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保護優秀歷史建築 我們可以從哪幾點做起
1.立法,依來法保護,根據源文物保護法對日常使用者或修繕改建進行規范
2.保存,保存文物信息,對整體或主要部位進行測繪,留存,作為日後修繕依據。
3.維護,日常維護很重要
4.防範,防火防盜,即加強日常管理,消除安全隱患。
5.定時修繕,對於已遭破壞的地方要及時修繕,同時根據歷史建築修繕原則,做到「修舊如故」
2. 歷史建築認定標准
第四十七條電受受曉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多電米受: (一)歷史建築,聯受回零電是指經城市、受米多曉縣答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內具有一容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還有第七條規定中的第二,三四點可做參考:(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資料摘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3. 建築規范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建築規范(Building Codes):由政府授權機構所提出的建築物安全、質量、功能等方面的最底要求,這些要求以文件的方式存在就形成了建築規范,如防火規范、建築空間規范、建築模數標准等第1.0.1條 目的
為保證建築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製定本通則作為各類民用建築設計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
第1.0.2條 適用范圍
本通則適用於全國城市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
註: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所稱城市,是指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直轄市、市、鎮(建制的鎮)及未設鎮的縣城。
第1.0.3條 與其它規范的關系
民用建築設計除執行本通則外,尚應執行國家或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准、規范和規定。
第1.0.4條 建築耐久年限
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一級耐久年限 100以上 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級耐久年限 50~100年 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三級耐久年限 25~50年 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級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第1.0.5條 民用建築高度與層數的劃分
一、住宅建築按層數劃分為: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以上為高層。
二、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總高度超過24m者為高層(不包括高度超過24m的單層主體建築)。
三、建築物高度超過100m時,不論住宅或公共建築均為超高層。
第1.0.6條 建築熱工設計
建築物熱工設計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按《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程》規定,全國劃分為下列四個地區:
嚴寒地區(Ⅰ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10℃的地區。
寒冷地區(Ⅱ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10℃、≤0℃的地區。
溫暖地區(Ⅲ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0℃,最熱月平均溫度<+28℃的地區。
炎熱地區(Ⅳ區):累年最熱月平均溫度≥+28℃的地區。
第1.0.7條 設計基本原則
建築設計除應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外,尚應執行下列基本原則:
一、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制定的城市規劃實施條例;
二、根據建築物的用途和目的,綜合講求建築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間,提倡社會化綜合開發和綜合性建築;
四、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在滿足當前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將來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節約建築能耗,保證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
六、建築設計的標准化應與多樣化結合;
七、體現對殘疾人、老年人的關懷,為他們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提供無障礙的室內外環境;
八、建築和環境應綜合考慮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國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各項建設,應按國家或地方制定的有關條例和保護規劃進行。
第1.0.8條 無標定人數的建築
一、建築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並標明使用人數外,對無標定人數的建築均應按有關專項建築的設計規范核算並標明人數。
二、公共建築中為主體使用部分配置的輔助面積,當其面積與主體使用部分相接近,並有可能與主體使用部分同時開放作其它用途時,則該建築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寬度和數量,應按兩部分人數疊加計算。
三、使用人數無控制的公共建築,應按可能最多人數計算安全出口的寬度和數量。
第二章 城市規劃對建築的要求
第一節 建築 基地
第2.1.1條 基地與道路紅線
一、基地應與道路紅線相連接,否則應設通路與道路紅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的最小長度或通路的最小寬度,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條例。
二、基地與道路紅線連接時,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紅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條規定外,建築物均不得超出建築控制線建造。
第2.1.2條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劃確定的控制標高設計。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則應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條 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沒或海潮侵襲可能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2.1.4條 相鄰基地邊界線的建築與空地
