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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的特點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2-25 12:22:51

⑴ 簡述法在不同歷史發展時期的特點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在不同歷史發展時期的特點有所不同。
(一)古代法律的特點。世界上最早的法是西元前3000年古埃及頒布的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它一承認公民的平等權利為核心,強調由公民通過各種制度和措施直接維護民主制度。羅馬法受希臘學說的影響,突出了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但真正完整的成文法典出現在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這和古中國法律核心內容一樣,如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唐律》 ,特點是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在封建社會,法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
(二)資產階級法的特點。在資本主義社會,羅馬法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盡管不同時空以及不同國家有眾多差異,但資本主義法的特點概括有強調國家主權作為其發展的政治制度保障;保障公民權利和人權,對權力進行分立制衡。同時,因為法的實施不可避免打上政治影響的烙印,目的都包含要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如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拿破崙法典》,就是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
(三)社會主義法的特點。1918年7月俄國頒布的根本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的憲法。其以現有社會制度和政治為基礎,保障國有化,保障全部政權歸蘇維埃;規定勞動者享有信仰、言論、集會、結社和免費受教育的權利和自由,剝奪剝削階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我國在建國初期,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特點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不斷變革, 走上完善,在立法的特點方面,體現出立法體制的一元性;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重在控權性,保證人民權力的集中統一;注重協調性,使公法與私法、國家法與社會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等協調發展。

中國歷史有什麼特點

中國古代文明歷史的特點如下:

1、政治上:從分封制、宗法制逐漸發展到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一方面,中央對地方的控制逐漸加強;另一方面,官僚體制逐漸代替了貴族體制,專制皇權逐漸形成,權力高度集中的政治體制奠定了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基礎。

2、經濟上:農耕經濟是中國古代經濟的典型特點。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春秋戰國時期形成以家庭為能為的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成為中國國古代經濟的典型形式;在此基礎上,手工業、商業在先秦、秦漢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3、文化上:在學術領域,經歷了從百家爭鳴到獨尊儒術的演變,奠定了中國傳統思想基礎。

4、文學上:《詩經》和楚辭分別成為我國古代現實主義和浪漫主義文學的源頭。

5、科學上:形成了東方特色的實用科學。

(2)歷史法的特點有哪些擴展閱讀:

民國時期的中國歷史:

民國時期,中國社會始終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狀態。中國社會這種性質,決定了中國社會「沉淪」與「進步」共生的發展態勢。

1911年的辛亥革命,雖然推翻了君主專制王朝,但並沒有結束帝國主義在中國的統治。民國成立後的38年中,從某種程度上看,中國在「半殖民地」的泥潭裡越陷越深。日本帝國主義武裝入侵後,中國已淪為殖民地、半殖民地地位。一部民國史,實在是一部中國社會的沉淪史。

然而,帝國主義的侵略並沒有能完全阻止中國社會向現代轉型的步伐。在與帝國主義抗爭的過程中,中國開始走向世界。封閉型的中國封建社會開始被打破,中國被迫開始了痛苦的現代化歷程。在中國逐漸融合於世界的過程中,封建的自然經濟開始瓦解,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了。

民國成立後的38年,中國資本主義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封建勢力遭到嚴重的沖擊,中國在一步步走向半封建性或半資本主義性社會。一部民國史又實在是一部封建勢力的削弱史和一部資本主義的成長史。

一方面由於帝國主義侵略的加深,中國社會在一步步沉淪;另一方面,由於資本主義的發展,特別是中國人民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的奮力抗爭,中國社會在一步步轉向現代,「沉淪」與「進步」共生,是民國時期社會轉型過程中的一大特徵。

⑶ 法律的四個歷史階段的主要特徵

早期的法律關系產生表現在下列方面:

(1)刑罰關系。隨著奴隸和奴隸主之間對立和矛盾的加劇,出現了旨在鎮壓敵對階級反抗的刑罰和刑法。同態復仇和承認「私刑」的氏族習慣被予以廢除,代之以規定一般刑罰制度的法律。這樣,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罪罰關系,就變成了由國家介入的刑罰處罰關系。

(2)契約關系。契約,源於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換。馬克思在評述這一淵源時指出:「還在不發達的物物交換的情況下,參加交換的個人就已經默認彼此是平等的個人,是他們用來交換財物的所有者。

