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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歷史法學派

發布時間:2021-02-05 22:34:14

A. 評述十九世紀三大法學流派

三大法學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和社會學法學派這三個在現代西方影響較大、占傳統地位的法學流派。他們的法學理論,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過程中留下的足跡,這對我們認識人類法的發展歷程、規律及本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於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和法治建設,亦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一、新自然法學的啟示意義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學是西方自然法思想傳統的繼承和發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識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並在幾千年的歷史長河中被人們在不同的時期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斷翻新,內容不斷完善。產生於20世紀特殊社會環境的新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馬里旦、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等等。他們的新自然法學說(或價值論學說)各有側重點,各不相同,然而卻共同的體現出自然法觀念的思維形式。他們不約而同地認為,法律應當關注某種應然性,法律的發展應當遵循一定的價值原則並體現一定的價值要求。無論是馬里旦的神學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還羅爾斯的正義論或德沃金的權利論,無不"注重研究法產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礎,法的目的和意義以及法應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們的手中都有一份"價值表",為應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評價提供了所依據的標准。新自然法學派強調法本身是一個價值系統,必然反映一定的價值關系,極為重視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們通過總結、抽象和思考,為法律的建構鑄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啟示意義

分析法學在現代主要以凱爾森和哈特為代表,它基本上繼承了傳統的分析法學的理論,嚴格地區分"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律",著重對實在法進行邏輯分析而不作有關的價值判斷,否認價值和道德的必然聯系。 凱爾森指出,價值判斷在性質上是主觀的,因而只能是相對的;人們不能用理性認識來回答有關法的普遍和最高價值這一命題;對於自然法學中的絕對正義,他認為這"是一種自欺或者等於一種意識形態"。④ 既然對正義持道德懷疑論和不可知論的態度,⑤ 於是凱爾森認為,正義只能是一種"合法性",應當建立與價值無關的純粹研究法律結構的法律科學(即所謂"純粹法學"),"就其對象實際上是什麼來加以敘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價值判斷的觀點來規定它應該如何或不應該如何"。⑥ 哈特給法下的定義是"法律是

一種特殊的規則",這是他的"語義分析法學"的基本原理,他以奧斯丁的分析實證法學作為重要的理論淵源,主張法律與道德有聯系但"並無必然聯系",法律應當採用"廣義的概念",即將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區分開來,以體現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復雜的特徵。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把我們從自然法學家法律的"理想國"中拉回到實證的 現實世界,在對法律形式的邏輯分析上運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繼承了傳統分析法學對實定法的重視和研究,也吸收採納了其它法學流派的合理成分,內容豐富,頗具影響。

三、社會學法學的啟示意義

社會學法學誕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是在社會學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實證主義的法學思潮,"它用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來認識和研究法律問題"⑦ 社會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驥、埃利希和龐德。狄驥提出了"社會連帶主義"學說,體現出社會本位的價值觀,關注社會的整體利益,強調社會義務。埃利希則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觀點而聞名於世。他認為,這種"支配社會本身的法律",盡管並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條文,但"即可預防糾紛的出現,在糾紛出現後,也可以籍以解決而毋需求助於國家的法律機構"。⑧ 他讓人們注意到國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為准則(如習慣、職業道德、行業規定等等)對於社會秩序的意義,擺脫了"純粹"法律規范分析僵化的法學研究視角和方法,將法律分析的重點引向了更廣闊的社會生活和社會環境。龐德的社會學法學理論被認為是一種典型的功能主義和實用主義理論。他提出"法律是一種'社會功能'或'社會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來取代邏輯性概念,主張"有用即是真理"。他還提出了法律社會學的基本綱領,啟示人們關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學說的實際效果,強調以社會學的觀點和方法來研究法律,關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內容;並且注重法律與社會生活之間的聯系。總之,社會法學"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擔負起了打破'法律關門主義'禁錮的歷史重任",⑨ 它社會本位的立場,法律社會化的研究方法和視角,對於法律的發展和一定社會的變革,其重大的啟示意義是顯而易見的。

四、綜述三大法學流派的意義

如上所述,論及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的意義,無庸置疑,其最大的意義正是他們本身--眾多的法學家們通過對前人的承繼和自身敏銳的思考,開創出一片浩瀚的法理學思想的海洋,它們雖然不是真理,但卻是人們永恆探索真理之路的台階。無論是宏觀的構築還是微觀的探索,都給後人的研究提供了珍貴的寶藏和無窮無盡的啟示。具體來看,三大法學流派的意義如下:

