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的變化是怎樣的
1、1950土地改革
封建土地所有制變為農民土地所有制,按勞分配。
為了新解放區農民迫切要求獲得土地,徹底廢除封建土地私有制。1952年底全國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徹底廢除;廣大農民翻身解放,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農民土地所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1958後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規模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產生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統一經營)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完全社:土地歸公、集體所有)。
3、1978家庭聯產承包制(經濟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
大規模集體所有制變為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
主要形式是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鄉鎮企業。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凋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推動了農業的發展;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改革逐漸向專業化、商品化和社會化發展。它為城市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條件
(1)解放戰爭初期中國農村土地佔有現狀擴展閱讀:
土地改革的完成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活動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這是人民政權更加鞏固,也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獲得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
農民成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經濟上翻了身;解放了生產力,農業生產迅速發展;土地改革運動的勝利,摧毀了帝國主義和蔣介石國民黨集團的社會基礎,鞏固了工農聯盟,進一步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並為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創造了有利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土地制度
② 1927年大革命失敗後至解放戰爭勝利前夕中共在農村的土地政策是沒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給農民的政策。
第一次是抗日戰來爭時期(源1941年),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意義:減輕了地主的封建剝削,改善了農民的物質生活,提高了農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有利於聯合地主一致抗日。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戰爭時期,1947年,中國共產黨召開全國土地會議,決定在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大綱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貫徹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土地改革總路線。
意義:這種土地政策極大地激發了農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為了保衛勝利果實,翻身農民踴躍參軍,積極支援前線。農民的支持,成為解放戰爭迅速取得勝利的一個可靠保證。
③ 新中國成立後土地歸農民所有,怎麼後來又變成國家所有
新中國成立後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是通過多次土地制度變革,逐步轉變為國家集體土地所有的。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④ 中國一共進行了幾次土地改革,分別是什麼時候
五次。分別是:來
1、1931年,中自共制定了「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線。
2、抗日戰爭時期,中共在根據地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3、1947年,中共制定《中國土地法大綱》。
4、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土地改革法》,實行土地改革,徹底廢除了我國的封建剝削土地制度。
5、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農村普遍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土改: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權由人數相對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貴族、庄園、農場主,或通稱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轉讓。
(4)解放戰爭初期中國農村土地佔有現狀擴展閱讀:
土改意義:
1、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的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2、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3、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創造了條件。
4、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
5、農業生產的發展為工業生產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廣闊的市場,為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⑤ 解放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的土地政策是如何發展變化的
解放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的土地政策是變減租減息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
變革土地制度是中國民主革命的一項基本任務,是廣大農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決土地問題,就不可能把廣大農民真正的發動起來,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務。
在國共政權十年對峙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根據當時的國內矛盾,分別制訂了切實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發生變化。
為適應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需要而制訂的減租減息政策已不能滿足廣大農民的要求,為了徹底消滅封建剝削制度,中國共產黨制訂了《中國土地法大綱》。這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土地革命綱領。
