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律上處於戰爭狀態的國家有哪些
嚴格來說,應該是中國人民志願軍和聯合國軍仍然處於戰爭狀態,雙方只是版停戰權而已。
由於嚴格法律意義上,志願軍不屬於政府派遣,所以其行為和政府可以脫鉤。不影響政府與美國、聯合國組織、韓國保持和平狀態。
至於中國和印度、越南、菲律賓等國家,這些只是邊界沖突,沒有發展到戰爭狀態。
❷ 中國還處在戰爭狀態嗎
中國如果抄處於戰爭狀態,那就表面,三襲戰已經打響了,那麼,世界各國也將處於戰爭狀態。所以,中國,俄羅斯,美國這些國家暫不可能發動戰爭,因為當中哪個國家都可以毀了這個世界。所以,中國並沒有處於戰爭狀態,只是全國都進入了敏感時期,隨時有爆發戰爭的可能,國家政府也早就在為未來的第三次世界大戰做准備。
❸ 對於中國幾次宣布結束」戰爭狀態」的疑問
1937年七七事變後,日本就打進來了,但很長時間內,中國都沒有在法理上與日本宣戰。直到41年,日本招了美國人,太平洋戰爭爆發,美國對日宣戰後,國民政府才緊隨其後對日本宣戰。二戰結束,國民政府和日本結束實際交戰狀態,但後來的新中國和日本一直沒有建交,維持法理戰爭狀態。
❹ 中國進入戰爭狀態一搜7000噸的軍艦要多少時間
建造?
估計從鋪設龍骨到下水大概三年
到最終服役預計四五年吧,戰時性能檢驗和訓練都會放鬆
而且還要看具體型號
如果是一個成熟的型號,那麼舾裝和艦員訓練的時間會比較短
反之則會很長
❺ 如果中國進入戰爭狀態,對民眾的生活會產生哪些影響
只能說有讓貨幣貶值的沖動,具體會不會付諸行動有很多方面的決定因素。內
1. 沖動的原因: 戰爭期間要承擔容巨額的軍費開支,勢必劇烈增加財政負擔。開動印鈔機讓貨幣貶值是最直接,成本最低的解決手段。
2. 主要決定因素: 首先貨幣貶值直接降低民眾生活質量影響公眾支持率,因此除非經濟上實在無法承擔,否則一般情況下不會出此下策。其次對於泯注國家,增發貨幣發行債券不僅要總統批准而且需要經過國會通過的,而相關人員也要考慮後果和可能因貶值導致的選票流失問題,因此相對比較慎重,實施的難度較高。
如果有獨立的貨幣發行權且經濟上無法承擔,那麼貶值的可能性還是相當大的。
只能簡單回答您的補充: 第一個問題,要看戰時的財政狀況如何,如果本來負債就已經很高,那多半會貶值的。第二個問題,經濟因素是導致戰爭的重要因素之一,打仗就是為了獲得利益或者捍衛利益。
❻ 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
《國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後,履專行國家安全屬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採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別措施。
第六十六條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採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6)進入戰爭狀態後的中國擴展閱讀: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
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❼ 解放初期時的中國實際處於戰爭狀態,到什麼時候才得到全國的解放
1955年。
1949年10月1日,在人民解放軍向全國進軍途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宣告成立內。
1950年6月,殘存在華東、容中南、西南、西北戰場上的國民黨軍被全部殲滅,僅有少量逃往台灣。
1950年,解放軍在先後解放海南島、萬山群島與舟山群島。後因朝鮮戰爭爆發,軍事重心北移,因此在東南沿海的作戰暫緩。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
1954年對一江山島發動作戰並對金門炮擊,不久解放軍以優勢兵力攻佔了一江山島,視一江山島為屏障的大陳島也不保,最後國民黨決定主動撤離大陳島,1955年2月,解放軍取得大陳島,至此雙方的勢力范圍都再無變動。
❽ 中國的軍隊戰爭狀態怎麼辦
當然是進入戰爭狀態了!首先所以乙類集團軍擴充為甲類集團軍編制!甲回類集團軍進答一步擴充編制!然後就調動部隊去前線了。大戰的話會立即開始招兵工作,如果是小戰估計就不會招兵了,會調各個集團軍去戰場輪戰!鍛煉軍隊戰鬥力!
