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美國土木工程師學會認定為世界「國際土木工程歷史古跡」的是
1991年,趙州橋被美國土木工程師學會認定為世界第十二處「國際土木工程歷史古跡」,並贈送銅牌立碑紀念。這標志著趙州橋已與埃及金字塔、巴拿馬運河、巴黎埃菲爾塔等世界著名歷史古跡並稱而齊名。
2. 怎樣認定歷史遺留下來的房屋建築為有法律依據
這個需要相關部門認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由該法律規定可知,無證房是否能夠獲得補償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給予補償。
(2)在美國如何認定歷史建築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的認定
直接認定無房產證的房屋是違法建築,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並非均屬違法建築,也並非所有違法建築都須拆除。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築,對徵收范圍內的此類建築,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將無證建築認定為違章建築是拆遷方慣用的伎倆,通過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強拆一方面減少拆遷補償,另一方面也壓縮了時間成本,嚴重地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無證並非違章,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現實中,即使屬於違章建築,也應根據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即《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給予合理補償。
至於如何補償,可以考慮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當時執法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因素綜合制定無證房屋的徵收補償方案。農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經鄉鎮政府審核,並經縣級政府批准後,就算沒有宅基地證,建房證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無證房屋就算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也需要補償。經相關部門調查認定為違法建築的違法部分不予補償。對於合法部分,應當給予等價的補償。本該屬於我們的土地和建築材料我們仍有尋求補償的權利。
3. 90年代,美國如何為了建立世紀建築標志提供條件的
似乎到90年代不可避免地需要建立一個世紀建築標志。於是美國建築師協會便主辦了這次專競賽,並且用屬古希臘酒神狄奧尼索斯來隱喻20世紀的建築現象。也許,到了20世紀末的時候,人們有希望尋找到酒神建築的真正原型。
4. 美國在 (哪一年)發生了社會大動盪,歷史上稱為「 」,建築開始
美國是在1784年發生了社會大動盪,歷史上被稱為美洲新的歷史時代
5. 國外注重保護歷史文化建築意味著什麼
經過長期的探索、實踐與積累,國外有很多國家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逐步形成頗具特色的模式,尤其像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澳大利亞、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的保護機制相對完備。無論是重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程度,還是文化遺產的保護理念,都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在社會轉型期,分析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研究和借鑒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成功經驗,對推動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外歷史文化遺產概念演變
保護城市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不是保護落後,完整地保護「昨天的文明」恰恰是現代文明高度發達的標志。因此,國外的歷史文化遺產概念首先是從保護城市建築開始的。盡管古城保護的思想很早就已出現,但是,一直到18世紀末才開始受到重視,並逐步發展完善,形成一系列的保護機制。
20世紀30年代,國際現代建築協會在《雅典憲章》中明確提出「有價值的建築和地區」的保護問題,確定了一些個體建築保護基本原則及具體的保護措施,促進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國際運動的展開。20世紀50年代以來,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對象從個體的文物建築擴大到歷史地段。最早明確提出保護歷史街區的是1964年5月通過的《威尼斯憲章》,提出了文物古跡保護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與方法。文件擴大了文物古跡的概念:「不僅包括單個建築物,而且包括能夠從中找出一種獨特的文明,一種有一定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見證的城市和鄉村環境。」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七屆大會在巴黎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確定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的三種類型,擴大了歷史文化遺產的范圍,從此,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受到世界各國政府和公眾的普遍關注和重視。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將文化景觀作為文化遺產的類型,從而進一步豐富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1997年11月,非物質文化遺產——「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得到國際的認可。截至2005年7月,世界上有170多個國家成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公約》的締約國,已有788處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47個列入非物質遺產名錄。
