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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发布时间:2021-02-06 07:02:49

1. 历史文化街区的意义

历史来文化街区重在保护源外观的整体风貌。不但要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还要保存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如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2. 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哪些法律

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专》《保护非物属质文化遗产公约》等。

法规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另有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3.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中规定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条 在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
(五)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调整旧城城市功能和疏解旧城居住人口的政策和措施,降低旧城人口密度,逐步改善旧城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调整旧城路网规划,统筹兼顾交通出行、市政设施、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各项功能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统筹改善旧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交通、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旧城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存建筑是否具有保护价值,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旧城内历史文化街区外重点道路及其两侧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有关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的评估。未经评估,或者未通过评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重点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保护和整治:
(一)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其他建筑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整治。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对景建筑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等保护措施。
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初步确认,经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保护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保护修缮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对维护、修缮义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不具备管理、维护、修缮能力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措施

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政府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要特别关注保护实施中的方法和政策问题,总结前一阶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可以认为,凡是需要保护的地区,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资金,所以也不应该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运作。一些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中制定了好的保护规划,但由开发商来主导建设,为了平衡资金、追求利润,只能是不断修改规划,其结果是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正确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导,按着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保证按规划实施。同时,要注意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愿,保护居民利益,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政府出资为主,居民出资为辅,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整治,渐进改善”,这样才可以做好保护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迁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价卖出,或变成有钱人居住的新社区、或变成高档娱乐休闲地、或变成专供旅游参观的布景道具,这些都不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方向。国外一些城市旧区的成片更新,往往针对的是已衰落的商业区、仓库、码头等,很少有大量迁出原住人口的。从避免社会分隔出发,他们也不赞成“绅士化”的改造。

5. 什么是历史文化街区什么又是构成其主体的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文物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界定是:法定保护的区域,学术上叫“历史地段”。

其构成包括所有要素:
历史风貌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

意义
历史文化街区重在保护外观的整体风貌。不但要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还要保存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如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历史
历史地段保护的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的经济恢复发展,城市中开始了大规模的住宅建设,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盖起新楼房。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改善了建筑,却破坏了历史环境。城镇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人们开始意识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割断历史,而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正是这些历史文化发展的实物例证。所以,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有历史的记忆,保存城镇历史的连续性。

中国正式提出历史街区的保护是在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指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应予以保护,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这是保护历史遗产的重要举措,从此形成了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分层次的保护体系。2008年开始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保护
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政府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要特别关注保护实施中的方法和政策问题,总结前一阶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可以认为,凡是需要保护的地区,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资金,所以也不应该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运作。一些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中制定了好的保护规划,但由开发商来主导建设,为了平衡资金、追求利润,只能是不断修改规划,其结果是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正确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导,按着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保证按规划实施。同时,要注意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愿,保护居民利益,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政府出资为主,居民出资为辅,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整治,渐进改善”,这样才可以做好保护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迁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价卖出,或变成有钱人居住的新社区、或变成高档娱乐休闲地、或变成专供旅游参观的布景道具,这些都不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方向。国外一些城市旧区的成片更新,往往针对的是已衰落的商业区、仓库、码头等,很少有大量迁出原住人口的。从避免社会分隔出发,他们也不赞成“绅士化”的改造。

