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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現象的歷史性如何理解

發布時間:2021-02-22 00:54:51

㈠ 如何看待當前的犯罪現象

我國當前社會中犯罪現象呈多元性和復雜性,既有高官貪污腐化、濫用職權版這樣一些案件,也有一些富權人像房姐等等所實施的一些犯罪案件,同時也有社會底層的人所實施的犯罪案件,這些案件確實充分顯示當前中國的一些犯罪現實。
中國當前處於一個轉型時期,這個轉型時期也就是我們過去所說的中國的一個現代化過程,發生在社會上層的,類似於例如國家公證員貪污腐化的這樣一些案件,這些案件的背後都有體制性的原因,即體制不健全。而底層犯罪的比例較高,是因為我們的社會不能為這些人提供一個正常的合法的獲得生活資源來維系他的生存條件。
我國當前社會生活當中存在的犯罪現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社會矛盾激化的反映。

㈡ 如何理解犯罪預測概念的犯罪預測有何意義

概念:
運用科學方法,依據現有的犯罪數據和資料以及對可能影響犯版罪的各種相關因素的分析權、研究,對在未來特定時空范圍內可能出現的犯罪現象的狀況、結構、發展趨勢等所作的判斷。是制定犯罪預防戰略和戰術措施的重要的科學依據。
意義:
犯罪預測已被公認為犯罪學理論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犯罪預防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犯罪預測的主要功能,已由初期的以特殊預防為宗旨,發展到對犯罪現象的超前性研究和以一般預防為目的的社會犯罪預防戰略的制定和實施的研究。目前,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的重視犯罪預測工作,有的國家還建立了專門的犯罪預測機構。

㈢ 如何理解犯罪學定義的多元性

犯罪學定義的長期爭論不休是一種正常的學術現象,關鍵是從中梳理出其發展演變的內在邏輯,從而找到科學界定犯罪學的思路與方法。就學科定義的常規來看,綜合犯罪學是不能成立的,犯罪學是一門研究犯罪現象及其規律性的社會科學,關鍵是正確理解犯罪現象及其內在的層次與結構,區分犯罪學的研究對象、研究領域,從而揭示出犯罪學的學科任務。

㈣ 怎樣理解犯罪概念的意義

概念:
運用科學方法,依據現有的犯罪數據和資料以及對可能影響犯罪的各種相關因素的分析、研究,對在未來特定時空范圍內可能出現的犯罪現象的狀況、結構、發展趨勢等所作的判斷。是制定犯罪預防戰略和戰術措施的重要的科學依據。
意義:
犯罪預測已被公認為犯罪學理論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犯罪預防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犯罪預測的主要功能,已由初期的以特殊預防為宗旨,發展到對犯罪現象的超前性研究和以一般預防為目的的社會犯罪預防戰略的制定和實施的研究。目前,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的重視犯罪預測工作,有的國家還建立了專門的犯罪預測機構。

