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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歐洲社會歷史條件有哪些不同

發布時間:2021-03-08 00:43:49

A. 歐洲和中國的封建社會有何不同

1、時間上

中國通常以春秋結束,戰國開始的公元前475年作為中國踏入封建社會的起始年限。

歐洲的古羅馬帝國滅亡標志歐洲奴隸社會結束,進入封建社會,時間是公元476年。比中國晚了900多年。

2、基本經濟單位上

我國的封建社會經濟上是以自然經濟為主,而歐洲是庄園經濟。

3、思想文化上

思想文化上我國多數朝代的正統思想是儒家思想,而歐洲則是以基督教為主。

4、主要階級上

然後按照歷史發展的趨勢來看的話,我國的君主專制是越來越加強,直到清朝時期設立軍機處達到頂峰,而歐洲則是逐漸被各個公爵所瓜分,並且民間革命不斷,比如英國的大憲章運動,法國的霧月政變和熱月政變等。

在思想文化潮流上中國人所信奉的儒家綱常倫理不允許人們有私慾,朱熹主張「存天理,滅人慾」。而歐洲則有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等。

(1)中國和歐洲社會歷史條件有哪些不同擴展閱讀

封建社會的主要特徵

在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統治其他階級的根本即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階級通過掌握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對使用土地的農民通過榨取地租、放高利貸等手段剝削其他階級。

同時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有通過契約租賃、繳納地租、僱用佃戶等方式實現,但其本質依然是一種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不會改變封建社會作為一個階級社會的本質。

「封建社會」是西方社會學家劃分的一種社會形態,特指西歐的中世紀。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觀,將「生產力」作為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從而將封建社會看著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是取代奴隸社會、孕育資本主義社會的必然階段。

中國古籍有「封建」一詞,意思是「封國土、建諸侯」。唐朝柳宗元寫有《封建論》,將夏、商、周、漢四個朝代認定為「封建」。顯然,「封建社會」中的「封建」二字,是借用的這個詞。

毛澤東在《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古代的封建社會》一章中說,中國從脫離奴隸制度進到封建制度,「這個封建制度,自周秦以來一直延續了三千年左右」,「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是農民階級和地主階級的矛盾」。

中國封建社會的結束:根據中國大陸史學界的認定,從一八四零年鴉片戰爭開始,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以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為封建制度結束的標志。

B. 第⑥時期中國和歐洲的歷史走向有何不同

1背景不同 明清之際民主思想 從政治上來說 封建專制空前強化並達到頂峰 而歐洲啟專蒙思想 已進入資產屬階級革命時代 資產階級空前壯大 從經濟上來說 明清實行重農抑商政策 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緩慢 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 而西方已實行重商主義政策 資本主義手工工場迅速發展 從思想來說 中國實行文化專制 遏制思想進步 歐洲文藝復興 宗教改革 解除了思想枷鎖 外交上來說 中國閉關鎖國 限制海外貿易 歐洲迅速走向世界 鼓勵海外擴張

C. 中國的封建社會與歐洲的封建社會有什麼不同

我以前的回答,應該對你有用
五種社會形態說是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其實是針對歐洲歷回史說的,與中國的史實並答不相符!我看了民國學者呂思勉編寫的《中國通史》,他就沒有採用這種提法,建國後,政府搞「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硬把馬克思的那套理論套在中國身上,於是教科書就出現了「封建社會」這樣的提法,其實中國的封建社會是在西周,我們上中學那會還採用老觀點,說夏商西周和春秋是奴隸社會,戰國時期中國過渡到封建社會!但你現在看新的教科書,就根本沒有這些提法了,顯然時代進步了,對歷史的看法也相對客觀了
准確地說,中國的傳統社會應該叫「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社會」,這種君主高度集權的制度在世界歷史上都是罕見的

D. 結合16~17世紀中國與歐洲的時代特點有什麼不同原因是什麼

中國重農抑商,禁海。歐洲重商主義。新航路開辟,海外貿易和殖民。中國重視經驗,沒有產生科學。產生一些實用技術。歐洲重視原理,近代實驗科學產生。形成物理學,政治經濟學~~~~。

E. 對比歐洲19世紀社會歷史條件環境和中國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的不同

19世紀三四十年代歐洲工人運動興起。法國里昂工人起義、英國憲章運動等。

F. 歐洲和中國歷史同個時間所發生的歷史的不同是什麼

  1. 中國一直保持了統一,而歐洲卻四分五裂。

  2. 從公元前3世紀群雄紛爭的戰國時代結束之後,中國一直保持了帝國的制度,盡管其間也經歷過蒙古族(元朝)和滿族(清朝)等外族統治及不同的統治形式。而對於歐洲來說,在兩千年的時間里一直是諸多國家的集合。