(3)歷史法的特點有哪些擴展閱讀: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並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體現了國家性質,也反映了社會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掌控了法律就等於掌握了人類的命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由人民來制定,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確保國家性質的純粹性,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為了規范活著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義者把法律當成了僵化的工具、不變的教條。它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類社會創造的客體,也是人類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過來影響人類社會的發展。

⑷ 中國歷史文化的特點有哪些

中國文化的特徵

任何一種文化類型的產生,都離不開特定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歷史條件。這就是特定自然地理環境下的物質生產方式和社會組織結構。關於這三個方面,我們在下以章節將有詳細的論述。簡而言之,從地理環境看,中國處於一種半封閉狀態的大陸性地域,與西方地中海延岸的多民族有很大的不同;從物質生產方式看,中國文化植根於農業社會的基礎之上,封建的小農經濟在中國有幾千年的歷史,這與中亞、西亞的游牧民族、工商業比較發達的海洋民族也有很大的不同;從社會組織結構看,宗法制度在中國漫長的歷史中成為維系社會秩序的重要紐帶,專制制度在中國延續兩千年,這在世界文化史上也是極為罕見的。
中國文化的特徵可大致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強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在世界文化之林中,有四大文明古國,也曾經出現過許多優秀的文化體系。英國歷史學家湯因比認為,在近6000年的人類歷史上,出現過26個文明形態,但是在全世界只有中國的文化體系是長期延續發展而從未中斷過的文化。這種強大的生命力,是中國文化的一個重要特徵。
中國文化的強大生命力,表現在它的同化力、融合力、延續力和凝聚力等方面。
所謂同化力,是指外域文化進入中國後,大都逐步中國化,融入中國文化而成為其一部分。在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例子莫過於佛教文化的傳入和中國化。佛教開始流傳於尼泊爾、印度、巴基斯坦一帶,並不是中國本土的文化,在公元1世紀的兩漢之際開始傳入中國,經過魏晉、隋唐幾百年,佛教高僧的東渡,佛教經典的翻譯,中土僧人的西行求法,都不能使佛教文化完全征服中國的士大夫。佛教傳播的結果,一部分變為中國式的佛教(如禪宗),一部分反而消融於宋明理學之中,成為中國文化的一部分。猶太人遍布全球,而且保持他們自己的宗教信仰和思維方式,而他們來到中國後,便湮沒在中國文化的汪洋大海之中。所謂融合力,是指中國文化並非單純的漢民族文化或黃河流域的文化,而是在漢民族文化的基礎上有機地吸收中國境內各民族及不同地域的文化——如楚文化、吳文化、巴蜀文化、西域文化等,形成具有豐富內涵的中華文化。中華各民族文化,例如歷史上的匈奴、鮮卑、羯、氐、羌、契丹、遼、金等民族的文化,都融匯於中國文化的血脈之中。沒有這種融合,也就沒有中國文化的博大精深。當然,各地域、各民族文化的融合,也包含有「同化」的意義。
