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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條約有哪些及其內容

發布時間:2021-03-04 01:17:41

① 中國近代史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都有哪些

1,南京條約:1842年8月29日中英簽訂。

南京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該約於1842年8月29日,由清朝政府欽差大臣耆英、伊裡布與英國代表璞鼎查在停泊於南京下關江面的英艦皋華麗號上簽訂,標志著第一次鴉片戰爭的結束。

2,瑗琿條約:1858年5月28日中俄簽訂。

璦琿條約是俄羅斯帝國東西伯利亞總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維奇·穆拉維約夫和清朝黑龍江將軍奕山於1858年5月28日在璦琿簽定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令中國失去了黑龍江以北、外興安嶺以南約60萬平方千米的領土。把烏蘇里江以東的中國領土劃為中俄共管;黑龍江、烏蘇里江只准中、俄兩國船隻航行;當時清政府拒絕批准該條約。

3,天津條約:1858年6月中分別與俄、美、英、法簽訂。

天津條約是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是英、法兩國為了進一步擴大侵略特權而對中國發動的侵略戰爭。1858年,英法艦隊在美、俄兩國支持下,襲擊大沽口。大沽炮台失陷,英法聯軍進犯天津。清政府派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美、英、法各國代表分別簽訂《天津條約》。

4,北京條約:1860年10—11月中分別與英、法、俄簽訂。

北京條約是清朝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北京分別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清政府委任欽差大臣奕䜣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

5,馬關條約:1895年4月7日中日簽訂。

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在日本馬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使日本獲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國民族危機空前嚴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該條約適應了帝國主義列強對華資本輸出的需要,隨後列強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

6,辛丑條約:1901年9月7日中分別與英、美、 俄、日、德、意、法、奧(奧匈帝國)、西、荷、 比簽訂。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標志著清政府完全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中國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嚴重侵犯了中國的主權,給人民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② 中國近代史 所有不平等條約的名稱及內容

