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世界上著作權的取得有哪幾種形式
在著作權制度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著作權的取得方式概括起來,主要可分為注專冊取得和自動取得屬兩種。
(1)注冊取得制度。注冊取得,也叫登記取得,是指以登記注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登記注冊後方能產生著作權,著作權注冊取得的原則,又稱為「有手續主義」。
(2)自動取得制度。著作權自動取得,是指當作品創作完成時,作者因進行了創作而自動取得作品的著作權,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續。這種獲得著作權的方法被稱為「無手續主義」、「自動保護主義」。
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於外國人的作品,如果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❷ 請簡單講解一下美國版權法的發展歷史。謝謝!
第一部美國版權來法是於1790年制定源的。
版權法的制定,來自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的授權:
「議會有權......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❸ 發展權的歷史演變
發展權作為所有個人和全體人類應該享有的自主促進其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全面發展並享受這一發展成果的人權,最初是由塞內加爾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長、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凱巴·姆巴耶於1970年正式提出的。這一概念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長期以來,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嚴重束縛著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的發展。改變舊秩序,獨立地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提高發展中國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已成為時代的呼聲。與此同時,發展問題也引起了國際學術界的重視,「新發展哲學」、「國際發展新環境」、「國際經濟新秩序」、「發展國際法」等一系列概念相繼出現。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發展權概念得以產生並逐步從一個人權概念演變為一種人權規范和人權制度。從實在法的角度看,發展權的演變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一)從人權目標到應有人權。發展權萌生於將國際組織的存在價值與人權的基本目標定位於發展的國際人權法。其總體思路是,人權是藉以實現發展的形式和手段,發展是人權的目的與歸宿。自《聯合國憲章》強調聯合國應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發展時起,人權法都試圖去確立人權手段與發展目標的內在關聯。從起初的自決權、天然資源永久主權,再到後來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無不以人類發展,特別是非自治領土和非發達國家的發展為依歸。如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規定:「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1966年的兩個著名人權公約(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布,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這幾個規定在發展權歷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從人權目標向應有權利的飛躍,是發展權演化史上的第一次質變,其標志有二:一是把「發展」與「責任」聯結起來。1969年聯大通過的《社會進步與發展宣言》指出:發展中國家實現其發展的主要責任在於這些國家本身,而其他國家也有責任「提供發展幫助」,這里實質上隱含著賦予發展以權利形式的認識。二是在學理上凝結成發展權這一范疇,以及為使之獲得普遍確認和規范所作的種種努力。
(二)從應然人權到法定人權。20世紀70年代是發展權逐步實現這一轉化的十年。1977年11月,聯大教科文組織主持編輯的《信使》上發表了《三十年的斗爭》一文,將發展權歸入一種新的人權,稱為人權的第三代。教科文組織關於發展權的討論引起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極大關注。1977年,人權委員會通過了第4號決議,第一次在聯大人委會系統內承認發展權是一項人權。從此,發展權問題才正式被提上聯合國大會國際政治、經濟和法律事務的討論范圍。聯大就此開展了一系列活動,包括1977年12月16日通過《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根據發展權的精神擴充和完善了人權概念,決定把有關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促進入的充分尊嚴和社會發展作為人權的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內容,當作決定聯合國系統內今後處理有關人權問題時應考慮的一種新概念。同時,聯大秘書長根據人權委員會的請求,專門發表了研究發展權的國際意義的E/CN.4/1344報告。在此基礎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才在1979年3月2日以決議形式重申發展權是一項人權,並指出:發展機會均等,既是國家的權利,也是國家內個人的權利。對該決議,美國投了反對票,六個發達的西方國家(比利時、法國、前聯邦德國、以色列、英國、盧森堡)投了棄權票。這表明了西方國家的基本態度。
聯合國大會為了使發展權的研究和保護工作更加全面系統地展開,在1979年11月23日,以第34/36號決議通過了《關於發展權的決議》,明確強調發展權利是一項人權,平等的發展機會既是各個國家的特權,也是各國國內個人的特權。這是發展權概念首次出現在聯合國大會這一最大范圍的國際組織通過的決議之中。
(三)從法定人權到實然人權。從80年代起,盡管面臨著對發展權基本原理存有諸多分歧與嚴重沖突的嚴峻形勢,但其主流則轉移到如何獲取、實現和保障發展權的問題上。1986年《發展權利宣言》的通過,標志著這一轉化的開始。該宣言指出: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獲得充分實現。宣言並原則性地闡釋了發展權的主體、內涵、地位、保護方式和實現途徑的基本問題。
90年代以來,對如何理解和保障發展權進行了更加深入的討論。1990年1月,在日內瓦召開了關於發展權保障的全球磋商會議。1991年由印度和荷蘭承辦的國際法協會國際經濟新秩序法律委員會會議在印度加爾各答召開,此次會議聚焦於發展權,特別是它的理念和理想,人權形式及在國際法具體領域的實施,並於次年通過了《關於發展權的加爾各答宣言》以補充1986年的《發展權利宣言》。
根據1993年6月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1993年設立了一個由亞、非、拉、東歐和西方五個地區共15個國家的專家組成的研究發展權實現問題的專家組。從1993年至1995年,工作組召開了五次會議並向人權委員會提交了五次報告。在最後一次會議中,由於西方國家篡改發展權概念、刻意突出西方傳統人權觀念,致使工作組因分歧過大,無法完成人權委員會交付的使命而解散。為此,1996年第52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定再設立一個政府專家工作組,重點研究實現發展權的國際戰略問題。可見,發展權雖在形式上已經為國際社會認可為一項人權,但理論與實踐上的分歧與對立依然十分嚴重。
❹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發展歷史
法律依據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版:「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以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了、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潛力的訴訟、仲裁活動。」
從前到現在
協會始終定位在服務全體會員,服務廣大音樂著作權人,服務各類音樂使用者,積極推進中國音樂著作權保護事業的進程之上。
收費
協會收取使用許可費的范圍非常廣泛,對音樂作品的機械復制,如出版音像製品、製作電腦卡拉OK機等,舉辦現場演出活動,在餐廳、酒吧、賓館、歌廳、飛機客艙、火車車廂等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廣播電台、電視台演播音樂作品以及通過網路使用音樂作品等都應由協會負責有償許可。
❺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從奴隸制社會到封建制社會,再到資本主義社會,最後才到社會主義社會。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