(一)讓我們從多個角度窺探到法律的本質、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們在任何特定時間的經驗的總和。法律彷彿是一座有許多廳堂的大廈,用一盞燈很難同時照到每個角落。而一個法學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廈的一盞燈,"橫看成嶺側成峰",他們從不同的視角,勾勒出了法律的形象。三大法學流派被美國法學家霍爾(Jerome Hall)

總結為法律中三個不可分的因素,他們分別代表著法律的價值、概念和事實。不僅在實質性的內容上,更寶貴的,三大法學流派為後人認識、研究和發展法律,提供了豐富的途徑和方法。新自然法學 提示人們注重的法的價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構時必以某種准則為依據,從而避免了法律喪失實質的正義,也避免了法學墮落為純技術性的學科。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注重對"實定法"的研究,對於法律規范、法律結構、法律秩序及法律體系內部各要素的統一等等命題均有深入的探討和卓越的貢獻。他們所採用的邏輯分析和實證主義的方法,更是後人研習法律的必要工具。社會法學派則倡導"社會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實際效果,重視法律與社會生活及其它學科之間的聯系,不僅如此,他們所採用的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及實用主義的態度,更是深遠地影響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學的發展趨勢。當然,無論三大法學流派的貢獻有多麼卓絕,他們都不可能是大寫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對的。然而,站在歷史的尾頁,以"事後諸葛"的口吻批評他們的局限,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真正有意義的是謙恭的弄清他們給了些什麼?我們得到些什麼?應當怎樣利用?除此之外,再沒有更大的價值了。

(二)三大法學流派適應了特定時期特定社會狀況的要求,具有歷史現實意義

任何事物的產生總是由於某種需要;而它產生之後,也必然首先服務於這種需要。西方三大法學流派正是應特定歷史時期社會經濟政治的需求而產生的;而論及它們的意義,首當其沖也正是滿足了當時社會生活的需要。19世紀中葉,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穩固,古典自然法學"自由、平等、權利"的抽象口號已不能滿足他們鞏固既得利益、加強社會控制的要求,因此,歷史法學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應運而生,他們帶來了具體明確的法律觀念、嚴謹的邏輯體系從而維持了現實的法律秩序。二次大戰中,法西斯勢力給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災難,這喚醒了人們法律不能沒有正義的標准和相對普遍的價值准則,⑩ "無論善惡"的法律只會助紂為虐,戕害人民。在這背景之下,新自然法學得以出現,重新正視和評價法律的道德性、正義、權利這些"古老的話題",確保了法的價值依託。而社會法學派的歷史背景則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西方資本主義發展陷入了"瓶頸",經濟危機連續爆發,百業蕭條,人心浮動,傳統的自由主義、經濟放任主義和"法律關門主義"均受到社會現實的質疑和轟擊,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打破"法律系統獨立論"的束縛成為必然的趨勢。法社會學"對症下葯",倡導社會本位,注重法與社會生活與其他學科的聯系,主張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因而出現伊始便受到變革者們的熱切歡迎。在"需求"最為迫切的美國,更是成為長期主導法學界的學派。由此可見,思想領域的任何發展和運動均產生於一個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同時也為這個時期提供了一種"自持之勢"⑾

,也就是產生著歷史的現實意義。

(三)三大法學流派繼承並發展了西方法哲學的傳統學說,使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流傳

三大法學流派除了法社會學派產生較晚,無所謂"新"、"舊"之分外,其餘二者都可以冠以"新"的名號。新自然法學派自不必說,凱爾森、哈特的分析法學也是在奧斯丁"舊"分析法學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成的。當代西方的法學流派,既繼承了各自"祖傳"的學說,又互相吸收對方的某些合理因素,呈現出相互靠攏的趨勢。如新自然法學較古典自然法學,少了一些"形而上"而多了一些"操作性",迎合了社會實證主義潮流的要求;而新分析法學則批判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並在一定程度上承認法的價值即"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內容"之存在,顯現出對自然法學說的吸納。正是這種"修補"和相互的借鑒,使得西方的傳統法律學說沒有因為歷史的發展和自身的缺陷而遭受淘汰的厄運。而是以一種相對當代社會經濟生活來說更合理的新形式得以傳承。西方法學,正是在這種否定之否定的循環中發展至今,它們對傳統--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內在秩序承繼與遵從,同時又緊扣發展中的社會狀況而自我更新,因而產生和完備出一套與西方社會相適配的法律體系。在市場經濟的現代社會,具有某種普適性而為其他民族所競相學習和借鑒。

