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保存了大量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82年2月8日公布)
1.北京
2.承德
3.大同
4.南京
5.苏州
6.扬州
7.杭州
8.绍兴
9.泉州 10.景德镇
11.曲阜
12.洛阳 13.开封
14.江陵
15.长沙 16.广州
17.桂林
18.成都 19.遵义
20.昆明
21.大理 22.拉萨
23.西安
24.延安
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86年12月8日公布)
1.上海
2.天津
3.沈阳
4.武汉
5.南昌 6.重庆
7.保定
8.平遥
9.呼和浩特
10.镇江 11.常熟
12.徐州
13.淮安
14.宁波
15.歙县 16.寿县
17.亳州
18.福州
19.漳州
20.济南 21.安阳
22.南阳
23.商丘
24.襄樊
25.潮州 26.阆中
27.宜宾
28.自贡
29.镇远
30.丽江 31.日喀则
32.韩城
33.榆林
34.武威
35.张掖 36.敦煌
37.银川
38.喀什
国家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1994年1月4日公布)
1.正定
2.邯郸
3.新绛
4.代县
5.祁县 6.哈尔滨
7.吉林
8.集安
9.衢州
10.临海 11.长汀
12.赣州
13.青岛
14.聊城
15.邹城 16.临淄
17.郑州
18.浚县
19.随州
20.钟祥 21.岳阳
22.肇庆
23.佛山
24.梅州
25.海康 26.柳州
27.琼山
28.乐山
29.都江堰
30.泸州 31.建水
32.巍山
33.江孜
34.咸阳
35.汉中 36.天水
37.同仁
其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国务院2000年以后公布)
1.山海关 2.凤凰
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单(国务院2003年11月27日公布)
1.灵石县静升镇
2.昆山市周庄镇
3.吴江市同里镇
4.苏州市吴中区角直镇 5.嘉善县西塘镇
6.桐乡市乌镇
7.上杭县古田镇
8.合川县涞滩镇 9.石柱县西沱镇
10.潼南县双江镇
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名单(国务院2003年11月27日公布)
1.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
2.临县碛口镇西湾村
3.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
4.武义县武阳镇郭洞村 5.黟县西递镇西递村
6.黟县宏村镇宏村
7.乐安县牛田镇流坑村
8.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 9.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
10.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
11.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
12.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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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是什么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内保存文容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㈢ 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哪些法律
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专》《保护非物属质文化遗产公约》等。
法规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另有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什么时候制定的
1994年9月5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对重点保护的地区应 深化。
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收集的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和民俗精华;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2)编制原则。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③ 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④ 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⑤ 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3)规划成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一)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为: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二)规划图纸是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的,一般应有: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重点保护区域界线图,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三)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㈤ 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全国24个历史文化名城有哪些城市
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于1982年02月日公布,分别是:北京、杭州、开封、遵义、承德、绍兴、荆州、昆明、大同、泉州、长沙、大理、南京、景德镇、广州、拉萨、苏州、曲阜、桂林、西安、扬州、洛阳、成都、延安。
同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设立。
(5)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审议意见扩展阅读:
“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名称,也经历了众多专家的考量。罗哲文当时作为国家文物局的代表,参与评定。罗老认为,中国城市里的遗产都属于文物遗产,并且历史悠久,久负盛名,大多都与文化有关,因此要在“历史城市”这一名称中,加入“文化”二字。
随着城市化进程,城市用地蔓延到古城范围之外。由于历史文化名城与周边地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仅保护老城区或者成片的老街区是不足的,因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也随城市用地的扩展同步扩大,涵盖了行政管辖区域内广泛的遗产资源。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框架下,城市外围的历史村镇、传统村落、工业遗产、线性文化遗产等遗产类型也得到了有效保护。
㈥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1、历史文来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源历史文化密切相i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涵。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6)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审议意见扩展阅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特点
历史分区拥有较多有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这类风貌分区应当最富有历史文化特色,最能显示有保护价值的老城传统格局、建筑、街衢、群体环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风格。
另外,这类分区有的仅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宫殿建筑、墓葬等的重要遗址,如河南省安阳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就是因为它有举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遗址。
新建分区泛指老城、老镇等历史分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地区和卫星城镇的一种风貌区。这类风貌分区,有的等于白纸画画、平地起家;有的属于老区扩建或改建,但是这些老区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必须保留的历史价值,同时也不须承受历史风貌分区基调的遥控。
㈦ 历史文化名城应怎样申报
国务院2008年4月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提出了申内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五容项条件:
第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第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第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第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㈧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回法》(1982年11月通过答,1991年6月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
4.《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
5.《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94年)
6.《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
7.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993年10月)
8.《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1999年4月)
9.《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9月)
10.《北京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2001年3月)
第三章
㈨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是什么
附件1: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一、定量评估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1-1文物
保护单位 1-1-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 5处起评分20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40分