6. 文化资源保护的范畴是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历史街区保护,历史城区保护吗

历史文化街区在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日益得到学术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比如经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批准,由中国文化报社、中国文物报社联合主办的“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推介活动,自2008年启动至今,已评选出40条历史风貌保护较好且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街区,已入选的40条街区中,有许多街道已成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保护与发展的典范,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然而“历史文化街区”此一概念却系晚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都有待进一步深入开展。
一、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现状
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经济至上等因素,在我国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原本颇具地方特色或文化特色的街区,正在被保护造型无特点、似曾相识的规划和建筑所淹没,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特色危机。如有的历史街区不考虑地方特色,为了追逐现代化的脚步,热衷于高楼、广场的建造。例如,当三峡大坝将要蓄水,我们有幸参观了位于蓄水线下的秭归、巴山等古县城,县城中建于隋朝的青石板路面,各式石雕、砖雕、木雕等具有巴山文化符号特色元素的民居建筑,伤痕累累地披着厚厚历史的尘埃。它们的命运怎样?等待着被江水无情的淹没?有些历史文化街区已经被改造的没有了历史的痕迹,我们看到的只是具有现代特色的广场,周围却全是仅有一丝历史残迹的建筑。这些重复的建筑带给游客的却是乏味感的增加;许多历史街区在进行改造时,没有结合自己的文化和地方特色,进行全方位的考虑、策划,而是盲目拆除大量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传统建筑,讲历史文化街区打造成了完完全全的现代风格,但却割断了街区历史、文化、地方特色的脉络,损伤了街区的生机与活力。这样的做法给街区的保护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二、历史街区保护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是范围广泛的有生命的肌体,是千千万万人民生活的环境。它是一部写满历史的线封书,带人们回到历史的诗情画意,意兴阑珊之中;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历史文化街区也是现实的一笔财富,供子孙后代使用。对于历史街区的保护不仅是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方面,更多的,是对民俗民风,人文环境的要求,以适应人们新的生活状态。另外,对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也是充满了艺术色彩的,当然也有现实因素的影响,比如社会效应和经济问题,这些问题都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到来了一定的困难,因而显得非常复杂,难度很大。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策略
1.传统建筑内部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中,对于古建筑保护的重点集中在外部形式,往往忽略了建筑物内部的构造,尤其是对 一些普通民居的保护。为了达到文化街区整体上的和谐统一,只对建筑外墙面进行保护修缮。实际上,普通民居的内部构造更富有历史气息,通过内部构造,人们仿佛再现了历史时期人们的生活,与深宅大院比较起来,普通民居更富有生活气息。传统建筑内部的保护应当注重空间的分割和人员的安排,避免为了容纳更多的人而使建筑空间支离破碎。
2.民俗风俗的保护
根据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国内很多历史街区为了扩大景点效应,大量的增加以民俗为主题的项目,但是,据相关统计,这样做非但没有达到目的,反而给人滑稽之感。大量的事实表示,伪造的历史文化很难在旅游业中立有一席之地。相反的,民俗风俗却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迁移。如今,已有现代文物保护专家提出古建移植,这样做,不仅能使得古建筑得到更好的保护,也能够让其成为新的历史文化。民俗风俗虽然是抽象的,感性的,但也能够通过特殊的方式移到适合的地区进行新的发展。当然,移植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历史街区的整体氛围,同时也必须考虑到街区的硬件措施,而对于这些活动的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
3.针对性的制定文化旅游方案
每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与发展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能够在岁月洗礼下生存和发展,必有其独特的文化氛围和产业特色。大量的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文化与民俗民风,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的经济复兴,才能使历史文化街区重新焕发生机活力。因此在业态选择上要结合传统文化,引进有特色、有内涵、有品牌、有聚集效应的商户;要积极鼓励回迁居民,以下店上坊、前店后坊等形式恢复传统器物的生产加工场景;要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景观元素,引进合适的业态,为游客提供配套服务。
4.保证文化生态载体不变
传统城镇格局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经验总结下经过历史淘汰做出的规划,在城镇的选址与方位、地域性气候与自然环境的综合考虑、建筑功能的兼容性和自然简朴的地方材料运用等方面,不少经验反映了可持续发展观念。城镇传统格局不仅体现了地域文化特色,而且其本身就具备重要的文化功能。因此,尊重传统格局,确保古城文化生态延续大格局不变确实非常重要。
四、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发展趋势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与开发绝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因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应当认真听取历史、文化、旅游、规划等各个相关学科专家学者的意见,综合考虑历史文化街区的居住、文化、旅游等多项职能,同时结合街区的建筑保护规划、街区发展历史渊源、区域城市规划等多种条件,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定位和发展方向。
一方面,各级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制订历史文化街区的科学保护规划,从整体上做好其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重点文物保护等文化遗产保护形式结合起来,真正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立体化保护格局。
另一方面,应当提倡在保护好文物建筑的同时,注重保护传统民居及其环境,将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实施整体保护。不仅保护物质文化遗产,还要保护与之相联系的、活态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如街区居民和睦的邻里关系、古朴的生活情趣和传统的节庆风俗等等,防止街区文化环境解体和空壳化倾向。其实,历史文化街区的人文生态环境恰恰是游客最为关心和感兴趣的对象所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存街区的文化生态也就是在保护最为核心的文化旅游资源。

