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票據的發展歷史是什麼回答得有趣一點。
票據的歷史源遠流長,這里筆者從中國和外國兩個方面來講解票據的前世今生。
外國第一階段:前生——古羅馬
票據的前生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當時流行一種「自筆證書」,這與現代的票據相似,可以算是票據的雛形。
自筆證書:債務人作成後交債權人持有,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必先提示證書,當其獲得付款時,須將證書返還債務人。
而同時期的中國正處於春秋戰國時期, 奴隸社會土崩瓦解,封建社會逐步形成,票據尚未萌發。
外國第二階段:起源——12世紀義大利
本票的起源,應屬12世紀義大利兌換商發行的"兌換證書"。當時,義大利貿易極盛,商人雲集,貨幣兌換十分重要,兌換商不僅從事即時兌換貨幣業務,而且兼營匯款。甲地兌換商收受商人貨幣後,向商人簽發兌換證書,商人持此證書,向兌換商在乙地的分店或者代理店請求支付款項,支取乙地通用的貨幣。這種兌換證書,相當於現代的異地付款的本票,被認為是歐洲國家票據的起源。
外國第三階段:胚胎——12世紀中葉義大利
匯票的胚胎是12世紀中葉義大利兌換商發行的"付款委託書"。兌換商向其他商人發行異地付款證書時,附帶一種付款委託證書,持證人請求付款時,必須同時向付款人提示兩種證書,否則不予付款。13世紀以後,付款委託證書逐漸獨立發生付款證書的效力,始脫胎而成匯票,發展至今。
支票最早產生於荷蘭,17世紀時傳到英國,19世紀中葉後,再由英國傳至法國、德國,逐漸被世界各國採用。
至於現代票據制度,則形成於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達以後。
我國第一階段:起源——唐代
我國在唐代出現了一種名為"飛錢"的票券;學者們多認為"飛錢"是我國現代匯票的起源。
唐憲宗(公元806年-820年)時期,各地茶商交易,往來頻繁,但交通不便,攜帶款項困難。商人在京城長安(今西安)把現金支付給地方(各道)駐京的進奏院及各軍各使等機關,或者在各地方設有聯號的富商,由他們發給半聯票券,另半聯票券則及時送往有關的院、號,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時,憑半聯票券與地方的有關院、號進行"合券",然後支取現金。為方便起見,創制了飛錢。
簡單來說,唐代的飛錢類似於今天的銀行匯票。
我國第二階段:探索——宋代
到宋代,出現了"便錢"和"交子"。
宋太祖開寶三年(公元970年),官府設官號"便錢務"。商人向"便錢務"納付現金,請求發給"便錢";商人持"便錢"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時,地方官府應當日付款,不得停滯。這種"便錢"類似現代的"見票即付'的匯票。宋真宗時期,蜀地(今四川)出現"交子",地方富戶聯辦"交子鋪",發行稱為"交子"的票券,供作異地運送現款之工具。後來,官府設"交子務"專辦此事,發行"官交子"。"交子"與現代的本票相似。
我國第三階段:成形——明清時期
明朝末年(公元17世紀),山西地區商業發達,商人設立"票號"(又叫票莊、匯兌庄),在各地設立分號,經營匯兌業務以及存放款業務。名為匯券、匯兌票、匯條、庄票、期票等的金錢票券大為流行,票號逐漸演變,叫做"錢庄",19世紀中葉進入盛期。票號簽發的這些票券,類似現代的匯票和本票。
清朝未年,西方銀行業進入我國,錢庄逐漸衰落。我國固有的票據規則終被外來票據制度取代。1929年,國民政府制定票據法,規定票據為匯票、本票和支票,與西方國家票據制度接軌,我國原有的各種票據遂被淘汰。
我國第四階段:繁榮——現代
到了現代,原始的紙質匯票基本成形。
1929年,國民政府制定票據法,規定票據為匯票、本票和支票,與西方國家票據制度接軌,我國原有的各種票據逐漸被淘汰。《票據法》頒布後有效的促進票據市場的發展,所以中國在解放前形成了以上海為中心的有一定規模的票據市場。
進入20世紀80年代,隨著改革開放深入到各個方面,票據在我國逐漸開始大規模使用,目前我國使用的《票據法》(1996年頒布)和《支付結算辦法》(1997年頒布)規定的票據基本上與國際通行的票據一致,我國的票據使用和發展也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
而21世紀,全球互聯網時代到來,電票全面襲來。
㈡ 關於匯票的問題
1、你的費解有一來定道理,但是自這個定義不講的話,你又不知道出票人的角色,所以存在即合理;
2、理論上付款人是可以不理,但是一般此類操作肯定是基於交易行為的,收款人肯定是有一定的憑證在手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比如握有提單,不付款就不給提單,拿不到提單就沒法拿到貨;
3、出票人主要就是收款,一般就是提供交貨憑證,比如提單,原理同2。
㈢ 票據問題,請理解的高手回答
在實際生活中沒什麼用,在考試里這個也不是重點
㈣ 關於匯票的定義怎麼理解
持票人在匯票到抄期後,向付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款人,需要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付款人在審核無誤後,將票款轉入持票人賬戶,匯票當然就由付款人收回了,做付款憑證的附件了。
持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當然會把匯票交給付款人,否則付款人不收回匯票,憑什麼付款給你?