G. 歐洲和中國的封建社會有何不同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一、概念: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應當分成專制主義與中央集權兩個概念來理解,同時又要注意二者之間的聯系. 1、專制主義:是與民主政體相對立的概念,指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獨裁的政權組織形式,體現在帝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上,其主要特徵是皇帝個人的專斷獨裁,集國家最高權力於一身,從決策到行使軍政財政大權都具有獨斷性和隨意性. 2、中央集權:是相對於地方分權而言的,其特點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於中央. 3、二者之間的聯系:①地方和中央都必須服從皇帝一人.②專制主席皇權加強時,往往是中央集權比較有效時,專制主義皇權削弱時,往往也是中央集權不力時. 二、實行原因 1、維護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提高導致舊的生產關系解體,秦國商鞅變法確立了封建經濟的統治地位,這種經濟的特點便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封建的個體的小農經濟.這種經濟模式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政權,以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安定,保證小農經濟的生產和再生產,新興的地主階級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權制度來鞏固其統治地位,維護其政治、經濟利益,保護其土地所有制度.這種封建的生產方式決定了中央集權制的建立. 2、鞏固、維護國家統一的需要.秦吸取周無子在諸侯割據局面下無能力的教訓,在統一全國後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據勢力,維護國家統一. 3、法家思想奠定理論基礎.秦自商鞅變法後,一直以法家思想為統治思想.韓非子總結諸子百家學說,創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權的政治理論,為秦始皇創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奠定理論基礎. 三、基本內容 1、皇帝制;2、中央行使制度;3、地方行政制度,其核心是集一切權力於皇帝. 四、特點: 1、皇權至上原則;2、帝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3、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4、皇帝從決策到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獨斷權力;5、宣揚「君權神授」;6、思想文化的專制統治. 五、基本矛盾: 1、中央政府與地方割據勢力的矛盾. 2、皇權與相權矛盾(中央政府內部矛盾). 六、發展演變: 1、萌芽(戰國):商鞅建立縣制,百官服,從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建立. 2、確立(秦朝):一整套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的建立.(確立皇權的至高無上的皇帝制,中央三公九卿的官制,地方推行郡縣制). 3、鞏固(西漢):①漢景帝「削藩」平定七國三亂.②漢武帝頒布「推恩令」削奪王侯爵位,解決王國問題.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加強思想專制,鞏固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4、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制,三省長官相當於宰相,相互牽制和制約,避免宰相的專權,又一定程度上牽制君主專制,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②科舉制,使門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參加到政權中來,擴大了統治階級的基礎. 5、加強(北宋):採取「杯酒釋兵權」將地方的行政、軍事、財政權力收歸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據局面的出現,加強了中央集權. 6、發展(元朝):在中央設中書省,是全國最高行政機構,保證了中央統一政令的實行.在地方設「行省」實行行省制度,對後也影響深遠. 7、強化衰落(明清):明朝廢丞相,形成君主獨裁的局面,在地方廢行省,設三司,進一步削弱地方勢力,還遍設廠衛特務機構,實行八股取士,這是專制主義強化的突出表現.清朝沿用明制,後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使君權空前加強,形成極端的君主專制統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達到頂峰. 七、作用: 1、積極作用: ① 利於多民族封建國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利於維護祖國統一與領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從事大規模的生產活動和經濟建設,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③ 在統一的環境下,利於各民族的融合,利於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 2、消極作用:① 皇權專制極易形成暴政、腐敗現象,是阻礙歷史發展的因素.② 在思想上表現為獨尊一家,箝制了思想.③ 在封建社會末期,阻礙了新興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萌芽的發展.國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歐封建主義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論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原有的軍事組織.其中,法蘭克人的扈從制度(或稱親兵制度)對封建主義形成的影響尤為巨大.一個領域內的統治者為確保其政權的穩固,往往「通過依靠他的可以信賴的軍人組成的扈從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為統治客體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橋梁」,為此他「從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區中賜給他們土地作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時常把他們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塊授予他們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乃是蠻族統治者試圖把個人關系的框架納入正在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作為個人聯盟的國家 封建社會最初是一種「軍事性的社會」.[5](p.249)而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人統治的擴展,這種政治運作機制也逐漸擴及了整個西歐. 但在公元9世紀中葉以前,西歐所存在的還只能算作是一種「准封建」(quasi-feudalism)狀態,只有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6](p.353)所謂「准封建」狀態與成熟的封建主義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中,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該封臣個人對其效忠的一種報酬,封臣對領地的擁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終身,當封臣去世後其領地將由統治者收回.[7](p.160)通過這種方式,法蘭克國王們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興盛時期,商務貿易和貨幣仍然通行,統治者還能用貨幣來酬常其臣屬,[8](p.82)故封地並非是獲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實上,查理曼很注意國家權威的完整性,他對分封領地非常謹慎,除了恰巧駐在邊境上或蠻族所居地區的伯爵以外,查理曼「從不授給任何伯爵一個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憑那份進款或那份地產……我就可以使某個臣屬效忠,而他也會像隨便哪個主教或伯爵一樣好,或者還要好些.」[9](p.50)這種政策的實際效果是使貴族的領地保持在較小的規模並與基督教會的教區體系犬牙交錯,從而排除了貴族領地獨行其是的危險性. 然而,查理曼死後,卡洛林帝國便陷於內戰不已,並遭受來自馬扎爾人、維金人和阿拉伯人外來入侵的混亂局面,查理大帝約束大貴族割據傾向的努力付諸東流了.查理曼子孫之間的骨肉相殘致使帝國權威急劇衰落.查理曼的幾個孫子為擊敗競爭對手,爭相拉攏一些有權有勢的大貴族,而在戰亂頻繁、貿易中斷的情形下,貨幣失去了它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臣屬的主要手段.於是,他們拋棄查理曼那套限制貴族領地規模的策略,開始允許同一個人擁有不止一個郡的領地.當一些貴族因領地膨脹而實力大增時,國王們自然而然地又向他們作新的讓步,給予他們對其領地的世襲權利.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此風氣之先,877年他頒布詔令,承認由兒子繼承父親領地的做法.在北義大利,由於查理曼長孫羅退爾的軟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當奧托一世及其後人征服該地時,羅退爾被迫承認北義大利諸侯世襲制的既成事實.