(5)解放戰爭初期中國農村土地佔有現狀擴展閱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關於農村土地的重要政策:
一、人民公社後期的土地政策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後,實現了建國以來我黨歷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偉大轉折。這期間,國家陸續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1978年12月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有關土地方面的政策主要規定有:國家和集體建設佔用土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並盡量不佔耕地;農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等。
1978年12月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主要內容有:不允許無償調用和佔用生產隊的勞力、土地、牲畜、機械、資金;繼續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因地制宜搞好農田基本建設;基本建設要節約用地,盡量不佔少佔耕地等。
1979年4月1日,由農業部、財政部、國家農墾總局、中國農業銀行聯合發出《關於加強農村人民公社開荒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公社開荒應當採取小片、就近、自辦為主的方針;開荒社、隊一定要種好現有耕地,確保開荒種地兩不誤等。
1982年12月,修訂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該憲法第13條關於行政區域劃分的規定,恢復了原來的鄉、鎮、村體制,標志著人民公社開始解體。
二、家庭聯產承包政策的演變
以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為界:前幾十年帶有濃厚的人民公社色彩的歷史,後幾十年是改革開放時期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歷史。這後一時期的以土地承包為特徵的新政策模式使中國農地制度變遷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⑥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的變化是怎樣的
你好。
新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⑦ 中國共進行了幾次土地革命內容什麼在什麼時期
中國共進行了6次土地革命。
1、第一次土地革命。1927年,規定要沒收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沒收一切所謂公產的祠族廟宇等土地,分給佃農及無地的農民。對於小田主則減租。強調貧農是農民運動的主要力量。9月,中共中央提出:「對於小地主的土地必須全部沒收,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原則。
2、第二次土地革命。1931年春 為了保證革命根據地的建設和滿足農民對土地的需求 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調動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保證了土地革命的勝利,廣大貧農雇農在政治上翻了身,生活得到了保證。
3、第三次土地革命。1942年 鞏固根據地和爭取抗戰勝利 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減輕了地主的封建剝削,改善農民的物質生活,提高農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也有利於聯合地主階級抗日。
4、第四次土地革命。1947年 解放戰爭勝利發展的需要 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激發了農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
5、第五次土地革命。1950年夏,中國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廢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1952年底,全國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在我國延續了數千年的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徹底廢除了。
6、第六次土地改革。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包方,以家庭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為紐帶而組成的有機整體。通過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戶應向國家上交的定購糧和集體經濟組織提留的糧款等義務同承包土地的權利聯系起來。
(7)解放戰爭初期中國農村土地佔有現狀擴展閱讀:
土地政策:
1、大革命時期(1924-1927)
這一時期我們黨的土地政策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
2、土地革命時期(1927-1936)
這一時期不要涉及兩個政策的不同。1928年12月,毛澤東主持制定了《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這個政策對於沒有土地的農民是有利的,但是對於略有薄產的中農還是不公平的,因此這個政策也是遭到了中農的反對,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在1929年4月,毛澤東主持制定了《興國土地法》,將「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土地」。這一時期主要考點就是由《井岡山土地法》變為《興國土地法》,由沒收一切土地變為沒收沒收地主和公共的土地,主要照顧中農的利益。
3、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
這一時期停止了原來的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的做法,改為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主要是抗日戰爭時期,國內的主要矛盾由階級矛盾變為了民族矛盾,所有中華兒女都為了民族的獨立作出自己的貢獻。
我們黨這一時期也是為了拉攏一切可以拉攏的力量共同抗日,這一時期也是我們黨對於地主最溫情的時期,也是我們黨對於地主政策最不一樣的一個特殊時期。
4、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
隨著解放戰爭的逐步開展,國內的主要矛盾也從民族矛盾變為了階級矛盾,我們黨的土地政策也從抗日戰爭時期的減租減息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廢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
注意的是這一時期我們還沒有實現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土地只不過由地主的私有變為了農民的私有。
5、新中國成立初期(1949-1953)
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同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在總路線方面是一致的,在具體政策上又有一些調整。主要是在富農問題上,將解放戰爭時期徵收富農多餘土地和財產,改為保存富農經濟。
這也是一個不同的地方,建國初期也是我們黨對於富農最溫情的時期,主要是這一時期首先我們的首要目標是消滅地主,富農是我們拉攏的對象;其次發展富農經濟有利於國民經濟的恢復,因此這一時期我們黨對於富農採取保存的方式。
⑧ 指出舊中國到改革開放的今天我國農民的土地佔有和使用情況
1)農地資源狀況整體欠佳