(五)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啟示意義

斗轉星移,時光飛逝。人類社會步入"現代"的殿堂已五百年有餘。上世紀初葉,隨著西風東漸,中國社會開始由"古代的、傳統的社會體制向近現代文明過渡"⑿ 盡管中西法律文化的底蘊和發展的路徑大相徑庭;盡管"外國的經驗不可能代替中國的經驗"⒀ 但誰也無法否認人類社會和法律科學發展規律的客觀性,無法否認市場經濟社會關系的共同性,也無法否認西方法律文化發展至現代的先進性和一定程度的普適性。建立健全的、符合現代精神的法律文明體系已成為當今社會的共識。而在借鑒的過程中,我們必需首先關注西方的法哲學思想,因為它是法律文化首要的組成部分,思想代表著"知",而制度代表著"行",不知者,無以為行。⒁ 現代西方三大法學流派的法律思想,正是對幾千年來西方法學理論的承繼和發展,蘊涵著諸多西方法哲學思想的精髓。在我們虛心"求道"於西方,幾從"虛無"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今天,研究現代西方法學流派絕不是奢侈的娛樂;它"實體性"的思想、它對法學的研究方法乃至學術的精神,都當為我們所重視和學習。對待西方法律,盲目的排外自大或者"只求其用,不問其體"的盲目移植,都是不可取的。盡心研究西方法律文化及法哲學的"本真",以及這些法哲學思想與社會歷史條件的相互關系,從而發掘出西方法律"活的靈魂"為我所用,才是我們應當做的事情。

B. 簡述歷史法學派的缺陷。

歷史法學派的所謂的缺陷僅僅在於它的時代局限性和唯心主義的觀點,綜合來講,歷史法學派的優點更多,詳解如下:
一、關於歷史法學派的簡介:
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德國形成了以胡果和薩維尼等為首的歷史法學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該學派誕生之初代表了德國封建貴族的利益,在以後的發展中逐步演變成為資產階級的重要法學流派之一,並統治歐洲法學界長達近一個世紀。在19世紀,歷史法學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學思想發展的主流。
二、歷史法學派的唯心主義觀點主要的代表人是薩維尼,詳解如下:
薩維尼出身於貴族家庭,從1810年柏林大學創辦起就在該校任羅馬法教授,一度兼任校長、普魯士王子的法學教師。1842年起任普魯士政府的法律大臣,直到1848年。為了反駁戴菩,他寫了一本《論當代在立法和法理學方面的使命》的小冊子。第一次系統地闡述了歷史法學派的觀點。後來又創辦了歷史法學泥刊物,傳播這一派觀點。
戴菩在他的小冊子中,雖然沒有對《拿破崙法典》直接作出評論,也沒有將他關於制定法典的倡議提升為理論,但薩維尼及其門生卻直接、間接地認定戴菩所要求制定的,就是《拿破崙法典》式的法典;他的倡議體現了古典自然法學派理性主義的立法觀點;並聲稱,雙方爭論代表了歷史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之間的對立。
薩維尼在其1814年所寫的小冊子中提出的、代表德國歷史法學派的基本觀點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性主義的立法觀點,即通過人類的普遍理性制定出人類普遍適用的法典這種觀點,完全是「幻想」、「荒誕無稽的」;自古以來,法律就像語言、風俗、政制一樣,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識」、「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系」,它「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民族的壯大而壯大,當這一民族喪失其個性時趨於消逝」。總之,「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隨著文明的進步,出現了法學家階級,他們代表共同體,負責法律的技術方面,此後法律就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作為共同體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作為法學家手中的一種獨特知識,也就是說,法律具有政治成分(即民族意識)以及技術成分;法律主要體現為習慣法,後者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因為法律是自發地、緩慢地和進步地成長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識地、任意地創造的,等等。他的結論是,不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據德國法學家還缺乏歷史精神等條件來看,德國「沒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
薩維尼的那些觀點同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一樣,都是以唯心史觀為基礎的,但它們之間是有重大區別的。古典自然法學派所講的理性主義的立法,實質上就是制定資產階級理想化的法律。但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這種觀點是反神學、反封建的。以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法學派雖然以「歷史」為標榜,但卻歪曲了歷史本身。因為歷史事實是:法律並不是超歷史、超階級的現象,它是隨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階級斗爭的發展而發展的。法律不同於語言,也決不是什麼抽象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這種意志,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律中包含民族傳統等歷史因素的影響,但這種影響是通過統治階級的意志起作用的。
薩維尼的那些觀點不僅是唯心主義的,而且在19世紀歐洲的歷史條件下,更代表了一種歷史復古主義的反動思潮,是與維也納會議和「神聖同盟」的精神,即維護封建統治的精神相一致的。他雖然在理淪上並沒有完全否認立法和制定法典的作用,但他既將立法或制定法典貶低為從屬於習慣法的無足輕重的地位,實質上也就是反對當時在德同制定像《拿破崙法典》那樣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法律,而維護代表腐朽的封建統治者利益的習慣法,即當時德同各邦推行的省法、地方法、普通法和教會法,等等。
他的這些觀點當然也就從根本上否定了戴菩關於實現德國法律統一化的倡議,這也就意味著他反對德國的民族統一,要求繼續保存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據局面。

