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2008年4月2日國務院令第524號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三、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城市、縣(縣級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對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行為負責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該項目的審批條件為:
(一)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國家或者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要求;
(二)符合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鎮(鄉)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實施對象和范圍為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項目法人、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六、申請材料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書面申請;
(二)法人、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拆除方案;
(四)擬被拆除對象的物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及其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房產證》及其附圖;
(五)當地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45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11個工作日(不包括專家論證、徵求意見時間、公示時間、聽證時間和上報市規委會審批時間)。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准及其依據
不收費
十、辦理時間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一、辦理地點
北海市規劃局(市四川南路73號)
十二、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9-3202174;
投訴電話:0779-3202924。
附件:1.行政審批流程圖
2.申請書示範文本
B. 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批程序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確定並公布。
審批程序
(一)市、縣人民政府向省專人屬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文化主管部門辦理;
(三)城市規劃處承辦人和分管副處長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會同省文化主管部門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進行初審,組織專家審核,並形成審查報告,於1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人民政府;
(四)省人民政府審查通過後,上報國務院審查、公示、批准、公布。
C. 城市規劃如何審批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D. 保護歷史文化建築交給哪個部門
中國是一個有5000年文明歷史的文化古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擁有最古老歷史文物的國家之一。中華民族的祖先留下了豐富多彩、光輝燦爛的文化遺產,其中包括大量有形文化遺產,如古遺址、墓葬、建築、典籍、器物、園林、文學、繪畫、雕塑、工藝美術等,以及大量無形文化遺產,如風土人情、節日慶典,民俗禮儀、鄉規民約、傳統技藝等民俗文化,民謠、諺語、酒令、號子等民間口頭文學,牧歌、秧歌、船歌、山歌、兒歌、戲曲、曲藝、雜技等表演藝術等等。在中國文物寶庫中,融會聚合著56個民族的智慧結晶,吸收了世界眾多地區的文明精粹。這是一份極其寶貴的財富,它們不僅是中國的瑰寶,而且也是全人類最寶貴的遺產。 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一向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根據大批文物正面臨自然或人為毀壞的現實情況以及文物不可再生這一特性,國家提出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工作方針。中國文物的顯著特點是年代久、數量多。許多文物歷經幾百年、上千年,抵禦自然侵蝕的能力大大降低,如果不搶救,極有可能毀於一旦。面對數量極多、亟待保護的文物,需要區分輕重緩急,把有限的人力、物力首先投入搶救那些瀕臨毀損的孤品、珍品上去。 考古發掘是文物研究、保護和利用的重要手段。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考古發掘必須以安全保護為前提,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特別要加強古代城市和邊疆及少數民族地區的考古發掘和研究。利用文物是保護文物的目的,保護是為了更好地利用。為了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國家又進一步提出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作為新時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的重要任務,這就要求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關系,文物保護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關系,文物管理體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系。 有效保護,就是要落實文物保護的責任,強調文物保護首先是國家的責任,要求各級政府把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同時強調社會保護義務,動員全社會的力量,調動各類社會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保護文物的積極性。合理利用,就是在充分肯定文物所擁有的科學、藝術和歷史價值的基礎上,發揮其文化教育作用、借鑒作用和科學研究作用,把文物利用作為一項優勢資源進行開發,在文物的境內流通中注重發現、收購珍貴文物。 中國對文物實行分級保護,對於可移動文物,按照文物價值分為三級,進行科學保管與收藏。對於不可移動文物,則採取命名文物保護單位的辦法。分級保護制度,將國家對文物保護的責任明確地分解到中央和地方的各級政府,使各種文物得到有效保護。 利用文物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繼承和弘揚民族傳統文化,是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內容,也是博物館工作的重要方面。據統計,截至2000年底,中國博物館總數為1384座,加上其他部門和民間興辦的特色博物館,全國各類博物館已達2000餘座,博物館藏品超過2000餘萬件,年舉辦展覽達8000餘個,對於向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整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E.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什麼時候制定的
1994年9月5日,建設部、國家文物局發布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1)基本要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納人城市總體規劃,對重點保護的地區應 深化。
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應收集的資料包括:城市歷史演變、建制沿革、城址興廢變遷;城市現存地上地下文物、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古樹名木、革命紀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築、有歷史價值的水系、地貌遺跡;城市特有的傳統文化、手工藝、傳統產業和民俗精華;現存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境遭受破壞威脅的狀況。
(2)編制原則。編制保護規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 歷史文化名城應保護城市的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保護和延續古城的風貌特點,繼承和發揚城市的傳統文化,保護規劃要根據城市的具體情況編制和落實。
②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分析城市歷史演變及性質、規模、現狀特點,並根據歷史文化遺存的性質、形態分布等特點,因地制宜地確定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
③ 保護規劃要從城市總體上採取規劃措施,為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存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又要注意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環境的需要,使保護與建設協調發展。
④ 保護規劃應當注意對城市傳統文化內涵的發掘與繼承,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
⑤ 保護規劃應當突出保護重點: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對於具有傳統風貌的商業、手工業、居住以及其他性質的街區,需要保護整體環境的文物古跡、革命紀念建築集中連片的地區,或在城市發展史上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近代建築群等,要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予以重點保護;特別要注意對瀕臨破壞的歷史實物遺存的搶救和保護,不使繼續破壞;對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跡」一般不提倡重建。
(3)規劃成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成果一般由規劃文本、規劃圖紙和附件三部分組成。
(一)保護規劃文本的內容為:城市歷史文化價值概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原則和保護工作重點;城市整體層次上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選擇或調整、古城空間形態或視廊的保護等;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各類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范圍界線,保護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對重要歷史文化遺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規劃意見;重點保護、整治地區的詳細規劃意向方案;規劃實施管理措施。
(二)規劃圖紙是用圖像表達現狀和規劃內容的,一般應有:文物古跡、傳統街區、風景名勝分布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總圖,重點保護區域界線圖,重點保護、整治地區的詳細規劃意向方案圖。
(三)附件應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
F.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納入哪個層次的規劃
根據最新的《城鄉規劃法》的要求,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該包括歷史迴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但答這部分只能看做是一個章節哦。
其實,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專項規劃,可以單獨存在,很多城市的編制了總規同時也編制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G. 城市規劃的審批級別及各級別的審批內容有哪些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H.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管理應在哪個階段開始
根據保護層級的不同,規劃管理介入階段也不同。
在規劃編制階段是一定要納入歷史文化遺產專保護的屬相關內容的;歷史街區(即城市紫線)內的項目應在選址階段就對相關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進行論證(依據為《城市紫線管理辦法》;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等一般在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階段提出保護要求。施工階段主要是對地下文物進行勘測,以應對新出現的歷史文化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