由上可知,國際社會對歷史文化遺產的認識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由城市建築到城市歷史保護區,由文化遺產到自然遺產,由物質文化遺產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科學、全面的歷史文化遺產概念,尤其是在美國、法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對象、內容也在不斷擴大。如1980年以後,日本在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同時,開始考慮對歷史環境保護的問題,不僅反映在保護對象的擴大方面,而且還反映在對歷史環境保護的物質價值認識,以及對歷史環境在精神文化方面的價值的理解和評價上。歷史環境保護工作已經不單是簡單地保護文化遺產本身的問題,而是發展為發掘城鎮魅力,進行社區營造的主要途徑。傳統建築物群保存地區制度的創立,標志著文化遺存保護從崇古求美的單純保護,走到了保護與再利用的新階段。
二、國外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
(一)合理的投入機制
國外歷史文化遺產在資金投入上形成一套長效的機制,從而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過程中起到關鍵性的作用。眾所周知,持續充足的政府資金投入和社會的廣泛參與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保證。
在發達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來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和個人(志願者)多方參與的運作機制。其中,政府起主導作用。美國對文化遺產的管理是國家公園制度。美國《國家公園管理手冊》明確規定,國家公園是社會公益事業,根本不同於以贏利為目的的旅遊開發區,國家公園的保護經費由聯邦政府撥給國家公園管理局。這樣,作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每年聯邦政府撥給20億美元保護經費給國家公園管理局。與此同時,聯邦政府還通過稅費減免和降低門票價格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對自然和文化遺產的投資。據統計,1999年來自社會捐助款達23億美元。在英國,由國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財政專項撥款和貸款,是保護資金最重要的來源,非政府組織的捐贈和志願者個人的捐款也是經費的重要來源。除此之外,志願人員的義務勞動、無償提供房產和固定資產,也可納入資助范圍。在保護資金的具體投入與運作方面,英國政府授權各種團體負責實際運作。由於與政府關系的密切程度和承擔責任不同,各保護團體獲得的政府撥款也不同。同時,在英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僅在官方,而且在民間也有相應的保護組織,主要有由環境部所規定的5大組織:古跡協會、不列顛考古委員會、古建築保護協會、喬治小組和維多利亞協會。由於介入法定程序,每年英國政府給以上5個團體相當的資助。在日本,逐步形成以國家投資帶動地方政府資金相配合,並輔以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及個人的多方合作。國家和地方資金分擔的份額,由保護對象及重要程度決定。日本規定對傳統建築群保護地區的補助費用,國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擔50%,對古都保護法所確定的保存地區,國家出資80%,地方政府負擔20%,而由城市景觀條例所確定的保護地區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
一些發展中國家對遺產保護的投入也非常重視。如印度每年國家投入約合3.1億元人民幣;墨西哥每年國家投入約合14.2億元人民幣;埃及旅遊點門票收入的90%上交國庫,再返還給文化遺產部門,用於文化遺產保護,政府每年用於伊斯蘭古建築的保護經費約合5000萬元人民幣。
(二)完善的保護體系
完善的保護體系主要是指科學、高效、精簡、完備的管理網路體系,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中發揮主導作用。世界上最重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國家之一的義大利,建立了多層次的歷史城市建築保護和管理機構,並形成了保護機構網路。義大利歷史城市和古建築保護和管理機構主要由國家文化遺產部負責,各大區、市則設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如羅馬,市政府下設有相關辦公室對全市、歷史城市區、發展區、文物古跡區和古建築區分別規劃管理,其中羅馬市設有總體規劃辦公室,負責全市總體規劃,重點是全市的生態環境、城市交通干線、地區城鎮的發展。羅馬市歷史城區建築保護辦公室運用微機系統對歷史城區的街區保護、建築維修、私人住宅改建和居民生活環境改善進行 全面管理。羅馬市郊區辦公室組織管理郊區市政建設項目,規劃管理郊區各小區的配套建設,負責重點小區改造規劃的實施。除了國家各級政府機構外,義大利還有一些保護歷史城市和古建築的民間團體,如「我們的義大利」在全國有200多個分會,2000多個會員。該組織在推動政府建立法律、健全制度、保護遺產、社會宣傳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在法國除了國家和各城市設立有專門管理歷史文化遺產的機構外,各類受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所在地也分別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
