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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訪慰問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

發布時間:2021-02-16 01:57:21

⑴ 國家對離休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如何界定

是這么界定的。
1937年7月6日之前的是紅軍時期
1937年版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是抗戰前期,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是抗戰後權期,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之前是解放戰爭時期。

以上僅指離休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中時期的劃分,與歷史上的相關時期劃分無關。

⑵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後應享受哪些待遇能否比照離休幹部待遇執行(安徽省的)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父親符合離休的時間要件。關鍵是後來復員之後多久才又重新工作。是不是後來的經歷中失去了辦理離休的資格?你給我一分詳細的簡歷,我來幫你看看。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工人,退休工資按照退休前的100%全額發放,醫療待遇與離休幹部同。抗戰時期參加革命的,按照參加革命時間不同,每年增發1至1個半月工資作為生活補貼。這一點與離休幹部也相同,只是基數不同,都是各自的基本離休或者退休金。你要政策依據,勞動人事部1983年1月15日勞人險[1983]3號《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規定:

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工資標准外,再增發一部分生活補貼(註:老工人退休享受l~2個月工資額生活補貼的標准及發放與離休幹部相同)。
(2)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1983年9月13日勞人險局[1983]21號《對〈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體問題的答復》中規定:
退休老工人除按規定發給退休費和生活補貼外,其他待遇均按一般退休工人的現行有關規定辦理,不享受離休幹部的其他待遇。
對有特殊貢獻享受優異待遇而提高了退休費,在改按規定計發退休費和生活補貼後,其提高部分不再發給。 符合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必須同時符合國務院國發[1987]104號文件規定的年齡、身體條件,方可按照《通知》的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和生活補貼的待遇。
已經退休的老工人包括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領取退職生活費的老工人,均不能按照《通知》規定改辦退休。)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1]勞險字9號《關於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指出: 最近一些地區詢問,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工人),是否同幹部一樣享受老紅軍、老幹部工資待遇的問題。根據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解決部分老紅軍、老幹部工資過低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應享受老紅軍、老幹部的待遇。其標准工資額低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人員17級標準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已經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按離職休養的規定辦理,並從批准之日起執行。

⑶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後應享受哪些待遇

1、離休金按離休前原工資標准發放。國務院[1982]62號文件規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抗日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軍人,離休後原工資照發。2、按離休前工資標准增發生活補貼。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1937年7月6日前(原級別低於行政九級)參加抗日工作的每年增發二個月工資、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抗日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工資、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抗日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工資,作為生活補貼。3、福利待遇不變。國發[1980]253、勞人老[1982]10號文件規定離休抗日老軍人福利待遇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4、提高政治生活待遇。(一)中組發[1982]1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抗日工作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的行政14級以上的老軍人離休後,享受司局(地專)級政治生活待遇;未擔任處(縣)級職務的行政18級以上老軍人離休後,享受縣級政治生活待遇。(二)浙組[1989]30號文件規定:抗戰時期參加抗戰工作老軍人、離休前擔任過正副處(縣)級職務、1985年工改前工資為行政15級三個條件的離休老軍人,享受局(地專)級醫療、乘車(交通費)待遇。(三)浙組[2000]40號文件規定:未達到副處(縣)級的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伯的老軍人,可享受副處(縣)級生活待遇;未達到副科級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軍人,可享受副科級生活待遇5、醫療保健優先制度。勞人老[1982]10號文件規定,抗日老軍人就醫、療養應優先照顧,在附近醫院診治的,應給予方便;市委發[1989]101號文件規定要定期組織離休幹部健康檢查;市委發[1997]48號文件規定抗日老軍人醫療費不得包干,要按規定實報實銷。6、護理補貼費。浙老乾[2000]27號、浙財行字[2000]3號文件規定抗日老軍人護理補貼費標准為:土地革命時期參加抗日工作的每月200元、抗日戰爭前期參加抗日工作的每月160元、抗日戰爭後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13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批准每月增發300元;溫市老乾[1997]26號文件規定,70周歲以上在抗日時期參加革命的每月100元。7、特需經費。溫市老乾[1997]27號文件規定抗日老軍人特需經費每人每年300元。8、公用經費。溫市老乾[1997]27號文件規定抗日老軍人公用經費每人每年600元。9、交通費。溫市老乾[1997]27號文件規定抗日老軍人交通費:地市級的每月40元、縣級的每月30元、其他抗日老軍人每月25元。10、企業抗日軍人比照黨政機關離休幹部套改離休金。浙組[1996]19號文件規定:1996年1月1日起,企業抗日老軍人的離休金參照機關同職務、同條件離休人員增發離休金的水平予以調整。對於1995年12月31日以前抗日老軍人幹部,其離休金按機關同職務、同條件離休人員離休金標准重新進行套改。11、抗日前離休幹部無固定收入配偶優待待遇。溫市老乾[1992]15號文件規定:抗日戰爭前參加抗日老軍人工作無固定收入離休幹部配偶按照有關規定報銷醫葯費。12、易地安置。根據有利於照顧離休幹部生活的原則,離休抗日老軍人經批准可易地安置。

⑷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1978年退休,行政級別18級,請問他的工資待遇是多少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幹部退休費標准.