一、建築物與相鄰基地邊界線之間應按建築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當建築前後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並符合建築防火規定時,則相鄰基地邊界線兩邊的建築可毗連建造。
二、建築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築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接基地邊界線的建築不得向鄰地方向設洞口、門窗、陽台、挑檐、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條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車流量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車站、車場等)、其通路連接城市道路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幹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交點量起不應小於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過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橋和地鐵出入口)最邊緣線不應小於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邊緣不應小於10m;
四、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等建築的出入口不應小於20m;
五、當基地通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連接;
六、與立體交叉口的距離或其它特殊情況時,應按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2.1.6條 人員密集建築的基地
電影院、劇場、文化娛樂中心、會堂、博覽建築、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建築的基地,在執行當地規劃部門的條例和有關專項建築設計規范時,應保持與下列原則一致:
一、基地應至少一面直接臨接城市道路,該城市道路應有足夠的寬度,以保證人員疏散時不影響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築規模或疏散人數確定,並至少不小於基地周長的1/6;
三、基地應至少有兩個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連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應避免直對城市主要幹道的交叉口;
五、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前應有供人員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積和長寬尺寸應根據使用性質和人數確定;
六、綠化面積和停車場面積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的規定。綠化布置應不影響集散空地的使用,並不應設置圍牆大門等障礙物。
第2.1.7條 停車空間
新建或擴建工程應按建築面積或使用人數、並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在建築物內、或同一基地內、或統籌建設的停車場或停車庫內設置停車空間。
第三章 建築總平面
第一節 建築布局
第3.1.1條 總平面設計
基地總平面應根據設計任務書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對建築布局、豎向、道路、綠化、管線和環境保護等進行綜合設計。
第3.1.2條 建築布局和間距
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應滿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日照間距;
三、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並防止冬季寒冷地區和多沙暴地區風害的侵襲。高層建築的布局,應避免形成高壓風帶和風口;
四、根據雜訊源的位置、方向和強度,應在建築功能分區、道路布置、建築朝向、距離及地形、綠化和建築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採取綜合措施,以防止或減少環境雜訊;
五、建築與各種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衛生防護的標准。
第3.1.3條 日照標准
一、住宅應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h(小時)。
二、托兒所、幼兒園和老年人、殘疾人專用住宅的主要居室,醫院、療養院至少有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應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3h(小時)。
第四章 建築物設計
第一節 室內凈高
第4.1.1條 室內凈高
一、室內凈高應按地面至吊頂或樓板底面之間的垂直高度計算;樓板或屋蓋的下懸構件影響有效使用空間者,應按地面至結構下緣之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二、建築物各種用房的室內凈高應按單項建築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地下室、貯藏室、局部夾層、走道及房間的最低處的凈高不應小於2 第五章 室內環境要求
第一節 採光、通風
第5.1.1條 採光
一、建築物各類用房采游標准除必須計算採光系數最低值外,應按單項建築設計規范規定的窗地比確定窗洞口面積。
二、廁所、浴室等輔助用房的窗地比不應小於1/10,樓梯間、走道等處不應小於1/14。
三、內走道長度不超過20m時至少應有一端採光口,超過20m時應兩端有採光口,超過40m時應增加中間採光口;否則應採用人工照明。
第5.1.2條 有效採光面積
一、離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採光口不應計入有效採光面積。
二、採光口上部有寬度超過1m以上的外廊、陽台等遮擋物時,其有效採光面積可按採光口面積的70%計算。
三、用水平天窗採光者,其有效採光面積可按採光口面積的三倍計算。
第5.1.3條 通風
建築物室內應有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的窗戶或開口,否則應設有效的自然通風道或機械通風設施。採用直接自然通風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用房、浴室、廁所等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20;
二、廚房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其地板面積的1/10,並不得小於0.8m2。爐灶上部應設排除油煙的設備或預留設備位置;
