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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女人的歷史地位如何

發布時間:2021-03-08 00:13:32

中國歷史上哪個朝代女性的地位最低

對於這個問題可能所有人都會想到宋朝,因為宋朝對於女性的嚴格要求幾乎達到的頂峰,但事實上中國古代女性地位最低下的時代是在明朝時期,在明朝時期法律導致當時女性的地位極低,因此明朝女性的地位遠不如宋朝。

被家暴不能和離,異地而居不能和離,即便是和離了也會變成的一無所有,因此《明律》規定下的明朝女性才是歷史上女性地位最低的時代。

㈡ 中國歷史上女性社會地位經歷了怎樣的演變過程

遠古社會抄經歷過母系氏族社會,女性是社會的主要勞動者,所以是社會的領導者,佔主導地位。社會進入父系氏族社會之後,女性成為男性的附屬,主要是勞動者的生產者,地位低下。中國古代進入奴隸社會以後,女性地位仍處於較低地位,但仍可上陣殺敵等。進入封建社會後,地位雖不如男子但是具有一定的權利,對其的限制也不是很多,特別是魏晉南北朝以及隋唐時期,女子的地位有了明顯的提高,社會允許女子改嫁,服飾上寬衣窄袖,坦胸豐滿溢出,到了武則天是尤甚,女子可擁有官職。,甚者是武將的官銜。大宋朝程朱理學的時候才提出三從四德的觀點,人們有了理學的束縛,使女子的地位以及生活得到很大的限制,出現「七出」等法律的明文限制,到明朝理學被極為推崇,出現貞潔牌坊等一些列慘無人道的手段來限制女子的自由,一直沿用到中華民國的成立,民國成立後頒布了中華民國憲法中有允許婚姻自由,女子獲得學習權利,效果雖不是很明顯,但是出現了許多女性學者,以及為解放婦女而進行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後陸續頒布了許多使女性與男性平等的法律法規,現如今女子的地位與男子基本平等,但也有在就職,就學等方方面面的不平等。

這是就我掌握的知識自己總結的,希望能有用

㈢ 中國婦女地位的變化

1、先秦時代

中國商朝的婦女地位較高。夏朝在開國時還是母系氏族社會,其居住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游牧性,二是從妻居。商代社會的婚姻是由多個父和多個母共娶,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會。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

2、秦漢時代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姦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

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從江陵張家山漢簡中有關秦代法律的記載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規定。

3、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代,由於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松的規定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松規定。

4、隋唐時期

隋唐時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由於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這之前幾百年間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

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為天下垂範的情況下,自身對婦女的再婚曾經毫不在意。

5、宋元時代

由於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理學的影響和長期滲透下,從宋初到南宋的幾百年間,民間對於婦女再婚問題的輿論評價和社會風氣本身都經歷了巨大的變化。

6、明清時代

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明清時代,封建的宗族勢力有了進一步的增長,大量的鄉規族約充斥著迫害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在當時,國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規范,實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

在廣大的鄉村,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因此,婦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極其強大的宗族勢力的阻礙。

7、民國時期

民國時期是中國社會變革劇烈的時期,婚俗的變化也是這一時期社會變化的重要內容之一,隨著婚姻觀念習俗的變化,婚姻法的變化也在所難免;但民國時期婚姻法對於一夫一妻制的規定有名而無實;「新舊並存,中西共用」是這一時期婚姻習俗演變的主要特點。

8、解放初期

新中國建立之後婦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毛澤東同志率先地喊出:「男女都一樣」「婦女能頂半邊天」的口號,一時間中國大地上職業女性開始承擔起越來越多的社會責任,真正改變了女性的經濟地位從而徹底改變了女性的社會地位。

9、二十一世紀

隨著計劃生育的普遍開展與教育的發展,更多人真正的擺脫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兩性更加趨近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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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足禮教意義與婚姻穩定功能:

中國歷史上婦女禁錮走向嚴密與纏足推廣時代高度一致。纏足出現的年代說法不一,最早的有漢代之說,稍次的是六朝之說,最流行的是五代南唐後宮舞姬窅娘之說。不管出現年代的早晚,婦女纏足普及始於宋代,是普遍的共識。

更晚的是元陶宗儀《輟耕錄》主張的元代說,婦女纏足是為了與蒙人區別。為什麼原來少數人病態審美追求,宮廷奇巧翻新,邀寵帝王的行徑,能夠廣為民間接受?不管怎麼說,對於勞動人民,摧殘婦女的雙腳,實在有損生活的方便。

