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制定唐律时,唐初统治者充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立法技术臻于成熟、完善。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B. 结合史实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l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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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目录
唐律一词的由来:
唐律包括哪些:
唐律的介绍
编辑本段唐律一词的由来: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编辑本段唐律包括哪些:
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永徽时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编辑本段唐律的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某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
C. 简述唐律的特点与影响和历史地位
一、 唐律的特点: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有以下特点:
第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善的体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科条简要,宽简适中表现在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沿隋制,实行精减、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综观唐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第二:礼刑并用,礼法合一。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
第三:宽仁慎刑。史书记载,唐太宗李世民“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唐初,统治者亲眼看到隋朝实行严刑峻罚,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局面。他们以此为鉴,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者九十二条,降流为徒者七十一条。其它削去烦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综观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惟有唐律规定者最轻。主要表现在:(1)唐律规定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分二十等。死刑处决方法只用绞、斩。(2)基本上一罪一刑。唐以前或以后,有时一罪二刑、三刑。(3)刑罚加减方面以从轻为原则。例如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4)加役流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这是唐太宗时创设的。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到流放地后,在那里加役一年,而加役流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总之,一部唐律都贯穿着轻刑原则。
慎刑,是指对犯罪者处刑时,取慎重态度。唐太宗曾对他的臣下说:对待一般犯罪“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对于死刑,因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前要反复审核,反复向皇帝奏报,在京师的“二日中五复奏”,各州则“三复奏”,表示慎刑的态度。史载由于实际此制,而使“全活者甚众”。在一定程度上自能减少冤狱。
二、唐律在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
唐律,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换言之,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诚如孙氏所言。
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唐律设有“化外人”文条,调整外国人居唐期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在学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亚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两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侣学生,来到中国留学,把中国的文化,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差不多和盘地输运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学者桑藏所说:“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将唐律中的“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将“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刑罚制度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计里数,而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等。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入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朝鲜古代律典,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因此,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保存至今的瑰宝,应该是非常恰当的。
D. 《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
《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在宣布对“谋反大逆”之人“除恶务本”时是那样的凶狠残忍;它在维护尊卑、贵贱、长幼之别时是那样的严峻周密;它在贯彻“刑不上大夫”原则时是那样的曲尽其微;它在声称“奴婢贱隶,律比畜产”时是那样的直言不讳。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筑着全部封建法律理论体系;它把锋芒毫不掩饰地指向破坏封建经济基础和封建统治秩序的言论和行为。
《唐律疏议》(自然涵盖《唐律》),集中国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国法制史上承前启后,影响深远。正因为它总结了以往各代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成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历代“承用不废”,同时又成为五代、宋、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清代大学者纪晓岚认为:“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宫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纪晓岚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的这一评说切实而又中肯,绝无徇情溢美之意。《唐律疏议》(含《唐律》)对唐后各代封建法律影响深远,直到清末编制《新刑律》,在原有封建主义法律中,溶入资本主义法律的因素,上千年来以《唐律》为依据的立法传统方被打破。
《唐律疏议》集权威法典、官员法律教材、司法考核大纲、人事任免规章于一体,充分展现了唐代高超的封建立法水准,体现了中华法律制度的强大生命力与中华民族的聪明才智。正如日本学者泷川政次郎强调的那样:“唐律在东亚法制史上所占的地位与罗马法在西洋法制史上所占的地位相似。” 可以说,《唐律疏议》对世界法制的发展、尤其是亚洲地区各国的法制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E. 试述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简洁点的!急用,谢啦~~
唐律的特点:(1)以复刑为主,制诸法合体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影响: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
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律制度发
展的历史上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F. 中国法制史·为什么说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完善的典范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五刑、十恶、八议、刑法适用原则等),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溶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宋朝法制也“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代“参照唐宋之制”,修订《至元新格》;明初制律主张“宜尊唐旧”,明太祖曾令臣下“日进二十条(唐律)”逐一讲解,作为修订明律的重要参考;在“详译明律”基础上制定的大清律,“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与此可知。
唐朝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四方,使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
唐律对国内外封建礼法的广泛影响,不仅表明其特有的典型价值,而且证明它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
G. 论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的特点有:
1、礼法合一。 唐朝继承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 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科条简要、 宽简适中。唐朝在前代律典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为12篇,502条,从而改变了秦汉以来律令繁杂的局面。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结构严谨、立法技术相当完善。 唐律概念明确,用语比较确切,逻辑严谨,立法水平堪称楷模。唐律不愧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承袭了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日本《大宝律令》、越南的 《刑书》和朝鲜的《高丽律》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
