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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部門負責歷史建築

發布時間:2021-02-09 04:23:09

⑴ 「歷史違建」算不算違法建築

違建在沒有得到獲批規劃許可情況下,永遠都是違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歷史性違章建築是指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建築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物。

歷史性違章用地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佔用的土地,以及逾期未交還的臨時用地。

(1)哪個部門負責歷史建築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處罰方式: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1、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違法佔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

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3、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違法建築



⑵ 一般古建築歸哪個部門管理

要看是什麼樣的古建築,例如古代宮殿這一類的古建築由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版局(文物局)權管理,革命遺址和革命紀念碑等建築由民政局負責管理,如果是寺院一類的古建築就由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局)管理,還有一些景區里的古代建築和仿古建築由當地城建局負責管理。

以上所述各部門只負責相關古建築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具有文化價值古建築的保護工作都由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物局)負責,如果是修繕及翻建等事項,應由使用和日常管理相關古建築的單位,根據古建築保護級別向所對應的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物局)進行報批,審批通過後方可實施。

⑶ 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2008年4月2日國務院令第524號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三、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城市、縣(縣級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對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行為負責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該項目的審批條件為:
(一)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國家或者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要求;
(二)符合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鎮(鄉)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實施對象和范圍為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項目法人、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六、申請材料
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書面申請;
(二)法人、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拆除方案;
(四)擬被拆除對象的物權證明:《土地使用權證》及其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房產證》及其附圖;
(五)當地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七、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45個工作日。
(二)承諾辦結時限:11個工作日(不包括專家論證、徵求意見時間、公示時間、聽證時間和上報市規委會審批時間)。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准及其依據
不收費
十、辦理時間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一、辦理地點
北海市規劃局(市四川南路73號)
十二、咨詢、投訴電話
咨詢電話:0779-3202174;
投訴電話:0779-3202924。

附件:1.行政審批流程圖
2.申請書示範文本

⑷ 近代歷史建築改建需要找什麼部門批准相關法律規定

是不是文物部門認定的過的歷史建築?否則和普通舊房屋改建的申報審批手續一樣的。

⑸ 中國古建築工程由哪個部門管理

中國城鄉住房建設部。各個省市的、當地的文物管理局

⑹ 請問五六十年代的建築社是屬於哪個部門管理的,現在這個部門又叫什麼名字,謝謝!拜求!

五六十年代的建築社是屬於哪個部門管理的
答:在我們縣城是屬於水木作聯社(回工會),(意為答在工會領導下:泥水、木匠聯合組織的單位)→手工業聯社→二輕局(第二輕工業管理局),現基本退出歷史舞台(只有留守人員了)。五六十年代的「建築社」是一個單位,性質屬於:大集體。
後來又生出了「XX公社建築社」,是鄉鎮企業,屬於鄉鎮企業局管理。
前一批剛組織的人員,我看年紀最小的也有80餘歲了。過去了,成歷史了!

⑺ 住建部、建設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成立方式以及各自職能是什麼

  1. 關系:
    這三個詞具有相同意義。住建部,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即目前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是住建部的前身,是當時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 住建部,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歷史沿革及成立如下:

  3.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4.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5. 成立:

    (1) 建設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 住建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6. 職能

  7. (1)建設部: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建設部。建設部是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建設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指導全國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三)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並發布;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國統一定額和部管行業標准、經濟定額的國家標准;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國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指導全國城市和村鎮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六)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

    (七)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九)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准、培養規格;指導部管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部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准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2) 住建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住建部的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⑻ 請問地方上的歷史建築旅遊景區屬於地方上的文化局管還是旅遊局管,兩者間哪個單位負責收購相關歷史的文物

文物局管理和收購。

⑼ 工程建築是由國家哪個部門負責

經營方面規縣級以上工商 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歸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即:先到工商局辦理執照,再到建設局辦理建築資質。

⑽ 保護歷史文化建築交給哪個部門

中國是一個有5000年文明歷史的文化古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擁有最古老歷史文物的國家之一。中華民族的祖先留下了豐富多彩、光輝燦爛的文化遺產,其中包括大量有形文化遺產,如古遺址、墓葬、建築、典籍、器物、園林、文學、繪畫、雕塑、工藝美術等,以及大量無形文化遺產,如風土人情、節日慶典,民俗禮儀、鄉規民約、傳統技藝等民俗文化,民謠、諺語、酒令、號子等民間口頭文學,牧歌、秧歌、船歌、山歌、兒歌、戲曲、曲藝、雜技等表演藝術等等。在中國文物寶庫中,融會聚合著56個民族的智慧結晶,吸收了世界眾多地區的文明精粹。這是一份極其寶貴的財富,它們不僅是中國的瑰寶,而且也是全人類最寶貴的遺產。 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一向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視。根據大批文物正面臨自然或人為毀壞的現實情況以及文物不可再生這一特性,國家提出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工作方針。中國文物的顯著特點是年代久、數量多。許多文物歷經幾百年、上千年,抵禦自然侵蝕的能力大大降低,如果不搶救,極有可能毀於一旦。面對數量極多、亟待保護的文物,需要區分輕重緩急,把有限的人力、物力首先投入搶救那些瀕臨毀損的孤品、珍品上去。 考古發掘是文物研究、保護和利用的重要手段。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考古發掘必須以安全保護為前提,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特別要加強古代城市和邊疆及少數民族地區的考古發掘和研究。利用文物是保護文物的目的,保護是為了更好地利用。為了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國家又進一步提出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作為新時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的重要任務,這就要求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關系,文物保護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關系,文物管理體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系。 有效保護,就是要落實文物保護的責任,強調文物保護首先是國家的責任,要求各級政府把文物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同時強調社會保護義務,動員全社會的力量,調動各類社會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保護文物的積極性。合理利用,就是在充分肯定文物所擁有的科學、藝術和歷史價值的基礎上,發揮其文化教育作用、借鑒作用和科學研究作用,把文物利用作為一項優勢資源進行開發,在文物的境內流通中注重發現、收購珍貴文物。 中國對文物實行分級保護,對於可移動文物,按照文物價值分為三級,進行科學保管與收藏。對於不可移動文物,則採取命名文物保護單位的辦法。分級保護制度,將國家對文物保護的責任明確地分解到中央和地方的各級政府,使各種文物得到有效保護。 利用文物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繼承和弘揚民族傳統文化,是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內容,也是博物館工作的重要方面。據統計,截至2000年底,中國博物館總數為1384座,加上其他部門和民間興辦的特色博物館,全國各類博物館已達2000餘座,博物館藏品超過2000餘萬件,年舉辦展覽達8000餘個,對於向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整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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