第一階段(1840年—1860年)
這一階段既是中國由君主專制社會走向半殖民社會的開端,也是列強在中國建立殖民體系的形成階段。在這一階段中,《南京條約》的簽定標志著中國不平等條約體系的建立與初步形成。《南京條約》又與《望廈條約》、《黃埔條約》構成了中國不平等條約體系中最重要的奠基石。通過這三個不平等條約,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三個資本主義國家:美、英、法三國在中國取得了如下權利:
1. 取得自由對外貿易的通商權與片面最惠國待遇。
2. 取得協定關稅的權利。
3. 取得取得在華傳教、租地建房的權利。
4. 取得領事裁判權。
5. 取得部分中國領土的佔有權。
這些不平等權利構成了中國最早的不平等條約體系,無論是今後的租界、內河巡航、高額賠款都不過是上述權利的延續、發展與補充。
1853年在上海的一場小刀會起義令英國人取得了控制中國海關的絕佳機會;第一次鴉片戰爭後14年,英法為擴大在華權益再度挑起第二次鴉片戰爭,這場持續4年的戰爭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條約:
• 中英、中法、中俄《天津條約》、中俄《璦琿條約》(1858年)
• 中英、中美、中法、中俄《北京條約》(1860年)
這次戰爭帶來的新的不平等條約加深了中國半殖民地化的程度,歐美各國又取得了一些新的條約特權:
1. 胃口大開的領土要求。
2. 擴大對外貿易窗口的要求。
3. 內河航運權。
4. 鴉片貿易合法權。
5. 內地自由行動權。
6. 勞工出國權。
這一時期的不平等條約大多圍繞著貿易而進行,對於當時的資本主義國家而言,工業革命後生產力的提高帶來了大量的商品,在本國市場銷售商品取得利潤不能完全滿足資本家的慾望,因而就要開辟新的海外市場。所以各國採用的都是自由貿易的經濟方針,政府制定的對外政策無不以擴大貿易對象,實現商品輸出為主要目的。打開中國的大門,建立殖民地,要求五口通商、協定關稅都是這一方針的具體體現。面對頑固不願開放的清朝政府,各國就採用了先以武力手段迫使中國政府談判,再取得交易特權與商品市場。
第二階段(1860年—1919年)
漫畫中,世界強權正在分割中國這塊大餅在《北京條約》簽訂之後,清帝國進行了一場洋務運動的變革;在1860以後的一段時期內,清政府「內外祥和」,稱之為「同治中興」。但是,好景不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入帝國主義階段。1876年因馬嘉理案簽訂煙台條約。1883年,法國為侵略越南而挑起戰爭。在這場被稱為中法戰爭的戰爭中,清軍於馬尾海戰大敗後在陸地戰場上取得了決定性勝利,此時清政府卻主張趁勝求和。1885年李鴻章和法國公使巴德諾簽訂了喪權辱國的《中法新約》。這場戰爭顯示了洋務運動的成績,更暴露了洋務運動的嚴重不足。
此時,日本正處於明治維新時期;他們制定了入侵中國的「大陸政策」,並通過不斷擴軍備戰一步步實施他們的計劃。在一切就緒之後,1894年,日本發動了日本稱為日清戰爭的甲午中日戰爭。由於清政府的腐朽,戰爭迅速失敗。1895年李鴻章和伊藤博文在日本馬關春帆樓簽訂了《馬關條約》
此後,列強在中國大肆劃分勢力范圍,強占租借地,中華民族同外國矛盾日趨激化。以「扶清滅洋」為口號的義和團運動迅速在中國北方興起(南方也有類似性質的運動,規模較小)。義和團運動在反侵略也極端排外,仇視一切外來事物;在華北四處殺害外國人與信仰基督教的中國人,燒毀教堂、鐵路等 一切跟外國有關的事物。外國人紛躲入使館避難。列強以保護僑民為名,英法美俄德日意奧八國聯合起來,組成聯軍進入中國,在天津登陸後向北京進發。清政府則 以「義和團可用」,讓義和團及清兵在北京圍攻外國使館,並向十一國宣戰。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清皇室倉皇離開;並以政府之前是被義和團脅持為名,由李鴻章 出面跟列強求和。義和團則被中外聯合剿殺。同時俄國更乘機佔領中國東北。1901年,李鴻章代表清政府同11國簽訂了《辛丑條約》。因為列強之間的矛盾,中國免於被瓜分。但條約對中國處以懲罰性的條款,包括容許外國在北京至天津駐兵,並對各國賠償大額軍費。李鴻章不久病死。這個條約進一步削弱清政府的統治。
第三階段(1919年—1949年)
《辛丑條約》簽定時的合影。在這一階段,在中國植根近80年的不平等條約體系開始遭到動搖:早先蘇聯宣布廢除沙皇俄國與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歷來傳聞如此,但是沒有證據證明蘇聯做到了這點,或者作出過這個聲明。);國內民主意識與救亡圖存觀念日益上漲,大規模的群眾集會此起彼伏。令當時的北洋政府受到極大壓力。1919年爆發的五四運動展現出中華民族不甘於受人宰割的決心,其結果是遠在法國召開的巴黎和會上,中國代表沒有在破壞中國權益的《凡爾賽和約》上簽字。此後不久,隨著聯俄容共的實現,中國國民黨領導進行北伐。自1927年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中國大陸上出現了持續不斷的權力收回與「改訂新約」運動,使得中國的民族自尊心得到極大滿足。
這一時期掌握國家政權的政府雖不敢徹底廢除所有的不平等條約,但已經對部分國家主權展開收回行動。其主要活動為:
國民革命軍接管英國租界1. 收回租界:包括1927年1月國民政府下令收回發生一三慘案事端的漢口、九江的英國租界;1930年10月1日收回英國佔領的威海衛;1931年1月15日收回比利時在華租界。
2. 收回關稅主權:改訂新約運動的成果之一;1933年國民政府實行新稅則,標志著中國基本實現了關稅自主。
3. 廢除領事裁判權與最惠國待遇。
但這一系列的活動並沒有徹底讓中國擺脫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狀況,這是由於當時的中國國力依然不足以與世界強國對抗,政府害怕面對廢除不平等條約後各 國可能做出的強烈反應甚至是動用武力;國民政府需要有外國的經濟、外交上的支持,不可能接受被國際孤立的形勢。因而在20世紀30年代後,不平等條約的體 系反而再次加強,但各國也已經不再採用武力威脅的手段,轉而以一定的經濟利益或一些對中國而言無關大局的利益來換取特權,或者先製造輿論優勢渲染簽訂條約 的利益。如何梅協定就是日本先製造「華北獨立」的事端,再通過輿論向外界詮釋華北不設防帶來的好處,最終使國民政府接受協定。
不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全面爆發,由於中國與意、日為交戰方,因此廢除了在華的不平等條約。為了維持反法西斯同盟的穩定,1943年1月11日美國和英國分別與中華民國簽署《中美新約》、《中英新約》,自願放棄在同盟國中國的特權。