1-1-2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10分
1-1-3历史文化街区内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10分
1-1-4文物保护单位保存情况 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好5分,本体保护较好3分,本体年久失修1分。 5分
1-2其他
物质遗产 1-2-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数量 10处起评分2分,每增加5处加1分。 10分
1-2-2世界文化遗产 有10分 10分
1-3非物
质文化遗
产 1-3-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 世界级5分,国家级3分,省级1分。 5分
1-3-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 5项起评分5分,每增加2项加1分。 10分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2-1历史
文化街区
的规模 2-1-1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 2处起评分7分,每增加1处2分。 15分
2-1-2全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总面积 5公顷起评分10分,每增加2公顷1分。 20分
2-1-3最大单片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 5公顷起评分7分,每增加5公顷1分。 15分
2-2历史
文化街区
的完整性 2-2-1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拆除建筑的用地面积总和占核心保护范围总用地的比例 50%起评分7分,每增加2%增加1分。 15分
2-2-2 50米以上历史街巷的数量 4条起评分5分,每增加1条1分。 10分
2-2-3 历史街巷的原有走向、宽度和历史铺装的情况 没有改变,保存完好5分,用原材料进行了修缮3分。 5分
2-2-4 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 10处起评分5分,每增加3处1分。 10分
2-2-5 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 保护情况较好5分,保护情况一般3分。 5分
2-2-6 街区内历史环境要素如古塔、古井、牌坊、戏台、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等 5处起评分2分,每增加2处1分。 5分
(三)保护管理措施(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3-1保护
规划 3-1-1保护规划的制定 保护规划已经批准15分,保护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尚未批准5分。 15分
3-1-2 保护规划的实施 按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10分,违反保护规划减15分。 10分
3-2保护
管理机构 已有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已有5分 5分
3-3历史建筑建档挂牌 对历史建筑进行建档、挂牌保护的比例 已全部完成15分,未完成0分。 15分
3-4法制
建设 保护条例或办法制定情况 已颁布15分
15分
3-5保护
资金 日常管理经费 有经费10分 10分
历史建筑修缮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资金是否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已列入20分 20分
3-6社会
监督 保护规划公示、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已建立10分
10分
二、定性评估
(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子项名称 内容及释义 简要阐述
4-1城市
的地域历
史环境 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
城格局 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
史风貌 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子项名称 内容及释义 简要阐述
5-1城市
在历史上
的地位作
用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
文化名城
的历史、
艺术和科
学价值 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
文化名城
保护与当
代社会经
济发展的
关系状态
评估 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
(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附表中的“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是评估城市中全部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情况。
㈩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问题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和历史文化名城。应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重点保护北京市域范围内各个历史时期珍贵的文物古迹、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旧城整体和传统风貌特色、风景名胜及其环境,继承和发扬北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1)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强化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
(2)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完善市域和旧城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体系。重点保护旧城,坚持对旧城的整体保护。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探索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法。在政府主导下妥善处理居民生活条件改善与古都风貌保护的关系。防止片面性,解决“建设性破坏”所引发的矛盾,疏解居住人口,消除安全隐患。统筹保护历史文化资源,重塑旧城优美的空间秩序。
(4)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合理调整旧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强化文化职能,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文化复兴,推动旧城的可持续发展。
(5)坚持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与创新的原则。加速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制化进程,调整和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机制与体制。
方法措施
(1)分析总结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确定合理的城市社会经济战略,并通过城市规划在城市空间上予以落实。
城市要不断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也不可能当做博物馆·,不可以让它的生产和生活停顿凝固。对于名城保护规划来说,重点在于如何控制和引导而不是排斥发展,保持城市的活力与繁荣。历史文化名城的经济发展战略就要考虑保护城市中大量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需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使之并行不悖。大跃进时期在古城内大办街道工厂,以后又把发展经济与发展工业等同起来,认为只有办工业争产值才是发展经济,这样的“发展”显然是不适合的。研究城市历史上的兴衰规律,寻找与保护工作相得益彰的经济发展战略,比如发展传统产业、旅游事业,利用历史古城知名度大的特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处理与保护有干扰的工业项目时注意选址位置,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2)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力图保护古城格局和历史环境,通过道路布局和控制建筑高度展现文物古迹建筑和地段,更好地突出名城的特色。古城内集中了较多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建筑的高度和形式往往要受到诸多制约,规划布局要为保护古城、保护文物古迹创造先决条件。
(3)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迹遗址以及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许多文物古迹在遭受一定的破坏以后丧失了相互间应有的空间关系和联系,看起来像是孤立而不相关的。规划应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以及各类提示性标志物(如古树名木、碑刻、标牌等)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从而给人们的欣赏创造有机的空间线路和逻辑线索。洛阳规划建立历史标志物的体系,日本东京组织散落的文物点建立文化旅游步行道,这些都是可行的好办法。
(4)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使它们的整体环境不失名城特色。
文物建筑巾于陈旧、体量小等原因非常容易淹没在新建筑的汪洋大海中,如何使人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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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它们,如何突出它们而提示名城的特色,保护规划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通过道路的选线、建筑高度分区控制和重要古建筑之间的视廊控制,突出地层现文物古迹。比如苏州的北寺塔是宋代留存下来的古塔,规划把城市主干道正对该塔,使之成为古城内十分醒目的重要景观和主要的视觉中心之一,并控制几个主要视线通廊,如要求作为拙政园内借景、作为城市标志从沪宁线上可以看到它等;北京的大钟寺原在城郊不显眼的地方,开辟北三环路时把它的大门展露在这条城市环道上,很好地提示了它的存在。
(5)规划保护范围,制定有关要求、规定及指标,制止建设性破坏。
只有通过在城市规划中划定各类保护及控制区并制定出相应的各种要求和规定、控制指标,并通过规划管理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古迹保护单位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不致于在建设中被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