如果人們付出了巨大代價而無收益,恐怕風靡一時以後也難以為繼。事物因其功能而存在,大致是不錯的。毋庸諱言,任何時代,人們追求美麗向來是不惜自戕自己身體的。然而,纏足無論起初還是普及,似乎都不是女子本人的自願行為,而是他人的強迫。

纏足是一個自五六歲開始至成年大約十年左右束縛改變腳骨自然生長的過程。不是婦女成年以後想做就能做成的事情,即使一位成年女子羨慕纏足甘願如此,也徹底喪失了纏足的生理條件。

因此,追溯其初,必然是以獻媚取寵為業的色情業或宮廷舞樂中人,在挖空心思尋求花樣時找到的方式,不然就是受到什麼啟發而做的實驗。

不管創意來自何方,都不可能是創意者本人的行為,且不論創意者可能是男性,就是宮廷舞姬或青樓舞妓,在擁有想法的年紀,也失去了自己實踐的可能,一定是通過女孩來實驗的。在這一意義上說,南唐的窅娘究竟是創意者還是實踐者,則不能定論。

婦女纏足在支撐禮教約束方面的作用極其顯著。其一,女子出嫁以前,可謂是伴隨著纏足過程而度過的。因此,纏足猶如牢籠一樣,鎖住女童的行動,也就鎖定她自由交往的空間,由此減低引誘私奔與被拐賣的危險。昔日家庭無論貧富,幼女若不纏足將影響日後出嫁與財禮薄厚。

男人重視女子纏足,實質上是把它作為女子貞潔標志看待的。這一顯見的標志概括了女子在娘家生活的全部經歷。其二,減低女子出嫁後逃跑的風險。男女未曾謀面的包辦婚姻,雙方婚後發生性格沖突的幾率增高,下層家庭居室簡陋,沒有僕役侍女和閑人專門行使看管責任。

所以,婦女婚後,不管什麼性質的逃跑行為,纏足都造成很難逾越的障礙。通過買賣實現的婚姻,在資金支付以後,不能不重視家庭的完整,在防止女子逃離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平日的婦道行為約束。

纏足劃定了婦女活動的空間,女人日常生活生產,諸如做飯、紡織、蓄養家禽等等並不倚重腳力,所以,男人才會毫不猶豫地選擇了纏足婦女。因而,如此摧殘行為能暢行無阻一千餘年,形成難以更改的習慣,甚至清朝康熙年間幾次發布上諭禁止纏足,人們都依然我行我素,照樣纏足不誤。

不過,人類生活實際需要永遠是處於第一位的,狠心殘害婦女的雙腳也以不妨害日常生活為限度。當纏足與謀生發生沖突時,人們就不會再無條件的沿襲仿效普遍的習俗。譬如明清兩朝,運河兩岸,靠運輸、拉纖為生的家庭,婦女就沒有纏足的,流動的生活方式註定選擇天足。

不管怎麼說,活下去是最重要的。再如明代宮廷選淑女。選中入宮以後,皆放腳,就是為了服務奔走方便。不過這些人不是天足,而是改造腳。蓋因入宮時已13歲上下,再放腳已不可能完全恢復自然生長狀態。

㈣ 中國古代女人什麼地位。

一、先秦時代

中國商朝的婦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國婦女地位的下降是隨著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現而形成的。夏朝在開國時還是母系氏族社會,其居住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游牧性,二是從妻居。商代社會的婚姻是由多個父和多個母共娶,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會。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後代。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卑下,婚姻關系能否維系取決於丈夫的好惡。丈夫願意維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願維系,就要被丈夫掃地出門。《詩經》中的一些詩,如以敘事為主的《邶風·谷風》、《衛風·氓》,以抒情為主的,《邶風·日月》、《王風·中谷有蓷》,均為當時棄婦的悲戚之聲。春秋戰國時代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於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後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台》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後,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後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牆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後代並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於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

二、秦漢時代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姦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從江陵張家山漢簡中有關秦代法律的記載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規定。