1949年9月,在北平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共同綱領》,其第55條公開宣布「對於國民黨所訂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
一覽表
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國政府或大多數中國人認為是不平等的條約。
1. 中俄蒙協約(民國4年(1915年)6月7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外蒙古,恰克圖)
2. 民四條約(二十一條)(民國4年(1915年)5月2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京)
3. 滿洲里界約(1911年(宣統3年)12月20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滿洲里)
4.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1906年(光緒32年)4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
5.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1905年(光緒31年)12月22日,簽約地點:北京)
6. 辛丑條約(1901年(光緒27年)9月7日,簽約地點:北京)
7. 廣州灣租界條約(時間:1899年(光緒25年)11月16日;簽約地點:廣州灣;中國與法國)
8. 訂租威海衛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7月1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9.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6月9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10.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國彼得堡簽訂了《續訂旅大租地條約》)
11.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6日,北京;中國與德國)
12.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1896年(光緒22年)7月21日,簽訂於北京)
13. 中俄密約(1896年(光緒22年)6月3日,莫斯科)
14. 馬關條約(1895年(光緒21年)4月17日,馬關,與日本)
15. 中英會議藏印條款(1890年(光緒16年)3月17日,印度加爾各答;補充修訂:1893年12月5日,大吉嶺)
16.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1887年(光緒13年)12月1日,與葡萄牙,北京)
17. 中英煙台條約(1876年(光緒2年)煙台;中國與英國)
18. 中日北京專條(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19.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爾巴哈台)
20. 中德通商條約(1861年(咸豐11年)9月2日,天津)
21. 北京條約
a) 中俄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1月14日,北京)
b) 中法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0月25日,北京)
c) 中英北京條約(1860年(咸豐10年)10月24日,北京)
22. 天津條約
a) 中法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27日,天津)
b) 中英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26日,天津)
c) 中美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18日,天津)
d) 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8年)6月13日,天津)
23. 中俄璦琿條約(1858年(咸豐8年)5月28日,璦琿)
24.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豐4年)7月5日,上海)
25.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豐元年)8月6日,伊犁)
26. 黃埔條約(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與法國,黃埔)
27. 望廈條約(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與美國,望廈)
28. 虎門條約(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與英國,虎門)
29. 南京條約(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與英國,南京)
1917年,德國和奧匈帝國因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而被廢除不平等條約。1917年蘇聯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事後未完全兌現,亦無退還條約中獲得的領土)。1943年,美國和英國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義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失去他們的特殊地位。1946年,法國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不承認以前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

