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数字版权的国内现状
目前我国数字出版市场虽已取得巨大的进步,但是中国出版业由传统的出版模式向数字化模式转型的道路不会平坦,版权问题随时可能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数字版权保护,由于数字出版是以技术开发与版权增值为核心的产业,版权保护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在美国,版权产业是其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和信息经济的驱动力,可以说,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好莱坞的全球市场。在我国,由于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保护带来的冲击,数字作品的版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每每受到伤害,再加上为数相当多的网民缺乏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以及正确的数字消费观等,导致数字出版产业链不完善,无法进行正常的产业循环,数字出版业难以得到健康发展。以上是我们在数字出版领域之间还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事实证明,图书数字化以后,盗版极其容易,复制件与原件一模一样,而且复制几乎没有什么成本,这就使得网络出版的版权控制更加困难。一些新出版的畅销图书很快被做成电子书在网上流传,但这往往是一些个人网站未经授权擅自制作的,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因此,目前很多出版社都不愿意让自己出版社的图书数字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数字出版中盗版问题的恐惧。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解决不好,即使产业本身具有发展潜力,出版社对数字出版也只能是敬而远之。尽管目前比较流行的数字版权技术DRM是采用下载计费、数字底纹加密和硬盘绑定等措施实现对网络出版物传播范围的控制,它可以严格控制电子图书的阅读期限、阅读次数,不经授权读者不能将电子图书复制给朋友,也不能打印,可以对网络出版物进行一些必要的版权控制和管理,但网络出版物形式多种多样,制作技术手段不断进步,硬件产品日新月异,很难形成一种通用的、有效的数字版权技术来彻底地保护各种网络出版物,并且保证其加密技术永远不被破解。因此,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出版社进入数字出版领域的障碍之一。对此,除了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外,也要在版权保护的技术方面加以突破和创新。
首先,“出版”是有权限的;互联网上发布资讯是很方便,方便到什么人都可以发。于是不良信息、错误信息也遍布整个网络,有序的信息是财富,无序的信息是垃圾。更重要的是“出版”是有版权的。现在的网络资讯大多数是你抄我、我抄他,快捷的复制技术培养了一大批Google作者,借助Google和Copy他们可以在几天内完成一篇宏伟大作。出版商们敢将自己的吃饭家伙发布在这样的媒体上吗?
所以数字出版首先因素:数字出版物只能看,不能无偿传播。(现在国内的一些原创文学网站已经采用了后续章节以图片方式发布的方法)
其次,我国有关数字出版的法律依然滞后。我国有关网络出版的法律法规迄今为止只有两部,这两部法律对于发展日新月异的网络出版业来说,可谓“年代久远”。因为法律的滞后,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纠纷由来已久,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
话说白了,其实数字出版的迷茫性核心,是版权的归属性和利益分配问题。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满足了媒体广布要求(谁不想自己的作品多发),但损伤了媒体的赢利要求(谁愿意自己的东西被滥发)。更何况,掌握着现代化的快速内容发布的非正规通道,利用非自产内容粘着住大量读者,硬割去了大量的广告份额,这才是出版数字化的伤心这处。
『贰』 数字千年版权法的《数字千年版权法》 - 产生背景
《数字千年版权法》
1995年9月美国政府发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以下简称《白皮书》),从法律、技术及教育等方向着手就数字时代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进行探讨,并提出修改著作权法条文、付诸实施的建议。这部《白皮书》是美国有关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基础,之后的讨论和司法建议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在著作权方面,《白皮书》涉及到作品的临时复制、网络上文件的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内容。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人与录音物条约》两项条约,试图在国际范围指导解决因国际互联网蓬勃发展而引起的著作权问题。
为了将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的以上两项著作权条约纳入美国的著作权法,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于1998年10月8日与12日分别获得美国105届国会两院的通过,并于1998年10月28日,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正式生效,成为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部分。
