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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填海問題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1-03-02 07:25:26

Ⅰ 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將來誰力量強了,誰就掌控發言權了,到那時候就解決啦。。。

Ⅱ 1955歷史土地遺留問題怎樣解決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現在政府並不認為55年那時候有什麼歷史土地遺專留問題需要解決屬。

你如果沒有成為什麼世界首富,比如李嘉誠的祖宅,就別指望現在的政府會給你解決問題,因為建國後有太多的問題根本無從解決,最後也只能拖,拖到大家自願或者不自願自己放棄,畢竟故世的人不會要求解決什麼問題。

Ⅲ 海洋督察組如何批評廣東圍填海執法監管不力

7月

3日從自然資源部了解到,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海洋督察組7月2日向廣東省政府反饋了例行督察和圍填海專項督察情況。督察組指出,廣東省海洋工作圍填海項目審批不規范、監管不到位,圍填海執法監管不力,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突出。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海洋督察方案》,2017年11月至12月,國家海洋督察組對廣東省開展了圍填海專項督察和例行督察。

廣東大力發展海洋經濟,海洋生產總值連續22年居全國首位。下大力氣解決歷史遺留用海問題,目前已立案查處歷史違法圍填海項目149宗,處罰金額逾108億元。

督察指出,廣東省海洋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隨著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和高速發展,沿海經濟社會發展與海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海洋生態環境現狀與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以及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仍有差距。

一是圍填海項目審批不規范、監管不到位。省有關部門明知違法案件正在查處,仍然為茂名博賀新港區防波堤等3個項目辦理海域使用手續。潮州市、汕頭市在批准項目用海過程中論證、把關不嚴,導致本應由省政府審批的非透水構築物由市政府審批。

與此同時,存在化整為零、分散審批現象;政府主導違法填海問題突出;廣州、深圳等市填海成陸後空置嚴重;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規定辦理用海審批手續,對海域內用海項目直接辦理用地相關手續。

二是圍填海執法監管不力。存在以罰代管、填大罰小現象。陽江市2015年9月查處陽江港J7#碼頭工程違法填海行為,在當事人繳納罰款後繼續違法施工的情況下,對新增4.13公頃違法填海未立案查處,2017年3月仍取得海域使用權證。

四是例行督察發現的其他問題。例如,海島保護與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環節,《海島保護法》實施以來,湛江市東耳環沙、汕尾市兩峽礁、牛屎礁、揭陽車礁等4個無居民海島,因粵東LNG等項目造成海島特性喪失;多個海島未經批准開發利用。

督察強調,廣東省政府應根據《海洋督察方案》要求,結合督察組提出的意見建議,抓緊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自然資源部,並在6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按要求,及時通過中央和省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沒有利益就沒有傷害。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Ⅳ 圍海造陸可能會對自然環境產生那些影響

1、帶來赤潮

圍海造陸使海水潮差變小,潮汐的沖刷能力降低,港內納潮量減少,海水的自凈能力也隨之減弱,導致水質日益惡化,加上圍海造陸的陸地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工農業生產,各種污染物較多,引發赤潮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2、毀掉紅樹林

近40年,我國紅樹林面積由4.83萬公頃銳減到1.51萬公頃,大部分是因為圍海造陸給毀掉的,紅樹林資源銳減換來的是海濱生態環境的惡化、海岸國土侵蝕日益嚴重、林區和近海漁業資源減少。

3、破壞生態平衡

不合理的圍海造陸,破壞海岸自然景觀環境,破壞海洋生物鏈,使海洋生物銳減,造成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問題,不少海灣的自然環境因不合理的圍海造陸活動而改變,嚴重損害了其棲息生物的生態環境。

(4)歷史填海問題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圍海造陸方法

在圍海造陸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需要應用現代高精度測量技術。簡單地說,實時RTK(Real-Time Kinematie)是由GPS信號接收機、數據實系統和數據的實時處理系統三大部分組成。

在RTK工作模式下,基準站的GPS接收機放置在精確坐標的點位上,通過數據鏈將其觀測值及站坐標信息採用專用數據格式發射至流動站,流動站通過數據鏈接收來自參考站的數據,並採集GPS觀測數據。

在系統內組成差分觀測值進行實時處理,瞬時提供測站點在指定坐標系中的三維定位成果,測量精度准確到到厘米級。

Ⅳ 如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很多方面吧。
首先是國家出面
如果是國際問題就要各國合力解決,而不是繼續危害。

Ⅵ 澳門填海的問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Ⅶ 如何處置填海造地的土地使用權

【問題】

2007年12月,某公司計劃填海造地,遂向當地海洋部門申請用海,經批准後,繳納海域使用金,獲取了海域使用權。後該公司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土地登記,由於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拍掛,國土資源局拒絕為該公司辦理登記。

問:1.取得海域使用權是否意味著直接取得了對填海造地所造之地的土地使用權?

2.既已繳納海域使用金,是否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分析】

隨著土地資源的日益稀缺,在一些沿海城市和地區,為了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填海造地的現象越來越多。填海造地,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問題。

(1)關於海域使用權問題。《物權法》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填海造地的一般項目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殊情況下或者佔用海域過大的由國務院審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項目用海,應當報國務院審批:(一)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二)圍海一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填海項目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海域使用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的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換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因此,海域使用權人並不因填海造地而自然取得土地使用權,仍需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確認登記程序,獲得土地使用權。

《物權法》明確要求,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物權法》實際上是對《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改,即使已經取得海域使用權,但根據《物權法》經營性土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規定,海域使用權人並不當然獲得填海造地的土地使用權。

(2)關於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問題。如果海域使用權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雖然海域使用權人在申請用海時,已經繳納了海域使用金,在填海造地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仍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海域使用金是一種對海洋資源利用的補償金,填海造地完成後,改變了海域資源的自然屬性,將海域變成了土地,成為國家土地資源的一部分,所以,應該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來進行管理。使用國有土地,應當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土地管理法》的要求,既然原來的國有海域資源已經變成了國有土地資源,土地使用權人當然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因為填海造地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單純從國家獲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多了一項填海的費用,筆者認為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考慮土地使用權人已經繳納了海域使用金的情況;如果海域使用權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未獲得填海所造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政府應當對海域使用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

Ⅷ 對於違規圍填海項目或將面臨拆除嗎

1月21日,在全國海洋工作會議上,針對2018年的工作部署,國家海洋局黨組書記、版局長王宏指出權,將鞏固圍填海管控、海岸線保護、海域海島有償使用等改革成果,健全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制度,逐級分解管控和保護目標,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地方監管措施。

此外,實施圍填海「空間」限批和「用途」限批,加強圍填海的事中事後監管。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用海控制標准。嚴格海域使用論證評審。沿海省(區、市)要依法依規、分類施策、穩妥有序地解決未確權和確權閑置等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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