③ 中國近代歷史中簽訂的條約有哪些

中國近代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簡表
條約名稱及簽訂時間
主要內容

《中英南京條約》
(1842年)
①賠款2100萬銀元。 ②割香港島給英國。Ia}
③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為通商口岸,准許英國在通商口岸派駐領事。 ④關稅由雙方共同協定。《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虎門條約》
(1843年)
①英國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造屋。 ②「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
《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
除取得《中英南京條約》及其附件的各種特權外,擴大了領事裁判權和關稅協定的規定;還規定美艦可以出入通商口岸,美國可以在通商口岸建立教堂。
《中法黃埔條約》
(1844年)
除取得英、美兩國條約中規定的權益外,還規定有人觸犯法國在通商口岸的教堂;清朝地方官要「嚴拘重懲」。
《中俄愛琿條約》
(1858年)
沙俄割占黑龍江以北、外興安嶺以南的六十多萬平方公里土地還把烏蘇里江以東約四十萬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劃作兩國共管。
《中俄天津條約》
(1858年)
沙俄取得陸路通商和沿海口岸通商的權利,還取得在通商口岸停泊軍艦、內地傳教、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等特權。
中美、中英、中法 《天津條約》
(1858年)
①外國公使進駐北京。 拼廈門社區
②增開漢口、九江、南京等十處通商口岸。 ③外國傳教士可以到內地自由傳教 ④外國人可以在內地游歷、經商。 ⑤外國商船和軍艦可以在長江口岸自由航行 ⑥賠償英法軍費各白銀二百萬兩,[賠償英商損失白銀二百萬兩
中英、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
①天津條約繼續有效。 ②增開天津為商埠。
③割九龍尖沙嘴給英國。 ④賠償英、法軍費各增到800萬兩。
《中俄北京條約》
(1860年)
割讓烏蘇里江以東包括庫頁島在內的大約四十萬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給沙俄。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
(1864年)
割讓中國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四十四萬多平方公里的領土給沙俄。
《北京專條> (1874年)
清政府付給日本白銀五十萬兩,作為日軍撤出台灣的條件。《中英煙台條約》
(1876年)
①開放宜昌、蕪湖、溫州、廣東北海為通商口岸。 ②洋貨在「租界」免收厘金,運往內地免收內地稅。 ③英國可以調查雲南通商情況和自由來往印藏等地。
《中俄伊犁條約》
(1881年)
①中國收回伊犁,但霍爾果斯河以西地區割給俄國。 ②賠款九百萬盧布。 ③俄商在天山南北路貿易不納稅貨物運至嘉峪關減稅三分之一。《科塔界約》
(1883年)
割齋桑湖以東和以南大片土地給沙俄。
《中法新約》
(1885年)
①清政府同意在雲南和廣西兩省的中越邊界開埠通商。 ②中國任用法國人修築鐵路。《中英會議藏印條約》
(1890年)
擬定西藏地方和哲孟雄之間的邊界《中英會議藏印條款》
(1893年)
開放西藏的亞東為商埠,西藏和印度、哲孟雄邊境五年內免稅貿易。
《中日馬關條約》
(1895年)
①割遼東半島、台灣、澎湖列島給日本 ②賠款白銀二億兩。 ③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④允許日本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中國與英、俄、德、法、美、日、意、奧、比利時、荷蘭、西班牙
《辛丑條約》
(1901年)
①賠款白銀4.5億兩,分39年付清,本息合計9.8億兩白銀。 ②懲辦曾支持宣戰的王公大臣,保證嚴禁人民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的活動。 ③拆毀大沽炮台,允許帝國主義國家駐兵京津以及京山鐵路沿線。 ④劃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居住。 ⑤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位列六部之首。|
《二十一條》
(1915年)
①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利。 ②日本享有南滿、東蒙一帶工商、土地、路礦、顧問、借款的特權。|
③中國沿海島嶼和港灣不得租借和轉讓他國。)
④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財政、軍事顧問。 ⑤中國警政和兵工廠由中日合辦。|
《中俄呼倫條約》
(1915年)
呼倫貝爾劃為「特別區」,規定中國軍隊非經俄國允許,不得進入該地區
《陸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
《海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
(1918年)
中國與日本對蘇俄採取共同防敵的行動;日軍在戰爭期間可以駐在中國境內與境外作戰,兩國軍隊必須互相「合作」。

④ 八上歷史所有條約的分別內容

《南京條約》1 割香港島給英國2賠款2100萬銀元3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回為通商口岸。英國進出口貨物應答交納的關稅稅率.必須和英國協商
《馬關條約》1將遼東半島、台灣及附屬島嶼、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後來第二次世界大戰台灣回歸了祖國懷抱)
《辛丑條約》賠償 設立軍機處 劃定使館區 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斗爭 拆炮台 . 望採納!!!
其實還有《北京條約》內容我就忘了。。。。

⑤ 高中歷史人教版提到的歷史條約有哪些(

《尼布楚條復約》
《南京條約》《制五口通商章程》《虎門條約》《望廈條約》《黃埔條約》
《日美親善條約》
《天津條約》《北京條約》
《馬關條約》
《辛丑條約》
《中美通商航海條例》
《北大西洋公約》《華沙友好合作互助條約》
《中蘇友好互助通商條約》
《歐洲聯盟條約》