C. 如何評價德國歷史學派的歷史地位

德國歷史學派(The school of German history)的先驅為F.李斯特。此後W.羅雪爾將以 F.K.von薩維尼為代表的法學研究中的歷史方法,應用到經濟學方面,奠定了這一學派的基礎。繼之有B.希爾德布蘭德和K.G.A.克尼斯,形成了舊歷史學派。1870年後,由於工人運動和各種社會問題的出現,在舊歷史學派傳統的基礎上,形成了以G.von施穆勒為首的新歷史學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L.布倫塔諾和A.瓦格納。20世紀初期從內部批判歷史學派,並促進歷史學派的解體的主要人物有M.韋貝爾和W.桑巴特。

簡介0019世紀40年代至20世紀初期在德國出現的庸俗經濟學流派。它強調經濟發展的歷史性和國民經濟的有機體現,代表德國產業資本的利益,對抗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
19世紀前半葉,英國完成了產業革命,獲得了世界工廠的地位。A.斯密的自由主義經濟學說代表了英國產業資本的利益,而德國還處在封建割據的農業國階段,為了發展德國本國的工業,對來自英國的工業品,必須採取保護貿易政策,並在意識形態上對抗英國的斯密理論。李斯特在《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1841)一書中指責英國古典經濟學不強調經濟生活中國民有機體的重要,是「世界主義」和「個人主義」的經濟學。他的國民經濟學則強調經濟生活中的國民性和歷史發展階段的特徵。他反對古典學派的抽象、演繹的自然主義的方法,而主張運用從歷史實際情況出發的具體的實證的歷史主義的方法。在經濟理論方面,李斯特提出發展國民生產力的理論,批判斯密的單純「交換價值」的理論。在經濟政策上則主張採取國民主義和保護主義的貿易政策。李斯特的這種歷史主義的經濟發展階段論,形成了德國歷史學派的傳統和基本特徵。

D.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從奴隸制社會到封建制社會,再到資本主義社會,最後才到社會主義社會。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

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4)如何評價歷史法學派擴展閱讀: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預測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里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製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製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製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E. 哲理法學派與歷史法學派的異同

1.哲理法學派
由德國的康德和黑格爾為代表,從法的外部著手,把他們內的法律觀建立在自己容的哲學基礎上,呈現出鮮明的形而上色彩。康德具有自由主義傾向,而黑格爾則具有國家主義傾向。
2.歷史法學派
這個學派以胡果特別是以薩維尼為代表,他們認為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隨著一個民族的文明發展而自然地、逐步地發展的,法的主要形式應當是習慣法。可是歷史法學派的觀點趨於保守,成立真正意義上的「歷史法學派」。