美國國家公園系統由聯邦政府內政部下屬的國家公園管理局直接管理,國家公園管理局將全國50個州劃分為7個大區,分別管理全國200多個不同類型的國家公園,每個國家公園都是獨立的管理單位,公園的管理人員都由總局直接任命、統一調配,直接對國家公園管理局負責。所有國家公園的規劃設計統一由國家公園管理局下設的丹佛規劃設計中心全權負責。澳大利亞對大堡礁的旅遊管理包括一系列完整嚴密的計劃,主要有分區計劃、地點計劃、管理計劃和25年戰略計劃。這些計劃從空間上覆蓋了整個遺產區域,並對敏感地帶和關鍵地點給予更細致和特別的管理。在時間上,除重視日常管理外,還注重戰略管理,使大堡礁的保護和資源利用具有可持續性,而不僅僅看重眼前利益。這一系列的計劃成為大堡礁旅遊管理各項工作的指導,保證了整個旅遊管理過程都貫穿了對世界遺產保護理念的實現。
作為我國近鄰的日本,在保護歷史文化體系中的成功做法頗值得我們借鑒。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由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這兩個相對獨立、平行的組織機構共同負責。與文物保護直接相關的事務歸國家文部省文化廳,與城市規劃相關的事務歸國家建設省城市局。為了給政府決策提供高層次的參謀,使行政與學術有效地結合起來,地方政府機構中還設立法定的常設咨詢機構——審議會,其作用是提供技術與監督。日本的國家公園由環境廳與都道府縣政府、市政府以及國家公園內各類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聯合管理。國家公園的管理就是與公園的其他用途使用者達成某種程度的合作,通過合作管理體系來對自然環境進行保護。日本的國家公園建設往往是由政府與私人合作進行。一般情況下基礎性工程如道路、自然小徑、野餐地、停車場、野營地和廁所由政府負責建設,而能夠收費的設施如客房和交通設施則由私人投資興建。
(三)科學的保護理念
開發與保護、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等觀念,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產生重要影響。許多國家,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採用分區管理和分級管理結合、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結合、旅遊開發與生態保護相結合,以實現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分區的方法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保護和管理手段,並且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利用。在美國就有國家公園和州立公園之分,不過國家公園局與州立公園的聯系很弱。但州立公園確實起到了減輕國家公園旅遊發展壓力的作用。日本則根據《自然保護法》劃分為荒野區、自然保護區和地區自然保護區3種類型,根據《自然公園法》,又劃分為國家公園、國定公園和地區性自然公園3類。q9澳大利亞的卡卡杜公園,就是根據保護的需要劃分成4個開發區,第一區建有旅店、飯館及良好的公路和停車條件;第二區僅有簡單的旅店,停車場減少;第三區僅提供野外宿營地和簡易公路;第四區僅有人行小道和簡單的營址,這樣極少數的遊客才能到達第四區域,即需要重點加強保護的區域。同時各個區域的劃分和管理措施也隨時變化,不斷調整,例如有的地區在開放一段時間後,又實行半封閉半開放。
分級手段也是各國加強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常見手法之一。義大利把文物保護分成4個等級:第1級是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建築藝術精品,稱之為「重要文化價值建築」,其保護方法和我國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類似,即一切按原樣保存,保護原物不得改變;第2級指具有特色的建築,對此稍松一些,室內外的可見部分不可改動,但結構可以更新;第3級是地方價值建築,僅保存外觀,室內可以改動,增加現代化的設施,以便更好地加以使用;第4級指上述文物建築周圍環境中的一般建築,只保存其外形,只要原樣不改可以重建。這樣,國家根據文物的保護級別,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許多國家都採取措施保護本國的傳統文化,如法國、韓國等國都十分注重保護和弘揚本國的傳統文化,增強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時,吸引公民自覺加入到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行列。英國同樣十分注重開發文化遺產資源,旅遊業十分發達。倫敦兩日一次的白金漢宮皇家衛隊換崗儀式,幾乎每次都吸引數萬至數十萬遊客。日本也一樣,積極發掘民俗文化資源,吸引旅遊,增加收入。日本一年一度的焰火大會,是日本人最有特色、最為普遍的傳統活動之一,也是日本之夏的時令風物,僅東京的焰火大會,每年都有近百萬人觀看,吸引了大批外國遊客。
此外,國外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過程中,始終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如旅遊設施與生態系統相協調、引導健康旅遊行為,避免對文化遺產的破壞。馬來西亞的古那穆魯國家公園和尼亞國家公園的接待設施都是二層的傳統民居建築,它們的高度都低於當地森林的高度,其色調大多是木色,採用分散在森林中的布局。許多建築是依生態環境有序而建,因此許多古樹和名貴林木並沒有因建設而受到破壞,在公園內沒有建築物是用水泥和石塊構建的。在澳大利亞的大堡礁綠島公園,遊客不許帶走任何自然物體(包括貝殼),違者將被處以高額罰款。在紐西蘭的卡巴提島,遊人在上島觀鳥前,必須經過一天的相關知識培訓,然後洗澡消毒,不許自帶食物和背包,上島後的行為須舉止文明,島嶼上也沒有明顯的建築設施,當遊客離開時,可見到這樣的標識牌:「除了你的腳印,什麼都別留下」。