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发展。
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永徽律疏》所继受。
《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其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着影响。
H. 唐朝法制的特点和历史影响
一是“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强调论理道德是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此,“德本刑用”思想成为当时立法的重要依据。
二是立法要求宽简、稳定、统一。唐朝建立时就确定了宽简的立法思想,贞观年间 根据这一思想删简了旧律,作了不少改重为轻的规定,并保持了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三是严格守法与执法。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唐朝严格了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使得内外官吏“多自清谨”,守法、执法情况较好,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唐律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l)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载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I. 唐律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有以下特点:
第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善的体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科条简要,宽简适中表现在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沿隋制,实行精减、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综观唐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第二:礼刑并用,礼法合一。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
第三:宽仁慎刑。史书记载,唐太宗李世民“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唐初,统治者亲眼看到隋朝实行严刑峻罚,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局面。他们以此为鉴,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在贞观年间修订旧律时,降死刑为流刑者九十二条,降流为徒者七十一条。其它削去烦苛,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综观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惟有唐律规定者最轻。主要表现在:(1)唐律规定法定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分二十等。死刑处决方法只用绞、斩。(2)基本上一罪一刑。唐以前或以后,有时一罪二刑、三刑。(3)刑罚加减方面以从轻为原则。例如加刑一般不加至死,如加至死,也只是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4)加役流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这是唐太宗时创设的。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到流放地后,在那里加役一年,而加役流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总之,一部唐律都贯穿着轻刑原则。
慎刑,是指对犯罪者处刑时,取慎重态度。唐太宗曾对他的臣下说:对待一般犯罪“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对于死刑,因为“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故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前要反复审核,反复向皇帝奏报,在京师的“二日中五复奏”,各州则“三复奏”,表示慎刑的态度。史载由于实际此制,而使“全活者甚众”。在一定程度上自能减少冤狱。
唐律在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
唐律,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换言之,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诚如孙氏所言。
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唐律设有“化外人”文条,调整外国人居唐期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在学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亚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两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侣学生,来到中国留学,把中国的文化,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差不多和盘地输运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学者桑藏所说:“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将唐律中的“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将“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刑罚制度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计里数,而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等。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入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朝鲜古代律典,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因此,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保存至今的瑰宝,应该是非常恰当的。
J.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主观题
名词解释
1、 非公室告:指涉及家庭内部关系的诉讼
2、 公室告:对于直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由官吏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3、 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4、 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5、 圆审: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
6、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7、 准五服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8、 秋冬行刑:秋冬两个季节,统治者要顺应阴气肃杀万物的规律,决狱行刑,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审判必须在秋后,死刑的执行要在冬季。
9、 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10、 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纳彩、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义绝:指夫妻一方杀害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
简答题
1、 简述《法经》的特点与地位
答:特点: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从法典结构看,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从法律内容看,《法经》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地位:《法经》作为一个开创法制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2、 简述夏朝关于“昏、墨、贼”三罪的规定
答: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要处以死刑
3、 简述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
答: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4、 简述“八议”制度
答: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根据“八议”制度,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其结果一般都能得到宽宥处理
5、 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答:西汉董仲舒等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以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6、 简述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答:一、儒家思想是唐律的灵魂 二、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三、唐律对周边国家和后世立法的影响
7、 简述唐律的完备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第一,调整对象全面完备,对封建的社会关系实行全面的调整,更切合统治阶级利益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实际需要;第二,法律体系的完备。根据调整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形成相当稳定的法律体系;第三,立法技术的高度完备