『叁』 美国发展史
美国全称美利坚合众国(英语: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原为英国殖民地,后因种种因素逐渐兴起而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
北美洲原始居民为印第安人。16-18世纪,正在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西欧各国相继入侵北美洲。到了十八世纪中期,在北美大西洋沿岸建立了十三块殖民地,殖民地的经济,文化,政治相对成熟。
但是殖民地与英国之间产生了裂痕,英国继续对北美地区采取高压政策,引起了北美地区居民强烈不满。从1776年到1783年,北美十三州在华盛顿领导下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 美国正式诞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民主政治的法令。逐步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民族主权国家。
美国独立后积极进行领土扩展,美国领土逐渐由大西洋沿岸扩张到太平洋沿岸。经济发生了显著变化,北部、南部经济沿着不同方向发展。南北矛盾日益加重。1861年4月至1865年4月,美国南方与北方之间进行的战争,又称美国内战。最终是北方领导的资产阶级获胜统一全国。
1865年开始了重建时期,逐步废除奴隶制,1877年,南部进行民主重建,制订了民主的进步法令,标志着民主重建的结束。
后来美国完成了工业革命,经济实力大增,两次世界大战奠定了美国在资本主义世界中霸主的地位。冷战开始后和苏联平分天下。
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
美国是美洲第二大的国家,领土包括美国本土、北美洲西北部的阿拉斯加和太平洋中部的夏威夷群岛。面积9372610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915.8960万平方公里,内陆水域面积约20万平方公里),如果加上五大湖中美国主权部分约17万平方公里,河口、港湾、内海等沿海水域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963万平方公里,如果只计陆地面积,美国排名第三,仅次于俄罗斯、中国,在加拿大之前。
美国国土地形变化多端,地势西高东低。东海岸沿海地区有着海岸平原,南宽北窄,一直延伸到新泽西州,在长岛等地也有一些冰川沉积平原。在海岸平原后方的是地形起伏的山麓地带,延伸到位于北卡罗来纳州和新罕布什尔州、高1830米的阿巴拉契亚山脉为止。
阿巴拉契亚山脉以西是美国中央大平原,地势相对平坦,五大湖和密西西比河—密苏里河流域——世界上第四大的河域也位于这里。在密西西比河以西,内部平原的地形开始上升,最后进入美国中部面积广阔而地形特色稀少的大平原。
在大平原西部则有高耸的落基山脉,从南至北将美国大陆一分为二,在科罗拉多州的最高峰到达4270米。西海岸地区有内华达山脉和海岸山脉。以前落基山脉还有频繁的火山活动;现在只剩下一个区域(怀俄明州黄石国家公园的超级火山—可能是世界上最大的活火山)。
『肆』 数字版权
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可以定义为作者享有的以数字化方式保存、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
数字版权是随着数字出版的产生而出现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做出明确规定:《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式使用作品的情况。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和中国2001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都有类似规定。这意味着,数字化是对传统作品的一种复制行为,不构成新作品,传统作品作者对数字化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那么,互联网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就是如何对作者的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变、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或禁止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因此,任何人对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都应该得到原作品作者和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后方能实施。
『伍』 为什么美国的著作权法叫《数字千年版权法》
您好!
数字千年版权法,即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英文全称“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中文也称“千禧年数字版权法”。
根据维基的说法,DMCA的D是数字,因为这法律主要是涉及到了数字的问题,M是千年,因为快到千禧年,CA版权法案,是法律名。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陆』 请简单讲解一下美国版权法的发展历史。谢谢!