7. 历史文化街区 核心保护范围 原样复建可以吗

第一章:总 则
太平街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指导,通过对太平街历史街区的文物古迹及传统民居的实地调查,在详细考察街区的历史变迁,综合分析街区区个性特征,深入挖掘地方文化特色的基础上,按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制定。
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目的在于指导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全面展开,统筹安排历史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保持历史街区的社会经济活力,在整体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特色文化旅游的开发和经营。
本规划受长沙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心和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1.规划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1.4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1.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1994)14号令
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设部、国家文物局(1994)533号文
1.7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1.8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1.9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送审稿)(2004年)
1.10《长沙市中心区E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1.1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设计要点》(长规函〔2004〕65号)
1.12长沙市文化局《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点》

2.规划范围
2.1 本次规划的范围北至五一路、南到解放路,西至卫国街,东到三泰街、三兴街,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2.57公顷。
2.2 其中重点规划地段为沿太平街、西牌楼、马家巷、孚家巷、金线街、太傅里两侧的历史街区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为5.07公顷。

3.规划原则
在全面保护太平街历史街区风貌的前提下,发挥历史街区的潜在优势,突出特色,充分利用现存的历史遗产、人文资源,综合发展旅游事业,发展城市经济,彻底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准。
通过本次规划,促进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保护更新和协调发展,统筹安排各项开发建设项目,为改造更新提供技术指导。
3.1 文化内涵导向原则
充分挖掘太平街历史街区和长沙的传统民俗文化,建立民间文化保护机构,全面提升太平街历史街区的文化吸引力。
3.2 地域特色原真性保护
对传统建筑的修复以及新建建筑的设计,应建立在对本地建筑文化严谨调查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真实而的独特魅力。
3.3 保护与发展互动原则
在对历史街区的物质性遗产保护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对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并积极进行文化产业的挖掘,对传统建筑进行积极有效的保护性利用,在一定程度发掘历史遗产的社会经济价值。
4.规划目标
4.1 规划确定太平街历史街区是以生活居住、旅游观光、商业服务、文化经营为主要职能,集中体现长沙民国传统人文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
4.2 本次规划主要保护太平街历史街区的清代街巷格局,民国的民居风貌,长沙市街的生活气息,充分体现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三大文化特征:
屈贾文化纪念地:主要通过对贾谊故宅保护与贾谊祠园林的恢复建设,以及相关文化设施如太傅书院等的建设,展现楚辞汉赋博大精深及屈原、贾谊、陶侃三人事迹中的人文魅力。
商业民俗传承地:通过保护太平街、西牌楼的传统商业建筑,恢复若干老字号,以及对金线街两边长沙民俗作坊的开发展示来体现太平街历史街区商业民俗的文化内涵。
辛亥革命策源地:保护太平街历史街区中与辛亥革命有关的文物古迹,挖掘其在长沙近代史上的重要意义,建立建设小型的博物馆。
5.规划内容
5.1 本次规划的内容包括保护与整治两大部分。
5.2 保护规划主要包括:分级保护的范围划定与保护要求,历史街区的风貌景观保护,历史街区建筑高度控制、各级文物古迹及传统民居宅院的保护、土地利用与道路交通调整规划等。
5.3 整治规划主要包括:保护与更新模式、沿街重要界面立面整治、重点地段详细设计等。
6.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太平街历史街区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由人工环境和人文环境两部分组成。归纳如下表,需要针对各自的特点进行相应的保护。