中國文化的同化力和融合力,是在歷史中形成的,因此它不是簡單的偶然的文化現象,而是一種文化生命力的表現。具有如此強大的文化生命力的民族,在世界歷史上都是少見的。湯因比在上個世紀70年代初期,曾與日本學者池田大作有過一次著名的對話,在這次對話中,他指出,「就中國人來說,幾千年來,比世界上任何民族都成功地把幾億民眾,從政治文化上團結起來。他們現實出這種在政治、文化上統一的本領,具有無與倫比的成功經驗。」
在人類歷史上,多次出現過因為異族入侵而導致文化中絕的悲劇,如印度文化因雅利安人入侵而雅利安化,埃及文化因亞歷山大大帝的入侵而希臘化、愷撒的佔領而羅馬化、阿拉伯人移入而伊斯蘭化,希臘、羅馬文化因日耳曼蠻族入侵耳中絕並沉睡千年。但是在中國,此類情形從未發生。唯有中國文化一種,歷經數千年,持續至今而未曾中輟,表現出無與倫比的延續力。
這種強健的生命延續力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東亞大陸特殊地理環境提供了相對隔絕的狀態,是其緣由之一。而中國文化長期以來以明顯的先進性多次「同化」以武力入主中原的北方游牧民族,反復演出「征服者被征服」的戲劇,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在漫長的歷史年代利,中國文化雖未受到遠自歐洲、西亞、南亞而來的威脅,但也屢次遭到北方游牧民族的軍事沖擊,如春秋以前的「南蠻與北夷交侵」,十六國時期的「五胡亂華」,宋元時期契丹、女真、蒙古人接連南下,明末滿族入關。這些勇猛剽悍的游牧人雖然在軍事上大占上風,甚至多次建立起強有力的統治政權,但在文化方面,卻總是自覺不自覺地被以華夏農耕文化為代表的先進的中原文化所同化。這些游牧或半農半牧民族在與先進的中原文化的接觸過程中,幾乎都發生了由氏族社會向封建社會的過渡或飛躍。軍事征服的結果,不是被征服者的文化毀滅、中絕,而是征服者的文化皈依和文化進步。而在這一過程中,中國文化又多方面地吸收了新鮮養料,如游牧人的騎射技術,邊疆地區的物產、技藝,從而增添了新的生命活力。
中國文化的強大生命力還表現在它具有歷久彌堅的凝聚力。這種凝聚力具體表現為文化心理的自我認同感和超地域、超國界的文化群體歸屬感。西周時期,中華先民便有了「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觀念,表達了從文化心理特質上的自我確認。正因如此,直到今天,數以千萬計浪跡天涯的華僑華裔,有的在異國他邦生兒育女,傳宗接代,但他們的文化臍帶,仍然與中華母親血肉相依,在他們的意識中,一刻也未曾忘記自己是中華兒女,炎黃子孫。已定居巴拿馬幾代,並且在政界取得顯赫地位的華僑這樣說:「別看我們完全不懂中文,我們的思想、舉止都是非常中國式的。」美籍華裔著名科學家楊振寧也說:「我覺得中國傳統的社會制度、禮教觀念、人生觀,都對我們有極大的束縛的力量。」
2.重實際求穩定的農業文化心態
中國文化是一種農業文化。所謂農業文化,並非說構成這種文化的物態成分中沒有其他產業的產品,而是說整個文化的物質基礎的主導方面和支配力量是在自然經濟軌道上運行的農業。
黃河、長江哺育的亞洲東部這片肥沃的土地,為中華先民從事精耕細作的農業生產提供了極為優越的條件。幾千年來,中國人的主體——農民,「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躬耕田疇,世世代代、年復一年地從事簡單再生產,成為國家服役的基本承擔者。這就鑄定了中國古代文化的農業型物態特徵,並在此基礎上形成獨具一格的「實用—經驗理性」,如重農、尚農、的社會共識,重實際而罷玄想的務實精神,安土樂天的生活情趣,包含循環與恆久的變易觀念,等等。
