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解放初期的中國實際處於戰爭狀態到哪一年才得到全國解放
1950年解放西藏,採納吧
㈡ 中國的軍隊戰爭狀態怎麼辦
當然是進入戰爭狀態了!首先所以乙類集團軍擴充為甲類集團軍編制!甲回類集團軍進答一步擴充編制!然後就調動部隊去前線了。大戰的話會立即開始招兵工作,如果是小戰估計就不會招兵了,會調各個集團軍去戰場輪戰!鍛煉軍隊戰鬥力!
㈢ 中國還處在戰爭狀態嗎
中國如果抄處於戰爭狀態,那就表面,三襲戰已經打響了,那麼,世界各國也將處於戰爭狀態。所以,中國,俄羅斯,美國這些國家暫不可能發動戰爭,因為當中哪個國家都可以毀了這個世界。所以,中國並沒有處於戰爭狀態,只是全國都進入了敏感時期,隨時有爆發戰爭的可能,國家政府也早就在為未來的第三次世界大戰做准備。
㈣ 目前哪些國家還處於戰爭狀態
據央視《今日亞洲》的消息,2月12號俄羅斯將對千島群島中的5個無名島嶼進行命名,其中有座位於南島千島群島的島嶼被取名「庫滋馬傑列維揚科」,而庫滋馬傑列維揚科將軍正是當年代表蘇聯簽署日本投降書的代表之一。
在此之前日本一直強調南千島群島是日本固有領土,俄羅斯此舉無疑給目前因跟特朗普關系火熱而心情大好的安倍潑了一盆大大的冷水。
至於日俄關於南千島群島的爭議從何而來,時間要倒回18世紀,當時正值領土擴張期的日俄先後對千島群島進行移民開發,建立相對應的行政機構,並強迫當地的蝦夷族人加入各自的國籍。
由於二者幾乎是同時進行開發這塊「無主」之地,為避免不必要的戰爭,日俄曾在1855年簽署《日俄和親通好條約》。
將千島群島以伊圖魯普島與烏魯普島之間的海峽為界分南北千島群島,南千島群島歸日本,日本目前強調南千島群島是自己的固有領土正是以此為法理依據。
1875年日俄還曾達成過《庫頁島千島群島交換條約》,日本以將勢力退出庫頁島,承認庫頁島歸屬俄國為條件,換取到了對整個千島群島的主權。
1904年日俄圍繞中國東北打了一場日俄戰爭,日本完敗俄國,俄國被迫簽訂《朴次茅斯和約》迫割讓庫頁島南部給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為了讓蘇聯放棄《蘇日中立條約》,盡快出兵東北,美英在《雅爾塔協定》中承諾蘇聯不光能奪回失去的南庫頁島,還可以獲得整個千島群島作為補償。
這也是為什麼斯大林在面對日本對南千島群島提出異議時,會強硬回應:「它們是無數蘇聯軍人用鮮血換來的戰利品,誰也無權把它們奪走。」的由來。
1952年美國主導《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計劃將日本正常化,作為在國際舞台上力挺自己的附屬,其中考慮到蘇聯的態度,條約強調日本放棄千島群島的主權。
然而當時蘇聯考慮到承認這個條約,意味日本將完全納入美國懷抱,成為美國在遠東遏制自己的利器,從一開始就反對這個條約,並最終沒在這上面簽字,若當年蘇聯簽了字,目前也就沒有日俄南千島群島爭議了。
後來蘇聯後悔沒簽,於是單獨跟日本商量蘇日和平協議問題,希望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的領土規劃,結束蘇日的戰爭狀態,然而此時的日本經歷朝鮮戰爭中全力為美國提供後勤的時期。
已不再是個任人宰割的戰敗國,搖身一變是美國的戰略盟友,腰板硬朗了起來,開始討價還價,而此時礙於日本背後的美國,出於無奈於1956年跟日本簽署《蘇日共同宣言》,蘇聯承諾日本,若願意簽訂結束戰爭的和平協定,就歸還南千島群島中的齒舞、色丹兩島。
但日本出於國內壓力,認為並沒有願意跟蘇聯簽定和平協定,而是強勢要求要收回整個南千島群島,至此日俄南千島群島問題正是拉開了序幕,持續至今!