西漢武帝之後,儒學思想逐漸成為中國官方的正統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禮法標准也就愈益發揮出自己的影響力,逐漸地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范和行為規范。兩漢時的儒者和官僚發揮了先秦典籍中關於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了道德上進一步否定的評價。班昭《女誡》中說:「男有再娶之意,女無再適之文.」以一個婦女的口吻對同性的自由作出嚴格限制,千百年來貽害深遠。兩漢時的統治者也開始旌表守節孀婦,漢宣帝就曾於神爵四年(前58年)給穎川一帶的「貞婦順女」獎勵布帛.東漢以後,這種舉動變得非常頻繁。

不過,兩漢時正統儒者的言論尚未完全拘束人們的社會行為。當時的成文法律沒有明確地限制婦女再嫁。而實際生活中,婦女再婚的現象屢見不鮮。光武帝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守寡後,看上了有婦之夫宋弘,光武帝親自替她作說客.東漢末年的著名文學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東衛中道、被擄入匈奴後與左賢王成親,並生有子女,歸漢後又嫁與董祀,先後改嫁兩次。這樣的身世並沒有成為她一生的污點,相反她由於傳奇的經歷和文學上的才華被南朝人范曄收入了《後漢書。列女傳》,這在一千多年之後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古詩《孔雀東南飛》敘述東漢建安年間的故事,劉蘭芝不見容於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後,馬上就有眾多提親者找上門來,可見婦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婦女的再嫁,都不是羞恥之事。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代,由於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松的規定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松規定。《三國志》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後甄氏原為袁紹子袁熙之妻,袁紹被曹氏打敗後,歸於曹丕。西晉統一全國後,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內又有所抬頭,晉武帝多次頒布詔令,禁止士庶為婚、嚴明嫡庶之別。對於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態中已經頻繁贊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大體來講,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兩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時期,由於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反映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於婦女再婚,也較為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駙馬不和,紛紛被皇帝准許離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後,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統治者對於貞節烈婦的宣傳也開始升級。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國和北魏初期的長期戰亂時期,宣傳婦女節義的論調始終不絕於耳。北周政府正式下達詔令,宣布「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這也是效仿歷史上漢、晉這些漢族政權的措施的一種舉動。

四、隋唐時期

隋唐時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由於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這之前幾百年間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為天下垂範的情況下,自身對婦女的再婚曾經毫不在意。據《新唐書。公主傳》的記載計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間更是家常便飯,大儒生房玄齡、韓愈的夫人或女兒都曾改嫁。可見當時,「女無再嫁之文」的古訓一定程度上被人們遺忘,即使是主張道德文章的正統知識分子們也不以改嫁為非。《舊唐書·列女傳》記載:「楚王靈龜妃上官氏,王死,服終,諸兄謂曰:『妃年尚少,又無所生,改醮異門,禮儀常范。』」這說明當時年輕又無子的孀婦改嫁,是社會的常例,「守節」說不定才是不正常的。與此相對應,男子,甚至是貴族男子娶再婚婦女,也不以為恥。眾所周知武則天原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嬪妃,結果被高宗立為皇後。楊貴妃本是唐玄宗子壽王妃,卻改嫁玄宗。這些在後人看來屬於亂倫的行為,卻在唐代皇室中公開地存在。至於朝廷大員、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婦更是司空見慣。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會規范雖然沒有大力提倡婦女守志,但婦女若自願終身不再嫁,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唐律疏議》在「夫喪守志而強嫁」條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在疏議中解釋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不過,從條文來分析,其實女子守節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個社會風氣並不特別注重貞節的時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兒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臨朝的事情屢見不鮮。高宗後武氏、中宗後韋氏、肅宗後張氏,都是掌握實權、炙手可熱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亂後,唐王朝由盛轉衰,思想控制反而甚於從前。公主改嫁、母後臨朝等情況都趨於絕跡了。

五、宋元時代

由於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理學的影響和長期滲透下,從宋初到南宋的幾百年間,民間對於婦女再婚問題的輿論評價和社會風氣本身都經歷了巨大的變化。