太平街历史街区保护要素构成表

人工环境 街巷格局 主要街道成鱼骨状,街巷普遍较窄,保持民国初年格局。
文保单位 贾谊故居、“四正社”旧址、鲁班庙旧址、辛亥革命“共进会”旧址、孚嘉巷42号、乾益升粮栈
历史建筑 老通义油漆号、杨福和豆豉鞭炮庄、利生盐号、杨隆泰钉子铺、洞庭春茶馆等
特色构筑 金线街麻石路面、常怀井
景观大树 散布在各条街巷上的胸径超过20厘米的大树

人文环境 节庆习俗 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过小年、除夕、春龙节、花朝节、观音菩萨诞辰、上巳节、龙王节、天贶节、乞巧节、中元节、灶王节、老郎神寿诞
革命事迹 两湖暴动、长沙起义
地方特产 湘绣、湘菜、湘莲、湘粉、菊花石雕、浏阳豆豉、菌油、棕编、白沙液酒、铜官陶瓷、浏阳夏布、浏阳纸伞、浏阳花炮、红继木
历史人物 屈原、贾谊、陶侃、焦达峰
奇闻掌故 吕洞宾与金线街、陶侃射蟒
7.保护框架的空间构成
根据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价值及其环境要素构成,可以将太平街的空间框架划分为“五街三片一点”,即以五条特色街道串起来的三片传统居住街坊(见保护框架规划图)。
“五街”是指:
太平街传统商业街、金线街传统风貌街、西牌楼传统餐饮街、马家巷和孚嘉巷传统居住巷。
“三片”是指:
马家巷孚嘉巷传统居住街坊:以马家巷、孚嘉巷为中心,东面到太平街,西面到卫国街,南到金线街的以传统居住风貌为主要特色的地块。
三泰街传统居住街坊:此居住街坊位于太平街以东,西牌楼以北,三泰街以西。
太傅里传统居住街坊:此居住街坊以太傅里位于太平街以东,西牌楼以南,西兴街以西。
“一点”是指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贾谊故居。
第三章:保护等级与范围
8.历史街区分级保护
根据现状特征以及国家对历史街区保护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规划中,将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二个层次: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8.1历史文化风貌区
历史文化风貌区根据保护对象性质和措施的不同分为两部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8.1.1 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是指从沿太平街(北起长沙食品城,南至金线街口)、马家巷(东起太平街,西至卫国街)、孚嘉巷(东起太平街,西至长沙港务招待所)、西牌楼(西起太平街,东至三泰街)、太傅里两侧传统民居集中的区域。以“保护范围规划图”上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划定为准。本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面积为5.07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包括北至五一路、南到解放路,西起卫国街,东达三泰街、三兴街的整个太平街历史街区,以“保护范围规划图”上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划定为准。本次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12.57公顷。
8.1.2 保护要求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要求确保此范围以内的建筑物、街巷及环境不受破坏,如需改动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执行并经过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各种修建需在城镇建设部门及文管会等有关部门严格监督下进行,其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其建设内容应服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其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相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通过方可执行。
1) 古街市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地面铺装应逐渐恢复传统特色,采用麻石条铺砌;原有电线杆、有线电视天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逐步转入地下或移位;街道小品(如果皮箱、公厕、标牌、广告、招牌、路灯等)应有地方传统特色,不宜采用现代城市做法。
2) 街巷两侧建筑功能应以传统民居和传统商业建筑为主,鼓励发展传统商铺茶肆和产商结合的手工作坊,建筑的门、窗、墙体、屋顶等形式应符合风貌要求,色彩控制为黑、白、灰及黄褐色、原木色。
3) 传统民居选择相对完整地段成片加以维修恢复,保持原有空间形式及建筑格局,古井、古树及反映居民生活之特色庭院、应予以保留并清理恢复,不符合风貌要求的建筑应予以改造或拆除。
4) 对本区内保留的传统民居建筑应加强维修,建筑色彩应取黑、白、灰、黄褐色等其他长沙传统民居的色彩加以统一控制,建筑装饰、建筑形式应采用民居形式的坡顶青瓦白脊房,建筑门、窗、墙体、屋顶及其它细部必须严格按规划管理确定的长沙传统民居特色细部做法执行。建筑功能主要为居住建筑或民居旅馆。
5) 建筑物一层檐口高度控制为2.8~3.5M,二层檐口高度控制为6.5 M。
对于建设控制地带,此范围内的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才能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以取得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在此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批准,审核后才能进行。
1) 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最大建筑高度为四层;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旧建筑必须搬迁和折除,近期拆除有困难的都应改造其外观和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远期应搬迁和拆除。
2) 该范围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文物管理部门指导并同意下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建筑功能应以居住与公共建筑为主。