建國前參加革命版工作的,按參加革命的時期規定退權休費;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工齡規定退休費。退休費標准一般為本人標准工資的60%至90%。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費為本人標准工資的90%;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費為本人標准工資的80%;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工齡滿20年的,退休費為本人標准工資的75%;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退休費為本人標准工資的70%;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本人標准工資的60%。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因工緻殘退休人員的退休費,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

⑸ 抗戰時期參加革命離休前16級幹部應該是什麼級別待遇工資是按什麼標准

1937年7月7日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享受廳局級待遇,每年加發倆個月的基本工資版,保姆費每月800元。37.7,7日至權42年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發一個半月的工資。42年至45年參加革命的每年加發一個月工資。37年至45年參加革命的離休後享受縣處級待遇,保姆費每月600元。16級的應該享受縣處級待遇,工資加各項補助一個月應該6000元左右。部隊離休的還要多,大約8千到9千。

⑹ 是否為參加革命工作

檔案裡面是否有相關記錄,如果有的話應該算

⑺ 國家對於抗日戰爭的軍人有什麼樣的照顧

1、離休金按離休前原工資標准發放。國務院[1982]62號文件規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抗日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軍人,離休後原工資照發。

2、按離休前工資標准增發生活補貼。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1937年7月6日前(原級別低於行政九級)參加抗日工作的每年增發二個月工資、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抗日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工資、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抗日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3、福利待遇不變。國發[1980]253、勞人老[1982]10號文件規定離休抗日老軍人福利待遇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
4、提高政治生活待遇。(一)中組發[1982]1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抗日工作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的行政14級以上的老軍人離休後,享受司局(地專)級政治生活待遇;未擔任處(縣)級職務的行政18級以上老軍人離休後,享受縣級政治生活待遇。(二)浙組[1989]30號文件規定:抗戰時期參加抗戰工作老軍人、離休前擔任過正副處(縣)級職務、1985年工改前工資為行政15級三個條件的離休老軍人,享受局(地專)級醫療、乘車(交通費)待遇。(三)浙組[2000]40號文件規定:未達到副處(縣)級的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伯的老軍人,可享受副處(縣)級生活待遇;未達到副科級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軍人,可享受副科級生活待遇
5、醫療保健優先制度。勞人老[1982]10號文件規定,抗日老軍人就醫、療養應優先照顧,在附近醫院診治的,應給予方便;市委發[1989]101號文件規定要定期組織離休幹部健康檢查;市委發[1997]48號文件規定抗日老軍人醫療費不得包干,要按規定實報實銷。
6、護理補貼費。浙老乾[2000]27號、浙財行字[2000]3號文件規定抗日老軍人護理補貼費標准為:土地革命時期參加抗日工作的每月200元、抗日戰爭前期參加抗日工作的每月160元、抗日戰爭後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13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批准每月增發300元;溫市老乾[1997]26號文件規定,70周歲以上在抗日時期參加革命的每月100元。
7、特需經費。溫市老乾[1997]27號文件規定抗日老軍人特需經費每人每年300元。
8、公用經費。溫市老乾[1997]27號文件規定抗日老軍人公用經費每人每年600元。
9、交通費。溫市老乾[1997]27號文件規定抗日老軍人交通費:地市級的每月40元、縣級的每月30元、其他抗日老軍人每月25元。
10、企業抗日軍人比照黨政機關離休幹部套改離休金。浙組[1996]19號文件規定:1996年1月1日起,企業抗日老軍人的離休金參照機關同職務、同條件離休人員增發離休金的水平予以調整。對於1995年12月31日以前抗日老軍人幹部,其離休金按機關同職務、同條件離休人員離休金標准重新進行套改。
11、抗日前離休幹部無固定收入配偶優待待遇。溫市老乾[1992]15號文件規定:抗日戰爭前參加抗日老軍人工作無固定收入離休幹部配偶按照有關規定報銷醫葯費。
12、易地安置。根據有利於照顧離休幹部生活的原則,離休抗日老軍人經批准可易地安置。

⑻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慰問金應該哪發放.(紀念章已發)5000元未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為抗日戰爭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發放一次性慰問金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人事、財務部門:

經國務院同意,決定為抗日戰爭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發放一次性慰問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范圍限於《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中規定的1945年9月2日(含)前參加革命工作、現仍健在的老工人。

二、發放標准為每人5000元。

三、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四、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為抗日戰爭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發放一次性慰問金,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這些老同志的關懷。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 政 部

2015年9月1日
以上是文件,最後應該歸口於民政部門發放。

⑼ 抗戰前參加革命工作每年不發兩個月工資發放時間如何規定

抗戰前參加革命工作,每年發工資的時間規定是根據政府工作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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