在東法蘭克王國境內,領地世襲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時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蘭敕令》為標志,神聖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世襲化了.《米蘭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主教、修道院院長、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領主)都不得被剝奪其領地,除非是按我們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級領主集體裁決他犯了罪;附庸在認為受領主或同級領主不公正對待而可能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庭上訴;領主的領地應由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嗣則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10](pp.383-384) 領地世襲化的意義是領主把所屬領地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連帶地產—起分散給了權貴,再無王權能予回收.大世襲領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可以獨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類事務,排斥王權對領地內部事務的干預.他們可以進一步分封聽命於己的附庸,並設置法庭來解決附庸之間的糾紛.[11](pp.45-50)亨利·哈蘭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蘭西的封建主擁有的特權:(1)鑄造貨幣;(2)發動私人戰爭;(3)除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稅;(4)擺脫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領地內行使司法權威.「這些特權是如此地廣泛,與一切主權原則如此地相對,會令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把法蘭西看作是一個諸多國家的聯合體.」[7](p.205) 這種中央政府權威被排擠出地方政治領域的事態,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聯系在一起.與9-11世紀西歐普遍的領地世襲化進程同時進行的一個事態是,伴隨著內戰和私戰的綿延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他們被迫依附於當地的強大領主以求在混亂時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領主的方式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再在封建條件下取回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臣屬,從而承認從來就不存在的所謂地產的「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獲得了領主的庇護,但同時必須向領主履行提供勞役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淪為了農奴.這個進程在遭維金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地區發展最早,逐漸也擴散到義大利和德意志.由於有了大批農奴的依附,封建領主就掌握了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性機制擴展為組織經濟生產的紐帶.[12](p.38)由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一種封閉型的自然經濟,西歐各地普遍修築起來的城堡(註:城堡的興起在西法蘭克地區發生較早,在德意志則較晚,大約到11世紀後期才出現,見J.W.湯普遜:《封建時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頁.)則是這種經濟形態的象徵.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步改進,在西法蘭克地區,10世紀時的木結構堡壘建築讓位於11世紀以後的石塊建築.城堡強調了這樣的事態,「即領主的權威是基於擁有土地基礎上的地方性現實」;它是力量的象徵,雖然有時是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當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附庸、僕役和農民在城堡內高大的廳堂中一同按序進餐,這反映出這些人組成了一個由雙向性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之內的社團 城堡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基層核心,但在最高王權與最底層的農奴之間,不止是有一層領主,而是有好幾個層次,每個領主都可將自己的領地劃成數塊封給自己的屬下,從而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形的階梯網路.一個大領主相對於國王或皇帝來說是附庸(vassal),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lord),但相對於這個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來說他就是領主,由他分封的人則是他的附庸;依次類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與附庸相互按契約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通常情況下附庸只對他的直接領主負責,形成了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則.但英格蘭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體大小封建主宣誓盡忠王室,各級領主便與英王發生了直接的主臣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事實上,歐洲各地區領主與附庸間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及運作方式各有所差,並無統一的規則;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格蘭的封建制度大相徑庭,法國與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遠,德意志與義大利的做法也不盡然.這正是西歐封建主義之「非系統性」的一個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爾斯強調的那樣:「處在其鼎盛時期的封建主義什麼都是,就是沒有系統性.它是粗略組織起來的混亂狀態.」[15](p.638) 不過西歐的封建制度畢竟還有一些普遍性的規范.總的來說,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他們必須相互承擔一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資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於領主並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隨領主征戰、協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務、遇領主有特殊事情(如領主被俘需贖金贖身、領主之兒女婚嫁等)時捐獻款項等.[10](pp.367-368)附庸必須遵守封建契約中規定的各種應盡義務,否則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義務,其采邑即可父子相傳,領主不得無故籍沒.同樣,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附庸的責任,或對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對領主效忠的誓言.12世紀後期開始有一些法學家闡述封建主從關系,這些受羅馬法影響的采邑法法學家們非常注重「領主對領地的權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權利」(dominium utile)之間的區別,[2](p.220)他們對兩者的權利給予了同等的重視,認為「封建依附關系是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而不只是約束附庸的契約」.[16](pp.98-99)阿拉貢王國貴族向國王效忠的傳統誓言是最好的佐證:「與您一樣優秀的我們,向並不比我們更優秀的您起誓,承認您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領主,只要您遵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無效.」[17](p.54) 世襲化的封建領主們珍視他們的權利,堅持這些權利對他們來說就是一項維護榮譽的神聖事業;與這項事業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次上即是對王權(也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只能處於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盧瓦公爵厄德致其領主法國國王羅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態.布盧瓦公爵在得知國王將通過一次法庭審判來剝奪他的采邑時,拒絕出席受審而代以致信國王以示抗議.他在信中稱:「……任何人都會認為我配得上繼承〔財產〕.至於我從你那裡領得的采邑,很明顯它不是你以國王身份而擁有的,而是我感謝你的恩寵通過從我的祖先那裡繼承而得到的……真的,我為什麼不能去捍衛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可死得光榮而不願生活沒有自尊.」