宋初,仍乘唐代遺風,社會上婦女再嫁之風流行。皇室內部經過五代時的多年變亂,甚至連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規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後改適高懷德。社會名人中,大文學家范仲淹幼年喪父,隨母改嫁,長大後才歸宗。宋仁宗時頒布了類似唐宣宗當年的規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間改嫁之風終北宋年間,未見式微。周敦頤、程頤等所宣傳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在北宋當時影響並不很大,程頤的侄子亡故,媳婦也未能守節。但是,南宋以後,禮教之風漸趨嚴厲,一面有朱熹等不遺餘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識分子的觀念;另一方面,其在社會生活中也開始顯出巨大的影響。在這以後,絕無皇室公主和親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記載,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狀況也逐漸減少。與之相對應的是,《宋史》、《元史》列女傳中的節婦、烈女的記載與前代相比,大為增強。本來《列女傳》這種體裁是劉向所創,范曄在《後漢書》中首次將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幾部史書所贊揚的列女系各個領域優秀的婦女,如拯救父親的緹縈,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輔佐丈夫的樂羊子妻等,相當於一部「各行業出色婦女傳」。但《宋史》之後,所謂列女幾乎全都是保持貞操、不事二夫的節婦,當然有立志守節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與之同歸於盡的。總之,修史者認為婦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堅守節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傳》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傳」。

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本來與趙明誠為夫婦,恩愛美滿,生活幸福。金兵的鐵蹄踏碎了她悠閑的生活,南渡以後不久,趙明誠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給周汝舟為妻,婚後發現丈夫人品低劣,有違法行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檢舉其夫,其夫被法辦。宋朝法律規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為實,也要「徒二年」。清照為友人救助,才免於身陷囹圄,並與其夫離婚。但是,李清照後半生的這段經歷卻往往被欣賞她才華的文人所隱去,可能是認為她的行為不大光彩,有損於冰清玉潔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於弟的習俗。元代時,該習俗不但在進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繼續存在,還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條格·戶令》中記載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親,在漢族傳統習俗中,本屬於親屬間相奸,這是少數民族習俗對中原文化發揮影響的一個實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倫理上使漢族人難以接受,而且也產生了法律沖突。元代法律對於漢族男女婚姻繼續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強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無所適從。基於此,元中期以後,對於收嫂給予了逐漸嚴格的限制,如:嫂僅訂婚不收繼、叔已有妻不收繼、叔嫂年齡相差懸殊不收繼等。而且,蒙古族風俗中還有一些其他的收繼制度,象侄兒收養嬸母、兄收養弟媳,因為和漢族傳統禮教太不相容,不在漢族地區實行。

長期以來,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間百姓的觀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婦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間滲透得十分緩慢,頂多在貴族和士大夫中間蔓延。

六、明清時代

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將前代法典中關於婦女再婚問題的兩條規定「居喪嫁娶」與「婦女守節而強嫁」濃縮到一條之中,不過處罰力度變輕。在唐宋「徒三年」的「居喪嫁娶」,改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婦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規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寬松。但是明朝的法律為了集中精力維持其王朝的統治,著重懲罰那些謀反、謀大逆等侵犯政權利益的行為,而對於婚姻之類的私事,則能寬就寬,不過多干預。即所謂「輕其輕,重其重」的原則。所以,處刑減輕未必就意味著在這個問題上,婦女可以享有更寬松的選擇。

《大明律》中還首次明確規定了:「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註:指上文所引關於居夫喪改嫁的規定),追奪並離異。」關於禁止官員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時就有規定,但不久就廢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復。其理由解釋為「婦人因夫子得封郡縣之號,即與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後,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剝奪了有爵位的貴族之婦的再婚權。封建法律剝奪了無數普通群眾的幸福,也沒有給其維護者以任何照顧。

《大清律》對於強迫守志孀婦改嫁的問題,作了破天荒的新規定:「其夫喪服滿,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來,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顧孀婦的意願,強行逼其改嫁,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清代的這一嶄新規定,決不是為了尊重婦女的自由選擇權,只不過因為當時鄙夷婦女再嫁之風,在民間已經根深蒂固。立法者經過考慮,認為維護綱常名教,阻止婦女改嫁的意義已經可以和同為封建倫理最高規范之一的家長對子女的絕對控制權相抗衡了。這一立法上的改變,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時代,封建的宗族勢力有了進一步的增長,大量的鄉規族約充斥著迫害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在當時,國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規范,實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廣大的鄉村,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因此,婦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極其強大的宗族勢力的阻礙。

明清時代,統治者基於維護自身業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斷強化對婦女守節的推崇和提倡。《內訓》、《古今列女傳》、《規范》等所謂女教讀物鋪天蓋地,明清帝王都曾下過不少諸如此類的詔書、制文。從民間那密布的貞節牌坊和各地方誌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從死的婦女大量的涌現,我們都能感受到廣大婦女的不幸和封建禮教的殘忍。