三、嚴寒地區的居住用房,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廚房,無直接自然通風的浴室和廁所等均應設自然通風道或通風換氣設施。自然通風道的凈截面面積及其排風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於0.015m2;
四、自然通風道的位置應設於窗戶或進風口相對的一面。
4. 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都有哪些
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有保存現狀原則、恢復原狀原則、可逆性原則、可識別原則和最小干預原則。
在我國文物保護法規中,提到了文物保護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保存現狀,二是恢復原狀。對於古建築而言,恢復原狀在我國很受重視,在日本、韓國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這是東亞地區對於修復的共識。
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與東亞地區大多數從事文物建築保護的專業人員最初多從事建築史研究的學術背景有關。人們從建築史研究的角度把文物建築初建時的形態視為最重要的價值所在。
2000版《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第二條的指向性就很清晰:文物古跡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保存歷史信息。從上世紀80年代到2000年,文物保護中不斷強調了保護對象一定是一種真實的物質遺存,這些物質遺存承載了極其豐富的從古代流傳至今的歷史信息。這是人們對於文物的基本認識,文物保護的幾個基本原則:可逆性原則、可識別原則和最小干預原則得到了強調。
(4)歷史建築保護規范有哪些擴展閱讀
文物保護原則的發展
上世紀30年代,梁思成先生的論述就涉及到文物保護原則方面的內容。他在1932年的文章中提到,保護可以分為「修」和「復原」兩類。破壞的部分需要修補,這毋庸置疑;「有失原狀」的應該恢復。他認為,復原是個復雜的問題,「必須主事者對於原物形制有絕對根據,方可施行」「否則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現有部分」。這對中國文物保護產生了長遠影響。
50年代以後,隨著一些重要保護項目開始實施,修復原則變得更為清晰。這個時期認為恢復原狀是我國文物保護的最高追求。我國文物保護界的前輩學者余鳴謙先生在1957年的文章中就提到:能夠復原成統一的時代形式當然是最希望的,恰如其分的復原將使古建築價值大為提高。
60年代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提到,文物修繕都以恢復原狀或保存現狀為原則。1982年的《文物保護法》中,這一表述就變得比較模糊,稱之為「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祁英濤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探討了對不改變文物原狀的看法,他認為,這個原則實質上包括了恢復原狀和保存現狀兩個層次。這也反映出這一時期,文物保護工作者在這個問題上的糾結。
5. 施工現場古建築的保護措施(施工現場中有古建築),要求提供可行的保護措施。
進場後立即會同甲方和文物部門,共同核查施工區及附近的樹木、遺址、古建內築、紀念物、容道路、草坪,明確保護項目范圍,由文保員做好記錄,開工前按遺址文物進行拍照、編號、測繪。做好標識和交底,分別制定保護措施。
對所有進場職工進行文物意識的教育和培訓考核,使每個職工弄清文物的文物價值和保護方法。
做好全封閉硬質圍檔,不得隨意進出施工現場,現場施工人員未經項目經理允許不得進入文物保護區。也不得隨意越出指定的施工現場區域。
施工期間對防護棚做定期檢查,對棚內文物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文物部門匯報,並提出保護建議。
6. 建築設計規范的歷史
人類制訂有關建築的法規已有長久的歷史。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規定:「為人築屋者如因工程不固使屋塌,致主人於死,其本人處死刑;如致屋主之子於死,則其子應處死刑。」中國先秦典籍《考工記·匠人》和西漢編纂的《禮記》,對城郭、宮室和祭祀建築都從禮制方面提出了要求。歐洲產業革命後,城市人口密度劇增,許多城市出現大量簡陋的居住建築,一遇自然的和人為的災害,房倒屋毀,造成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因此,各國政府紛紛制訂各種建築設計規范。過去中國一些大城市內的租界,也公布有關建築法規,如上海工部局出版的年鑒CABC載有建築法規作為工程設計審查依據。50年代,中國建築工程部編訂了《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並著手制定各類建築設計規范。1984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成立了民用建築設計標准審查委員會,組織民用建築設計規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各國以前制定的建築設計規范屬於「指令型」規范,即在各有關條款中作出明確、具體技術規定。一些國家的學者竭力主張用「性能型」規范,即在規范中只對建築物整體和各部分提出性能指標,而由設計人選擇、確定符合性能指標的技術措施。有的國家已制訂了介於兩者之間的建築設計規范,如英國1976年版的《建築規程》中採用了「雙句型結構」,每項條款由兩句組成:第一句提出性能指標,第二句提出一條或若干條可以滿足性能指標要求的技術措施。建築師只要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措施可滿足第一句要求,就可不受第二句的約束。這樣,便賦予建築設計以更大的靈活性,有利於建築創作。隨著建築活動的發展和深化,建築設計規范需要不斷修訂和更新。有些國家設有專門研究機構,隨時更新條目,定期修編。
7. 古建築保護措施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
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
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
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7)歷史建築保護規范有哪些擴展閱讀
保護規劃
切實做好文物調查研究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工作。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並依法登記、建檔。在認真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分類制定文物保護規劃,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公布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檢查落實。
要及時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必要的保護管理機構,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
不可移動文物也要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製定保護規劃,落實保護措施。堅決避免和糾正過度開發利用文化遺產,特別是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