⑥ 歷史上都有哪些條約

北京條約 馬關條約 辛丑條約 南京條約 天津條約 黃埔條約 中日友好條約 很多很多啊

⑦ 歷史條約

1.南京條約: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由清政府欽差大臣耆英、伊裡布與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在南京簽訂,是關於結束鴉片戰爭的條約。
中英《南京條約》共13款,主要內容是:
1、宣布結束戰爭。兩國關系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
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准許英國派駐領事,准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
3、賠款。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元,其中600萬銀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銀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銀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銀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將香港島割讓給英國。
5、中國徵收英商貨物進出口關稅應由兩國協商。
6、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南京條約》是近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強加在中國人民身上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英國以武力侵略的方式迫使中國接受其侵略要求,這就使中國主權國家的獨立地位遭到了破壞。強佔香港,損害了中國領土的完整。通商口岸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對中國進行殖民掠奪和不等價交換的中心。巨額賠償加重了清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轉嫁到勞動人民的身上,使他們的生活更加艱苦。《南京條約》簽訂後,西方列強趁火打劫,相繼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從此,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2天津條約:1858年(咸豐八年)6月26日、27日分別與英、法訂立中英、中法《天津條約》。
《中英天津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 條約。1858年(咸豐八年)6月26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天津簽訂。共五十六款,附有專條。主要內容:(1)英國公 使得住北京,並在通商各口設領事官;增開牛庄、登州、台灣(台南)、潮州、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淡水為通商口岸(後來開埠時,牛庄口 岸設在營口,登州口岸設在煙台,潮州口岸設在汕頭);(2)耶穌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傳教;(3)英國人得住內地游歷、通商;(4)英國商船 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5)中英兩國派員在上海舉行會議,修改關稅稅則;(6)中國給英國賠款銀四百萬兩;(7)確定領事裁判權和片面的最惠 國待遇。
3.《馬關條約》為中國清政府和日本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署的條約

【主要內容】
1清國從朝鮮半島撤軍並承認朝鮮的「自主獨立」;清國不再是朝鮮之宗主國 ;
2清國割讓台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給日本;
3清國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二萬萬兩);
4清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5允許日本人在清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官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6彼此的最惠國待遇;
《馬關條約》簽字時的情景●清國不得逮捕為日本軍隊服務的人員;
7台灣澎湖內清國居民,兩年之內任便變賣產業搬出界外,逾期未遷者,將被視為日本臣民;
8條約批准後兩個月內,兩國派員赴台辦理移交手續。
9增闢通商口岸
4.辛丑條約: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9月7日
《辛丑條約》共12款,另有19個附件,主要內容有:
1.賠款。中國賠款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厘,本息共計9.8億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2.劃定使館區。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3.拆炮台、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山海關至北京沿鐵路的12個地方駐扎軍隊。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斗爭。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仇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敘用。凡發生反帝斗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
5.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牌坊。
6.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
7.設立外務部。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⑧ 近代史各個條約時間及內容

中英《南京條約》:開放廣州廈門福建寧波上海五處通商口岸;割讓香港島給英國;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中國海關稅應於英國商定;

中英、法、美、俄《天津條約》:開放營口、瓊州等10處口岸;外國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外國人可以到中國內地游歷經商傳教;賠償英法軍費白銀各200萬兩,賠償英商損失200萬兩。

中英中法《北京條約》:割讓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開放天津為商埠;准許華工出國;對英法兩國賠款各增至800萬兩。

中俄《璦琿條約》、《北京條約》等一系列條約共割佔中國東北、西北150多萬平方千米土地。

中日《馬關條約》:清政府承認朝鮮獨立自主;賠款白銀2億兩;開放蘇州杭州沙市重慶為通商口岸;割讓遼東半島、台灣、澎湖列島及其附屬島嶼給日本;允許日本在華投資設廠;

《辛丑條約》中國與英俄德法美日意奧比西荷簽訂:賠款白銀4.5億兩本息共計9.8億兩;拆毀大沽炮台,允許列強派兵駐扎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永遠禁止中國人組織或參加反帝性質的組織;修訂商約;改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界內不許中國人居住,允許各國派兵保護;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位居六部之上。

以上就是現行高中歷史教材中設計的重要重要條約。
記得大大加分哈!!!!!!