[4](pp.36-37) 基於這種信念,中世紀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發生爭執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一些爭執能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上級領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決,但還有一些爭執靠裁決無法解決,便只能訴諸武力,由此引發的貴族之間的私戰十分普遍.13世紀中葉法國國王再三頒布禁止王室直屬領地內附庸間相互私鬥的詔令可證明這類私鬥的普遍性.另一個證明貴族私戰普遍性的佐證是基督教會約束私戰的努力:9世紀末法蘭西地區幾次宗教會議(989、990、994年)規定了一種稱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慣例,號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劫掠教會財產和老弱病殘人等.此慣例在11世紀中葉時在歐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廣,名目變成了「上帝的休戰(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會,每周從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間停止一切爭戰.[10](pp.412-417)但從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話,「上帝的休戰」意味著封建武士還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來解決相互間的爭端. 封建主們與國王及皇帝之間的爭執,也應包括在私鬥范疇內,因為在封建主們看來,君主並非最高權力擁有者,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維護者、《保衛權利反對暴君》一書的作者宣稱:「上帝授予國王到其王國,與附庸被其領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幾乎完全相同.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他們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剝奪他們從領主那裡得到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著最高領主的位置而國王是附庸,誰敢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這個領主而非身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麼由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自然是那些自認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們往往以上帝之名義集體反抗君主.如在13世紀初反抗國王約翰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便自稱是「上帝和神聖教會之軍的統帥」,[18](p.67)這場爭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也保護了自己的許多權利. 在德意志地區,封建諸侯對抗其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意向更加堅決.意志的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制,查理曼曾對古老的諸日耳曼公爵權勢進行大力抑制,但始終未能將其徹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後,東法蘭克王國境內諸侯割據局面逐漸又恢復起來.從奧托一世起,神聖羅馬帝國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內部,他們始終只能是幾個大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相繼在薩克森家族(919-1024)、法蘭克尼亞家族(1024-1125)、薩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間輪換傳遞.日耳曼人幾大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職位,也時時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們決不願承認他們從國王處獲得他們的公國,或者說從國王處得到他們的領地,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地是「太陽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陽的領地,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時機來臨,德意志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權威,堅持自己獨立的權利.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便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很不穩固的行為規范基礎之上.這套規范,本質上是屬於私法范疇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那種公共法律混為一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學者稱「在封建國家裡,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對此威爾斯作了這樣的補充:「更確切地說是公法淪喪並消失了,而私法則來填補了這個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下的義務.」[15](p.640) 由於領主—附庸間階梯型網路的破毀,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雜亂無章,一個君主所統治的東西,不是對某個確定的地域的統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利」之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聯姻所致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乃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體系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自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聯姻可以導致國家像財產一樣合並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們將大量的時間花在嫁妝事宜上,嫁妝事宜乃是有關遺產繼承或潛在遺產繼承的一種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形,在法國加佩王朝(987-1328)時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與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繼承人愛麗娜結婚,有望使普圖瓦(Poitou)、桑頓日(Saintonge)和蓋亞那(Guienne)等大片領地並入王室直屬領,使法國王室領的規模擴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愛麗娜與路易七世的離婚卻一下子使這個成果消失殆盡,而隨後愛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這個附庸的領地擴大到可怕的規模.[22](p.107) 基於時時變化的聯姻繼承體系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如果姑且把這些君主的領地稱作「國家」的話)的疆域顯得極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治著英格蘭,同時又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許可權「從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脈」,英格蘭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為諾曼底等領地的領主,又應是法國國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見法王以示忠誠.[23](pp.184,187)而此時的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對亨利二世的英格蘭王國並無統治權,就連對諾曼底等地,他實際上也無法行使有效管轄.法國國王腓力普二世在決意控制諾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領主身份剝奪英王約翰在法國的采邑,隨後再派兵攻佔諾曼底公國.[24](p.7)而當1213年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並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國國王時,法國國王甚至可能把英格蘭歸入他的個人統治.[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治區域是一件為難之事,雖然法蘭西王國理應含括大致相當於原西法蘭克王國的疆域,但當時人卻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一小塊王室直屬領地視為法國.遲至13世紀末,當法國國王的權力已大大擴展之時,法國南部一些地方如土倫等地的官員還習慣於說「派信使到法蘭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意志、北義大利眾多諸侯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的統治卻極為軟弱.可他作為西西里國王,卻能在這個基督教國度的外圍地區行使著極其嚴酷的統治,剝奪了貴族、教士和城市的諸多權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使自己的權力伸展到地中海東岸地區.

