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違法建築怎麼處理
1、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專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屬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3、對歷史和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❷ 「歷史違建」算不算違法建築
違建在沒有得到獲批規劃許可情況下,永遠都是違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歷史性違章建築是指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物。
歷史性違章用地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佔用的土地,以及逾期未交還的臨時用地。
(2)四川省城鎮歷史違章建築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處罰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1、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3、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違法建築
❸ 如何處理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
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和第23條)。但是,違章建築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築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處分建築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築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佔有建築物。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佔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章建築物盡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築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佔有。這種佔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建築物。佔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是一種臨時性使用權。一旦建築物被拆除,使用權隨即消滅;或者違章建築取得合法性之後,該種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也就消滅,轉化為合法建築的使用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第32條和第35條)。
4、有權對違章建築收益。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有權佔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佔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❹ 對於違章建築,應該如何處置
違章建築,從嚴來格意義上講,源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處理違章建築問題的直接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❺ 城市違章建築該怎麼處理
您好!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
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和第23條)。但是,違章建築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築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處分建築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築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佔有建築物。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佔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章建築物盡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築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佔有。這種佔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建築物。佔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是一種臨時性使用權。一旦建築物被拆除,使用權隨即消滅;或者違章建築取得合法性之後,該種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也就消滅,轉化為合法建築的使用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第32條和第35條)。
4、有權對違章建築收益。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有權佔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佔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建議還是在合法的情況進行拆除,畢竟違章建築存在一定的危險性!
希望對您能有幫助,祝您的問題能夠早日解決。
❻ 如何處理違章建築
一個合法的建築要經過很多不同政府部門的程序,缺少任何一個都是違法建築.主要的政府審批環節是:
1、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取得規劃設計許可證
3、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
4、取得施工規劃許可
5、驗收並取得房產證以上五個主要的證件也是5個主要的審批環節,缺少一個都是違法的。土地局 房管局 城管 建委 規劃局等可以在職權內執法
一般處理程序可歸納為以下5點: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行政認定的權力;
2、區分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並處罰款;
3、在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該建設工程處在正在建設過程之中,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則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的處理。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雖然「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補辦手續,並處罰款的處理;
4、在上述法定的處理方式中,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給了違章建築業主一定的處理能夠轉移物料的時間;補辦手續,則是對違章建築的事後確認,使之合法化;
5、在違章建築索賠糾紛中,對違章建築的業主來說,既有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主要表現為由於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為而給行為人帶來的利益;又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依法享有的申請補辦手續、在限期內進行拆除的合法權益。對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益,應當區別對待,分別作出適當處理。
❼ 違章建築如何處置
國家規定,違章建築不僅要被拆除,違建當事人還要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7)四川省城鎮歷史違章建築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拆除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❽ 現在的違章建築怎麼處理
1、侵復占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的制一切違間建築;
2、侵佔城市水源保護區的違章建築;
3、侵佔河道、河壩管理區的違章建築;
4、侵佔歷史文化遺址、文物保護區的違章建築;
5、侵佔風景園林綠地、影響城市道路行道樹栽植的違章建築;
6、侵佔城市防護林帶的違章建築;
7、影響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的違章建築;
8、影響市政工程設施和城市管理(包括地上地下)的違章建築;
9、嚴禁影響毗鄰的現有建築採光、消防、衛生防疫的違章建築;
10、嚴重影響市容觀瞻的違章建築;
11、位於城市主要道路規劃控制范圍內的違章建築;
12、位於近期建設規劃控制范圍內的違章建築;
13、位於高壓線走廊范圍內的違章建築;
1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違章通知書後仍強行蓋起的違章建築;
❾ 國家對違章建築如何處理,有規定嗎
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