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歷史遺留問題,還有上級發的文件精神,十幾年了,找了無數次當地政府
耒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認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通知 耒政發〔2012〕22號 LYDR—2012—00014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土地市場秩序,深化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妥善處理各類違法用地行為,促使我市土地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03]6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認定處理我市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由於我市土地市場規模過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時申報等各種原因,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未能在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最後處理期限內處理完畢,致使土地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糾正,購地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嚴重擾亂了土地市場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大局,土地稅費大量流失,准確認定和正確處理各種類型的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迫在眉睫。 二、認定處理的原則 歷史遺留問題用地作為違法用地的一種特定類型,鑒於其歷史性和復雜性,處理上應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和與其他性質的違法用地區別對待的原則。 三、認定標准 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為造成土地佔有人佔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實且土地佔有人因未及時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違法用地。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因政府行為造成的。政府行為是指市人民政府簽訂開發項目書面協議或實施舊城改造的行為等。 2、經營性用地違法行為的截止時間為2002年7月1日之前。對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建設用地事實和土地使用者的,應認定為歷史用地,不能作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處理。 3、土地佔有人必須形成佔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實,且無其他人提出權屬爭議或用地爭議。 4、土地佔有人佔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須經省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或按照現行土地利用現狀圖明確土地類別為建設用地的。 5、因各種原因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辦理好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 四、處理方式 1、凡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在本次辦證中,均給予優惠辦理,補交相關費用,商業50元/m2,住宅30元/m2。 2、凡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均按協議方式出讓,市國土資源局應建立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補辦出讓手續台帳,並將受讓人及受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成交地價等出讓事項在土地交易市場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3、因「實物地租」開發模式或舊城改造形成的經營性歷史遺留問題用地,開發商或道路開發建設指揮部未辦理整體出讓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從開發商或道路開發建設指揮部購買的土地憑購買合同辦理出讓手續,安置用地辦理劃撥手續,土地出讓金和銷售不動產稅,按政策繳納。 五、處理程序 政府發布公告,所有歷史遺留問題用地必須在一年內處理完畢,過期不再予以辦理。城市規劃區的居民個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補辦出讓手續。用地面積超過一畝以上的經營性用地,按下列程序採取表格會簽的形式辦理審批手續:計劃立項→規劃→國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
Ⅱ 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層鍛煉的「必修課」。既然是「歷史」,說明確有其事;而又成了「遺留問題」, 說明沒有徹底「擺平」,當事人尚未完全信服。盡管有的問題乍看起來並不復雜,但是,任何接棒處理此類事務的人均應謹記:千萬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麼簡單,歷經多年不得解決,足見其早已人為地復雜化了。所以,那些「觸景生情」般地躍入腦海的解決方案,往往難以奏效;倘若常規方法就能息事寧人的話,也就輪不著我們這些「後人」為「前人」堵槍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來璧山不久,就聽W縣長針對一起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的處理原則;實踐證明,這三項原則確是破解難題的利器,屢試不爽。細細品來,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從結論來看,任何問題都可分為兩類,要麼有解,要麼無解;而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就復雜在有解而難解,或是無解而必解。能辦的事不好辦,不能辦的事必須辦,常常是因為在辦事過程中偏離了法律與政策的正常軌道,進行了不適當的變通或妥協,結果事後較起真來,不免理虧氣短,進退維谷,很是被動。