H. 歐洲歷史和中國歷史之間有什麼不同,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歷史圈子有極端人士這樣總結,說歐洲史就是世界史。而中國歷史一直在重復著農耕民族和游牧民族之間的權力游戲,是一個與世界隔離的文明。而再看看歐洲史,從亞歷山大遠征印度,到十字軍東征,奧斯帝國的建立。中間還穿插著蒙古大軍的入侵,阿拉伯文明的崛起,匈奴勢力的擴張。到了後來,歐洲還搞起了黑奴貿易,到了近代,還有海外殖民地的建立以及八國聯軍進中國……可以說世界上大部分地區,都和歐洲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到了近現代以來,歐洲啟蒙思想以及工業運動又引領了世界,他們到底是如何做到的?



其實無論歐洲歷史也好,中國歷史也罷,都已經是過去很多年前的事情了,沒必要人為地分一個高低貴賤。我們只要從這些歷史中,吸取經驗教訓,來為我們今後的發展做打算就可以了。即使歷史上那些事情都是假的,又有什麼關系呢?對於我們普通人來說,我們不需要專心鑽研歷史的真實性,我們僅僅從這些故事中,讓自己理性起來,擺脫狹隘和單調,就可以了。歷史不是用來吹噓的,是用來思考問題的,但今天有幾個人願意靜下心來思考歷史問題呢?