⑨ 初中歷史幾個條約的主要內容

你要的是近代的嗎?

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簽訂。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
茲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裡布;大英伊耳蘭等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大臣英國所屬印度等處三等將軍世襲男爵朴鼎查;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左:
一、嗣後大清大皇帝、大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敘之列,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一、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大清欽差大憲等於道光十九年二月間經將大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銀六百萬員償補原價。
一、凡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准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員,作為商欠之數,准明由中國官為償還。
一、因大清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員,大皇帝准為償補,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英國因贖各城收過銀兩之數,大英全權公使大臣為君主准可,按數扣除。
一、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員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於左:
此時交銀六百萬員;
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共銀六百萬員;
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共銀五百萬員;
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共銀四百萬員;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員。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員加息五員。
一、凡系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釋放。
一、凡系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候候英國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譽錄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
一、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准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分。
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著。
一、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准交之六百萬員交清,大英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等處江面,並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辟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占據。
一、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候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親筆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要至和約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國記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寧省會行大英君主汗華?船上鈴關防。

附註
本條約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351―356;又是《道光條約》,卷1,頁34―37。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與漢文本載在同頁上。
本條約原無名稱,通常稱為《江寧條約》或《南京條約》;據《道光條約》,又稱為《白門條約》。
本條約於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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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年,中俄《璦琿條約》
一八五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咸豐八年四月十六日,俄歷一八五八年五月十六日,璦琿。
咸豐八年四月十六日,黑龍江將軍奕山,會同俄國東悉
畢爾將軍岳福,在愛琿城議定和約三條:
一、黑龍江、松花江左岸,由額爾古訥河至松花江海口,作為俄羅斯國所屬之地;右岸順江流至烏蘇里河,作為大清國所屬之地;由烏蘇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連兩國交界明定之間地方,作為兩國共管之地。由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河,此後只准中國、俄國行船,各別外國般只不準由此江河行走。黑龍江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豁爾莫勒津屯,原住之滿洲人等,照舊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遠居住,仍著滿洲國大臣官員管理,俄羅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二、兩國所屬之人互相取和,烏蘇里、黑龍江、松花江居住兩國所屬之人,令其一同交易,官員等在兩岸彼此照看兩國貿易之人。
三、 俄國結聶喇勒固畢爾那托爾木喇福岳福,中國鎮守黑龍江等處將軍奕山,會同議定之條,永遠遵行勿替等因;俄國結聶喇勒固畢爾那托爾木喇福岳福繕寫俄羅斯字、滿洲字,親自畫押,交與中國將軍宗室奕山,並中國將軍奕山繕寫滿洲字、蒙古字,親自畫押,交與俄羅斯國結聶喇勒固畢爾那托爾木喇福岳福,照依此文繕寫,曉諭兩國交界上人等。
附註
本和約見《咸豐條約》,卷2,頁13―14,俄文本及法文譯本見《俄外部:俄華條約集》,頁83―84;兩種滿文本及蒙文本均見同書,頁113―121。
本和約又稱《璦琿城和約》,簽訂時有滿、蒙、俄文本,原無漢文本;漢文本是譯本。俄國於一八五八年七月二十日批准。未查明交換批準的日期。

1860年,中俄《北京條約》

1864年,中俄《堪分西北界條約》

19世紀80年代,中俄《改訂條約》以及以後五個勘界協定書。

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簽訂。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馬關。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定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
為全權大臣,彼此較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善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拆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口,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
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並在所讓境內。
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
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准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徒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慶府。
三、江蘇省蘇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扎。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購:
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
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 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台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另約
第一款 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每一周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 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中國四十里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扎駐,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 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於中國官員亦當責守。
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訂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議定專條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為預防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日後互有誤會,以生疑意,兩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議訂下開各款:
第一,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漢正文,日本正文較對無訛。
第二,彼此約明,日後設有兩國各執漢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辯論,即以上開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
第三,彼此約明,將該議訂專條與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一齊送交各本國政府,而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請御筆批准,此議訂各款無須另請御筆批准,亦認為兩國政府所允准,各無異論。為此兩帝國全權大臣欲立文憑,各行署名著印,以昭確實。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附註
本新約、另約及另議專條均見《光緒條約》,卷38,頁6―12。本新約及另約由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2,頁590―598;日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2,頁707―715。本新約及另議專條日本文見《日支條約》,頁8一16。
本新約日文本稱為《媾和條約》;一般稱為《馬關條約》。
本新約等於一八九五年五月八日在煙台交換批准。
————————————————————