在以農業為生存根基的中國,農業生產的節奏早已與國民生活的節奏相通。我國的傳統節日,包括最隆重的春節,均來源於農事,是由農業節氣演化而成的,並不像許多其他民族那樣,節日多源於宗教。在這樣的文化氛圍內,重農思想的產生便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中國人很早就認識到農耕是財富的來源。「不耕獲,未富也。」務實精神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獲」的農耕生活導致的一種群體趨向。中國民眾在農業勞作過程中領悟到一條朴實的真理:利無幸至,力不虛擲,說空話無補於事,實心做事必有所獲。這種農人的務實作風也感染了士人,「大人不華,君子務實」是中國賢哲們一向倡導的精神。正是這種民族性格使中國人發展了實用—經驗理性,而不太注重純理論的玄思,亞里士多德式的不以實用為目的,而由探求自然奧秘的好奇心所驅使的文化人,較少在中國產生。作為農耕民族的中國人從小農業的簡單再生產過程中形成的思維定勢和運思方法是注意切實領會,並不追求精密謹嚴的思辯體系,他們被西方人稱為「最善於處理實際事務」的民族。農業社會中的人們滿足於維持簡單再生產,缺乏擴大社會再生產的能力,因而社會運行緩慢遲滯。在這樣的生活環境中,很容易滋生永恆意識,認為世界是悠久的、靜定的、中國人往往表現出習故蹈常的慣性,好常惡變。反映在民間心態中,便是對用具追求「經久耐用」,對統治方式希望穩定受常,對家族祈求延綿永遠,都是求「久」意識的表現。
3.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集體主義文化
中國古史的發展脈絡,不是以奴隸制的國家代替由氏族血緣紐帶聯系起來的宗法社會,而是由家族走向國家,以血緣紐帶維系奴隸制度,形成一種「家國一體」的格局。這樣,氏族社會的解體在我國完成得很不充分,因而氏族社會的宗法制度及其意識形態的殘余大量積淀下來,幾千年中,全社會並未長期存在如同古代印度和歐洲中世紀那樣森嚴的等級制度,社會組織主要是在父子、君臣、夫婦之間的宗法原則指導下建立起來。
宗法制度在中國根深蒂固,不僅由於氏族社會解體極不充分,還由於此後自然經濟長期延續,「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的村社構成中國社會的細胞群,而這些村社中又包含家庭宗族與鄰里鄉黨兩大網路,由家庭而家族,再集合為宗族,組成社會,進而構成國家。(中國人注重族姓源流)
以家族為本位的社會關系的基本單元是「宗族」。在宗族內,每一個人都不被看作是獨立的個體,而起碼要和上下兩代人(即父、子)發生關聯,這樣,父親、自己、兒子就形成三代,這是一個以「自己」為核心的最基本的「宗族」。如此,可以在劃同心圓。在宗法觀念下,個人是被重重包圍在群體之中的,因此,每個人首先要考慮的,是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之類。
從「親親」的觀念出發,可以引申出對君臣、夫妻、長幼、朋友等等關系的一整套處理原則,這些處理原則是以「義務」觀念為核心的。正是由於傳統文化重家族輕個人、重群體輕個體,因而總是強調個人在群體重的義務和責任,而忽略了個人在社會重的權利,也就使得「人皆可以為堯舜」這樣的道德平等意識僅僅成為一種理想,而「法制」在這樣的系統之內也沒有用武之地。
4.尊君重民相反相成的政治文化
長期運作於中國的農業自然經濟,是一種少有商品交換、彼此孤立的經濟。在這種土壤中生長起來的極度分散的社會,需要高高在上的集權政治加以統合,以抗禦外敵合自然災害,而人格化的統合力量則來自專制君主。另一方面,農業宗法社會的正常運轉,又要仰賴以農民為主體的民眾的安居樂業,家國方得以保全,否則便有覆滅崩潰的危險。因此,「民為邦本」的思想傳統也是農業宗法社會的必然產物。「尊君」和「重民」相反而又相成,共同構成了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一體兩翼。