(四)完備的法律保障
國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經驗表明,遺產保護法律先行。國外普遍採取的方法是不僅立法保護,而且法律保護體系和法律監督體系同樣完善。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律中,法國針對相應的遺產概念,確定了一整套行政管理體系、資金保障體系、監督體系、公眾參與體系等,使得保護制度法制化。早在1913年,法國就制定《保護歷史古跡法》,成為世界上第一部保護文化遺產的現代法律。1962年,法國又制定了「歷史性街區保存法」,亦稱「馬爾羅法」。1930年英國政府制定了《古建築法》,對於保護古建築做了具體規定。1967年英國制定了《城市環境適宜准則》。1943年,德國立法規定改變歷史建築周圍500米環境要得到專門的批准。1962年,德國還進一步制定了保護歷史性街區的法規。與此同時,俄羅斯、匈牙利、西班牙等國家都先後制定了有關法律。義大利專門立法對歷史文化名城實施成片保護,房屋拆遷、維護必須依法,不得擅自修繕。俄羅斯立法規定世界遺產區域內不準亂拆亂建。①
1885年,加拿大聯邦政府就頒布了國家公園行政法令,現已有6部與保護國家公園相關的國家立法。其中在體制方面的有《加拿大遺產部法》、《加拿大國家公園局法》;在自然遺產管理方面有《加拿大國家公園法》;在文化遺產管理方面有《遺產火車站保護法》。1972年,我國台灣省也 通過了《國家公園法》。
澳大利亞非常重視立法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已建立起十分完善的遺產保護和旅遊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大堡礁海洋公園法》(1975)是關於海洋公園的基本法,其法規為海洋公園的建立、看護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昆士蘭州政府制定的《昆士蘭海洋公園法》(1990),對鄰近海域的保護提出了補充規定。此外,還有一系列關於大堡礁的專項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園法(環場管理消費稅)》(1993),《大堡礁海洋公園法(一般環場管理費)》(1993)、《大堡礁地區(禁止采礦)條例》(1999),《大堡礁海洋公園(水產業)條例》(2000),《環場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1999)等。澳大利亞關於大堡礁法律法規的條款很細,可操作性很強,避免了執法的隨意性,減少了執法過程中的摩擦。
為了有效地保護和充分利用日本的自然風景區,日本頒布了以《自然保護法》、《自然公園法》、《都市計劃法》、《文化財產保護法》等16項國家法律,以及《自然環境保護條例》、《景觀保護條例》等法規文件,形成了日本自然保護和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日本國家公園的保護和利用法規由國家環境廳制定,每5年修訂一次;准國家公園適用的法規仿照國家公園的標准,由國家環境廳、都道府縣制定。1960年韓國政府頒布了《無形文化財產保護法》。此外,在歐洲各國,諸如法、德、芬蘭、挪威等國,在近半個世紀中,先後都頒布了相關的文化遺產保護法案,建立了嚴密的保護機制,形成了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環境。
三、對我國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的啟示
通過對國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機制的歷史考察,我們可以發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科學的保護機制起到重要作用。國外文化遺產保護的成功經驗,對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我國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我國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這既是中國各族人民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是全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它自身所具有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和經濟價值是不可替代的。僅世界遺產而言,1985年11月,我國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之一。1986年,我國開始申報世界遺產,現已擁有33項世界遺產,僅次於西班牙和義大利,位居世界第三位。中國境內的世界遺產包括:文化遺產24項,自然遺產4項,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4項和文化景觀1項。但是,與國外相比:美國國家公園系統占國土面積的3.5%,僅51個國家公園就佔2.07%,日本28處國家公園占國土總面積的5.48%,泰國佔6.6%,紐西蘭為7.7%,台灣省為省域面積的8.4%,而我國國家風景名勝區共119處,總面積4.7萬平方公里,約占國土總面積的0.5%。從這些數字可以看出,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相對數量不是很多。再加上近年來我國對世界遺產的保護不盡如人意,甚至出現建設性破壞等現象,土地的超容量開發和過度利用已經威脅到這些珍貴世界遺產的完整與真實。因此,當前,我們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責任重大,很有必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和做法。
(一)創新投入機制
