护文物建筑。在这些项目中,就把当时的北平作为一个完整古城来保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把古城、古镇作为文物来全面加以保护,未能受到重视,以致引起了对大量古城风貌和文物古迹的破坏。绝大多数的城墙、城楼和街市公共建筑,如城楼、钟鼓楼、牌楼等等被拆除。而后由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管理总局提出了报告和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经国务院审定后公布了。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不仅使古建筑文物的保护能更好地纳入城市建设的范围,而且扩大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界限,可以更好地考虑周围环境和彼此之间的联系,组成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这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是一次重大的发展,可以说是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的第二个里程碑。

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的第三次发展,就是这次以经济学界为主所倡导的,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进行的讨论。这对历史文化名城(包括文物古建筑、文化传统)的保护、规划、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虽然很多,有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交通的、游乐的(如承德避暑山庄)等等,但是其中由于经济发展而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为数甚多。在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无一是离开了经济基础而发展的。今天的首都北京,虽然性质是政治和文化中心,但同时也十分重视经济的开发。杭州、桂林、遵义、延安、西安、洛阳、昆明、成都等等,虽然它们作为形成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有所不同,现在所赋予的城市性质也不完全一样,但它们都同样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存在。

正因为历史文化名城还在使用着、发展着,那么它的经济和社会也必然同时在不断地运动和变化着。社会在前进,经济在发展,居民的生活要改善,这是不能阻止的历史潮流。我们的文物保护和城市规划工作者,过去主要是从“体形环境”方面去考虑的,如文物本身的保护维修、城市传统格局、城市建筑风貌等等很少也很难从经济方面去考虑,因为分工不同,各有侧重。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确是历史文化名城存在和发展的生命线,没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也就不能继续存在和发展了。

历史文化名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支柱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又以《历史文化名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支柱》为题,再次重点阐述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经济基础及其发展的意见,对协调保护与建设矛盾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矛盾提出了如下建议:在传统的经济基础及其发展方面,经济是基础,这是人所共知的。我们考察了一下,所有历史文化名城的产生、成长、发展,大多数是在经济发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腰缠十万贯,骑鹤上扬州”,说明了扬州当年的经济繁荣。西安、洛阳、南京、开封,这几座古都,当时经济繁荣的情况历史上记载很多。就是今天我们的首都北京,虽然也曾经做过辽、金、元、明、清几代王朝的首都,但是考察其产生和发展,正是由于她南临大海、西依太行、东接运河、北通草原,是在通向蒙古高原和东北地区的交通枢纽的地位和商品生产、经济贸易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就是一些本来为政治、军事需要建立的城市、为了维持其城市的供应,也要发展经济。如像长城沿线的军事重镇,本为屯兵驻防的需要,为了军需供应,发展了屯田和移民实边,很快充实了经济基础。例如西汉时期的张掖、武威、酒泉、敦煌河西四郡,2000多年一直是经济的中心,例子很多不能一一举出。因此,历史文化名城必须要发展经济。

历史文化名城的经济优势,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原有的经济基础,二是历史文化传统。原有的经济基础除了一般的交通运输、商业贸易、金融企业、工农业生产之外,我想应抓住土特名产这个环节。如像宜宾就应该抓着五粮液酒的生产,现在国内外的需求量都很大,供不应求,经济效益也大,但我想要提起注意的是质量很要紧,如果质量败下来就很危险了,还应挖掘传统技术,改良提高。又如景德镇,陶瓷生产这一优势一定要抓住。有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特产还要挖掘,如徐州市从已失传多年酒的传统产品中,发掘出了“沛公酒”,增加了生产,丰富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容。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老字号、老店面、老产品,有的已经失传或停业了的,也应挖掘恢复,不仅可以增加生产也可为历史文化名城丰富内容。

发展旅游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一个重要经济项目。历史文化名城一般都具有这一优势。据了解,国外的旅游者,凡来中国旅游的主要是看中华的古老文明、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因此,首先必须要保护和修整好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不仅要发挥民族文化艺术传统的优势,还要注意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宣传介绍、导游讲解。旅游服务设施是很关键的一环,旅馆、饭店、影剧院、音乐厅、通讯以及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均很重要。在旅游收入上,旅游产品是一个很重要的成分,必须加以重视。旅游产品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这里面有很多的学问,要很好地研究。

20年来的经验证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没有得到经济社会发展部门、科技、旅游等部门的足够重视,损失之大难以估计。为此,建议国家发改委、旅游、环保、科教等部门都直接参加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来,在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时候,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同时考虑。经济学、社会学、科学技术、旅游等等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也直接参加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中来。

⑵ 2015年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

一 2014年开始,已经着手清理各类委员会,而且特别清理打着国家旗号的
二 历史文化名版城权规划学术委员会,目前只有中国住建部,也就是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有,但是具体名称是 城市规划学术委员会
三 因此楼主,如果是官方的话,是没有这个委员会

⑶ 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再说具体点就是版:指在历史,政治、权军事、经济、科学和文化艺术等一某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并积淀和保存了众多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城市。
世界文化遗产 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明确了文化遗产的定义: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洞窟以及联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

⑷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公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土地、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⑸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第六条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抄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名城保护工作。

⑹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第十二条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保护区划定后十二个月内,制定具体保护办法,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⑺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与保护区的传版统风貌或民族地方权特色相协调,以及符合名城保护的其他要求。
前款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知名城保护委员会。

⑻ 阮仪三的介绍

阮仪三,1934年11月出生,苏州人。1956年考入同济大学,1961年毕业版留校。现任建设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权城研究中心主任,同济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努力促成平遥、周庄、丽江等众多古城古镇的保护,因而享有“古城卫士”、“古城保护神”等美誉。曾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保护委员会颁发的2003年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杰出成就奖。主要著作有《护城纪实》《护城踪录》《江南古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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