I. 中國的封建社會與歐洲的封建社會有什麼不同

本人以前收集的一篇論文,請參考東西方封建制度比較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一、概念: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應當分成專制主義與中央集權兩個概念來理解,同時又要注意二者之間的聯系。 1、專制主義:是與民主政體相對立的概念,指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獨裁的政權組織形式,體現在帝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上,其主要特徵是皇帝個人的專斷獨裁,集國家最高權力於一身,從決策到行使軍政財政大權都具有獨斷性和隨意性。 2、中央集權:是相對於地方分權而言的,其特點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於中央。 3、二者之間的聯系:①地方和中央都必須服從皇帝一人。②專制主席皇權加強時,往往是中央集權比較有效時,專制主義皇權削弱時,往往也是中央集權不力時。 二、實行原因 1、維護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提高導致舊的生產關系解體,秦國商鞅變法確立了封建經濟的統治地位,這種經濟的特點便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封建的個體的小農經濟。這種經濟模式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政權,以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安定,保證小農經濟的生產和再生產,新興的地主階級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權制度來鞏固其統治地位,維護其政治、經濟利益,保護其土地所有制度。這種封建的生產方式決定了中央集權制的建立。 2、鞏固、維護國家統一的需要。秦吸取周無子在諸侯割據局面下無能力的教訓,在統一全國後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據勢力,維護國家統一。 3、法家思想奠定理論基礎。秦自商鞅變法後,一直以法家思想為統治思想。韓非子總結諸子百家學說,創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權的政治理論,為秦始皇創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奠定理論基礎。 三、基本內容 1、皇帝制;2、中央行使制度;3、地方行政制度,其核心是集一切權力於皇帝。 四、特點: 1、皇權至上原則;2、帝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3、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4、皇帝從決策到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獨斷權力;5、宣揚「君權神授」;6、思想文化的專制統治。 五、基本矛盾: 1、中央政府與地方割據勢力的矛盾。 2、皇權與相權矛盾(中央政府內部矛盾)。 六、發展演變: 1、萌芽(戰國):商鞅建立縣制,百官服,從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建立。 2、確立(秦朝):一整套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的建立。(確立皇權的至高無上的皇帝制,中央三公九卿的官制,地方推行郡縣制)。 3、鞏固(西漢):①漢景帝「削藩」平定七國三亂。②漢武帝頒布「推恩令」削奪王侯爵位,解決王國問題。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加強思想專制,鞏固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4、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制,三省長官相當於宰相,相互牽制和制約,避免宰相的專權,又一定程度上牽制君主專制,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②科舉制,使門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參加到政權中來,擴大了統治階級的基礎。 5、加強(北宋):採取「杯酒釋兵權」將地方的行政、軍事、財政權力收歸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據局面的出現,加強了中央集權。 6、發展(元朝):在中央設中書省,是全國最高行政機構,保證了中央統一政令的實行。在地方設「行省」實行行省制度,對後也影響深遠。 7、強化衰落(明清):明朝廢丞相,形成君主獨裁的局面,在地方廢行省,設三司,進一步削弱地方勢力,還遍設廠衛特務機構,實行八股取士,這是專制主義強化的突出表現。清朝沿用明制,後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使君權空前加強,形成極端的君主專制統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達到頂峰。 七、作用: 1、積極作用: ① 利於多民族封建國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利於維護祖國統一與領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從事大規模的生產活動和經濟建設,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③ 在統一的環境下,利於各民族的融合,利於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 2、消極作用:① 皇權專制極易形成暴政、腐敗現象,是阻礙歷史發展的因素。② 在思想上表現為獨尊一家,箝制了思想。③ 在封建社會末期,阻礙了新興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萌芽的發展。國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歐封建主義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論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原有的軍事組織。其中,法蘭克人的扈從制度(或稱親兵制度)對封建主義形成的影響尤為巨大。一個領域內的統治者為確保其政權的穩固,往往「通過依靠他的可以信賴的軍人組成的扈從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為統治客體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橋梁」,為此他「從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區中賜給他們土地作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時常把他們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塊授予他們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乃是蠻族統治者試圖把個人關系的框架納入正在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作為個人聯盟的國家 封建社會最初是一種「軍事性的社會」。[5](p.249)而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人統治的擴展,這種政治運作機制也逐漸擴及了整個西歐。 但在公元9世紀中葉以前,西歐所存在的還只能算作是一種「准封建」(quasi-feudalism)狀態,只有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6](p.353)所謂「准封建」狀態與成熟的封建主義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中,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該封臣個人對其效忠的一種報酬,封臣對領地的擁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終身,當封臣去世後其領地將由統治者收回。[7](p.160)通過這種方式,法蘭克國王們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興盛時期,商務貿易和貨幣仍然通行,統治者還能用貨幣來酬常其臣屬,[8](p.82)故封地並非是獲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實上,查理曼很注意國家權威的完整性,他對分封領地非常謹慎,除了恰巧駐在邊境上或蠻族所居地區的伯爵以外,查理曼「從不授給任何伯爵一個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憑那份進款或那份地產……我就可以使某個臣屬效忠,而他也會像隨便哪個主教或伯爵一樣好,或者還要好些。」[9](p.50)這種政策的實際效果是使貴族的領地保持在較小的規模並與基督教會的教區體系犬牙交錯,從而排除了貴族領地獨行其是的危險性。 然而,查理曼死後,卡洛林帝國便陷於內戰不已,並遭受來自馬扎爾人、維金人和阿拉伯人外來入侵的混亂局面,查理大帝約束大貴族割據傾向的努力付諸東流了。查理曼子孫之間的骨肉相殘致使帝國權威急劇衰落。查理曼的幾個孫子為擊敗競爭對手,爭相拉攏一些有權有勢的大貴族,而在戰亂頻繁、貿易中斷的情形下,貨幣失去了它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臣屬的主要手段。於是,他們拋棄查理曼那套限制貴族領地規模的策略,開始允許同一個人擁有不止一個郡的領地。當一些貴族因領地膨脹而實力大增時,國王們自然而然地又向他們作新的讓步,給予他們對其領地的世襲權利。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此風氣之先,877年他頒布詔令,承認由兒子繼承父親領地的做法。在北義大利,由於查理曼長孫羅退爾的軟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當奧托一世及其後人征服該地時,羅退爾被迫承認北義大利諸侯世襲制的既成事實。在東法蘭克王國境內,領地世襲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時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蘭敕令》為標志,神聖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世襲化了。