同時蘇日和平協定未簽訂,此後俄國也未曾簽訂俄日和平協定,按國際慣例,目前日俄兩國,法理上依舊是戰爭狀態。(袁載譽)
㈤ 解放初期時的中國實際處於戰爭狀態,到什麼時候才得到全國的解放
1955年。
1949年10月1日,在人民解放軍向全國進軍途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宣告成立內。
1950年6月,殘存在華東、容中南、西南、西北戰場上的國民黨軍被全部殲滅,僅有少量逃往台灣。
1950年,解放軍在先後解放海南島、萬山群島與舟山群島。後因朝鮮戰爭爆發,軍事重心北移,因此在東南沿海的作戰暫緩。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
1954年對一江山島發動作戰並對金門炮擊,不久解放軍以優勢兵力攻佔了一江山島,視一江山島為屏障的大陳島也不保,最後國民黨決定主動撤離大陳島,1955年2月,解放軍取得大陳島,至此雙方的勢力范圍都再無變動。
㈥ 戰爭狀態的法律概念
法律上的戰爭狀態指戰爭正式開始至正式結束期間交戰國之間關系的法律狀態。單純發生武裝敵對行為的事實並不自動產生法律上的戰爭狀態。法律上戰爭狀態的開始和結束通常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並伴隨著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通常當交戰一方或雙方宣戰(或宣布戰爭狀態),或一方使用武力而他方確認為戰爭行為時,戰爭狀態即開始存在。宣戰是一個國家正式通知另一個國家它們之間的和平關系終止,進入戰爭狀態。
1907年海牙《戰爭開始公約》規定:開戰前應有預先明顯的警告,其形式或用附有理由的宣戰書,或用以宣戰為條件的最後通牒(又稱哀的美敦書)。但戰爭常常是不宣而戰的。帝國主義國家為了取得軍事上的優勢,經常發動突然襲擊。例如1894年的中日戰爭、1931年和1937 年日本對中國的侵略、1939年德國對波蘭和1941年對蘇聯的進攻、1941年日本對珍珠港的襲擊,都是不宣而戰。紐倫堡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中,曾判定德國和日本發動的一系列突然襲擊為違反條約和國際法的罪行,並據以對負責者判罪。1928年在巴黎簽訂《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特別是《聯合國憲章》締結後,國際法禁止以戰爭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並禁止在國際關系中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脅。因而,如果一國發動侵略戰爭或非法使用武力,不論是否經過宣戰,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依照這些規定,宣戰不再是法律上戰爭狀態開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認為宣戰已經毫無意義。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包括當時的中國政府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對德、日等軸心國宣戰。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有關於宣戰的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第14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第67條第18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第8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不存在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沖突,在國際實踐和西方國際法著作中,有些稱之為武裝沖突狀態或戰斗狀態。它沒有正式的開始方式,沒有宣告或通知,只有實際的戰斗行動。 戰爭狀態開始後,交戰國之間的關系由和平關系轉變為戰時關系,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
①外交和領事關系斷絕,但按照國際慣例和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外交和領事人員應得到盡速離境的便利,在離境前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使、領館的館舍、財產和檔案應受到尊重,派遣國得委託第三國保管館舍、財產和檔案,照看它的利益和它的僑民的利益。