目前,我們國家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主要是政府投入為主體,還沒有形成多方參與共同投入的機制。由於投入機制還不健全,加上國家財政投入不足。使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大打折扣。《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實施管理。有關數據顯示,近10年來,美國每年投入在國家公園體繫上的財政資金,平均摺合人民幣168.2億元,中國風景名勝區卻僅為0.1億元,佔美國的0.06%。也就是說,美國每年用於國家公園的財政投入為中國風景名勝區的1682倍。美國2003年比1995年財政投入增加了約42%,中國與此同時增加數為0。2000年,韓國20個國立公園的經費,相當於6億人民幣,其中一半是國家投資,其餘是門票收入和團體捐助。而我國151個國家風景區,國家只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有的地方政府每年還向其風景區索要幾千萬元人民幣,從而迫使風景區提高門票價格並擴大景區開發規模。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公益性事業,是政府行為,政府是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責任者,因此,國家要加大遺產保護資金的投入,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吸收民間資本,從而保障歷史文化遺產可持續發展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在加大投入的同時,政府應該設立財政專項資金,用於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人才培訓、緊急救援、宣傳、咨詢、考察、教育、交流等一系列活動。國家要制定相關的社會資助政策,給提供資助的企業和個人在政策和稅收方面的優惠。政府鼓勵以個人名義設立基金,尤其歡迎港、澳、台及外國企業家為保護和開發文化遺產設立基金。還可以向旅遊、交通運輸、餐飲等部門徵收一定的文化遺產資源稅或以冠名權等形式,以擴大資金來源。
(二)改革保護管理體系
目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規定,中國的文物單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都要接受上級多個主管部門的業務歸口管理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行政領導,業務的行政審批權在中央主管部門,財政的控制權在地方。關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管理體系具體情況,可以參閱表一。∞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中國文化部委託中國藝術研究院協同相關部門進行管理。目前,我國這種職能重疊,縱向分離的文化遺產的管理體系,很容易導致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局面。
俄羅斯的世界遺產的專門保護機構是俄羅斯遺產委員會,墨西哥世界遺產的專門保護機構是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義大利世界遺產的專門保護機構是文化遺產部。因此,為了實現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我國應建立直屬於國務院領導的國家歷史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直接管理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行使管理權、監督權,進行垂直管理。國家歷史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指導文化遺產地開展工作,並對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重大問題做出科學的和最終的決策;同時理順地方政府與遺產地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確立政府的責任制度,提高官員依法管理與保護文化遺產的責任感。要給予文化遺產地管理機構對內和對外的統一管理權,特別是應賦予其必要的執法權。
(三)更新發展理念
面對嚴峻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形勢,不能因循守舊,為了保護而保護。只有積極轉變觀念,緊跟時代的步伐,在保護中求發展,發展中守特色,才能使保護工作落到實處,讓歷史文化遺產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近幾年來,中國出現了空前的世界遺產申報熱潮,全國有近百個項目被宣布提出申報世界遺產。各地紛紛申報世界遺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最重要的驅動力是將世界遺產 看作一個含金量很高的「金字招牌」,可以極大地促進當地旅遊業的發展。山西平遙古城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第二年,旅遊門票收入就從18萬元增加到了500多萬元;黃山成為世界遺產後,旅遊收入由數百萬元猛增到2億元;蘇州古典園林被列入《名錄》五年來,海外旅遊者年均增長18%,境內旅遊者年均增長12%。這反而在一定意義上助長了一些人對歷史文化遺產認識的錯位,重開發、輕保護,重視經濟效益,忽視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承受能力。
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矛盾,兩者是辯證的矛盾統一體,並在辯證聯系中共同改善其旅遊資源與環境的關系,推動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從可持續發展的觀點看,保護是開發的前提,開發是保護的基礎。開發必須遵循「統一規劃、依法開發、合理利用、科學保護」的原則,要充分發揮其展示歷史、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獨特功能,不能以損害遺產為代價,不能進行超負荷掠奪式的開發。因此,在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牢固樹立「保護第一」的思想,一方面通過合理利用遺產資源獲取利益,壯大經濟實力;另一方面要在實踐中,探索有效保護文化遺產的具體措施,促進文化遺產的科學利用,走「保護一開發一利用一發展一保護」的良性循環發展之路,並帶動相鄰周邊區域發展,共同構築保護屏障。