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准前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後方可實施。
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
8. 現行的各種建築規范是哪些
第1.0.1條 目的
為保證建築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製定本通則作為各類民用建築設計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
第1.0.2條 適用范圍
本通則適用於全國城市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
註: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所稱城市,是指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直轄市、市、鎮(建制的鎮)及未設鎮的縣城。
第1.0.3條 與其它規范的關系
民用建築設計除執行本通則外,尚應執行國家或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准、規范和規定。
第1.0.4條 建築耐久年限
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一級耐久年限 100以上 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級耐久年限 50~100年 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三級耐久年限 25~50年 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級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第1.0.5條 民用建築高度與層數的劃分
一、住宅建築按層數劃分為: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以上為高層。
二、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總高度超過24m者為高層(不包括高度超過24m的單層主體建築)。
三、建築物高度超過100m時,不論住宅或公共建築均為超高層。
第1.0.6條 建築熱工設計
建築物熱工設計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按《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程》規定,全國劃分為下列四個地區:
嚴寒地區(Ⅰ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10℃的地區。
寒冷地區(Ⅱ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10℃、≤0℃的地區。
溫暖地區(Ⅲ區):累年最冷月平均溫度>0℃,最熱月平均溫度<+28℃的地區。
炎熱地區(Ⅳ區):累年最熱月平均溫度≥+28℃的地區。
第1.0.7條 設計基本原則
建築設計除應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外,尚應執行下列基本原則:
一、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制定的城市規劃實施條例;
二、根據建築物的用途和目的,綜合講求建築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間,提倡社會化綜合開發和綜合性建築;
四、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在滿足當前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將來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節約建築能耗,保證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
六、建築設計的標准化應與多樣化結合;
七、體現對殘疾人、老年人的關懷,為他們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提供無障礙的室內外環境;
八、建築和環境應綜合考慮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國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各項建設,應按國家或地方制定的有關條例和保護規劃進行。
第1.0.8條 無標定人數的建築
一、建築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並標明使用人數外,對無標定人數的建築均應按有關專項建築的設計規范核算並標明人數。
二、公共建築中為主體使用部分配置的輔助面積,當其面積與主體使用部分相接近,並有可能與主體使用部分同時開放作其它用途時,則該建築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寬度和數量,應按兩部分人數疊加計算。
三、使用人數無控制的公共建築,應按可能最多人數計算安全出口的寬度和數量。
第二章 城市規劃對建築的要求
第一節 建築 基地
第2.1.1條 基地與道路紅線
一、基地應與道路紅線相連接,否則應設通路與道路紅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的最小長度或通路的最小寬度,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條例。
二、基地與道路紅線連接時,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紅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條規定外,建築物均不得超出建築控制線建造。
第2.1.2條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劃確定的控制標高設計。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則應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條 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沒或海潮侵襲可能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2.1.4條 相鄰基地邊界線的建築與空地
一、建築物與相鄰基地邊界線之間應按建築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當建築前後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並符合建築防火規定時,則相鄰基地邊界線兩邊的建築可毗連建造。