㈤ 求助一道國際結算案例題,希望懂的人講講答案~~
1、本案中的票據是有效票據,它具備了匯票要求的要素,如出票人、收款人、幣別金額、到期日。此後還有一系列的背書行為。
2、浙江丙公司是否享有該票據權利,取決於丙公司取得該票據的方式。從案例中可以看出,「上海乙公司由於與浙江丙公司存在債務關系,在接到上海甲公司開來的商業匯票後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浙江丙公司」,說明丙公司是通過乙公司的合法背書轉讓方式取得的。所以,丙公司毫無疑問,是擁有該票據的權利的,也就是債權的所有人。
3、丙之後的公司是否享有該票據的權利,與丙公司同理。案例所述「此後,江蘇丁公司、上海戊貿易公司和上海某自來水公司亦依次通過背書轉讓方式取得了該商業匯票」,可見,這些公司同樣是以前手合法背書轉讓而取得該票據的權利。
4、票據的責任承擔,最終的持票人享有債權,擁有向任意前手追索票款的權利,直至出票人,即原始的付款人。
另外,樓主提到的票據的有效期,理解上是有問題的。票據的到期日,是指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必須付款,這是付款人的義務。當然持票人也可以要求付款人提前支付款項,此時持票人要承擔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如果到期日之後,持票人才要求付款人付款,是不存在支付貼現利息的問題的,並不是說到期後該票據就無效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
㈥ 有關於匯票發展歷史
銀行承兌票據誕生在14世紀的義大利,聰明的早期商人銀行家們,發明了一種「四人匯票」,也就是說匯票上有四個簽字人,他們分別簽字負責有著不同的分工。這裡麵包括:進口商,他得到購買貨物所需的信用;進口商銀行,他收取費用、承接進口商債務作為其債務,進行承兌擔保,也就是說他憑著對進口商的信任,把交付貨款這事攬過來,保證到時付款;出口商銀行,提供交易中的實際款項——他是真正給進口商錢的人,持有「承兌票據」作為其資產;出口商,得到付款。
因為這種匯票,是銀行承諾在未來到期時負責兌付,所以被稱為「銀行承兌匯票」。發明之後,被廣泛用於貿易結算和資金融通。它既讓進口商手裡沒錢可進貨(前提是進口商銀行對進口商資信的掌握和信任),又讓出口商手握匯票心踏實,還讓兩頭的銀行賺得手續費。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票據由銀行承兌,可靠性高,所以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廣為流通,出口商可以把還沒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拿到銀行進行貼現,獲得現金;銀行可以拿著它向央行貼現,可以向其它銀行轉貼現,可以直接賣給證券交易商,再由其轉賣給其它各類投資者(或許你買的理財產品、基金的投資構成中就有銀行承兌匯票投資項目)。因此,它不僅直接推動了貿易和金融業的發展,也為後來投資銀行的票據承銷和經紀業務奠定了基礎。
㈦ 曾有歷史學家把匯票出現的意義等同於哥倫布發現新大陸。應當怎樣理解這句話的意思
與哥倫布發現美洲大陸比較,匯票差遠了。
㈧ 匯票是什麼意思
承兌匯票分為商復業承兌匯票和銀制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而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㈨ 這段話要怎麼理解
票據法規定,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版事人的資金。所謂無對價權的匯票,是指出票人與受票人(收款人)之間沒有發生任何商品、勞務交易,也沒有債權債務關系而簽發的匯票。這種匯票的簽發,違反了票據法的基本原則。因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取得,除因稅收、繼承、贈與而取得的情形外,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對方當事人以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這一規定是公平原則的體現,是票據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當事人必須遵守。但在現實中,存在著當事人之間簽發無對價的匯票並用這種匯票到銀行去貼現、套取或者騙取銀行資金,或者利用這種匯票去騙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的情況。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真正實現債務人為清償其債務而採用票據這種支付工具的目的,保證我國的票據活動為商品交換服務,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票據法要求票據的簽發、取得應當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禁止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㈩ 匯票的歷史 為什麼有三方當事人
匯票據說是近代山西商人(晉商)發明的。
出票人叫「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