發展歷史文化遺產旅遊,要正確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實現兩個效益的統一。發展歷史文化遺產旅遊,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但不能把經濟價值作為惟一目標,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作為先進文化建設的一項內容,立足於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要樹立文化遺產旅遊資源具有多方面的獨特價值的正確觀念,不僅關心其旅遊觀光價值和經濟價值,還要注重文化價值、社會價值及遺產資源的保護,樹立新的文化遺產旅遊發展觀,實現文化遺產旅遊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同時,借鑒國外文化遺產保護的經驗,以保護為前提,按功能分區原則整治錯位開發,以突出生態保護為重點,嚴格整治超載開發,做到分區定位建設。禁止在文化遺產核心區和保護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療養院及各類培訓中心等各類建築,嚴禁在遺產所在區周圍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以保護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總體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拆除或改造。
6. 外國對於歷史建築的保護
新修訂的《中國文物保護法》10月28日頒布實施,新保護法的出台引起了社會各界、特別是中國文博界的廣泛關注。今天(1日),二十餘位中國著名的文物專家、學者匯聚北京,就此進行研討。
於1982年實施的《中國文物保護法》是中國文化領域內的第一部專門法律。近二十年來,該法對中國的文物保護工作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目前,中國文物保護和管理機構有3624個,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文物局。但是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文物保護工作碰到了許多新問題,比如:近些年來私人收藏文物已成為新的熱點;旅遊開發與文物保護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等,這些問題都是原來的文物法中沒有規范的。
新頒布的《文物法》對原來的條款進行了較大的修訂,中國考古學會理事長、文物專家徐蘋芳認為,這反映了中國現階段文物工作的實際。他說:「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作了較大規模的調整,由原來的三十三條擴展到八十條,在內容上也作了較大修訂,從不可移動的文物到考古發掘、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出入境都比原法作了更詳細的規定。在內容上也作了較大修訂,提出的文物方針政策更加符合中國現階段文物工作的實際。」
修改後的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地下、內水、領海中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下列五類文物受國家保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此外,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首次確立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十六字方針,完善和建立了一系列保護文物、確保文物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新文物法明確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鑒於這些年一些地方在發展經濟、開發旅遊時不能正確處理與保護文物的關系,造成許多不可移動文物被毀壞,文物法新增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發展、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基礎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破壞。
原來的文物法把較多的責任歸為各級文物管理部門,修訂後的文物法則強調保護文物也是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的義務,應當建立文物保護的責任分擔機制。特別強調「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它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新的文物保護法與刑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對追究文物犯罪刑事責任有了明確規定。
中國革命博物館研究員、文物專家蘇東海認為,新的文物法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原來相比大為加強。他說:「這次文物法的修訂是在面對復雜的新情況下進行的,比如對館藏文物的處置,新增第四十二條規定,沒有建立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處置館藏文物,這一條就是針對國內博物館普遍存在的帳外文物現象,為杜絕隨意處置這些文物的漏洞而作此規定。這對保護館藏文物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專家們普遍贊同,作為中國第一部專門的文物保護法,近20年來,對保護中國寶貴的文化資源作出了世人矚目的成績,相信經過修訂後的這部法律,一定會為保護中國的文物安全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