待人處事,無外乎情、理、法三端;而歷史遺留問題所以難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織在一起,「剪不斷,理還亂」。有些問題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訴求,但卻不能公然違反法律和政策;有些問題是「情理難容」,政府做了承諾而不兌現,即便這個承諾並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認老百姓要求政府兌現「問題承諾」的主張是無理取鬧。雖然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和責任不難查明,但「追究人」不等於「解決事」——除非問題本身就是為了對具體人問責;所以,著眼於「事要解決」,就要打出一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約之以法」的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恰恰就是體現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對於意見分歧的問題,唯有求同存異方可解決;而所求之「同」,須為兩點:一是對基本事實有共識,二是對價值判斷標准有認同——前者即為「尊重歷史」,後者即為「遵守法律」。為了躲避或者推卸責任,矢口否認曾經實際發生過的言行,是最蠻不講理、最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通往問題最終解決之路的最大障礙;而在事實爭議消除之後,必須對事情的性質作出評價和判定,因為「真的」不一定是「對的」。判斷「對」或者「不對」,決不能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須用公認公正的「大道理」超越當事各方利己主義的「小道理」——法律,特別是強制性法律,就是價值判斷的超然標准,既無需選擇,也不容挑戰,構成了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
拋開我國現有立法的種種缺陷不論,就法律滯後於實踐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總是有彈性的。語義不明如何解釋,寬嚴尺度如何把握,法律沖突如何取捨,都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鑒於歷史遺留問題常有可歸責於政府的事由,處理時尤其要注重「換位思考」、將心比心。「群眾利益無小事」,久拖不決就更是「大事」了,如果還思想僵化、死摳條文,「寧可我負百姓,不可法律負我」,只會進一步激發民怨、惡化事態,甚至釀成官民對抗的悲劇和慘劇,這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其實,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線,「擦邊球」不僅能打,還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來「踩剎車」,不懂得用法來「加油門」,勢必舉步維艱、好事難成。
頗具反諷意味的是,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正是企圖打法律和政策的「擦邊球」而結出的惡果。事實證明,取一時一事之巧只是小聰明,求萬全萬安之策才是大智慧。為官一任,必須對歷史負責、對百姓負責,提思路、作決策、推項目都必須有全局的觀點和長遠的眼光,不能頭腦發熱胡干蠻干,只重眼前不計後患。人事固然有興替,但留下的敗筆和罵名卻將長久、嚴 重地折損政府的公信力,「後人」也不得不用數以倍計的精力和財力來為「前人」的失誤「埋單」——「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還是讓我們努力使「歷史遺留問題」成為歷史吧。
Ⅲ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在過去因各種外界條件的制約(如戰爭等)而無法解決並遺留到現在的問題。
Ⅳ 從古至今的歷史遺留問題有哪些
潘金蓮和武大郎這個問題就特別的奇葩在古代他們兩個非常的恩愛,但是我們卻覺得他們非常的不恩愛。
Ⅳ 新中國歷史遺留問題有那些
1.香港,澳門問題,已解決。2,與蘇聯,印度等國邊界問題,大多已解決。2,台灣問題。
Ⅵ 有幾個歷史遺留問題需要大家的智慧
歷史遺抄留問題很難解決,由於歷史襲原因復雜,以及法律法規漏洞或空白,解決起來往往束手無策。而它猶如一顆定時炸彈,如果久拖不決,小事拖大、易事拖難,不僅嚴重影響發展環境,而且會損害政 府形象和干群關系。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成為檢驗地方黨 委、政 府是否以人為本、執 政為民的試金石。因此,要站在「抓歷史遺留問題就是抓發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也是政績」的戰略高度,正視歷史問題,下大力氣理清舊賬,真正做到解民憂,舒民心。
Ⅶ 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多年以前留下來的至今還沒有解決的問題。落實政策是指---解決遺留問題而已經執行或正在執行的政策。二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遺留問題還存在,沒解決。而落實政策是已經解決或正在解決。
Ⅷ (86)魯組4號(86)魯組4號,關於落實幹部政策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幾個具體問題的
鹵煮四號八十六號組四號關於落實幹部政策解決歷史遺留物甜甜的的g
Ⅸ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主要是因為歷史上一些政權或者說處於領導地位的人更換後,因為之內前的一些問題容採取的對應措施與問題對方的措施不協調而產生的一些新問題;
就比如說西藏,英國殖民印度後曾經佔領過西藏,但是1947年之後印度獨立了,可是印度卻說西藏是歸屬於印度的,而我們中國認為是西藏是英國殖民者侵略後占據的,既然英國人走了,西藏就應該重新歸屬於中國,兩國就因此產生了歷史遺留問題。
(9)鎮江兩類歷史遺留問題有哪些擴展閱讀
西藏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元朝始,中央政權始終對西藏行使著有效管轄。藏族人民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員。
西藏唐宋時期稱為「吐蕃」,元明時期稱為「烏斯藏」,清代稱為「唐古特」、「圖伯特」等。清朝康熙年間起稱「西藏」至今。1951年5月23日,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叛亂平定後,中央政府開始對西藏進行全面直接管轄。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宣告成立,2019年12月23日,西藏已基本消除絕對貧困,全域實現整體脫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