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的歷史類型的劃分標準是
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的不同而專對法所做的分類屬。
劃分法的歷史類型的標准主要有兩個:一是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二是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凡是建立在同一性質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同一類型社會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的法,即屬於同一個歷史類型。以此標准,在法的發展史上曾先後產生過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即奴隸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資本主義的法和社會主義的法。
⑵ 法律的歷史類型有哪些
法學考試知識法的歷史類型(劃分標准)
這是指根據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經濟基礎而將法劃分為不同社會形態的法。以奴隸制社會的法、封建制社會的法、資本主義社會的法以及社會主義社會的法,這四種社會形態為標準的劃分,通稱為法的歷史類型。它不同於法的淵源的分類和一般法的分類(國內法和國際法)、部門法的分類或法系的分類。
50.法的量變與質變:
法的發展有質變和量變之分,法的質變可以理解為法的歷史類型的變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會基本制度的變化,質的變化一般要通過社會革命。法的量變可以有多種形式。將法的社會性質的變化理解為法的質變是科學的,但也應承認,同一社會形態的法律之間,也存在某種性質上的差別。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規范作用的首先體現,即對本人行為的指引。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⑴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
[個別指引]
即個別調整,指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
[規范性指引]
即規范性調整,指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和情況的指引。法是一種概括性的社會規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質自然屬於規范性指引。
⑵
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分別代表兩種指引形式:
[確定的指引]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引而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和不應該這樣行為,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銷或予以制裁等)。
[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餘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如果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並加以保護和獎勵等)。
⑶
規范性指引的優點和局限:
規范性指引是建立社會秩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點,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過一種符合理性的、較穩定的、個人有相對獨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較抽象,對個別情況不一定合適,還需要輔之以個別指引和其他補救辦法。
⑶ 什麼叫法的歷史類型
法的歷史類型分:
1奴隸制
2封建制
3資本主義制
4社會主義制
5共產主義制
法所賴以產生的專經濟基礎及其階級屬本質對法所作的分類,稱之為法的歷史類型,根據我所列的歷史類型,不難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幾個社會的性質不同,統治階級不同,經濟制度不同,其社會法制也不同
⑷ 名詞解釋 法的歷史類型
關於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
⑸ 法的歷史包括哪些
1.馬克思主義法學關於法的歷史類型的理論
(1)所謂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法所產生和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階級的意志,對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法所作的劃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經濟基礎之上,體現相同階級意志的法,屬於同一歷史類型的法.
(2)馬克思主義認為,人類歷史上存在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在人類社會發展中,並非每一個國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經歷這四種歷史類型.但法的歷史發展的總體表明,從奴隸製法到封建製法,繼而發展為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是法的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法的歷史類型也由低級類型向高級類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歷史必然——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階級斗爭和社會革命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2.法的歷史類型的其他劃分方式
(1)英國的梅因把法分為「身份」的法和「契約」的法;
(2)美國的龐德認為法的發展經歷了五個階段;原始的法,嚴格的法,17、18世紀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會化的法,後來他又補充提出下一階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國的馬克斯•韋伯把歷史上存在的法分為形式不合理的法、實質不合理的法、實質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國的昂格爾認為人類的法律類型有習慣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將法分為自治型法、普遍主義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國的不少學者將法劃分為自然經濟類型的法與商品經濟類型的法;義務本位的法與權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專制與民主的法等.
⑹ 法按歷史分類可將法分為那些
法的歷史類型是按復照法所賴以制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的不同而對法所做的分類.
劃分法的歷史類型的標准主要有兩個:一是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二是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凡是建立在同一性質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同一類型社會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的法,即屬於同一個歷史類型.以此標准,在法的發展史上曾先後產生過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即奴隸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資本主義的法和社會主義的法.
⑺ 歷史上有哪些基本的法的歷史類型
法歷史類型,是指抄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它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對法進行的基本分類。建立在性質相同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相同階級意志的法,便屬於同一歷史類型的法。
在人類歷史上,法的歷史類型分為四種: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反映剝削階級意志的法,統稱為剝削階級類型法。社會主義法與剝削階級類型法有根本區別,它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之上,反映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的意志,是人類歷史上最高類型的法。
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經濟基礎的變更。更替的過程,是經過社會革命,伴隨國家類型的更替完成的。社會主義法的發展,將不是更新的類型法取代社會主義法,而是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發展,各種政治和文化條件的發展和完善,逐漸走向消亡。
⑻ 歷史上有哪些基本的法的歷史類型
1、法的歷史類型的概念:是將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以及現存的法-律,根據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所做版的分類。
2.人類歷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產階-級法;社-會主-義法。
3.凡建立在同一經-濟基礎權上,反映同一階-級的意-志的法,不論是否同一國-家的法,屬於法的同一歷史類型。
⑼ 法律的歷史類型的劃分
法學考試知識法的歷史類型(劃分標准)
這是指根據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論,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經濟基礎而將法劃分為不同社會形態的法。以奴隸制社會的法、封建制社會的法、資本主義社會的法以及社會主義社會的法,這四種社會形態為標準的劃分,通稱為法的歷史類型。它不同於法的淵源的分類和一般法的分類(國內法和國際法)、部門法的分類或法系的分類。
50.法的量變與質變:
法的發展有質變和量變之分,法的質變可以理解為法的歷史類型的變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會基本制度的變化,質的變化一般要通過社會革命。法的量變可以有多種形式。將法的社會性質的變化理解為法的質變是科學的,但也應承認,同一社會形態的法律之間,也存在某種性質上的差別。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規范作用的首先體現,即對本人行為的指引。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
⑴ 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
[個別指引] 即個別調整,指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
[規范性指引] 即規范性調整,指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和情況的指引。法是一種概括性的社會規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質自然屬於規范性指引。
⑵ 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分別代表兩種指引形式:
[確定的指引]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引而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應該這樣行為和不應該這樣行為,違反這種規定,就應承擔某種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不予承認、加以撤銷或予以制裁等)。
[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餘地,法律容許人們自行決定是否這樣行為。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如果這樣行為將帶來某種肯定性的法律後果(如國家承認其有效、合法並加以保護和獎勵等)。
⑶ 規范性指引的優點和局限:
規范性指引是建立社會秩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具有連續性、穩定性和高效率的優點,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過一種符合理性的、較穩定的、個人有相對獨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較抽象,對個別情況不一定合適,還需要輔之以個別指引和其他補救辦法。
⑽ 法的歷史類型
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及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的不同回而對法答所做的分類。
劃分法的歷史類型的標准主要有兩個:一是法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二是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的性質。凡是建立在同一性質的經濟基礎之上,反映同一類型社會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的法,即屬於同一個歷史類型。以此標准,在法的發展史上曾先後產生過四種歷史類型的法,即奴隸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資本主義的法和社會主義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