7. 結合美國建國初期的史實,說明材料中的建築物是指什麼
(1)「建築物」:邦聯體制。「結構上的基本錯誤」:當時美國只是一個鬆散的聯盟,沒有建立起強有力的全國性政府。
(2)糾正錯誤:制定1787年憲法,確立聯邦制。意義:確立了美國的聯邦政體,實行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相結合,維護了美國的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
8. 歷史建築認定標准
第四十七條電受受曉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多電米受: (一)歷史建築,聯受回零電是指經城市、受米多曉縣答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內具有一容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還有第七條規定中的第二,三四點可做參考:(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資料摘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9. 對美國建築歷史的介紹
美國的建築遺產保護運動發展經歷了一個半世紀的歷史,建立了完整有效內的體系,發展了成熟的理念和技術容手段。《美國建築遺產保護歷程研究(對四個主題性事件及其背景的分析)》選擇美國四個主題性事件為研究索引,分析、論述美國建築遺產「從個案到群體、從局部到整體」的「立法、管理、運作、公眾參與」的保護思路、策略和歷程。第2章以弗農岡為例,探討了美國早期建築遺產保護的社會動因;第3章論述了威廉斯堡修復工程的特點和對20世紀早期美國建築遺產保護的影響;第4章以查爾斯頓為例,論述了美國地方歷史保護的發展;第5章論述了昆西市場的修復和再利用。《美國建築遺產保護歷程研究(對四個主題性事件及其背景的分析)》可供我國城市規劃師、建築師閱讀,也可供城市建設人員和相關專業師生學習參考。
10. 美國如何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美國是一個歷史不太長的國家。如果從年7月4日宣布獨立算起,美國的建國史僅為240年。然而美國卻是世界公認的對歷史文化遺產極為重視,並對文化遺產保護得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
民間參與,影響力大
美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肇始於民眾自發的保護運動。以最早設在費城的美國聯邦政府樓即美國獨立宮為例,它是當年英國統治下的十三個殖民地宣布脫離英國,通過《獨立宣言》的地方。1816年賓夕法尼亞州政府已計劃拆除該建築,然後出售地皮。消息傳出後,大批市民聚集起來強烈反對政府的出售計劃,迫使費城市政府斥資7萬美元購買了這塊地皮,終於保留了這幢歷史建築和周圍的土地,才有了今天這處國家獨立歷史公園和世界文化遺產。美國第一位總統華盛頓的故居,也是在民間專門為保護這塊遺產地而組織的芒特·弗農婦女聯合會經過三年的不懈努力,募集到足夠的資金,在1856年購買到所有權,使得華盛頓總統的住宅、墳墓及土地得以保存下來,成為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設在波士頓的1773年波士頓傾茶事件策源地——舊南會堂的保護,是在當代居民組織「波士頓二十女人協會」的積極呼籲和籌措下,才在1877年用高昂的價格購買下舊南會堂產權,阻止了拆除,使這座美國獨立戰爭前期的歷史見證得以存留,並成為最早的美國歷史博物館之一。這些分散在各地的文化遺產保護民間團體在二戰後更為活躍,在1947年組成了全國史跡理事會,又於1949年組成全國史跡信託組織。這些社團組織在美國的文化遺產立法、國民文化遺產教育、資金籌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美國的文化遺產保護來自民眾的自覺意識並有民間社團的促動,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使得這項工作容易形成社會共識,有力保證了文保工作的開展。
機構健全,責權分明
美國的文化遺產保護機構也是在發展中逐步完善的。在國家層面上,首先表現在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建立。1872年在環保人士及旅遊業者的推動下,美國國會批准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最大的國家公園——黃石國家公園。這個佔地898317公頃、以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為主的公園,開啟了美國國家公園體系的先河。1916年成立了美國國家公園管理局,這個隸屬於美國內政部的機構負責對全美國家公園的管理。在國家公園系統內,既有國家湖濱、國家河流、國家海濱、國家荒野與風景河流、國家景觀大道、國家休閑地等自然景觀,也包括國家歷史公園、國家戰場公園、國家軍事公園、國家紀念地、國家歷史街區等人文景觀,數量已達近400處,其面積從幾十平方米到數百萬公頃不等,約佔美國國土面積的4%。美國國家公園管理局還曾長期負責對國家公園之外的國有及私有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保護管理事務。
1966年成立的歷史遺產保護咨詢委員會是美國政府專門設立的旨在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有效利用歷史遺產資源的管理和咨詢部門,也隸屬於內政部管轄。它直接向美國總統和國會負責,提供有關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咨詢,審定國家歷史文化遺跡名錄、對遺產保護管理和立法提出改進意見,對影響遺產保護的開發項目和政策進行評估,指導各州及地方政府制定文化遺產保護法規,面向公眾開展文化遺產的宣傳工作等。