②關於戰爭和中立的條約和習慣法開始實施;交戰國間雙邊的政治性的友好合作條約立即廢止;邊界條約原則上不受影響;一般的政治性條約和經濟性條約,像引渡條約、貿易條約等,停止執行。不限於交戰國的多邊條約,不因某些締約國之間爆發戰爭而失效,但影響戰爭進行的條約停止實施。
③商務關系一般斷絕;交戰國人民之間的契約廢止或停止執行。
④處在敵國領土上或敵國佔領區內的交戰國人民,過去往往被拘禁,18世紀以後逐漸形成允許在適當期限內撤退的慣例;如果被允許繼續居留,則應按照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及 1977年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4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的規定對待(見軍事佔領)。
⑤敵國僑民私人的財產不得沒收,但可以扣押或代管,必要時可以徵用,但需付給代價,或發給證明,於戰後歸還或賠償。屬於敵國國家的財產,動產可以沒收,不動產可由政府代管,不得沒收或破壞,只能沒收其產物。
在戰爭中,船舶和飛機不同於陸上財產。在公海上和公海上空的敵國商船及民用飛機以及其上所載的貨物,除用於沿岸漁業或地方貿易的小船和宗教、學術、人道、醫務方面的船隻外,不論屬於國家或私人,都可以拿捕和沒收(見捕獲法)。對於在領土內的敵國商船和民用飛機,有不同實踐,有的限期離境,有的沒收。在未構成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沖突中,不產生戰爭狀態所產生的全部法律後果,如外交關系不一定斷絕,條約和其他關系不一定中止,財產不一定受到影響等。
同時,由於中立法不適用,交戰國不得在公海上對非交戰國的船隻飛機行使臨檢、拿捕的權利,也不得對敵方海岸及港口實施封鎖。至於武裝沖突究竟產生哪些法律後果,歷次武裝沖突的實踐各不相同。例如在美國侵朝期間,1949年日內瓦4公約得到了作戰雙方的承認。
㈦ 請問國家進入戰爭狀態具體指的是什麼
指戰爭正式開始至正式結束期間交戰國之間關系的法律狀態。單純發生武裝敵對行為的事實並不自動產生法律上的戰爭狀態。法律上戰爭狀態的開始和結束通常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並伴隨著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戰爭狀態的開始 通常當交戰一方或雙方宣戰(或宣布戰爭狀態),或一方使用武力而他方確認為戰爭行為時,戰爭狀態即開始存在。宣戰是一個國家正式通知另一個國家它們之間的和平關系終止,進入戰爭狀態。1907年海牙《戰爭開始公約》規定:開戰前應有預先明顯的警告,其形式或用附有理由的宣戰書,或用以宣戰為條件的最後通牒(又稱哀的美敦書)。但戰爭常常是不宣而戰的。帝國主義國家為了取得軍事上的優勢,經常發動突然襲擊。例如1894年的中日戰爭、1931年和1937 年日本對中國的侵略、1939年德國對波蘭和1941年對蘇聯的進攻、1941年日本對珍珠港的襲擊,都是不宣而戰。紐倫堡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中,曾判定德國和日本發動的一系列突然襲擊為違反條約和國際法的罪行,並據以對負責者判罪。1928年在巴黎簽訂《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特別是《聯合國憲章》締結後,國際法禁止以戰爭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並禁止在國際關系中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脅。因而,如果一國發動侵略戰爭或非法使用武力,不論是否經過宣戰,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依照這些規定,宣戰不再是法律上戰爭狀態開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認為宣戰已經毫無意義。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包括當時的中國政府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對德、日等軸心國宣戰。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有關於宣戰的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第14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第67條第18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第8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不存在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沖突,在國際實踐和西方國際法著作中,有些稱之為武裝沖突狀態或戰斗狀態。它沒有正式的開始方式,沒有宣告或通知,只有實際的戰斗行動。