❾ 請問國家進入戰爭狀態具體指的是什麼
指戰爭正式開始至正式結束期間交戰國之間關系的法律狀態。單純發生武裝敵對行為的事實並不自動產生法律上的戰爭狀態。法律上戰爭狀態的開始和結束通常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並伴隨著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戰爭狀態的開始 通常當交戰一方或雙方宣戰(或宣布戰爭狀態),或一方使用武力而他方確認為戰爭行為時,戰爭狀態即開始存在。宣戰是一個國家正式通知另一個國家它們之間的和平關系終止,進入戰爭狀態。1907年海牙《戰爭開始公約》規定:開戰前應有預先明顯的警告,其形式或用附有理由的宣戰書,或用以宣戰為條件的最後通牒(又稱哀的美敦書)。但戰爭常常是不宣而戰的。帝國主義國家為了取得軍事上的優勢,經常發動突然襲擊。例如1894年的中日戰爭、1931年和1937 年日本對中國的侵略、1939年德國對波蘭和1941年對蘇聯的進攻、1941年日本對珍珠港的襲擊,都是不宣而戰。紐倫堡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中,曾判定德國和日本發動的一系列突然襲擊為違反條約和國際法的罪行,並據以對負責者判罪。1928年在巴黎簽訂《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特別是《聯合國憲章》締結後,國際法禁止以戰爭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並禁止在國際關系中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脅。因而,如果一國發動侵略戰爭或非法使用武力,不論是否經過宣戰,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依照這些規定,宣戰不再是法律上戰爭狀態開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認為宣戰已經毫無意義。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包括當時的中國政府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對德、日等軸心國宣戰。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有關於宣戰的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第14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第67條第18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第8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不存在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沖突,在國際實踐和西方國際法著作中,有些稱之為武裝沖突狀態或戰斗狀態。它沒有正式的開始方式,沒有宣告或通知,只有實際的戰斗行動。
法律後果 戰爭狀態開始後,交戰國之間的關系由和平關系轉變為戰時關系,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①外交和領事關系斷絕,但按照國際慣例和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外交和領事人員應得到盡速離境的便利,在離境前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使、領館的館舍、財產和檔案應受到尊重,派遣國得委託第三國保管館舍、財產和檔案,照看它的利益和它的僑民的利益。②關於戰爭和中立的條約和習慣法開始實施;交戰國間雙邊的政治性的友好合作條約立即廢止;邊界條約原則上不受影響;一般的政治性條約和經濟性條約,像引渡條約、貿易條約等,停止執行。不限於交戰國的多邊條約,不因某些締約國之間爆發戰爭而失效,但影響戰爭進行的條約停止實施。③商務關系一般斷絕;交戰國人民之間的契約廢止或停止執行。④處在敵國領土上或敵國佔領區內的交戰國人民,過去往往被拘禁,18世紀以後逐漸形成允許在適當期限內撤退的慣例;如果被允許繼續居留,則應按照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及 1977年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4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的規定對待(見軍事佔領)。⑤敵國僑民私人的財產不得沒收,但可以扣押或代管,必要時可以徵用,但需付給代價,或發給證明,於戰後歸還或賠償。屬於敵國國家的財產,動產可以沒收,不動產可由政府代管,不得沒收或破壞,只能沒收其產物。在戰爭中,船舶和飛機不同於陸上財產。在公海上和公海上空的敵國商船及民用飛機以及其上所載的貨物,除用於沿岸漁業或地方貿易的小船和宗教、學術、人道、醫務方面的船隻外,不論屬於國家或私人,都可以拿捕和沒收(見捕獲法)。對於在領土內的敵國商船和民用飛機,有不同實踐,有的限期離境,有的沒收。在未構成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沖突中,不產生戰爭狀態所產生的全部法律後果,如外交關系不一定斷絕,條約和其他關系不一定中止,財產不一定受到影響等。同時,由於中立法不適用,交戰國不得在公海上對非交戰國的船隻飛機行使臨檢、拿捕的權利,也不得對敵方海岸及港口實施封鎖。至於武裝沖突究竟產生哪些法律後果,歷次武裝沖突的實踐各不相同。例如在美國侵朝期間,1949年日內瓦4公約得到了作戰雙方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