1901年,《辛丑條約》簽訂。

這個太長了,就不貼了。你可以在網路上搜索一下O(∩_∩)O~

1945年10月,共產黨國民黨《雙十協定》

(~ o ~)~zZ累死了。這些都是初中課本上有的條約。部分我貼上了內容。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想知道更詳細的可以去這個網址看看http://bbs.tiexue.net/post_2596974_1.html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⑩ 中國近代歷史上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都有哪些

一、《南京條約》
1、時間:1842年8月
2、地點:南京
3、代表:耆英 璞鼎查
4、內容及其影響
(1)割 香 港 島 給 英 國 — —破 壞 了 中 國 的 領 土 主 權 , 使 香 港 島 變 成 了 英 國 侵 略 中 國 的 貨 物 轉 運 站 和 海 軍 基 地。
(2) 賠 款 2 1 0 0萬 銀 元 — — 開創 了 侵 略 者 對 中 國 勒 索 賠 款 的 惡 例 , 加重 了 中 國人 民 的 負擔 。
(3)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 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使中國東 南 沿 海 的 門 戶 大開 。
(4)英 商 進 出 口 貨 物繳 納 的 關 稅 稅 率 中 國 須 同 英 國 商 定 — — 使 中 國 開 始 喪 失 了 關 稅 自 主 權 。
二、《南京條約》附件
1、時間:1843年10月
2、內容
(1)《五口通商章程》
a、低關稅率5%——便 利 了 外 國 資 本 主 義 傾 銷商 品 和 掠 奪 原 料 , 中 國 海 關 失 去 了 保 護 本 國 工 農 業 生 產 的 作 用。
b、領事裁判權——嚴重 破 壞 了中 國 的 司法 主 權
(2)《虎門條約》
a、片面最惠國待遇——「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准英人一體均沾」
b、 租 賃土 地 、 房 屋 和永 久 居 住— — 為 以後 外 國 侵 略 者 在 中 國 建 立 「 租 界」 提 供 了借 口 。
三、《望廈條約》
1、時間:1844年7月
2、地點:澳門附近的望廈村
3、代表:耆英 顧盛
4、內容及影響
(1)使美國 享 有英 國在 《 南京 條 約 》 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賠款外的一切特權,同時還擴大了侵略權益。
(2)美國兵船可任 意 到中 國 各通 商 港口 「 巡 查 貿易 」 —— 破 壞 了中 國 領 海權
(3 )美 國人 有 權 在通 商 口 岸「 開 設 醫院 , 建立 教 堂」 — — 便利 了 美 國 對 中國 進 行文 化 侵 略 。
四、《黃埔條約》
1、時間:1844年10月
2、代表:耆英 剌萼尼
3、內容:法國享有美國在《望廈條約》中取得的一切特權,同時還規定,允許法國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傳教,修建墳地,清朝地方政府負責保護教堂和墳地。
五、《天津條約》
1、時間:1858年6月
2、地點:天津
3、簽訂國 俄 美 英法 與清政府
4、內容及影響
(1)外國公使進駐北京——逐漸影響和操縱清政府的內政和外交
(2)增開牛庄、淡水、漢口南京等10處為通商口岸——使外國侵略勢力擴展到沿海各省,並深入到內地(長江中游地區)
(3)外國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列 強 不僅 取 得 了中 國 內 河航 運 權 , 且 便於 外 國商品向 長 江 內地 傾 銷。
(4)外國人可以到中國內地游歷、經商、傳教——成 了 外國 人 到中 國 內地進 行 種 種不 法 活動的護身符。