第一部美国版权来法是于1790年制定源的。
版权法的制定,来自于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的授权:
“议会有权......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柒』 美国版权法的来源
美国版权法的历史和细节
此后版权法被多次改变来适应新技术如录音的出现,也来扩展保护的时间,此外还有一些其它的改变。美国法庭对宪法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权的目的是鼓励创造对公共有利的作品,
因此假如公共利益与作家利益之间产生冲突的话,那么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这个理解方法导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产生。一些版权拥有者试图扩展法律为他们提供的版权的应用范围导致了滥用版权。
美国版权法区分“主意”和“实行”这两个基本概念,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界线不十分明确。一份描写一个工业过程的论文受版权保护,任何人未得到作者允许不准拷贝这份论文,但这个工业过程本身不受版权保护,它可以受专利保护。另一个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语言来描写同一工业过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权。至于一个故事、一部小说或电影中的人物是否受版权保护不同的法庭意见不同。1976年版权法注明:
原作品的版权绝对不涉及到其中的任何主意、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技术、规划、原理或发现,不论原作品如何描述、解释、图示或代表这些主意。
事实被看作是“主意”和“发现”的同义词。不过版权法第103款允许保护“编辑”中的选择和排列所体现的创造力。但这个保护仅限于选择和排列,而不限于事实本身,事实本身可以随便拷贝。美国最高法庭在一次判决中还明确规定一个编辑必须有创造性才受保护,因此电话簿不受保护,不论编辑电话簿需要多少工作,其编辑不需要创造性工作因此不受保护。
有时一部作品的作者是谁不很清楚。比如假如一个公司雇用某人来写一部作品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判决公司,而不是雇员是作者,也拥有版权。
作者可以出售、转让或授权版权。比如一个作者可以授权一个外国出版商翻译他的书。美国版权也允许一个作家(或其继承人)在转让后35到40年中收回其版权或在版权生效56到61年后收回其版权。但作者及其继承人无法强迫收回这个版权。
在美国,隶属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美国版权局管理版权问题。
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5节规定:
这篇中规定的版权不适合于任何美国政府的作品,但美国政府不被禁止通过授权或购买或其它方式获得和持转让的版权。
这一条的目的在于将所有美国政府的工作放入公有领域。所有美国政府职员在执行他们的工作义务时创造的作品都属于这个范畴。
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此公约从1989年3月1日开始在美国生效。美国也签署了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这个协定本身要求服从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这个协定版权保护被扩展到建筑物。由于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例比较强,一些学者怀疑美国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尔尼公约和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的要求。
参考资料:http://ke..com/item/%E7%BE%8E%E5%9B%BD%E7%89%88%E6%9D%83%E6%B3%95#5
『捌』 美国版权法的历史和细节
美国国会发布的第一部版权法是1790年版权法,这部法律保障作者14年出版“地图、图表和书籍”的专权,此后假如作者还活着的话他可以继续延长14年这个专权。这部法律没有规定其它作品如音乐创作、报纸的版权,它特别注明不禁止拷贝外国作家的作品。当时大多数作品没有申请版权:从1790年到1799年在美国出版了1.3万部作品,只有556受版权保护。
在美国,规范版权的法律主要有
1790年版权法
1909年版权法
1976年版权法
1998年版权期间延长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
2005年家庭娱乐和版权法