《米蘭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主教、修道院院長、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領主)都不得被剝奪其領地,除非是按我們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級領主集體裁決他犯了罪;附庸在認為受領主或同級領主不公正對待而可能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庭上訴;領主的領地應由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嗣則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10](pp.383-384) 領地世襲化的意義是領主把所屬領地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連帶地產—起分散給了權貴,再無王權能予回收。大世襲領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可以獨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類事務,排斥王權對領地內部事務的干預。他們可以進一步分封聽命於己的附庸,並設置法庭來解決附庸之間的糾紛。[11](pp.45-50)亨利·哈蘭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蘭西的封建主擁有的特權:(1)鑄造貨幣;(2)發動私人戰爭;(3)除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稅;(4)擺脫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領地內行使司法權威。「這些特權是如此地廣泛,與一切主權原則如此地相對,會令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把法蘭西看作是一個諸多國家的聯合體。」[7](p.205) 這種中央政府權威被排擠出地方政治領域的事態,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聯系在一起。與9-11世紀西歐普遍的領地世襲化進程同時進行的一個事態是,伴隨著內戰和私戰的綿延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他們被迫依附於當地的強大領主以求在混亂時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領主的方式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再在封建條件下取回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臣屬,從而承認從來就不存在的所謂地產的「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獲得了領主的庇護,但同時必須向領主履行提供勞役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淪為了農奴。這個進程在遭維金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地區發展最早,逐漸也擴散到義大利和德意志。由於有了大批農奴的依附,封建領主就掌握了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性機制擴展為組織經濟生產的紐帶。[12](p.38)由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一種封閉型的自然經濟,西歐各地普遍修築起來的城堡(註:城堡的興起在西法蘭克地區發生較早,在德意志則較晚,大約到11世紀後期才出現,見J.W.湯普遜:《封建時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頁。)則是這種經濟形態的象徵。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步改進,在西法蘭克地區,10世紀時的木結構堡壘建築讓位於11世紀以後的石塊建築。城堡強調了這樣的事態,「即領主的權威是基於擁有土地基礎上的地方性現實」;它是力量的象徵,雖然有時是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當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附庸、僕役和農民在城堡內高大的廳堂中一同按序進餐,這反映出這些人組成了一個由雙向性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之內的社團 城堡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基層核心,但在最高王權與最底層的農奴之間,不止是有一層領主,而是有好幾個層次,每個領主都可將自己的領地劃成數塊封給自己的屬下,從而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形的階梯網路。一個大領主相對於國王或皇帝來說是附庸(vassal),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lord),但相對於這個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來說他就是領主,由他分封的人則是他的附庸;依次類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與附庸相互按契約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通常情況下附庸只對他的直接領主負責,形成了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則。但英格蘭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體大小封建主宣誓盡忠王室,各級領主便與英王發生了直接的主臣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事實上,歐洲各地區領主與附庸間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及運作方式各有所差,並無統一的規則;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格蘭的封建制度大相徑庭,法國與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遠,德意志與義大利的做法也不盡然。這正是西歐封建主義之「非系統性」的一個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爾斯強調的那樣:「處在其鼎盛時期的封建主義什麼都是,就是沒有系統性。它是粗略組織起來的混亂狀態。」[15](p.638) 不過西歐的封建制度畢竟還有一些普遍性的規范。總的來說,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他們必須相互承擔一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資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於領主並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隨領主征戰、協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務、遇領主有特殊事情(如領主被俘需贖金贖身、領主之兒女婚嫁等)時捐獻款項等。[10](pp.367-368)附庸必須遵守封建契約中規定的各種應盡義務,否則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義務,其采邑即可父子相傳,領主不得無故籍沒。同樣,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附庸的責任,或對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對領主效忠的誓言。12世紀後期開始有一些法學家闡述封建主從關系,這些受羅馬法影響的采邑法法學家們非常注重「領主對領地的權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權利」(dominium utile)之間的區別,[2](p.220)他們對兩者的權利給予了同等的重視,認為「封建依附關系是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而不只是約束附庸的契約」。[16](pp.98-99)阿拉貢王國貴族向國王效忠的傳統誓言是最好的佐證:「與您一樣優秀的我們,向並不比我們更優秀的您起誓,承認您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領主,只要您遵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無效。」[17](p.54) 世襲化的封建領主們珍視他們的權利,堅持這些權利對他們來說就是一項維護榮譽的神聖事業;與這項事業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次上即是對王權(也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只能處於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盧瓦公爵厄德致其領主法國國王羅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態。布盧瓦公爵在得知國王將通過一次法庭審判來剝奪他的采邑時,拒絕出席受審而代以致信國王以示抗議。他在信中稱:「……任何人都會認為我配得上繼承〔財產〕。至於我從你那裡領得的采邑,很明顯它不是你以國王身份而擁有的,而是我感謝你的恩寵通過從我的祖先那裡繼承而得到的……真的,我為什麼不能去捍衛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可死得光榮而不願生活沒有自尊。」[4](pp.36-37) 基於這種信念,中世紀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發生爭執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一些爭執能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上級領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決,但還有一些爭執靠裁決無法解決,便只能訴諸武力,由此引發的貴族之間的私戰十分普遍。13世紀中葉法國國王再三頒布禁止王室直屬領地內附庸間相互私鬥的詔令可證明這類私鬥的普遍性。另一個證明貴族私戰普遍性的佐證是基督教會約束私戰的努力:9世紀末法蘭西地區幾次宗教會議(989、990、994年)規定了一種稱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慣例,號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劫掠教會財產和老弱病殘人等。