(5)清政府賠償英法兩國軍費各200萬兩白銀,賠償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加重了中國人民負擔。
六、《璦琿條約》
1、時間:1858年
2、內容:割佔中國東北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六十多萬平方公里的領土
七、《北京條約》
1、時間:1860年
2、簽訂國:清政府與英法 俄
3、內容與影響
(1)承認《天津條約》有效
(2)增開天津為商埠——天津成為外國經 濟 勢力 在 中 國 北方 的 重 要 活 動 基地 , 並 威 脅北京的安全。
(3)割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使英在香港地區的侵略勢力擴大
(4)准許華工出國——掠買中國人口,開發海外殖民地。
(5)對英法兩國賠款各增至800萬兩白銀——進一步加重中國人民負擔
八、《中法新約》
1、時間:1885年
2、地點:天津
3、代表:李鴻章 巴德諾
4、內容
(1)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殖民統治
(2)在中越邊界開辟商埠
(3)中國日後在廣西、雲南修築鐵路應與法商辦
(4)法國從基隆和澎湖撤軍
5、影響
(1)法國達到了侵略越南的目的
(2)打開 了中 國 西南 的 門 戶
(3)最先取得了在中國修築鐵路的特權
九、《馬關條約》
1、時間:1895年4月
2、地點:日本的馬關
3、代表:李鴻章 伊滕博文
4、內容及影響
(1)割 遼東 半 島 、 台灣 及 其 附 屬島 嶼 、 澎湖 列 島 給日 本 —— 使台 灣 與 祖 國 隔 離 數 十 年 , 並 刺 激了 列 強 瓜 分中 國 的 野心
(2)賠 償 日本 軍 費 白銀 二 億 兩— — 使清 政 府為 償 付 巨 額賠 款 , 加 緊 搜 刮人 民 ,還 大 量 舉 借 外 債, 使 列強 進 一 步控 制 了 中 國的 財 政 和 經 濟
(3)增開 沙市 、 重慶 、 蘇 州 、杭 州 為 商 埠 , 日 本 輪 船 可 沿 內 河駛 入 以 上 各口 — — 使帝國主義 侵 略勢 力深 入 到 內地
(4)允許日本在 中 國 的 通 商 口 岸 開 設 工 廠 , 產 品運 銷 內 地 免 收 內 地稅 — — 嚴重 阻 礙了 中 國 民 族工 業 的 發 展
十、《辛丑條約》
1、時間:1901年9月
2、簽訂國 11個 英 俄 美 法 德 日 意 奧 比 荷 西
3、內容及影響
(1)清政府賠償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本息共計9.8億兩——加 劇 了中 國 人 民 的 貧 困 和 社會 經 濟 的凋 敝
(2)劃定 北 京 東 交 民 巷 為 「 使 館 界」 , 界 內 不 許 中 國 人 居 住 , 由 各 國 派 兵 保 護— — 「 使 館 界 」 實 際 上 是 「 國 中 之 國 」 , 是 帝 國 主 義 策 劃 侵 略 中 國 的 大 本 營
(3)拆 毀 北 京 至 大 沽 的 炮 台 , 准 許 各 國 派 兵 駐 守 北 京 至 山 海 關 鐵 路 沿 線 要 地 — — 外 國 侵 略 者 控 制 京津 地 區 , 使 清 政 府 完 全 處 於 外 國 軍 隊 控 制 之 下 , 便 於 外 國 侵 略 者 直 接 派 兵 鎮 壓 中 國 人 民 的 反 帝 斗 爭。
(4)懲 辦 反 帝 的 官 吏 , 永 遠 禁 止 中 國 人 民 成 立 或 加 入反 帝 性 質 的 組 織 — — 清 朝 官 吏 嚴 厲 鎮 壓中 國 人 民的 反 帝 斗爭 ,使 他 們進 一 步 成 為帝 國 主義 的幫凶 。
( 5)改總理衙門 為 外 務部 , 位 居六 部 之 上— — 改 設 外 務部 , 便 於 清政 府 能 夠按 照外國侵略者的意 旨 實 行 賣 國 的外 交政 策。
(6)修訂商約——清政 府同意修訂各 條約中通商行船的內容,便利了 帝國 主義擴大 對 中 國的 侵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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