美國各州也設有歷史遺產保護辦公室,其職能是根據聯邦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州文化遺產保護預算及遺產保護方案,督促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地方市縣也設有負責文化遺產保護的歷史街區委員會,安排專人負責相關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這樣,從聯邦政府的歷史遺產保護咨詢委員會和國家公園管理局,到各個州的歷史遺產保護辦公室及各個市縣的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再到各地民間的文化遺產管理團體,形成了縱橫交錯、責權分明、相互配合的國家文化遺產保護系統。
法律完備,有規可循
美國聯邦政府注重用法律的手段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從最初的僅限於保護國有土地上的獨立戰爭紀念物、南北戰爭的戰場遺跡等政府所擁有的歷史文化遺產,到私人擁有的歷史文化遺產,都逐步列入了法律保護的范圍。
美國在1906年公布了《聯邦文物保護法》,該法規定,未經政府部門批准,任何人不得盜用、挖掘、破壞或銷毀政府擁有或掌管的任何歷史或史前的遺址、古跡或古物。該法律盡管也有缺憾,但對以後的文化遺產保護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916年發布《國家公園系統組織法》,建立國家公園管理局,旨在「改善和規范作為國家公園、國家紀念地、國家保護區的聯邦土地的利用方法和手段」。它為美國重要的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發揮了深遠的影響和重要作用。
1935年,美國聯邦公布了《歷史遺址與古跡法》,規定保護對國家有重大歷史文化意義的古跡、建築和構建等文化遺產是一項基本國策,這些遺產包括那些屬個人私有的文化遺產。這使得文化遺產保護的范圍更為完整。
1949年頒布《國家歷史保護依託基金法》,據此建立國家歷史遺產保護基金會,由基金會整合政府和民間的文化遺產保護力量和資金來源,擬定重要的保護項目,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保證有效利用國家和民間的文化遺產保護基金。
1966年發布的《國家歷史遺產保護法》則標志著美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進入了新紀元。該法吸納了上述法律成果,提出國家負責認定並保護國土上的所有歷史文化遺產,建立國家歷史文化遺址的登錄制度,國家歷史文化標志地認定製度。這些文化遺產包括建築物、歷史街區、文物、遺址及相關構造物等,它們或與美國歷史上曾做出重大貢獻的事件有關,或與某些重要人物的生平有關,或體現一種類型、一個時代或一種施工方法的獨特品質和藝術價值,或曾產生或很可能產生史前的或歷史時期的重要信息。這些遺產入選的標準是根據其在美國歷史、建築、考古、工程和文化方面的重要性,並具有表現地點、設計、背景環境、材料、工藝、感染力和關聯性等七個品質特性的完整性,時間超過50年。與此同時,提出建立國家各級歷史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在內政部設立歷史遺產保護咨詢委員會,作為美國政府管理和咨詢歷史文化遺產相關事務的部門。在各州設立歷史遺產保護辦公室,負責所在州的遺產保護法令的制定及管理事務。
各州依據《國家歷史遺產保護法》制定的遺產保護法律往往提出更高的保護標准並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如馬里蘭州制定的《精明增長和鄰里保護法案》,以控制城市蔓延式發展,致力於保護歷史性社區、農場和開敞空間;賓夕法尼亞州制定了《歷史街區保護法》,督促地方政府劃定歷史街區並加以妥善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在《國家歷史遺產保護法》的指導下,與歷史遺產相關的城市規劃、住房、稅收、交通、環境保護等政府部門也制定了相應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條文。而其中包含有國家通過在法律框架下的經濟激勵政策,調動社會力量、解決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內容。這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來源這一關鍵問題。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美國政府的資金投入是十分有限的,保護資金主要來自民間,包括非營利組織、企業和私人捐助,以及遺產所有者的投入。國家主要通過遺產登錄制以確定文化遺產的資格,並採取稅收優惠、保護項目資助等方式,來激勵對文化遺產的保護。這些政策體現在聯邦、州、地方的歷史遺產保護、城市規劃、稅收等法律法規中,內容包括財產稅減免、地役權轉讓、開發權轉移、稅收抵扣等優惠條款。這就使得人們既從文化遺產保護中獲得了應有的尊重,也獲得了應有的經濟實惠和利益,激勵了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修復和開發利用。
自然人文兼顧,保護利用協調
美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把自然遺產與歷史遺產融合在一起,從一開始就樹立起建設供人游覽的生態公園的理念。如最早建立的黃石公園,是世界上最大的國家公園,其中有茂密的森林,奔騰的河流,噴吐的火山,奔跑的野獸,但也保留了美國最早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的聚居地。而為紀念1863年南北戰爭的關鍵之戰——葛底斯堡戰役而重建的葛底斯堡國家軍事公園,也建在當年的戰場遺址,成排的火炮和南北軍隊對峙的柵欄,分布在青草萋萋的開闊原野上,周圍的成片樹林與散落的尖頂房屋、紀念碑刻坐落有致地排列在荒野上,整個軍事公園綿延達十多公里。既保護了著名的軍事遺跡,也保留了一片優美怡人的田園風光。
美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是為了更好地展示文化遺產的歷史價值、民俗風情、審美情趣和科技成就,讓更多的人了解和分享它們所蘊含的多彩絢麗的文化,因此,不管是費城的國家獨立歷史公園,還是波士頓的自由足跡;無論是弗吉尼亞的芒特·弗農華盛頓故居,還是德克薩斯州的聖安東尼奧歷史街區,保護這些文化遺產的目的都是為了利用,而絕不是單純為了保護。這種保護和利用相輔相成的協調理念在美國是顯而易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