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5)如何概括著作權的發展歷史擴展閱讀: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預測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里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製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製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製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❻ 著作權保護法的中國著作權法的歷史
中國的著作權法要是真正追溯起來,可以追溯到清朝。在中國20世紀初葉。1910年清朝政府頒布了中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此外,以後的1915年和1928年,中國當時的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也先後頒布實施了各自的著作權法。關於中國的著作權法背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止了舊政府的一切法律。但政府有關部門也制定了一些保護作者權益的行政規章,如《書籍稿酬試行辦法》、《劇本上演報酬辦法》等。1980年3月3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加入書,3個月後,中國成為該組織成員國。
1986年4月12日,中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首次明確「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1990年9月7日,中國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該法從1991年6月1日起實施。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版權局於1991年5月30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與著作權法同時實施,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該條例從1991年10月1日起實施。
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國分別成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1993年4月30日,中國成為《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的成員國。此前,國務院於1992年9月25日發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對中國著作權法中某些與伯爾尼公約不盡一致和不盡明確的地方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994年7月5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對中國刑法作了補充。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將「決定」的內容納入刑法,進一步完善了著作權法。
此外,國務院還於1994年8月25日發布了《音像製品管理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國在短短的十幾年時間里,建立起了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與國際公約、國際慣例相協調的著作權法律體系。至此才是我們現在的著作權法真正的版本:
英文:Copyright Protection Act
❼ 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網路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❽ 著作權的由來
著作權的產生與發展,與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事實上,著作權制度本身就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自著作權制度產生後,它依然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或者說,科學技術的發展總是對著作權制度不斷提出挑戰,而著作權制度也在應戰之中不斷發展完善。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受保護客體,著作權制度逐漸將它們納入了受保護的范圍之中;另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對於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權制度逐漸將這些新的利用方式納入了著作權的范圍之內。談及起源,因其與「印刷」、「出版」的密切,我們首先稱其為版權(著作權)。在其權利的演化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版權由實物到權利的過渡,由載體到權利的強化,由特權到私權的演化。
1. 中國。至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無一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先,正如對印刷術的發明的認識一樣,大多數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認為,15世紀德國人約翰內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歐洲對活字印刷術的應用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述中,才漸漸對於版權起源於歐洲發生了疑問。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權的起因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在一起。但是,印刷術在更早的很多世紀之前就已在中國和朝鮮存在,只不過歐洲人還不知道而已。」綜觀版權的歷史,更多地體現在物質性產品的特權與私權上,並非簡單起於一種民事權利,更不是起源於財產權,而是更多是一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英國頒布的禁止他人隨便翻印的特許令,在中國的宋代就已出現。晚清的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書林清話》中就有明確的記載:「書籍翻板,宋以來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閣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東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書中還記錄了一項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宋國子監屬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系宋朝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書庫,刻印經史書籍,供朝廷索取、賜予以及本監出售之用。南宋在監內專設「印文字所」。國子監所印書籍稱「監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國之冠。所以,國子監有官辦出版社的職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記表明刻書、藏版之所外,有的還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內容。類似的禁例,已經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為以保護的因素,雖我國古代並沒有對版權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制度規范性的權利狀卻是客觀存在的。
2.歐洲。在歐洲,有人考證,第一個對印刷商無償地佔有並使用作者的精神創作成果謀利提出抗議的是德國的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題為《對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冊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盜用他的手稿,指責這些印刷商的行為與攔路搶劫的強盜毫無二致,直到今天,西方國家仍舊把盜印他人作品的圖書版本稱為「海盜版」,這可能也是與我們把盜印的書稱為「盜版書」的暗合吧。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為鼓勵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經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之內享有權利的法》,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由於名字太長,為了方便記憶,就用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的名字命名為《安娜法》。該法注重作者享有的財產權利及出版商對於作品利用的相關權利,這對美國版權法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8世紀,法國大革命期間,在廢除了原有的各種特許權,包括出版者的特許權後,在新的著作權制度中突出了作者和作者的權利。在18世紀的德國,以康德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作品不僅能給作者帶來經濟利益,而且反映了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外延的觀點,導致了作者精神權利的產生和發展,把版權保護制度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隨後,強調作者的精神權利就成了大陸法系著作權制度中的一個基本特點,與強調版權的作者財產權利且兼顧出版者利益的英美法系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3.美國。美國版權法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承接了英國的傳統。這可以從美國表述法律的語言、獲得版權的機制,以及美國法庭在定義版權時所做的法律決定中看到。除了特拉華州,美國其他12個州在1783年至1786年之間通過了版權法。這些法案均是以《安娜法》為基礎的。