中國農業社會由千百個彼此雷同、極端分散的村落和城鎮組成。但是,對外抗禦游牧人的侵襲,對內維持社會安定又是這個農業社會的全民性需要(天候地理、治理黃河、賑災恤鄰),這就又建立統一的、權威巨大的帝國的必要。例如,韓非子從天下「定於一尊」的構想出發,提出了「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的中央集權的政治設計。
與集權主義相伴生,中國農業社會又培養了另一影響深遠的政治意識,這便是「民本主義」。民本主義嚴格劃分「治人者」與「治於人者」,它是從治人者的長治久安出發,才注意民眾的力量和人心向背的。中國歷代封建統治者及其知識分子,一方面強調「國以民為本」,另一方面又強調「民以君為主」,在他們看來,「尊君」與「重民」是統一的。
5.擺脫神學獨斷的生活信念
同世界上任何民族一樣,在中國的遠古時期,也產生過原始的宗教以及對天命鬼神的絕對崇拜。直到殷商,在意識形態上仍有「尊天事鬼」的特點,「卜辭」中所記載的,就是殷商貴族的宗教占卜活動。但是西周之後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西周人的觀念中,從宗法中產生道德,而道德成為維系整個社會的根本紐帶。宗法道德觀念的確立,使神學獨斷的觀念削弱以至被擺脫了。這是中國傳統文化與西方文化、印度文化等相區別的一個突出特點。
在歐洲以及印度,宗教的神或上帝、佛,是最高的信仰,是精神的寄託。而最高的善,生活的目標,人們行為的准則,都是從宗教的神的誡命或啟示而來的。例如猶太教把「摩西十誡「說成是永恆的道德規范和社會的基本准則,並且說這是上帝耶和華親自向摩西頒布,與猶太人約法的(《舊約全書》)。又如,基督教的耶穌既被視為上帝之子,也是上帝的化身,他傳布福音,教化世人,成為人間倫理道德的榜樣和楷模。總之,在西方以及印度文化中,道德來源於宗教神啟,宗教的神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和歐洲、印度文化中的這種神學獨斷相比,中國文化顯示了它的理性的一面。它沒有把人的道德情感引導向外在的崇拜對象或莫測的境界,而是把它消溶在以親子關系為核心的人與人的世間關系之中,也就是平常人、平常事、平常心而已,全然不必去建立另外的神學信仰大廈。道德教育摒棄了清規戒律和冰冷的說教,肯定正常情慾的合理性,強調對它的合理引導。
由於中國傳統文化自先秦就具有擺脫神學獨斷的特點,所以在中國歷史上,未出現過象歐洲中世紀基督教占思想統治地位的「黑暗時代」。中國傳統的民間宗教信仰,有極大的實用性,而在民間的「燒香拜佛」這樣的口頭語中,「佛」的含義既可能是釋迦牟尼、觀音菩薩,也可以是「土地」、「老君」、「子孫娘娘」、「媽祖」……。這和西方文化中宗教的嚴格排他性,迥然不同。
6.重人倫輕自然的學術傾向
中國文化以「人」為核心,它表現在哲學、史學、教育、文學、科學、藝術等各個領域,追求人的完善,追求人的理想,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表現了鮮明的重人文、重人倫的特色。但是,在對於自然界本身的認識和改造方面,卻受到忽視。儒家思想在這方面表現特別明顯。以孔子為例,據統計,《論語》中有關自然這是的材料共54條,涉及天文、物理、化學、動植物、農業、手工業等方面的現象,不可謂不豐富,但究其內容都是「利用自然知識以說明政治、道德方面的主張,而不以自然本身的研究為目的」。例如,孔子說,「仁者樂山,智者樂水」。相反,樊遲問稼穡之事,卻被鄙為「小人也」。
儒家這種重人倫輕自然的學術傾向,對中國文化的影響是十分深遠的。唐太宗品評大臣是「一曰德性,二曰忠直,三曰博學,四曰詞藻,五曰書翰」。