此后版权法被多次改变来适应新技术如录音的出现,也来扩展保护的时间,此外还有一些其它的改变。美国法庭对宪法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权的目的是鼓励创造对公共有利的作品,因此假如公共利益与作家利益之间产生冲突的话,那么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这个理解方法导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产生。一些版权拥有者试图扩展法律为他们提供的版权的应用范围导致了滥用版权。
美国版权法区分“主意”和“实行”这两个基本概念,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界线不十分明确。一份描写一个工业过程的论文受版权保护,任何人未得到作者允许不准拷贝这份论文,但这个工业过程本身不受版权保护,它可以受专利保护。另一个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语言来描写同一工业过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权。至于一个故事、一部小说或电影中的人物是否受版权保护不同的法庭意见不同。1976年版权法注明:
原作品的版权绝对不涉及到其中的任何主意、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技术、规划、原理或发现,不论原作品如何描述、解释、图示或代表这些主意。
事实被看作是“主意”和“发现”的同义词。不过版权法第103款允许保护“编辑”中的选择和排列所体现的创造力。但这个保护仅限于选择和排列,而不限于事实本身,事实本身可以随便拷贝。美国最高法庭在一次判决中还明确规定一个编辑必须有创造性才受保护,因此电话簿不受保护,不论编辑电话簿需要多少工作,其编辑不需要创造性工作因此不受保护。
有时一部作品的作者是谁不很清楚。比如假如一个公司雇用某人来写一部作品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判决公司,而不是雇员是作者,也拥有版权。
作者可以出售、转让或授权版权。比如一个作者可以授权一个外国出版商翻译他的书。美国版权也允许一个作家(或其继承人)在转让后35到40年中收回其版权或在版权生效56到61年后收回其版权。但作者及其继承人无法强迫收回这个版权。
在美国,隶属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美国版权局管理版权问题。
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5节规定:
这篇中规定的版权不适合于任何美国政府的作品,但美国政府不被禁止通过授权或购买或其它方式获得和持转让的版权。
这一条的目的在于将所有美国政府的工作放入公有领域。所有美国政府职员在执行他们的工作义务时创造的作品都属于这个范畴。
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此公约从1989年3月1日开始在美国生效。美国也签署了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这个协定本身要求服从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这个协定版权保护被扩展到建筑物。由于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例比较强,一些学者怀疑美国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尔尼公约和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的要求。
『玖』 美国版权法的规范版权的法律
美国版权法的规范版权的法律
1790年版权法
1909年版权法
1976年版权法
1998年版权期间延长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
2005年家庭娱乐和版权法
对美国有效的国际协定主要有: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
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
《WCT公约》
参考资料:http://ke..com/item/%E7%BE%8E%E5%9B%BD%E7%89%88%E6%9D%83%E6%B3%95#2
『拾』 数字电影的历程
●1987年1月到1992年2月,数字电影放映机技术的早期起步阶段。
●1987年美国休斯公司的技术员首先发明了液晶光电子管用来显示影像和高分辨率的图形。其后,美国德州仪器公司(TexasInstruments,以下简称“TI”)于1988年研制出了第一个数字微镜设备(DMD),该设备的原理就是在根据数字信号“0”“和1”开关驱动多组镜片膜,使其高速联动并按一定的角度偏转,从而用于反射出影像光线逼真的色彩和细腻的层次,它实际上是一种电脑化的光开关系统。1990年初,德国首先发布其关于开发激光数字放映机的可行性报告,并在1992年2月制造出了第一台稳定的激光影像放映机。1992年初,美国的休斯公司与日本的JVC合作,研制出了基于光放大成像(ILA)技术的放映机系统。 ●1992年5月到1997年5月,数字电影的早期传输与放映系统试验以及数字放映机的市场试验阶段。
