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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留土地出讓金如何補繳

發布時間:2021-02-25 15:16:50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補交土地出讓金標准

1、《中抄華人民共和國土襲地管理法》是大法,是綱領性法律,不可能詳細規定到各項規程。我國區域發展水平相差很大,細則規定由各省市縣地方性法規補充。
2、土地出讓金標准各地不一樣,沒有全國統一的價格,只有全縣或全市統一的價格。

2. 土地使用權續期 補繳地價怎麼算

土地補地價計算方法一般有三種。具體公式如下:

1、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築高度等城市規劃限制條件,需要向國家補交的地價的計算公式為:補地價=改變後的地價-改變前的地價。

2、如果改變容積率,樓面地價不變,補地價的計算公式為:補地價=原樓面地價×(現容積率-原容積率)

3、如果容積率及樓面地價都有所變化,補地價的計算公式為:補地價=現樓面地價×現容積率-原樓面地價×原容積率。

一、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後,需要怎麼續期,怎麼收費?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通過調查了解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布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70年產權房和40年產權房的價格無法直接換算,主要還看房子位置、配套等綜合因素,如果40年產權房,在稀缺地段,也是可以很高價格的。

二、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的步驟:

(1)、續期申請的提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少有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土地證續期費用交到哪裡?

1、土地證續期費用應該交到土地和房管部門,咨詢當地土地和房管部門就會知道你所在地的具體的續期費用。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土地使用權期滿,商品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商品房土地證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2)歷史遺留土地出讓金如何補繳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流程: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3. 如何補交土地出讓金

這個問題需要從兩方面考慮:
一是,國土部門已經批准補辦土地出讓手內續,核定了土地出讓金,容只需要到國土部門領取非稅繳費單到銀行交款就可以了。估計問的不是這個問題。
二是,需要申請土地補辦出讓手續。一般是原來屬於劃撥土地,因為土地交易、公司需要上市等原因,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具體的程序是,如果符合城市規劃(一般需要規劃部門出具意見),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基層國土部門申請,要提交相關屬地政府(一般是鎮政府)的審批同意意見,經國土部門批准,委託土地評估部門評估,然後根據市政府文件確定的繳納比例(可能是20%、30%或者50%,各地不一樣),然後按照第一點的程序去交就可以了。

4. 二手房如何補繳土地出讓金

有兩種徵收方式:
1、公有住房改制後的住房,第一次出售的,房本上有」優售「字樣,按地稅核定總價的1%徵收;
2、其它劃撥地交易,按土地級別系數*建築面積徵收。土地級別系數在國土局有具體的分級。

5. 土地使用證變更時要補繳土地出讓金有法律依據嗎

你們的問題是土地使用證變更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有沒有法律依據?這有一個前提就是版你用的是國有劃撥用地權,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然後現在因為你要變更土地使用證,變為國有建設用地。
正規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那麼當然是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另外一個問題是你是否有權利將該土地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形式變為合法變為有效,這也是也需要考慮的問題。
認真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望採納,謝謝。

6. 改變土地性質怎樣補交土地出讓金

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的土地有「三大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性質主要是指這其中的建設用地分類,一般在進行土地登記時,《國有土地使用證》用途一欄中都會登記商業、住宅、工業、辦公等分類,這就是土地性質。

土地出讓金指的是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這一部分價款並不是土地的全部價格,不同地區土地出讓金收取的比例並不一樣。

(6)歷史遺留土地出讓金如何補繳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金 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2018年上半年,地方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26941億元,同比增長43%。

計算方法:

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7. 補交土地出讓金手續是什麼

一、必備資料:
1、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補辦出讓申請報告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2、單位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若為股份制企業的須提供董事會決議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3、原土地使用證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4、過戶後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3份,原件需在窗口核對。
5、以協議方式交易的,提供轉讓協議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以招、拍、掛方式交易的,提供招、拍、掛委託書、成交確認書復印件各2份(原件1份、復印件1份);由法院裁定的,提供法院裁定書、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6、需要測繪的提供土地測繪資料(含地籍調查資料)原件3份。
7、土地評估資料1份(原件)。
8、需徵求市規劃部門意見的,提供規劃意見及規劃紅線圖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9、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交易的簡復單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11、地名有變動時,提供地名辦出具的門牌號碼證復印件3份。
12、土地登記申請表、土地登記委託書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原件2份(可在www.hzland.com網站下載或窗口領取)。
13、委託人與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1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呈報表原件2份,窗口領取。
15、土地出讓金繳付憑證第四聯、土地契稅繳付憑證第六聯原件1份。
二、辦理時限:
受理後21個工作日(其中土地資產處置程序7個工作日,土地登記7個工作日,不包括登記公告時間)。
三、備注
1、土地登記發證不屬於行政許可。
2、在第6個環節審核後,發布登記公告。
3、其它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仍需由交易登記中心、利用處、局領導三級辦理,工作時限為9個工作日(交易登記中心4個工作日、利用處2個工作日、局領導3個工作日)。

8. 補繳土地出讓金如何財稅處理求解

答:《財政部關於印發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准則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1]43號)規定,以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
,轉入開發商品房成本,或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後,其賬面價值構成房屋、建築物實際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於房屋、建築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在預計該項房屋、建築物的凈殘值時,應當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於房屋、建築物預計使用年限的因素,並作為凈殘值預留,待該項房屋、建築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於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築物的,則將其價值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如公司將土地連同地上房屋、建築物一並出售的,按其賬面價值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企業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並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轉入存貸項目)。
土地使用權的處理。《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規定,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0]20號
)規定,企業購入土地自用作為生產資料的,其土地出讓金可按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作為相關計稅基礎的一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折舊或攤銷;如果用作開發銷售用途的,應作為相應的成本組成部分在銷售時扣除。
因此,企業購入廠房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可按固定資產管理。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應作為無形資產,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並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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