當然,我們應該看到,從漢唐到宋元明,中國的科學技術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居世界領先地位,但是,當16、17世紀近代自然科學在西方產生並大踏步前進的時候,中國卻落後了。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文化史的角度看,中國傳統文化重人倫而輕自然的傾向,也是其中原因之一。由於儒學在傳統文化中的廣泛影響,在古代學術史上,關於嚴密邏輯結構的理論,關於技術性控制的實驗,以及二者之間相互聯系驗證的操作,都沒有得到重視和發展。
7.經學優先並籠罩一切文化領域
中國倫理型文化還有一個突出的外在形式上的特點,這就是它的經學傳統。所謂經學,是指中國文化長期以儒家經學為主流,有著一以貫之的傳統,形成了獨自的特色。
中國學術的發展,就其分別而言,在先秦,是諸子百家之學;在兩漢,是經學;而後又有魏晉玄學、隋唐佛學、宋明理學、清代朴學。但從客觀上去考察,自漢代以後,一直到「五四」新文化運動之前,中國二千餘年的學術發展,卻是以經學為一大主流。中國文化的發展,不論是哲學、史學、教育學、政治學、社會學、宗教學,還是醫學、科學和藝術,都與經學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可以說,在中國古代,作為一個知識分子,不論他的學習興趣與研究方向最終怎樣,他的首要任務就是學習經書,不可能有其它的選擇(如五四時期的眾多新文化健將)。
中國文化的這些特點,與西方文化有很大的不同。在古希臘,文化的發展雖然還帶有綜合性的特點,但是已出現明顯的學科分支,在數學、幾何學、天文學、醫學、物理學、生物學等方面,幾乎都有相對獨立的發展。亞里士多德的一個重要學術貢獻,就是他在知識分類方面的功勞。「這時的科學世界已大到足夠配置出為數不多的篤好妙悟的優秀任務,來撰寫天文學和數學上極專門的著作,專門到甚至受過平均教育的公民都讀不懂,而下層階級只好懷著敬畏和猜疑望著它們。這樣就使得科學家能夠大膽探索復雜而精微的辯難,並由互相批評而得到偉大而迅速的進展。」相比之下,中國文化的發展,在秦以後兩千餘年,卻一直籠罩在經學的氣氛之中。
經(也有學者稱其為「元典」),本來是孔子所整理的古代文化的典籍。孔子是中國第一個創立私學的偉大教育家,他對古代文獻搜集整理,成為他進行教育的內容,同時也延續和保存了中國古代文化。孔子編輯整理的古籍稱為「六經」,即《周易》、《尚書》、《詩經》、《禮》、《樂》、《春秋》。這些典籍,包容了政治、歷史、哲學、文學、音樂、典章制度等豐富的內涵。
到了漢代,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經」的地位大大提高了。訓解和闡述六經及儒家經典的學問,稱為「經學」,是學術文化領域中壓倒一切的學問,成為漢以後歷代的官學。僅據清代乾隆年間的《四庫全書》總目》,「經部」的著錄就有1773部,20427卷。可以說,中國文化在漢代以後的發展,經學是最重要的形式。
中國文化的這種經學傳統,對中國文化的發展產生了什麼影響呢?
首先,是儒家思想對中國文化各個方面的廣泛滲透。在先秦,儒學不過是諸子百家中的一家,但是一旦成為「經」,在政治力量的推動下,便滲透在精神文化和物質文化的各個領域。不論是史學、哲學、教育、科學、藝術、法律,無一不滲透著經學的影響。
其次,在經學的影響下,科學未能充分獨立。經學是一門籠統的學科,雖然經學本身並不排斥自然科學,相反,儒學中的理性主義以及某些思辯方法,對自然科學甚至還有啟發作用。但問題的關鍵是,經學以它自成一套的體系,凌駕於知識之上,無形中排斥了科學的獨立。
再次,經學傳統對中國宗教的發展,也產生著一定影響。在世界各文化體系中,宗教都佔有重要的地位。如基督教在歐洲、伊斯蘭教在中東阿拉伯廣大地區、佛教在印度及東南亞地區,影響都極其深遠。而在中國古代,宗教的影響相對而言就比較薄弱。雖然原因可從多方面研究探索,但從歷史的事實來看,經學傳統對宗教發展的制約則是顯而易見的原因。