這些法案立法目的依次為:
(1)保護作者的權利;
(2)促進學習的研究;
(3)為圖書貿易提供秩序;
(4)防止壟斷。所有這些法案都需要作者和出版商在當地的登記處進行版權注冊,其實際並無法成功的實行。1790年5月3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第一個聯邦版權法,此法案依然遵從著英國的先例。在該法案通過後的19世紀初,作者的自然權利漸漸失去了它的潛在意義,從而使得出版商從作者的版權中獲得了大部分的利潤。美國現行的版權法是1976年通過197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隨經數十次修改,卻依然承襲了注意版權的「商業性」和「登記注冊」制度的傳統。
雖然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以及加拿大等國,在20世紀中後期將「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兩項精神權利,增加為版權法的兩項重要內容,但作為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的美國的聯邦版權法中,仍沒有保護精神權利的內容。在美國的強烈要求下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也沒有對作者的精神權利予以保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是知識產權中的經濟權利便不足為怪了。
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歷史雖然不長,但對於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權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權進入商品貿易中,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也已成為某個或某些經濟大國保護本國利益的重要手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出現了重大意義的突破和發展。就著作權而言,我國現行的著作權起草於1979年,由於牽涉面較為廣泛,起草時間長達11年之久。直到1990年9月7日,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於1991年6月1日起實施。著作權法實施之前,又頒布了由國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隨著我國加入了陸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日內瓦公約》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締結Trips協議,我國先後於2001年及2010年對著作權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工作,體現了中國對WTO規則的遵守,也表明了對著作權的保護態度更加明確、意識更加強化。
❾ 著作權的概念是怎樣的
著作權的概念是怎樣的?著作權通俗來講是我們平常所說的版權。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們需要具體了解著作權的相關知識。我們先來看看著作權的概念是怎樣的。著作權的概念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既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還包括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圖書和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著作權的概念是怎樣的?第一,著作權的主體是著作權人,即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的主體不僅包括直接進行作品創作的作者,而且還包括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人,如作品改編者、作品翻譯者、著作權的被許可使用者、著作權的合法繼承人等。此外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著作權的主體,如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把其著作贈與、捐獻給國家後,國家即可成為該著作權的主體,等等。第二,著作權的客體是基於創作活動而產生的作品,即通過人的思維的分析、概括而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的腦力勞動成果。第三,著作權的內容是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內容的專有權利。著作權屬於民事權利,它既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也不同於一般的人身權,而是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內容,並且這種權利為著作權人所專有。著作權的概念是怎樣的?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是深圳市花蘑菇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2016年在深圳成立,2017年獲中國主板上市公司朗科科技創始人天使投資,2018年6月獲香港主板上市公司金蝶國際投資。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❿ 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哪幾方面的含義
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哪幾方面的含義,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既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還包括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圖書和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那麼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哪幾方面的含義?著作權的概念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哪幾方面的含義?第一點、著作權的主體是著作權人,即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的主體不僅包括直接進行作品創作的作者,而且還包括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人,如作品改編者、作品翻譯者、著作權的被許可使用者、著作權的合法繼承人等。此外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著作權的主體,如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把其著作贈與、捐獻給國家後,國家即可成為該著作權的主體。第二點、著作權的客體是基於創作活動而產生的作品,即通過人的思維的分析、概括而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的腦力勞動成果。第三點、著作權的內容是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內容的專有權利。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哪幾方面的含義?著作權屬於民事權利,它既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也不同於一般的人身權,而是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內容,並且這種權利為著作權人所專有。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哪幾方面的含義?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