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統計,1996年,全國可耕地面積約19.51億畝,人均僅1.59畝,約佔世界人均耕地面積的43%。而在未利用的土地資源中,可開墾為耕地的僅1億畝左右,主要分布在西北乾旱地區和東北地區,制約因素較多,開發利用的難度較大。有關資料表明,全國林地資源包括部分宜林荒山荒地和宜林沙地在內約為40億畝,人均林地面積約佔世界的18%。到1996年,已利用林地面積已達34.14億畝,其中有林地約佔70%左右,森林覆蓋率為16.7%。草地資源約有60億畝,其中可利用的約50億畝。1996年調查,已利用的牧草地面積為39.9億畝。由於過牧、濫墾、亂挖等不合理利用造成的草地退化、沙化和鹼化,面積已達20.25億畝。根據1994年全國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農業綜合開發後備資源調查統計,全國耕地中,中低產田面積佔71.8%;林地中,低產林地佔25.7%;養殖水面中,低產水面面積佔71.8 %。另據中國科學院綜合考察委員會土地適宜性統計資料,全國適宜農用土地資源約為110.16億畝。現已利用的農用地已達98.32億畝,尚未包括為建設佔用的宜農土地在內,餘地亦已不大。
(2)耕地資源狀況尤為緊張
由於城市擴張、人口增長、農業結構調整、生態破壞等原因,我國耕地面積減少速度過快,人均佔有耕地數量不斷下降,一些省(市)的人均耕地佔有量已低於聯合國糧農組織劃定的耕地警戒線。「九五」以後,我國耕地面積減少的速度驚人。根據2006年全國土地利用變更情況調查,我國耕地由1996年的19. 51億畝,減少到2006年的18.27億畝,10年間共減少了1.24億畝。據國土資源部發布的信息顯示:「十五期間」全國共減少耕地11380萬畝,年均減少2276萬畝。其中:建設用地1641萬畝,佔14.42 %;災毀地381萬畝,佔3.35 %;農業結構調整佔用1293萬畝,11.36%;其餘為生態退耕用地。同期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2140萬畝,減少總量與復墾總量相抵,凈減少耕地9240萬畝。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2007年兩會前夕指出,2003年,中國人均耕地面積為1.43畝,2005年下降到1.4畝,2006年1.4畝的人均量失守。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設定的人均佔有耕地不應低於0.8畝的標准,中國已有廣東、浙江、福建、上海等省市人均佔地低於警戒線。在耕地面積減少的同時,耕地的退化現象嚴重。我國耕地退化主要表現在水土流失嚴重、荒漠化突出、土壤結構變差以及耕地污染等方面。目前我國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嚴重的國家,每年約有50億噸的土壤侵蝕量,相當於在全國的耕地上颳去1厘米厚的肥沃表土,所流失的養分相當於全國一年所生產的4000萬噸化肥中的氮磷鉀含量。據統計,目前我國土地荒漠化面積約有1000萬公頃,占我國耕地面積的10%以上,而且以每年10萬公頃的速度增加。此外,全國有1/5的耕地受到工業和農葯的污染。
我國農地資源特別是耕地資源的上述狀況表明,我國農地資源保護形勢已是十分嚴峻。這是我們討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農地資源保護問題的基本前提。農地資源保護首先是全面的保護,即不僅要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而且要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草地、水面等其他農用地。其次,農地資源保護問題主要又是耕地資源保護的問題。由於耕地資源保護不僅關繫到耕地權利人的利益,而且關繫到我國的糧食安全與社會穩定,因此需要給以特別的關注。再次,從農地資源保護的內容來講,不僅要保護農地的面積,而且要保護農地的質量。最後,農地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不僅要給土地流轉當事人(主要是受讓人)設定法律義務,而且要給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定義務。
⑨ 簡述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的積極作用
1、促進了解放戰爭的順利進行
隨著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農業生產力得到發展,階剝削級最終被消滅。同時,正是因為解放區為戰爭不斷地提供人力和物力的支持。
才順利地取得了解放戰爭的最後勝利。土地改革鞏固了農民和工人的社會地位。土地改革解放了農村的勞動力,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土地改革委解放戰爭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資源。
2、鞏固了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土地改革促進了中國農民群眾擺脫封建剝削束縛,使廣大農民從封建剝削制度的枷鎖下解放出來,第一次成為了土地的主義,使農民的生活有了保障。
同時維護了農民的利益,順應了民心。通過土地改革運動,農村幾千年形成的統治被破壞,共產黨開始領導農民。
在開展土地革命的工作過程中,共產黨始終將農民群眾的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維護好農民的利益成為土地革命的最終目的。
3、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
根據黨的土地改革政策,解放區內迅速開展了大規模的土改運動,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土地改革工作的開展不僅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而且為解放戰爭的最後勝利提供了物質保障。
4、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的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5、農業生產的發展為工業生產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廣闊的市場,為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9)解放戰爭初期中國農村土地佔有現狀擴展閱讀:
土地改革背景:
舊中國的土地制度極不合理,占農村人口總數不到10%的地主、富農約佔有農村70~80%的耕地,他們以此殘酷地剝削農民。
而占農村人口總數90%以上的貧農、雇農和中農,則只佔有20~30%的耕地,他們終年辛勤勞動,卻不得溫飽。這是舊中國貧窮落後的主要根源之一。
地主階級不僅憑借佔有的大量土地進行殘酷的經濟剝削,而且與官僚、特務勾結在一起,任意欺辱和魚肉百姓。雙塔村地主王漢章叫佃戶馬義山出差,因事晚了點,王漢章即用皮鞭將其眼珠打淌。
喂馬的長工鞏榮石無辜被王漢章活活打死。此外,不少大地主還養著「團防」,作為鎮壓勞動人民的工具。因此,解決土地問題、沒收地主的土地給勞動人民。
已成了抗日戰爭勝利後廣大勞動人民的迫切要求。中國共產黨為打倒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完成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務,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
就領導農民開展打倒土豪劣紳和反對重租、重息、重押、重稅等斗爭。十年內戰時期,在革命根據地開展打土豪、分田地的斗爭和查田運動,實行土地革命。
⑩ 國共對峙十年至人民解放戰爭勝利,中國共產黨在解決農民土地問題上的基本主張,政策變化及其原因
1.土地革命時期(國共十年對峙時期)
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廢除封建剝削和專債務
路線:靠貧、聯中、屬限富、保中小、滅地主(1931)
作用:農民在經濟上政治上翻了身;農民積極參軍參戰,發展生產
2.抗戰時期
政策: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作用:有利於團結農民、地主一致抗日
3.解放戰爭時期
政策: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地主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路線:靠貧、聯中,有步驟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土地制度
作用:農民分得土地,積極參軍、支援前線,成為解放戰爭勝利的可靠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