㈤ 如何理解犯罪

一切抄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㈥ 舉例說明犯罪現象的相對性

一、「犯罪存在」的相對性
犯罪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一種社會法律現象,它產生於奴隸社會初期,消亡於社會主義社會末期。也就是說,犯罪的存在是相對於人類階級社會的歷史而言的,在無階級的原始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是不存在犯罪的。當然,正如犯罪的產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它經歷了由無階級社會進化到有階級社會的陣痛;犯罪的消亡也要走過一個艱難的歷程,伴隨著人類由有階級社會進化到無階級社會的巨大喜悅而姍姍來臨。
「犯罪存在」的相對性為我們顯示了這樣一個追求目標:極大地提高社會生產力,同時加強人民群眾的精神文明建設,在人類發展的適當時機消滅私有制和階級對立,實現共產主義,最終使犯罪消亡。
二、犯罪功能的相對性
毋庸置疑,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給人類帶來了災禍,成為困擾人類發展的一大難題。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從功能分析的意義上說,犯罪的存在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甚或是「有益的」。法國著名社會學家埃米爾·杜爾海姆(Emile Durheim)在一本著作中認為犯罪本身對道德與法律的正常發展來說是不可缺少的,犯罪是社會變革的必要前提,它可以幫助社會准備變革。他舉例說,曾受蘇格拉底法律懲罰的犯罪人,後來為雅典人所需要的新道路和信仰鋪平了道路。他一方面承認犯罪是一種偏離行為,一方面又認為如果不允許有任何偏離,社會就不會前進。就是說,當社會體制或者價值規范落後於社會生活的時候,作為違反這種社會體制或者價值規范的所謂犯罪往往成為要求社會變革的先兆,以其獨特的形式影響社會的發展,最終引起犯罪觀念的變化,並將自身從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犯罪桎梏中解脫出來,完成從罪到非罪的歷史性飛躍。例如,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長途販運、私人開設工廠被視為投機倒把罪;科技人員業余兼職收受報酬被視為受賄罪,受到法律制裁。正是大量這種所謂犯罪行為不斷沖擊著計劃經濟體制,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起著催化作用。
三、犯罪概念的相對性
在有些情況下,人的某一具體行為構成犯罪;但在另一種情況下,這一行為卻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情形恰恰相反。這是因為犯罪的概念不論是法律意義的還是社會意義的均為相對的,往往因時間、空間的不同而改變其內容。某一時代有某一時代的犯罪,某一社會也有某一社會的犯罪。例如,掠奪、海盜等行為,在今天雖為世界文明各國共認的犯罪行為,但在古時,很多國家卻將其認可為謀生的方法。在古希臘的斯巴達,曾獎勵殺害畸形或虛弱的嬰兒,但當時的雅典卻禁止此種行為。時至今日,殺害嬰兒與殺害成年人一樣都構成犯罪。在古代的猶太,如果不能犧牲自己的嬰兒以供祭神的父親,則被認為是不誠實的男子,但到後來,這種習慣卻成為犯罪。在一些古代社會,當家庭的利益受到威脅時,甚至謀殺也被看作是正當的。祭殺或亂倫也不總被看作是犯罪。在歐洲如果對巫術的審判還不過時的話,那麼在大街上的預言家和占卜家也可能會被處以磔刑。再如,1789年的普魯士法律,禁止母親或乳母將兩歲以下嬰幼兒放入同一張床內睡覺。在14世紀的英國,農奴子弟被禁止進學,地主階級以下人等被禁止養狗等等,這些行為現在都已不構成犯罪。反之,由現在的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有很多是古代所沒有的,如劫持航空器罪、危害環境罪等。因此,犯罪的概念依時代或社會的不同而不同,不管是在西班牙,還是在丹麥,不管在中國,還是在美國,或是在納米比亞,罪名一覽表並不一樣。不僅如此,即使在同一時代的同一社會中,往往也因法域的不同而使犯罪的范圍有所差異。例如,美國1938年的印第安納州法律規定,汽車的擋風玻璃須貼上表示所有者的檢定紙,但在其鄰州,則為了不妨礙視線,禁止在擋風玻璃上貼任何東西。有的州甚至規定動物也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這在其他地區是不可想像的。有的州允許一個男人同時娶幾個女人作為妻子,但在別的地區,這種行為卻被法律規定為重婚罪。我們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分析,即使在同一個法域之內,因為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有所差異,也可能導致對某一具體行為的定性發生出入,這往往與行為本身的性質及行為人所處的地位等有關。例如,單純形態的詐騙,容易被發現而定罪,但在許多企業或職業的內部,利用各種巧妙手段所進行的詐騙,卻往往不被作為犯罪處理。

㈦ 如何理解犯罪情節輕微

一般地講,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以下方面綜合認定版:權1、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犯罪情節存在的不同場合和時間,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輕微,應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後的各種情況進行認定。2、考慮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的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中,包含有大量的從輕、減輕及免除處罰的條款,對於行為人的行為含有相關法定從寬情節時,可以結合具體案情考慮對行為人是否作出相對不起訴。3、考慮處罰的必要性。在綜合考慮行為人犯罪的各種情節基礎上,還要從預防犯罪的目的上考慮作出相對不起訴是否能夠對行為人起到應有的教育作用,能夠避免行為人不再進行類似犯罪。

㈧ 為什麼說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它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會主義社會。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也不會對它進行懲罰。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相當的程度,也不構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一。

一、犯罪構成的社會危害性

任何一種犯罪,都可以表現出許多事實特徵,但並非每一個事實特徵都成為犯罪構成的要件。有的案件可能是偵破犯罪事實的重要線索,或者認定犯罪的證據,但對確定行為能否構成犯罪並不發生影響,因此不能成為犯罪構成要件。實際上,犯罪的本質特徵是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構成實質上是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構成。凡是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特徵理所當然地必須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則對犯罪的成立是沒有意義的。能否體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實特徵能否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標准。

二、社會危害性的輕重大小的決定因素

我國《刑法》第13條通過列舉所侵犯的主要客體,揭示了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各個方面的表現。概括起來說,它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即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基礎;2、危害國家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即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3、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4、破壞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這四個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基本內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面,都是對我國統治關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了我國社會的正常發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給某一個人、某一個單位造成這樣或者那樣的損害,而看不到犯罪在總體上對我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危害,就不可能真正認識犯罪的本質。