8.2环境协调区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太平街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地完整性,根据历史街区四个方向的不同情况,划分出环境协调区。
8.2.1 保护范围
环境协调区的范围规划为:西起湘江之滨,东到三泰街、三兴街道路红线外50米,北起五一路南侧红线,南至解放路红线外50米。具体保护范围以“保护范围规划图”上的环境协调区范围划定为准。本次规划环境协调区面积为23.98公顷。
8.2.2 保护要求
在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或更新改造建筑,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化带”的原则。其建筑形式要求不破坏古镇风貌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该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审核后方能进行。
对整个区域协调区,新建筑应鼓励低层,原则上不超过6层,街坊内部建筑高度应严格按照“高度控制规划图”执行,禁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新的建设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停止其建设活动,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予以改造。

9.建筑及院落分级保护
经过对太平街历史街区现存建筑的详细调查和评估后,将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优秀建筑及宅院分为三级进行保护:一级——文物保护单位、二级——不可移动文物、三级——优秀历史建筑。

9.1文物保护单位(一级)
9.1.1 保护范围
保护等级为一级保护的范围:划定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和其组成部分的四至界线以内为绝对保护区。太平街历史街区内目前共有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贾谊故居。
9.1.2 保护要求
所有的建筑本身与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修复,做到“修旧如故”,并严格按审核手续进行。绝对保护区内现有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决拆除,且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建筑形式:不能随意改变现状,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在必须的情况下,对其外貌、内部结构体系、功能布局、内部装修、损坏部分的整修应严格依据原址原样修复,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令、法规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并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高度控制:保持现状或根据原状恢复。
9.1.3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不容许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有超过文物保护建筑的一般建、构筑物,现状存在的应坚决拆除。该范围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并同意下才能进行,其建筑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以取与保护对象之间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在此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文物管理部门等批准,审核后才能进行。

9.2 不可移动文物
根据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和长沙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划定,及现场对历史建筑的调查审定,本次规划共划定不可移动文物6处。分别为马家巷17号(共进会旧址)、孚嘉巷12号(四正社旧址)、太平街67号(乾益升粮栈旧址)、孚嘉巷14号(鲁班庙旧址)、孚嘉巷42号、金线街麻石路面。
9.2.1 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建筑维护修缮应优先采用旧料来更换损毁构建,修缮的原则是“只修不建,修旧如旧”。
附表:太平街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汇总表

编号 名称 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年代 房屋性质 进数 备注
13 共进会旧址 马家巷17号 450 公私合用 二
18 四正社旧址 孚嘉巷12号 260 公房 二
09 乾益升粮栈旧址 太平街67号 500 公房 四
16 鲁班庙旧址 孚嘉巷14号 270 清末民初 公房 一
14 孚嘉巷42号 孚嘉巷42号 480 民国 公房
37 金线街麻石路面。 金线街
9.3 优秀历史建筑
经过对太平街历史街区的历史遗存详细踏勘和审核后,本次规划共划定优秀历史建筑25处。
9.3.1 保护要求
对于优秀历史建筑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建筑修缮的重点是恢复其传统建筑与院落的布局,在细部做法上采用长沙地区的典型做法、样式材质等,可以在对当地建筑的特色提炼下,对无法恢复原样的部分做一定的创意性设计。
第四章:高度控制规划
10. 高度控制
为维护街区的历史文化风貌,需要对街区的建设进行高度控制。具体如下:
文物保护单位:维持原有建筑高度,不容许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有超过文物保护建筑的一般建、构筑物,现状存在的应坚决拆除。
重点保护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维持原有建筑高度。周边20米范围内有高度超过重点保护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应降低层高或拆除。
控高二层区域:建筑高度控制为二层坡屋顶传统建筑。建筑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6.5m,屋脊总高不超过8m;结合现状特点,允许建国以前传统风貌建筑维持原高。
控高四层区域:位于本次历史街区规划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四层及四层以下,四层檐口高度在12.5米以下,总高度不超过14米。
控高六层区域:规划范围西向外至湘江岸边,北至五一路南侧红线,东、南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六层及六层以下,总高度不超过20米。
各控高区域的具体范围详见高度控制规划图。
附表:高度控制区域汇总表