●1992年5月,美国太平洋贝尔公司启动了“电影的未来技术实验系统”项目,作为试验的一部分,他们通过电话网试验了传输高清晰度格式的故事片“Bugsy”,年底,美国AMC剧场放映系统用影片“BramStoker’sDraculla”对太平洋贝尔的“未来电影系统”进行了测试。
●1994年1月,美国GLV投影放映技术公司Echelle(后来改名为硒光机器公司SiliconLightMachines)成立,致力于开发基于激光光栅扫描技术的数字放映机系统。同年7月,美国7家联合的艺术电影院开始使用太平洋贝尔公司“未来的电影技术系统”。年底,太平洋贝尔“未来的电影技术实验”项目试验了将美国全国篮球职业联赛NBA的最后决赛实况从底特律传输到另外三个遥远的不同城市。
●1995年8月,美国版权保护方面的宏视公司(Macrovision)先后在波兰、南非、菲律宾和拉丁美洲等地方进行了CineGuardSystem的录像和电影实验项目。
●1997年1月,美国TI公司开始制造DLP(digitallightprocessor,使用TI公司专门的DMD数字微镜芯片)数字电影放映机原型机,当年5月,发起基于1280X1024分辨率DMD芯片(DMD1210)的数字放映机展示活动。
●1997年底到1999年6月,数字放映机和传送方式不断成熟,数字电影最终开始商业化放映。
●1997年底,欧盟Cinenet数字电影实验项目试验了从法国里昂分别向巴黎和英国伦敦实况转播巴赫的“OrpheusintheUnderworld”音乐会。
●1998年10月,美国低预算影片《TheLastBroadcast》被传输到5个美国城市的电影院并首次使用了“国际数字放映机”公司DPI制造的DLP数字电影放映机进行了放映。
●1999年5月,法国嘎纳国际电影节首次在电影评奖之外,邀请负责电影技术创新的技术组织MITIC举办了数字电影专题展示会,会议使用DLP数字放映机放映了美国故事片《TheLastBroadcast》。
●1999年6月18日,由著名导演乔治*卢卡斯的《星球大战I——幽灵的威胁》(又译《星战前传Ⅰ:魅影危机》)开始在美国的6家影院中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数字放映,采用了基于TI公司数字光学处理器(DLP)芯片技术的放映机。这是数字电影的首次商业放映,它标志着世界数字电影发展史的元年。《星球大战Ⅰ》的放映取得空前成功,其全球票房超过4亿美元。
●1999年7月到11月,迪斯尼公司使用DLP数字放映机先后成功放映了影片《泰山》、《玩具总动员2》、《火星任务》、《恐龙》以及《BicentennialMan》等。
巡回演示
●2000年年初,美国TI公司携带DLP数字电影放映机到欧洲的法国、英国、比利时等国家巡回放映影片《玩具总动员2》;在随后的半年中,加拿大前身为Electrohome放映机制造商的“ChristieDigitalSystems”、比利时放映机制造商Barco和美国Imax收购的“国际数字放映机”公司DPI分别获得TI公司使用DLP芯片技术制造数字电影放映机的特许权。市场上能够提供商业服务的放映基本上都是使用TI公司DLP技术的数字放映机。
●2000年3月,美国柯达公司与高通(Qualcomm)公司合作在其好莱坞影像技术中心设立了一个数字电影系统。同时,波音数字电影公司在年度ShoWest展览会上则成功进行了应用性的卫星传输试验,数字化放映了电影《SpyKids》。
●2000年6月,20世纪福克斯公司和思科(Cisco)公司首次合作进行了基于网络传送的数字电影放映试验。实验使用Cisco公司基于IP协议的因特网技术,将福克斯公司一部由真人和计算机生成影像有机合成的动画片《TitanA.E》的信号,通过Qwest公司的虚拟专用光纤网络直接从福克斯在好莱坞的制片厂传输到亚特兰大的SuperComm展会计算机服务器上存储,然后使用DLP数字放映机现场放映。
●2000年7月,华纳兄弟公司继迪斯尼公司之后,实现了影片《完美风暴》在英国伦敦的数字影院首映的做法。同时,“在加州的环球制片厂的数字影院中放映了《侏罗纪公园III》,THX数字服务公司将整部电影以及多声道的音频内容压缩并刻录到13张DVD-R上,并下载到每家影院的服务器上”。
不过,最为成功还是要数2002年5月的乔治.卢卡斯《星球大战》系列电影新作《星战前传Ⅱ:克隆人的进攻》在全球的数字放映。如果说在《星球大战I》中,还只是应用了大量的数字特技制作技术的话,那么在《星战前传Ⅱ:克隆人的进攻》的拍摄中,“乔治?卢卡斯第一次抛开传统的胶片电影机,全面采用了数字拍摄设备。整部电影将没有一寸胶片,全部影像都用0和1来记录和表现,成为了第一个真人表演的没有Film(胶片)的Film(电影)”。这种放映,省去了数字影片制作完成后必须“数转胶”,然后再复制大量拷贝在影院方形的时间和费用开支,同时保证了影片影像质量的始终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