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土地歷史遺留問題~能舉個例子嗎
比如,自留地的問題。自留地是當時政策允許的,但是在後來幾輪土地承包中,都沒有上合同的,發生爭議時,也很難解決。
2. 土地歷史遺留問題認定
耒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認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通知
耒政發〔2012〕22號
LYDR—2012—00014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土地市場秩序,深化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妥善處理各類違法用地行為,促使我市土地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03]6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認定處理我市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由於我市土地市場規模過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時申報等各種原因,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未能在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最後處理期限內處理完畢,致使土地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糾正,購地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嚴重擾亂了土地市場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大局,土地稅費大量流失,准確認定和正確處理各種類型的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迫在眉睫。
二、認定處理的原則
歷史遺留問題用地作為違法用地的一種特定類型,鑒於其歷史性和復雜性,處理上應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和與其他性質的違法用地區別對待的原則。
三、認定標准
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為造成土地佔有人佔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實且土地佔有人因未及時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違法用地。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因政府行為造成的。政府行為是指市人民政府簽訂開發項目書面協議或實施舊城改造的行為等。
2、經營性用地違法行為的截止時間為2002年7月1日之前。對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建設用地事實和土地使用者的,應認定為歷史用地,不能作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處理。
3、土地佔有人必須形成佔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實,且無其他人提出權屬爭議或用地爭議。
4、土地佔有人佔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須經省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或按照現行土地利用現狀圖明確土地類別為建設用地的。
5、因各種原因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辦理好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
四、處理方式
1、凡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在本次辦證中,均給予優惠辦理,補交相關費用,商業50元/m2,住宅30元/m2。
2、凡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均按協議方式出讓,市國土資源局應建立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補辦出讓手續台帳,並將受讓人及受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成交地價等出讓事項在土地交易市場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3、因「實物地租」開發模式或舊城改造形成的經營性歷史遺留問題用地,開發商或道路開發建設指揮部未辦理整體出讓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從開發商或道路開發建設指揮部購買的土地憑購買合同辦理出讓手續,安置用地辦理劃撥手續,土地出讓金和銷售不動產稅,按政策繳納。
五、處理程序
政府發布公告,所有歷史遺留問題用地必須在一年內處理完畢,過期不再予以辦理。城市規劃區的居民個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補辦出讓手續。用地面積超過一畝以上的經營性用地,按下列程序採取表格會簽的形式辦理審批手續:計劃立項→規劃→國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3. 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4. 中國歷史上提出解決土地問題的方案有哪些
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根據地的土地政策: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意義:減輕封建剝削,提高農民抗日和生產積極性;保障地主利益,有利於聯合地主階級一致抗日。社會主義建設探索
5. 中國歷史上涉及土地問題的史實有哪些
古代的土地制度主要有:
①井田制,形成於商,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
②商鞅變法承認土內地私有容;
③王莽實行王田制;
④曹魏實行屯田制;
⑤北魏、隋、唐實行均田制;
⑥清實行更名田。
(5)關於土地歷史問題有哪些方面擴展閱讀:
我國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的內容主要包括:
(1)我國全部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採取社會主義國家所有的形式,國家代表全體勞動人民佔有屬於全民的土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3)土地的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該組織的全體農民佔有屬於該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對該集體所有的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權。
(4)城市市區的土地全部屬於國家所有。
(5)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包括村農民集體和鄉(鎮)農民集體)。
(6)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