区域名称 面积(hm2) 比 例
维持原高 1.04 4.04%
控高二层 8.43 32.73%
控高四层 8.19 31.79%
控高六层 8.10 31.44%
11. 景观视廊控制
为了保证湘江风光带与太平街历史街区的交融,新开辟的通向湘江的回龙街两侧应控制高度为二层。
为了保证金线街传统风貌的完整性,金线街南侧的新建建筑须有一定的高度控制,即沿街道红线南侧15米的范围内控制高度亦为两层。
第五章:土地利用规划
12.用地调整目标
根据保护与发展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原则,通过对现状土地使用的合理调整,以达到科学合理地使用土地,从而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同时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发展文化及旅游事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发展注入新的生机。
从用地功能结构上将整个规划区划分二个节点、三条轴线、五个区域。
节点:规划有两处,分别位于太平街的南北两头入口处。北节点规划为公共服务中心节点,结合救火会旧址,设立一处“文夕”大火纪念广场;南节点规划为文化休闲广场,主题为长沙市井万象。
轴线:一条是太平街特色商业轴,以经营长沙传统特产和展示太平街传统特色经营为主;一条是金线街地方文化轴,以经营长沙传统文化产品和手工作坊参与展示为主;一条是西牌楼休闲餐饮轴。
区域:分为三片传统居住街坊,一片传统园林区,一片文化创意区。传统居住街坊有马家巷传统居住街坊、三泰街传统居住街坊、太傅里传统居住街坊。传统园林区为结合贾谊故居进行更新复原的旅游区。文化创意区为结合孚嘉巷西口的整治而新建的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的商业区位。
详见功能结构规划图。
13.用地调整措施
太平街历史街区仍以居住用地为主,恢复传统民居街坊,商业用地主要沿太平街、西牌楼两侧布置。文化娱乐用地主要沿金线街两侧、孚嘉巷西侧布置。广场空间主要设置在太平街北头、南头。公共绿地均布于各居住街坊内部,调整设立一处新的幼儿园,各居住街坊内部设置托儿所和老年人活动中心,在太平街北部东侧设小区级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和诊所一处。

附表:规划用地平衡表

用地性质 面积(m2) 比例
居住用地 38864 30.91%
商住用地 8088 6.43%
餐饮服务业用地 3659 2.91%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437 1.14%
公园 2019 1.61%
医疗卫生用地 450 0.36%
商业用地 17853 14.20%
金融保险业用地 7320 5.83%
旅馆用地 3146 2.50%
文化娱乐用地 6663 5.30%
影剧院用地 656 0.52%
图书展览用地 3166 2.52%
科研设计用地 913 0.73%
文化创意产业用地 3534 2.81%
文物古迹用地 9058 7.2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431 0.34%
绿化用地 2833 2.25%
广场用地 2128 1.69%
道路用地 11429 9.09%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2072 1.65%
合计 125719 100.00%

第六章:社会生活规划
14.人口规划
太平街历史街区现有常住人口7359人,暂住人口1569人,共2953户,居住用地面积约5.7公顷,人均居住用地面积只有约14.1平方米,居住密度偏大。住宅建筑面积约142000平方米,居住人口密度为6.3人/100平方米,达到了居住舒适标准中的经济型标准:4-7人/100平方米,但偏拥挤。
用地规划中约五分之二的街区作为市级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保留其它部分历史街区作为居住用地,仍以居住为主,考虑到街区居住建筑保留现状多为二层,另有较多居住用地控高为四层,按容积率为1.5,人均居住建筑面积25平方米(处于经济型与舒适型标准之间,为4人/1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则街区人口规划为约4500人,1500户,人均居住用地面积约为16.8平方米。
根据规划需迁出居民约4400人,1450户。