二、建築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築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接基地邊界線的建築不得向鄰地方向設洞口、門窗、陽台、挑檐、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條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車流量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車站、車場等)、其通路連接城市道路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幹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交點量起不應小於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過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橋和地鐵出入口)最邊緣線不應小於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邊緣不應小於10m;
四、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等建築的出入口不應小於20m;
五、當基地通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連接;
六、與立體交叉口的距離或其它特殊情況時,應按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2.1.6條 人員密集建築的基地
電影院、劇場、文化娛樂中心、會堂、博覽建築、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建築的基地,在執行當地規劃部門的條例和有關專項建築設計規范時,應保持與下列原則一致:
一、基地應至少一面直接臨接城市道路,該城市道路應有足夠的寬度,以保證人員疏散時不影響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築規模或疏散人數確定,並至少不小於基地周長的1/6;
三、基地應至少有兩個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連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應避免直對城市主要幹道的交叉口;
五、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前應有供人員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積和長寬尺寸應根據使用性質和人數確定;
六、綠化面積和停車場面積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的規定。綠化布置應不影響集散空地的使用,並不應設置圍牆大門等障礙物。
第2.1.7條 停車空間
新建或擴建工程應按建築面積或使用人數、並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在建築物內、或同一基地內、或統籌建設的停車場或停車庫內設置停車空間。
第三章 建築總平面
第一節 建築布局
第3.1.1條 總平面設計
基地總平面應根據設計任務書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對建築布局、豎向、道路、綠化、管線和環境保護等進行綜合設計。
第3.1.2條 建築布局和間距
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應滿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日照間距;
三、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並防止冬季寒冷地區和多沙暴地區風害的侵襲。高層建築的布局,應避免形成高壓風帶和風口;
四、根據雜訊源的位置、方向和強度,應在建築功能分區、道路布置、建築朝向、距離及地形、綠化和建築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採取綜合措施,以防止或減少環境雜訊;
五、建築與各種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衛生防護的標准。
第3.1.3條 日照標准
一、住宅應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h(小時)。
二、托兒所、幼兒園和老年人、殘疾人專用住宅的主要居室,醫院、療養院至少有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應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3h(小時)。
第四章 建築物設計
第一節 室內凈高
第4.1.1條 室內凈高
一、室內凈高應按地面至吊頂或樓板底面之間的垂直高度計算;樓板或屋蓋的下懸構件影響有效使用空間者,應按地面至結構下緣之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二、建築物各種用房的室內凈高應按單項建築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地下室、貯藏室、局部夾層、走道及房間的最低處的凈高不應小於2 第五章 室內環境要求
第一節 採光、通風
第5.1.1條 採光
一、建築物各類用房采游標准除必須計算採光系數最低值外,應按單項建築設計規范規定的窗地比確定窗洞口面積。
二、廁所、浴室等輔助用房的窗地比不應小於1/10,樓梯間、走道等處不應小於1/14。
三、內走道長度不超過20m時至少應有一端採光口,超過20m時應兩端有採光口,超過40m時應增加中間採光口;否則應採用人工照明。
第5.1.2條 有效採光面積
一、離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採光口不應計入有效採光面積。
二、採光口上部有寬度超過1m以上的外廊、陽台等遮擋物時,其有效採光面積可按採光口面積的70%計算。
三、用水平天窗採光者,其有效採光面積可按採光口面積的三倍計算。
第5.1.3條 通風
建築物室內應有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的窗戶或開口,否則應設有效的自然通風道或機械通風設施。採用直接自然通風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用房、浴室、廁所等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20;
二、廚房的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其地板面積的1/10,並不得小於0.8m2。爐灶上部應設排除油煙的設備或預留設備位置;
三、嚴寒地區的居住用房,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廚房,無直接自然通風的浴室和廁所等均應設自然通風道或通風換氣設施。自然通風道的凈截面面積及其排風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於0.015m2;
四、自然通風道的位置應設於窗戶或進風口相對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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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歷史建築概念最早出現於哪個法規,規范
根復據羅馬時代(公元前制27-前23年)的建築家維特魯威所著的現存最早的建築理論書《建築十書》的記載,建築包含的要素應兼備用(utilitas,實用)、強(firmitas,堅固)、美(venustas,美觀)的特點,為了實現這些特點,應確立藝術的且科學的觀點。
中國春秋末期《考工記》成書,其中「匠人」部分是中國現存最早的建築文獻。——常識藝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