那麼,社會危害性的輕重大小是由什麼決定的呢?筆者認為主要決定於以下幾個方面:

1、決定於行為侵犯的客體,即行為侵犯了什麼樣的社會關系。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國家安全,即國家主權、國家領土的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的穩定。因此,危害國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要大。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廣大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社會危害性也很大。殺人罪危害人的生命,傷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會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決定於行為的方式、手段、後果以及時間、地點。犯罪的手段是否兇狠,是否殘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會危害性。例如,搶劫公私財物就比搶奪公私財物的危害性嚴重;殺人後碎屍就比一般故意殺人更為惡劣。危害後果是決定社會危害程度的重要情況。例如,盜竊500元與盜竊1萬元;殺死一人與殺死數人,其社會危害程度顯然是不同的。戰時犯罪與平時犯罪,社會危害性也不一樣。在自然災害(如火災、水災、震災)發生的時刻趁機作案,在社會治安不好的時期進行搶劫、強奸等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都更為嚴重。

3、決定於行為人的一些主觀因素。如故意還是過失;有預謀還是沒有預謀;動機、目的是否卑劣;偶爾犯罪還是累犯、慣犯。這些情況,在社會心理上的影響是不同的。所以,它們對社會危害性程度起制約作用。

三、如何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是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認定犯罪的時候,應當十分注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了犯罪的程度。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如何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呢?筆者認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歷史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一個歷史的范疇。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條件的變化,社會危害性也隨之發生變化。同一種行為,在這一時期符合社會發展,就允許作;而在另一時期,有害於社會發展,就不允許作。承認社會危害性的可變性,是一種唯物的觀點。因為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社會關系總是會發生變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會隨之發生變化。這種變化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社會危害性有無的變化,某種行為會因社會生活的變化由沒有社會危害性變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某種行為因為社會生活的變化由具有社會危害性變為沒有社會危害性。二是社會危害性大小變化,某種行為會因社會生活的變化由社會危害性較小變為較大;某種行為會因社會生活的變化由社會危害性較大變為較小。因此,要從歷史變化的觀點出發,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全面的觀點。社會危害性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衡量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應當綜合各種情況,不能僅看有形的、物質性危害,還要看到對社會政治以及人們的社會心理帶來的危害。

3、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堅持本質的觀點。也就是說在認定某一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時候,要透過現象看到事物的本質。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殺了,就要問這是什麼性質的殺人,有無社會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這就是說,要透過殺死人這一現象,把握事件的實質。列寧在講到事物的復雜性,需要經過努力才能做出正確判斷時,曾舉殺人案件為例說:「正像有些殺人案件,很難斷定這些殺人行為是完全正當的、甚至是必要的(例如正當防衛),或者是不可原諒的疏忽,或者甚至是經過精心策劃的謀害。」這段話說明,殺人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殺人。有的是過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當防衛殺人,需要經過仔細調查予以判明。所以,要認定行為有無社會危害性以及危害性大小,就要透過事物的現象看到本質,這樣才能把握行為的實質。

㈨ 1、犯罪現象研究有何重要意義,當前我國犯罪現象研究方面存在哪些問題你認為原因何在 2、尋找典型案件

犯罪現象是指一定時空條件下所發生的各種犯罪行為的總和。

它是犯罪學重版要的基本范疇之一。權

從學科理論體系來看,它是相對於個體犯罪行為、具體犯罪行為、個別犯罪行為等提出來的。

相對於個體犯罪而言,它是群體犯罪,是個體犯罪的集合體;
相對於具體犯罪而言,它是抽象的犯罪,是出於主觀認識犯罪的目的,對客觀存在的具體犯罪的一種抽象;
相對於個別犯罪而言,它是一般犯罪現象,二者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

按照事物發生的因果關系,先有因後有果,即對犯罪而言,犯罪發生的原因在前,而後才會有犯罪現象。但犯罪學的研究就象疾病的診斷一樣,先從已發生的犯罪現象入手,查找犯罪原因,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如何預防同樣犯罪行為的發生。

因此,犯罪現象是犯罪學研究的起點和基礎。

從事物發生發展的規律來看,先有原因,後有結果,也就是說,構成犯罪原因中的各因素發生和存在於犯罪現象之前,而我們在研究中只能從犯罪現象著手,通過分析犯罪現象進一步來分析犯罪發生的原因,進而,在原因分析的基礎上,對症下葯地針對已發生或正發生的犯罪現象採取控制措施,對將要發生的犯罪現象在犯罪預測的基礎上採取一定的預防措施

㈩ 談談你對社會犯罪現象的認識

再好的社會也會有犯罪現象,只能通過教育和制度加以管控,不斷降低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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