法律後果 戰爭狀態開始後,交戰國之間的關系由和平關系轉變為戰時關系,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①外交和領事關系斷絕,但按照國際慣例和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外交和領事人員應得到盡速離境的便利,在離境前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使、領館的館舍、財產和檔案應受到尊重,派遣國得委託第三國保管館舍、財產和檔案,照看它的利益和它的僑民的利益。②關於戰爭和中立的條約和習慣法開始實施;交戰國間雙邊的政治性的友好合作條約立即廢止;邊界條約原則上不受影響;一般的政治性條約和經濟性條約,像引渡條約、貿易條約等,停止執行。不限於交戰國的多邊條約,不因某些締約國之間爆發戰爭而失效,但影響戰爭進行的條約停止實施。③商務關系一般斷絕;交戰國人民之間的契約廢止或停止執行。④處在敵國領土上或敵國佔領區內的交戰國人民,過去往往被拘禁,18世紀以後逐漸形成允許在適當期限內撤退的慣例;如果被允許繼續居留,則應按照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及 1977年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4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的規定對待(見軍事佔領)。⑤敵國僑民私人的財產不得沒收,但可以扣押或代管,必要時可以徵用,但需付給代價,或發給證明,於戰後歸還或賠償。屬於敵國國家的財產,動產可以沒收,不動產可由政府代管,不得沒收或破壞,只能沒收其產物。在戰爭中,船舶和飛機不同於陸上財產。在公海上和公海上空的敵國商船及民用飛機以及其上所載的貨物,除用於沿岸漁業或地方貿易的小船和宗教、學術、人道、醫務方面的船隻外,不論屬於國家或私人,都可以拿捕和沒收(見捕獲法)。對於在領土內的敵國商船和民用飛機,有不同實踐,有的限期離境,有的沒收。在未構成法律上戰爭狀態的武裝沖突中,不產生戰爭狀態所產生的全部法律後果,如外交關系不一定斷絕,條約和其他關系不一定中止,財產不一定受到影響等。同時,由於中立法不適用,交戰國不得在公海上對非交戰國的船隻飛機行使臨檢、拿捕的權利,也不得對敵方海岸及港口實施封鎖。至於武裝沖突究竟產生哪些法律後果,歷次武裝沖突的實踐各不相同。例如在美國侵朝期間,1949年日內瓦4公約得到了作戰雙方的承認。
㈧ 法律上處於戰爭狀態的國家有哪些
嚴格來說,應該是中國人民志願軍和聯合國軍仍然處於戰爭狀態,雙方只是版停戰權而已。
由於嚴格法律意義上,志願軍不屬於政府派遣,所以其行為和政府可以脫鉤。不影響政府與美國、聯合國組織、韓國保持和平狀態。
至於中國和印度、越南、菲律賓等國家,這些只是邊界沖突,沒有發展到戰爭狀態。
㈨ 如果中國進入戰爭狀態,對民眾的生活會產生哪些影響
只能說有讓貨幣貶值的沖動,具體會不會付諸行動有很多方面的決定因素。內
1. 沖動的原因: 戰爭期間要承擔容巨額的軍費開支,勢必劇烈增加財政負擔。開動印鈔機讓貨幣貶值是最直接,成本最低的解決手段。
2. 主要決定因素: 首先貨幣貶值直接降低民眾生活質量影響公眾支持率,因此除非經濟上實在無法承擔,否則一般情況下不會出此下策。其次對於泯注國家,增發貨幣發行債券不僅要總統批准而且需要經過國會通過的,而相關人員也要考慮後果和可能因貶值導致的選票流失問題,因此相對比較慎重,實施的難度較高。
如果有獨立的貨幣發行權且經濟上無法承擔,那麼貶值的可能性還是相當大的。
只能簡單回答您的補充: 第一個問題,要看戰時的財政狀況如何,如果本來負債就已經很高,那多半會貶值的。第二個問題,經濟因素是導致戰爭的重要因素之一,打仗就是為了獲得利益或者捍衛利益。
㈩ 什麼是戰時狀態
它是指當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將軍隊處於最高級的備戰准備,並向全國發布內戰爭動員令的一容種戰斗緊張形勢。
交戰國之間的敵對狀態。一旦進入戰爭狀態,交戰國之間的外交關系、經濟貿易等關系即告斷絕,原簽訂的協議也告中止。雙方將撤回外交人員和僑民。戰爭狀態通常以簽訂停戰或和平協定而告結束,也有戰勝國單方面宣布結束戰爭狀態的。
通常需要國家間宣戰,表示正式進入戰爭狀態,但也有例外。例如,德國突襲波蘭,日本偷襲珍珠港。
(10)中國戰爭狀態擴展閱讀:
戰時狀態開始後,交戰國之間的關系由和平關系轉變為戰時關系,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
①外交和領事關系斷絕
②關於戰爭和中立的條約和習慣法開始實施
③商務關系一般斷絕;交戰國人民之間的契約廢止或停止執行。
④處在敵國領土上或敵國佔領區內的交戰國人民,過去往往被拘禁,18世紀以後逐漸形成允許在適當期限內撤退的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