F. 論述歷史法學的產生、主要理論觀點並結合社會法治實踐進行評價

胡果批判了啟蒙主義立法者對法發展的僭越,他指出,「將自己的意見提供給統治者的法學家,一般而言,並不比同時代的其他人賢明多少。」〔2〕他們試圖將法納入各種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謬的,法的本質之源是習慣法。從現存的歷史和比較觀察中,必然導致出將來應發生的事情。而與此相對,自然法並不是追求正確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標准。當然,在這一點上,胡果還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識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鳩在繼承法國道德論過程中確立起來的經驗主義立場上對自然法理論進行了批判。〔3〕系統論述歷史法學派之基本觀點的是薩維尼。他通過對法的產生、法的本質和法的基礎三個問題的闡述,表達了該學派的代表性理論。薩維尼認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長和幾乎是盲目地發展,不能通過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建。」(4)他指出:「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藝術和音樂一樣,都是他們的文化的自然體現,不能從外部強加給他們」。「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內部的力量推動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專斷意志推動。」〔5〕法律如同語言一樣,沒有絕對停息的時候, 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識一樣,總是在運動和發展中。「法律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壯大而壯大,當這一民族喪失其個性時,法便趨於消逝。」〔6〕薩維尼認為,法的發展呈現幾個階段:第一階段,法直接存在於民族的共同意識之中,並表現為習慣法。第二階段,法表現在法學家的意識中,出現了學術法。此時,法具有兩重性質: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學家手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當然,能夠促使該階段法發展的法學家,必須是那種具有敏銳的歷史眼光,又有淵博知識的人,而這樣的法學家現在在德國還很少,所以,在德國還未具備開展統一立法的條件。第三階段就是編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階段,也要謹慎立法。對法的本質,薩維尼認為,法並不是立法者有意創制的,而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識」,才是實在法的真正創造者。在《現代羅馬法的體系》中,薩維尼指出,法律的存在與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徵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在人類的早期階段,法就已經有了其固有的特徵,就如同他們的語言、風俗和建築有自己的特徵一樣。「在所有每個人中同樣地、生氣勃勃地活動著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產生實定法的土壤。因此,對各個人的意識而言,實定法並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種同一的法。」〔7〕這種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個民族的共同意識和信念。因此, 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們不能修改語言和文法一樣。立法者的任務只是幫助人們揭示了「民族精神」,幫助發現了「民族意識」中已經存在的東西。最後,薩維尼對法的基礎作了闡述。他指出,法的最好來源不是立法,而是習慣,只有在人民中活著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習慣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只有習慣法最容易達到法律規范的固定性和明確性。它是體現民族意識的最好的法律。
繼胡果、薩維尼之後,普赫塔在《習慣法》這部著作中運用費希特(J.G.Fichte,1762~1814)和黑格爾的歷史哲學、辯證法的技巧,對從羅馬法主義的民族精神轉向專家支配的過程進行了分析。他繼承並發揮了薩維尼在《論立法與法學的現代使命》中提出法的發展三階段的學說,認為法的進化經歷了「樸素的時期」、「多樣性時期」(即經驗性的判例時期)和多樣性與學問性結合的「高層次統一性時期」(即學者性的法律家統治時期)三個階段。而在這最後一個時期,只有學者性的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認為,作為民族的「機關」的這種法律家,在學說和判例中的法形成中佔有特殊的地位。
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普赫塔依據的是後期歷史法學派提倡的理性法理論的演繹方法,即不是從各種法律、命題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從概念中演繹出教條式的命題和判例。這種方法雖被後來耶林批評為是「倒置法」,但卻為後期歷史法學派中「潘德克頓法學」的繁榮奠定了方法論基礎。〔8〕隨著歷史法學派的發展,在該學派的內部也出現了分化,即盡管大家都強調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法學研究的首要任務應是對歷史上的法律淵源的發掘和闡述,但在哪一種法體現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種法最為優越這一點上產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強調羅馬法是德國歷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淵源的羅馬學派(Romanisten)和認為體現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國歷史上的日耳曼習慣法(德意志法),強調應加強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學派(Germanistik)。