1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对原来建筑外部空间功能进行梳理打通,构成多级网状的外部交往空间,形成主要道路 巷道 内部小广场 私人院落的公共空间结构。
规划安排一处新的幼儿园、一处新诊所、一个老年人活动中心、一处小型影剧院。同时加强垃圾箱、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和标准化设置。
太平街和西牌楼街作为主要旅游服务性质的商业街道,同时要保持一定的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商业设施。

风貌的要求。
本着“方便居民生活、有利旅游发展、提高环境质量、促进持续发展”的规划思路考虑技术要求。结合长沙的历史街区特点,因地制宜,寻找最佳的技术途径,节省用地和投资及运行费用。技术上安全可行,维护管理方便,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便于专业部门实施。。

况统零售商业风貌轴、西牌楼为传统餐饮服务风貌轴、金线街为传统商业居住风貌轴。
强化历史街区的入口标志空间,保护街区内部的标志性景观。在西牌楼东口与三泰街交接处恢复原有的明藩王府西牌楼,孚嘉巷西巷口复原太平门,马家巷和金线街的街巷口建坊门,太平街南、北入口建设广场空间,作为历史街区标志性入口。街区内部利用救火会旧址建设“文夕”大火纪念广场,突出朱昌琳故居和贾谊故宅作为街区内部的标志性游览景观特征。

第十章: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
30. 保护更新模式
建筑的保护与更新模式规划是本着保护太平街历史街区风貌和传统空间格局的要求,充分考虑现状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建筑的等级分类及其质量、风貌等的综合调查评估,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构)筑物提出分级保护和整治的方式措施:
修缮: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对其残缺损坏的部分进行修补,对文物整体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原则是修旧如故、只修不建。具体办法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办法。
修护:针对优秀历史建筑,对其进行不改变外观特征和内部结构格局的修理维护,其使用性质的改变需报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方能进行。
改善:对一般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进行不改变其外观特征的维护、改建活动。
整修:针对一般建筑中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暂留:针对质量较好,但与古镇风貌冲突很大且不处于核心风貌保护区的紫线范围内的一般建筑,由于经济社会原因而暂时无法更新拆除的,暂时保留,建议远期更新拆除。
拆除:针对风貌极差、质量极差的一般建筑,或该建筑原址曾经有重要的古迹遗址,则根据规划需要将其拆除,进行新的建设活动或对古遗迹进行复建,或开辟为绿化及开敞空间。
对文物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一般建筑、障碍建筑等相对应的保护和整治措施列表如下:
附表:保护与整治策略表

类型 文物建筑 优秀历史建筑 一般历史建筑 一般建筑 障碍建筑
保护与整治
方式 修缮 修护 改善 整修 暂留、拆除

附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保护与整治模式

31. 规划原则与目标
本着在社会中确认、尊重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对享用这些遗产的特殊习俗做法予以尊重,努力确保和支持创造、保养和承传这些遗产的社会群体以及物质性的承载环境,保证这些遗产不仅作为历史资料得到静态的保存,还要使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应用与发展。

31.1 规划原则
作为人类特殊的文化遗产,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其保护应遵从以下原则:
1) 原真性原则,作为盛行于特殊历史时期被特殊群体所珍视的文化遗产,因其独特的内涵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和保护,只有保证其内涵包括与内涵统一的形式的历史真实性即原真性,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在的依据。
2) 发展性原则,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社会性,在其保护过程中必须注重遗产随社会环境条件的变迁而进一步得到发展,从而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3) 尊重性原则,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所依托群体的特殊性,在进行保护时,必须尊重享用这种遗产所必须遵从的习俗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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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哪些法律

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
法规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另有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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