㈤ 中國女性地位的演變歷史

傳統意義上,是男尊女卑,但是新中國後,男女平等了,現在也總體上地位平等了,雖然個別地區可能仍然有些守舊的傳統觀念。

㈥ 中國女性地位變遷

38婦女節,一個屬於女人的世界性節日,它在世界各地得到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38節是女人為了爭取自由、平等和權利進行長期艱苦卓絕斗爭而得到的結果。38節是女人地位得到提升的有力佐證。為了得到這個節日,為了得到今天的地位,世世代代的女人們前赴後繼,英勇奮戰,流傳下來一個個催人淚下的故事,譜寫了一曲曲動人的華麗樂章,產生了一個又一個巾幗英雄。,

讓我們沒翻開歷史的扉頁,回到5000年的歷史長河裡去搜尋那些女英雄們的足跡,讓我們懷著悲憤、敬仰的心情去追憶那些巾幗們的奮斗歷程。

在三皇五帝之前的氏族社會里,母系氏族是第一個氏族社會,那時候女人是社會的主宰,不管是生兒育女還是狩獵,農活都是女人們的工作,男人們除了傳種接代這個重要任務外,就是打架斗毆,弄槍舞棒,幹些無用,無聊,無奈的瑣事,女人擁有很高的權威,她們的話就象聖旨,男人不得違抗。這是有史以來,女人們地位最高的一次,也是女人們最得意的時刻,但好日子不長,之後不知道什麼原因就到了父系社會,女人們的地位一落千仗,從此開始了長達幾千年被壓迫,被奴役的悲慘命運。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向男權發起挑戰的是花木蘭,她女扮男裝,頂替父親去打仗,在漆黑冰冷的夜裡,在滾滾的黃河邊,在屍橫遍野的戰場上,她以過人的計謀、高超的武功、出眾的領導能力,把敵人打的望風而逃,落花流水。當花木蘭功成名就,榮歸故里時,就註定她會成為一段佳話而流傳千古,花木蘭讓男人們第一次開始重新審視身邊的女人,讓所有的男人知道女人不比男人差。即使是到男人們才能上的戰場,女人同樣可以做地很出色。

第二個讓我欽佩的是秦始皇時期的孟姜女,作為一個民間女子,她千里迢迢,來到長城腳下,在人山人海的工地邊,在夫君范喜郎杳無蹤影的巨大悲痛中,一哭就是七天七夜,直哭得天混地暗,日月無光,直哭到萬里長城轟然坍塌,然後縱身跳進了茫茫大海。我們在悲傷,同情、感動之餘,沒有必要更多的去探究故事的真實性,這是一個催人淚下的愛情悲劇,但更大的意義在於,孟姜女向秦始皇,向這個中國最偉大的男人發起了挑戰,向秦王朝發起了挑戰,向那個黑暗殘暴的社會發起了挑戰,在孟姜女哭倒長城不久,強大的秦王朝就被項羽和劉邦推翻了,孟姜女不僅告訴我們怎樣去愛一個男人,更告訴我們怎樣去恨一個人,恨一個社會,恨一個國家。孟姜女是一個敢愛敢恨的女人,值得人們尤其是女人門永遠學習和尊敬。

㈦ 女人的歷史地位

女人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處於從屬的地位這一點是不可否認的,但相對而言,漢唐時期的回女性在當時答的社會風氣的影響下地位不低,相對較獨立自由。西漢初期,呂後當政,女性的地位日益提高,而且漢代又採取了和親政策,因此女性普遍受到贊揚和尊重。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唐代,達到鼎盛的狀態。而從宋代以後,由於程朱理學的興起,過分強調女性的從屬地位,在身心上束縛女性得自由,使得男性處於絕對的統治地位。

㈧ 中國女性地位發展史

母系--父系--儒家思想確立男尊女卑--武則天時代短暫翻身--回復男尊女卑--元朝的不清楚--明又復儒了--新中國,男女平等.

樓上的,同情你的人生.你還真夠遇人不淑的.