⑸ 秦朝法律的特點是什麼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獨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為秦王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強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制定出來的,在整體風格上法家色彩極為濃厚,

⑹ 歷史問題--中華法系的特徵是什麼

1.奴隸制時代法的特點。中國奴隸制時代,雖有成文法,但不向社會公布,以便於奴隸主貴族臨事議制,任意施刑。奴隸主貴族還竭力假借神意,執行天罰,以增加司法鎮壓的威懾力量。至西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統治者強調「明德慎罰」,以刑、德為二柄,由此而形成的用刑原則,對以後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由於奴隸制時代宗法血緣關系還有著深厚的基礎,而宗法制度又與等級制度、分封制度密切聯系,從而形成了家國相通、親貴合一的政治體制。此外,奴隸制時代法峻刑殘,毀傷肢體的肉刑是其基本的刑罰手段。
2. 引禮入法,禮法結合,法律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中國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響,而強調遵循禮教,強調維護綱紀倫常。經過漢儒改造,禮融進了諸子中的可取成分, 成為指導立法、司法的原則和理論依據。其要旨即是「三綱」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親親」「尊尊」的政治和倫理原則。在這種原則下, 禮的許多內容被直接定為法律。
3.特權法與等級法。
中國封建制的法,公開確認良賤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良賤既異制,同罪又異罰,貴族官僚享有公開的法定特權。同時又為特權等級設定了特殊的程序,以確保其權利不受損害。因此,封建法律的公平實際就是要求社會各階級、階層不得逾越法定的權利。
4.法自君出,權高於法。
中國古代社會中,先有強人政治,建立國家,然後產生法律。法律作為治理百姓的工具之一,作為德治的輔助手段而存在。這種思想在中國幾千年的古代歷史發展中占著主導地位。它的經濟基礎是封閉的、不發達的,沒有自由競爭經濟發展的內在驅動力,只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外在推動,歸根到底要視統治者的重視程度、認識甚至興趣而發展。它沒有民主的政治傳統,是強權政治的組成成分。
中國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終掌握著國家最高立法權。一切法典、法規皆以君主名義頒行。皇帝的詔敕往往直接成為法律。歷史上從無治君之法,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擁有最高司法權,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死刑案件皆需皇帝裁決與批准。與專制制度日益強化的過程相適應,司法權越來越受行政權的掣肘。在中央,表現了行政對司法的干預。在地方,唐以後雖然強化了地方司法職能,但司法活動仍受上級行政長官的左右;省級以下則由府州縣行政長官兼理司法, 融司法行政於一體。
5. 家族本位的倫理法治。
中國古代是沿著由家而國的途徑進入階級社會的, 因此, 以家族為本位, 宗法的倫理精神和原則滲透和影響著整個社會。在封建的法律體系中,國家制定法居於主導地位,而調整家族關系的家族法規也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家法族規以維護倫理關系特別是家長族長的權力為主要任務,在這方面與國家制定法具有一致性。
6.天理、國法、人情的協調統一。
法治是公平文明正義的體現。講法治的時期,社會就安定、政治就清明、秩序就穩定,但實踐中往往不能長久。因為它是統治的附庸、皇帝的侍臣、政治的工具。它的推行依然靠「勢」、「術」,沒有勢無法施行法治,而且法治其實就是一種術,遇到權勢往往就駐足不前、甚至「禮崩樂壞」。
漢初經過董仲舒將三綱神秘化,其後宋儒進一步將三綱奉為天理,以論證和鼓吹宗法政治等級制度的永恆性和不可侵犯性。天理通過國家立法而法律化了。與此同時, 封建統治提倡執法原情, 為了防止法與情的矛盾,歷代統治者在立法上力圖使親情義務法律化。在天理、國法、人情三者的關繫上協調統一。
7.重刑輕民。
中國古代在專制主義統治下, 維護國家利益重於維護私人利益, 加上家族本位的社會結構,決定了中國古代重公權而輕私權,重刑事而輕民事,歷代主要的法典均為刑法典。由於重刑,使得刑法體系嚴密,刑罰手段殘酷。重刑輕民使得人們私權的不發達,也決定了調整私權的法律規范的薄弱,無法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8.注重吏治, 職官管理法自成體系。
官是管理國家的群體,是實現國家職能具有人格的工具,中國古代所說的人治, 實質就是官治。為了發揮官治的作用,就需要治官。為了以法治官,制定了較為完備的職官管理法,歷***課官吏均有法定的標准, 以督勵其盡職盡責。此外,還形成了嚴密的監察系統和監察法,以保證官僚隊伍的整肅,維持必要的吏治。
9.無訟是求,調處息爭。
無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的境界。為了減少訴訟,一方面提倡明德教化, 另一方面推行調處息爭。由於中國古代宗法血緣關系的深厚和地緣關系的悠久影響,使得民間發生的訴訟可以經過調處達到息爭的目的。 但有些調處特別是族內調處是帶有強制性的,漠視了訴訟當事人的權利要求, 也造成了中國人訴訟權利觀念的薄弱。
10.法典編纂體例上採用「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形式。
中國從法經開始到清末一直沿襲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法典編纂體例,其原因是和自然經濟長期占統治地位,習慣法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際調整,以及專制制度的嚴酷統治分不開的。盡管在這個漫長過程中,行政法與民法逐漸趨於法典化,但在代表性的法典中,仍然是以刑法為主,涵蓋了民事、行政、經濟、司法等各個部門法。
11.制定法與判例法相互為用。
中國古代重視國家制定法, 成文的法典是傳統法律的主要形式。 但在司法實踐中也適用判例彌補律文的不足。早在先秦時期便適用判例,秦簡中「廷行事」 就是一種判例形式。 此後, 如漢代的決事比, 宋朝的編例, 明清的律例並用, 都反映了判例法的重要地位。