G. 歷史法學派的法家評價

第一,歷史法學派對近代民法學的形成和發達作出了貢獻。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誕生於法國,但由於當時法國學術界對法典的過分崇拜,導致了忽視習慣法和判例法,僅僅以法典條款為研究對象的注釋學派的誕生,該學派統治法國近一個世紀,阻礙了民法科學的發展。與此相對,在德國,由於學者們埋頭於對羅馬私法和日耳曼私法的研究,創立了一個龐大的民法體系,形成了近代民法學學科。而為此作出巨大努力的德國法學家,幾乎無一例外都是歷史法學派的成員:胡果、薩維尼、普赫塔、艾希霍恩、耶林、溫德海得、祁克等。可以說,如果沒有歷史法學派,那麼,近代民法學就不會達到如此高的水準。
第二,歷史法學派在挖掘、整理、恢復人類法律文化遺產方面作出了貢獻。現代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學學科的歷史基礎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前者從中世紀起就開始受到學者的重視,如義大利波倫那大學的前、後期注釋法學派(伊納留斯、阿佐、阿庫修斯以及巴爾多魯等)、16世紀法國的「人文主義法學派」(阿爾恰特、居亞斯等),以及18世紀法國私法學家朴蒂埃等,都對羅馬《國法大全》進行了整理、注釋。歷史法學派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予以總結、匯集、出版,從而使古代羅馬法的經典文獻能為創建近代法學服務。後者即日耳曼法,雖然從11世紀後,也為一些學者所研究,但大規模從事這項工作的是歷史法學派中的日耳曼學派。尤其是祁克,他的《德意志私法論》和《德意志團體法論》,在保存、恢復和闡明日耳曼法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至今還沒有一個學者能夠超越。
第三,歷史法學派人物眾多,觀點也不一致,不能以薩維尼否定自然法理論、提倡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反對編纂統一法典而否定該學派對世界法學發展的整體貢獻。
第四,即使是薩維尼,筆者認為也是應當肯定的。這里涉及的問題是:一、薩維尼的作品《中世紀羅馬法史》和《現代羅馬法的體系》,對近代民法學的誕生所起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學家的著作所不可替代的。二、薩維尼提出的「法源自民族精神」的觀點,如同自然法學派認為法起源於人的理性一樣,是人類在認識法的形成方面作出的努力之一。它拓寬了人們的視野,促使人們在比較虛無的「人類理性」之外,去尋找法的起源的途徑。正是受了薩維尼這種歷史主義的、民俗學的法學研究的啟發,後人便進一步將社會學、文化學、經濟學的方法引入了法學之中,從而創立了法社會學、法文化學、法經濟學等,豐富了人類認識法這一社會現象的手段。薩維尼的觀點是人類試圖科學地認識法的起源的無數智慧鏈條中的一環,不能全盤否定。三、至於薩維尼的政治立場,由於其出身貴族,加上他反對自然法學派和反對編纂法典等,人們往往將其視為是代表了大封建主的利益,是反動保守的。但從他的學術成果,以及他從政時表現來分析(1842年他擔任普魯士政府的司法大臣後,曾專心於改革貴族制度、擁護城市自治、淡化婚姻法中的宗教色彩、確保出版自由、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據條例和德意志普通商法典等),說19世紀40年代後的薩維尼是一名資產階級政治改革家和法學家也並不過分。

H. 不同的法學流派對法的本質是如何理解的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本質的學說
(一)法的正式性
1、法的本質最初表現為法的正式性又稱法的官方性、國家性
2、法的正式性總是依靠正式的權力機制保證實現
3、法的正式性總是藉助於正式的表現形式予以公布
4、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是國家一=意志的體現
(二)法的階級性(法的國家意志性和階級意志性)
1、法體現統治階級意志,有整體性
2、法體現統治階級意志,要經歷一個復雜的過程
(三)法的社會性(法的物質制約性)
1、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主要是指統治階級賴以建立其政治統治的經濟基礎
2、從根本上說,法決定於一定的經濟關系(經濟基礎)
3、法不是統治階級任性、專橫的表現,它不違背客觀規律
4、法的社會性是法的本質的最終體現

其他關於法的本質的學說
一、神意說 托馬斯阿奎那認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淵源。上帝是萬物的創造者,又是智慧的化身。神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質。

二、理性說 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類智慧中穩定而充分發展之時,就是法律。五大法學家之一的蓋尤斯更明確的說:在所有的人中確立的,並得到全人類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就是萬國適用的法。

三、主權命令說 英國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說:國法對每一個臣民來講,是那些由國家通過口頭、文字或其他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達給他的規則,離開主權權利的命令,便不可能有是與非、正義與非正義

四、意志說 法國思想家讓盧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意志。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

五、自由說 德國哲學家康德認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則確實能與別人有意識的行為相協調的全部條件的綜合。黑格爾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為理念的自由

六、事物性質說 法國學者孟德斯鳩認為: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事物的性質」就是法的精神

七、民族精神說 德國歷史法學派學說,其創立人卡爾馮薩維尼指出:法是民族的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識的體現。

八、利益說 德國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強調法的目的,認為:法是以強製作為保障的社會目的的體系。

I. 歷史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觀點的區別

一、古代法學派別 1、古典自然法學派古典自然法學派形成於17-18世紀,創專始人為格老秀斯(荷蘭)、屬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國)、孟德斯鳩(法國)、盧梭(法國)、漢彌爾頓(美國)、傑弗遜(美國)等,這些資產階級思想家,繼承了歷史上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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