㈨ 中國古代女性的地位如何有何具體表現

在還沒有建立夏商周朝代之前。我們的原始社會是母系社會。當時的女性地位的高於是男性。再次母系社會之前,女性在家撫養,生育兒子女兒。反觀男性充當一個是養家狩獵的一個性質。

從石器文明到一個冷兵器的時代。男性的主導地位逐漸增強。部落對於自己的活動的地位的觀念術將加大。部落之間的開始產生矛盾和戰爭。女權地位和男權社會地位開始相互交替。在夏時代開始,男權地位得到確立。反而我們可以看出女性的位置從當時的層面逐漸慢慢退居自己男人的家庭,相夫教子。

此時開始,而女性開始淪為男性的一個私有財產。男人可以開始娶多個妻子。雖然我國古代出現了許多較為出眾,較為出色一些女性,羋月作為秦國一個典型的代表。也不得不依附於男權主導的一個地位。

此後,在西漢王朝一個鼎盛的時期。稀罕皇後衛子夫對西漢王朝的鼎盛一個繁榮有著功不可沒的影響。但是皇後衛子夫也不免逃脫不了一個悲慘的下場。

在唐宋時期女性社會地位有著道不清說不明的關系,此時期女性的地位餓逐漸的逐漸變大。這有賴唐朝武則天當皇帝的一個影響。在此之前,女性嫁什麼人就得跟隨什麼人,假如丈夫在戰場上犧牲,也只有守活寡的一個份上。古代。婦女改嫁是一件很見不得人的事情。

唐宋元的時期,女性的地位有著妙微妙的變化。其中他們這些朝代的有著一條法律保障著一個婦女的權益。

隨後在元朝之後的明朝,明朝初期。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朱元璋出於統治地位的鞏固,明朝對婦女改嫁是禁止的。再往後的清朝在還未入關之前,婦女改嫁還是允許的,但是在入關之後,由於出於對漢人的一個統治階級,法律禁止滿漢結婚。從明清兩朝對待女性地位看,統治觀念很是重要。

清朝末期,外國列強侵佔清政府,外來思想開始涌進來了,民主的思想在就在此時此刻開始在逐漸萌芽。民主思想他們提出男女是一樣的地位,在此時女性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但是。民國初期仍存在一個巨大的漏洞,他們對於一個先進的一個知識分子是通用的,但是對於官僚階層和地主階級的觀念,女性的地位還是存在著許多許多的不平等的對待...。

(9)中國女人的歷史地位如何擴展閱讀

性別歧視仍存女性權利需多重保障

中國女性完成了「靠男性生存」到「與男性平起平坐」的蛻變。撐起「半邊天」的她們,甚至被網友戲稱在家中「一手遮天」。

然而,在上述可喜變化的背後,性別歧視、重男輕女等不正確的觀念和做法依然存在,其中就業中存在的性別歧視問題尤為突出。

對於上述問題,結合自己半年來的求職經歷,北京某高校的應屆畢業生梁慧表示已司空見慣。

梁慧告訴中新網記者,雖然國家明文規定不允許用人單位在招聘中有性別歧視,但在和用人單位的交流中,能明顯發現這樣的行為。

「很多公司在招聘規劃中表示男女員工都招,但實際上還是男生『吃香』,很多公司在面試中會刻意問我戀愛狀況和婚育計劃。」梁慧說,「如果女性說要在兩年內結婚,就很難通過面試。」

全國人大代表徐曉日前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緩解女大學生就業難的現實狀況,需要社會重塑男女性別平等新觀念,消除企業重男輕女的用人觀。

而除去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剩女」現象、生育「重男輕女」等隱形歧視讓中國女性感到焦慮。

對此,全國政協委員、農工黨寧夏回族自治區主委戴秀英表示,中國性別平等的機構和機制亟需完善,國家採取措施提高婦聯組織在決策體系中的位置,同時還應建立性別統計制度,對各個部門相關政策進行性別分析,有效防止性別歧視政策的出台,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執行力度。

全國人大設立發言人以來的首位女性發言人傅瑩在2014年3月4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亦表示,社會上重男輕女的觀念仍然存在,其中最嚴重的是家庭暴力,全國婦聯一直希望能夠對反家暴能夠專門立法。

「中國要真正能夠維護婦女權益,真正實現男女平等,還有一段路要走。」傅瑩說。(應受訪者要求,文中部分人物為化名)(來源: 中國新聞網 白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女性地位變遷

㈩ 中國女性在宋朝地位如何

《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宋朝《戶令》規定:「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上述法律條文的變化反映了中國古代婦女社會地位到宋朝時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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