8、 简述唐律中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答:第一类: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侵犯时,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准。第二类“不同国别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相互侵犯时,适用中国法律。
9、 简述汉代的“七出”“三不去”
答: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0、 简述唐律中“十恶重罪”的内容,简要评析
答: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以上十种犯罪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是十恶的核心内容。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不道)、第三类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意义在于维护了封建政权和社会伦常关系的稳定。
11、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点
答:1、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2、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迹3、以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4、注意调查吸收流行于各地的习惯
12、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主要内容点
答: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2、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3、采取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4、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13、简述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答:1、“更定刑名” 2、“酌减死罪”3、“死刑惟一”,(仅用绞刑一种,只有罪大恶极仍用斩刑)4、“删除比附”5、“惩治教育”
客观题
1、 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是“行天之罚”
2、 夏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礼和刑,夏商两代得君王命令,主要包括军法命令性质的誓、政治文告性质的诰及训令臣民的训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渊源
3、 相的地位最高,是仅次于商王的行政首脑
4、 商代的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
5、 商代还制定了职务犯罪的规定,“官刑”
6、 夏商两代的监狱叫圜土
7、 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敬德保民”“明德慎罚”
8、 所谓“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9、 《礼记》上,明确谈到了适用三赦之法的具体年龄:“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10、 惟眚:过失犯罪
11、 非眚:故意犯罪
12、 惟终:惯犯
13、 非终:偶犯
14、 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长券即质,短券即剂。
15、 西周的婚姻制度,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16、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子拥有优先继承权和绝对支配权
17、西周司法机关的设置:大司寇(最高司法官)、小司寇、士师
18、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19、西周专门设置有司圜一职,管理监狱
20、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中的法律思想:一“事断于法”“刑无等级”二、“行刑重轻”“以刑去刑”三、“为法”“行法”“明白易知”
21、子产(郑国)铸刑鼎 邓析“竹刑”
22、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世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
23、商鞅变法,在篇名上改“法”为“律”
24、秦朝法律中。以古非今罪:以三代之事,抨击当朝朝政罪。秦律称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诬告反坐”:一般以所诬之罪处罚诬告之人。
25、秦律中的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P64
26、秦朝法律司法机关,司法官:廷尉
27、汉代考课官吏主要采取“上计”的方式,即自下而上,逐级进行考察
28、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中的“左官罪”:私自任命官吏及接受任命的官吏,都要严厉处罚
29、汉代的经济立法(赋税):田租、算赋、口赋、关税
30、三国时期新五刑:死刑,劳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31、三国时期刑法体系的重大变革:一是逐渐废止肉刑制度、二是不断缩小族刑连坐范围 三是初步形成新五刑制度。隋朝制定《开皇律》,对北周五刑制度进行系统整理,正式确定为笞杖徒流死等五刑制度,一直沿用
32、“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33、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和折当劳役刑的制度,南朝陈律规定的“官当”制度更为系统
34、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
35、《开皇律》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36、《永徽疏律》后人又称《唐律疏议》
37、六典: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38、唐代的借贷方式分为:出举(有利息)和负债(无利息)
39、唐代离婚有强制和协议两种,强制分为官府强制(义绝)和丈夫强制(出七)。协议离婚又称和离
40、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第一:十恶重惩原则 第二,是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第三,其他刑罚原则(累犯加重原则)
41、六杀: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去杀
42、六脏: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
43、唐朝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44、唐代诉讼:一是举劾(由监察机关、各级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二是告诉(当事人自己向官府提起诉讼)
45、直诉方式:拦截皇帝的车驾、击登闻鼓鸣冤、上表申诉陈情
46、审判回避制度:换推
47、慎杀: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
48、出罪:即重罪轻判或有罪不判 入罪:是轻罪重判或无罪判作有罪
49、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第一顺序:儿子,未嫁女,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多分聘财,未嫁女分男子聘财一半;第二顺序:孙、守寡妻妾,若儿子死亡,孙子可以代位继承
50:户绝资产的继承P181
51、宋代新刑法:1、折杖法2、刺配刑3、死刑(凌迟,先起于五代,法定于辽)
52、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的“差官别推”P189
53、《洗冤集录》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54、元朝把居民分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
55、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宗正府
56、明初的治国立法思想是“重典治国”
57、《大明律》的制定P218
58、朱元璋《大诰》的目的,一个是用“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二是用《大诰》中的严刑峻法,防范和镇压臣民的反抗。其次,《大诰》明确地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
59、《大明律》中增设了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
60、明代增设了新的刑罚,廷杖,处罚大臣
61、三司会审: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大审: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62、厂卫干预司法:P235
63、《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64、清朝选任职官以科举为正途,每三年一考,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65、所谓四格是才、守、政、年
66、清朝三法司仍旧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67、入关以后,刑部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68、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1907年8月27日),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69、《大清会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系统、最完备的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70、《大清民律草案》P284
71、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72、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制定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7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为保证司法公正,《宪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并且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对人民有逮捕、审讯的行为
74、抗日时期重点惩治三种犯罪:严厉惩治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惩治公务人员贪污行为
75、陕甘宁边区的刑罚,主刑死刑、有期徒刑、劳役、附加刑: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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