此慣例在11世紀中葉時在歐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廣,名目變成了「上帝的休戰(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會,每周從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間停止一切爭戰。[10](pp.412-417)但從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話,「上帝的休戰」意味著封建武士還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來解決相互間的爭端。 封建主們與國王及皇帝之間的爭執,也應包括在私鬥范疇內,因為在封建主們看來,君主並非最高權力擁有者,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維護者、《保衛權利反對暴君》一書的作者宣稱:「上帝授予國王到其王國,與附庸被其領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幾乎完全相同。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他們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剝奪他們從領主那裡得到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著最高領主的位置而國王是附庸,誰敢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這個領主而非身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麼由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自然是那些自認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們往往以上帝之名義集體反抗君主。如在13世紀初反抗國王約翰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便自稱是「上帝和神聖教會之軍的統帥」,[18](p.67)這場爭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也保護了自己的許多權利。 在德意志地區,封建諸侯對抗其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意向更加堅決。德意志的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制,查理曼曾對古老的諸日耳曼公爵權勢進行大力抑制,但始終未能將其徹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後,東法蘭克王國境內諸侯割據局面逐漸又恢復起來。從奧托一世起,神聖羅馬帝國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內部,他們始終只能是幾個大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相繼在薩克森家族(919-1024)、法蘭克尼亞家族(1024-1125)、薩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間輪換傳遞。日耳曼人幾大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職位,也時時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們決不願承認他們從國王處獲得他們的公國,或者說從國王處得到他們的領地,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地是「太陽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陽的領地,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時機來臨,德意志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權威,堅持自己獨立的權利。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便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很不穩固的行為規范基礎之上。這套規范,本質上是屬於私法范疇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那種公共法律混為一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學者稱「在封建國家裡,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對此威爾斯作了這樣的補充:「更確切地說是公法淪喪並消失了,而私法則來填補了這個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下的義務。」[15](p.640) 由於領主—附庸間階梯型網路的破毀,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雜亂無章,一個君主所統治的東西,不是對某個確定的地域的統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利」之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聯姻所致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乃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體系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自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聯姻可以導致國家像財產一樣合並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們將大量的時間花在嫁妝事宜上,嫁妝事宜乃是有關遺產繼承或潛在遺產繼承的一種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形,在法國加佩王朝(987-1328)時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與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繼承人愛麗娜結婚,有望使普圖瓦(Poitou)、桑頓日(Saintonge)和蓋亞那(Guienne)等大片領地並入王室直屬領,使法國王室領的規模擴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愛麗娜與路易七世的離婚卻一下子使這個成果消失殆盡,而隨後愛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這個附庸的領地擴大到可怕的規模。[22](p.107) 基於時時變化的聯姻繼承體系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如果姑且把這些君主的領地稱作「國家」的話)的疆域顯得極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治著英格蘭,同時又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許可權「從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脈」,英格蘭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為諾曼底等領地的領主,又應是法國國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見法王以示忠誠。[23](pp.184,187)而此時的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對亨利二世的英格蘭王國並無統治權,就連對諾曼底等地,他實際上也無法行使有效管轄。法國國王腓力普二世在決意控制諾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領主身份剝奪英王約翰在法國的采邑,隨後再派兵攻佔諾曼底公國。[24](p.7)而當1213年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並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國國王時,法國國王甚至可能把英格蘭歸入他的個人統治。[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治區域是一件為難之事,雖然法蘭西王國理應含括大致相當於原西法蘭克王國的疆域,但當時人卻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一小塊王室直屬領地視為法國。遲至13世紀末,當法國國王的權力已大大擴展之時,法國南部一些地方如土倫等地的官員還習慣於說「派信使到法蘭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意志、北義大利眾多諸侯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的統治卻極為軟弱。可他作為西西里國王,卻能在這個基督教國度的外圍地區行使著極其嚴酷的統治,剝奪了貴族、教士和城市的諸多權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使自己的權力伸展到地中海東岸地區。

J. 中國封建社會與歐洲封建社會有什麼不同

政治抄制度上:中國的襲封建制度是君主的絕對專制,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帝的命令可以達到帝國統治的任何一個地方。而西歐所謂封建制度其實就是一種封君封臣的制度,但是封君只可以向自己的封臣發號施令,在法國的中世紀流傳著這樣一句話:「我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也就是說西歐的封君的權力遠沒有中國皇帝的權力大,當然西歐不同國家也會有些區別,但是大體上都是這樣。 城市以及經濟上:中國封建社會的城市比較大,經濟相對繁榮。 西歐封建社會城市衰落,經濟發展緩慢。宗教上:歐洲以唯一宗教為主體,對其他宗教有強烈的排斥性,並且宗教和政治緊密的掛鉤。而中國則對宗教相當包容,允許多種宗教並存,宗教和政治權利沒有特別大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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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和歐洲社會歷史條件有哪些不同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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