⑺ 中國古代主要有哪些法律,其文獻內容和特點

編輯本段夏商周法律制度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製法律,以習慣法為主,禮刑並用。它體現了王權與族權的統一,滲透了神權思想。
夏代法律
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總稱為「禹刑」。《周禮·秋宮·司刑》註:「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國古代的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標志著夏代法律制度已經產生。
商代法律
「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尚書·盤庚》記載:「以常舊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獻中有明確記載,並在考古發掘中得到證實。商朝的刑法嚴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辭中,有象徵殘酷刑罰的文字;《簡書·康誥》載:「罰蔽殷□,用其義刑義殺。」戰國時荀子亦說:「刑名從商。」
周代法律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於夏、商,到了西周更趨成熟。《周禮》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內容。《呂刑》中對犯人施行五種刑罰的規定長達三千條;同時,明確規定了罰金等級和贖刑制度等。 春秋戰國春秋時期,奴隸製法制解體,各諸侯國的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成文法陸續頒布。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左傳·昭公六年》杜預注),鄧析編訂「竹刑」。晉國亦「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 戰國時期封建制確立。各諸侯國陸續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內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國李悝在總結各國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法經》6篇,即《盜》、《賊》、《囚》、《捕》、《雜》、《具》。《法經》是以刑為主,諸法並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國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任法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還頒布了大量法令。秦漢秦統一六國後,秦始皇把秦國的法律推行全國,第一次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雲夢出土的睡虎地秦簡,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種》、《法律答問》、《封診式》3類法律文書,其內容涉及農業、手工業、商業、徭戍賦斂、軍爵賞賜、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組織等社會生活各個領域,說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說法是信實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稱於世,刑罰種類繁多,手段也極為殘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沒收孥等,對罪犯往往數刑並施。
編輯本段西漢法律制度
西漢,蕭何以《秦律》為基礎,製成《九章律》,確立以律、令、科、比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實質乃外儒內法,正如漢宣帝所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這種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一直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
編輯本段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各朝都編纂法典。曹魏對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並改漢具律為刑名,冠於全律之首;規定五刑,使刑名進一步規范化;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8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享有特權的「八議」也正式上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舉賢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權貴」。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其後產生了諸如《晉律》、《北齊律》等。《北齊律》首創「重罪十條」(亦稱「十惡」);北魏、南陳法律中規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當」制度,對後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響。
編輯本段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這是中國封建社會諸種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革的時期。隋朝制定的《開皇律》在封建法典中佔有重要地位。唐代尤為重視立法建設,唐太宗時,制定《唐律》12篇,500條。高宗永徽年間,編定《唐律疏議》30卷,永徽四年(653)頒行全國。唐律把「十惡」特標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會的等級劃分,明確規定了社會各等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唐律》和《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對中國封建法律的發展影響極大,對亞洲一些國家亦有一定影響。
編輯本段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宋刑統》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時後周的《顯德刑統》為基礎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強化封建專制主義,皇帝可隨時頒布□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詔□成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編□成為宋代最經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動。宋代正式出現「典賣」制度的法律規定。
編輯本段遼代法律制度
遼代大規模地編纂法典,開始於興宗時期。重熙五年(1036年),參照唐律修訂太祖以來法令,正式編定《新定條例》547條,又稱《重熙條制》,頒行全國,成為遼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為由,對《重熙條制》進行刪修增補,編成《咸雍重定條例》789條,簡稱《咸雍條制》。這部法典對契丹、漢人同樣適用,是遼代法律進一步漢化的標志。
編輯本段金代法律制度
金代初期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後

⑻ 歷史數據法和情景綜合分析法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歷史數據法假定未來與過去相似,以長期歷史數據為基礎,根據過去的經歷推測未來版的資產類別收益。權有關歷史數據包括各類型資產的收益率、以標准差衡量的風險水平以及不同類型資產之間的相關性等數據。

情景分析法是指通過對未來經濟環境可能的狀態做出評估,以情景的發生概率為權重,通過加權平均的方法估計各類資產的收益與風險的分析方法。

⑼ 秦朝法律的最大特點是什麼

特點: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范。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圍不斷擴大,法律規范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范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簡介:

秦朝各項制度很大程度上淵源於秦國發展過程中創立的體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也都來源於商鞅變法以後確立的制度。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包括商鞅變法至統一以前。在這一階段,秦朝法律制度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階段自秦統一至滅亡。秦始皇統一以後,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制統一到秦國法制上來。同時又頒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關於皇帝尊號的法令,關於廢除謚號的法令,關於實行郡縣制的法令,關於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關於焚詩書的法令等等。

⑽ 教育科學的歷史研究方法有哪些基本特點

教育科學的歷史研究方法的基本特點
1、歷史性:表現在研究對象上、研究過程上。
2、具體性:在豐富而具體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探尋規律。
3、以邏輯方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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