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層鍛煉的「必修課」。既然是「歷史」,說明確有其事;而又成了「遺留問題」, 說明沒有徹底「擺平」,當事人尚未完全信服。盡管有的問題乍看起來並不復雜,但是,任何接棒處理此類事務的人均應謹記:千萬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麼簡單,歷經多年不得解決,足見其早已人為地復雜化了。所以,那些「觸景生情」般地躍入腦海的解決方案,往往難以奏效;倘若常規方法就能息事寧人的話,也就輪不著我們這些「後人」為「前人」堵槍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來璧山不久,就聽W縣長針對一起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的處理原則;實踐證明,這三項原則確是破解難題的利器,屢試不爽。細細品來,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從結論來看,任何問題都可分為兩類,要麼有解,要麼無解;而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就復雜在有解而難解,或是無解而必解。能辦的事不好辦,不能辦的事必須辦,常常是因為在辦事過程中偏離了法律與政策的正常軌道,進行了不適當的變通或妥協,結果事後較起真來,不免理虧氣短,進退維谷,很是被動。
待人處事,無外乎情、理、法三端;而歷史遺留問題所以難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織在一起,「剪不斷,理還亂」。有些問題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訴求,但卻不能公然違反法律和政策;有些問題是「情理難容」,政府做了承諾而不兌現,即便這個承諾並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認老百姓要求政府兌現「問題承諾」的主張是無理取鬧。雖然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和責任不難查明,但「追究人」不等於「解決事」——除非問題本身就是為了對具體人問責;所以,著眼於「事要解決」,就要打出一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約之以法」的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恰恰就是體現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對於意見分歧的問題,唯有求同存異方可解決;而所求之「同」,須為兩點:一是對基本事實有共識,二是對價值判斷標准有認同——前者即為「尊重歷史」,後者即為「遵守法律」。為了躲避或者推卸責任,矢口否認曾經實際發生過的言行,是最蠻不講理、最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通往問題最終解決之路的最大障礙;而在事實爭議消除之後,必須對事情的性質作出評價和判定,因為「真的」不一定是「對的」。判斷「對」或者「不對」,決不能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須用公認公正的「大道理」超越當事各方利己主義的「小道理」——法律,特別是強制性法律,就是價值判斷的超然標准,既無需選擇,也不容挑戰,構成了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
拋開我國現有立法的種種缺陷不論,就法律滯後於實踐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總是有彈性的。語義不明如何解釋,寬嚴尺度如何把握,法律沖突如何取捨,都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鑒於歷史遺留問題常有可歸責於政府的事由,處理時尤其要注重「換位思考」、將心比心。「群眾利益無小事」,久拖不決就更是「大事」了,如果還思想僵化、死摳條文,「寧可我負百姓,不可法律負我」,只會進一步激發民怨、惡化事態,甚至釀成官民對抗的悲劇和慘劇,這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其實,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線,「擦邊球」不僅能打,還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來「踩剎車」,不懂得用法來「加油門」,勢必舉步維艱、好事難成。
頗具反諷意味的是,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正是企圖打法律和政策的「擦邊球」而結出的惡果。事實證明,取一時一事之巧只是小聰明,求萬全萬安之策才是大智慧。為官一任,必須對歷史負責、對百姓負責,提思路、作決策、推項目都必須有全局的觀點和長遠的眼光,不能頭腦發熱胡干蠻干,只重眼前不計後患。人事固然有興替,但留下的敗筆和罵名卻將長久、嚴 重地折損政府的公信力,「後人」也不得不用數以倍計的精力和財力來為「前人」的失誤「埋單」——「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還是讓我們努力使「歷史遺留問題」成為歷史吧。
㈡ 工作中遇到的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遺留問題」可謂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發生的企業不一樣,發生的時間也不相內同。在我們把這些問題容仔細整理排隊後,對如何解決我自然心中就有底數了。於是,我在集團公司董事會上匯報「處遺小組」這段時間的工作,並提出處理好這些問題的意見和原則:
簡單說來,就是「三宜三不宜」的方針;具體說來,就是「宜松不宜緊」、「宜粗不宜細」、「宜新不宜舊」
。
展開來說,那就是:在不超越國家規定的政策范圍內,或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或在處理時可松可緊的情況下,應該往「松」的一面靠,這就是「宜松不宜緊」
㈢ 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將來誰力量強了,誰就掌控發言權了,到那時候就解決啦。。。
㈣ 不知道改怎麼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你都說了是歷史遺留問題
那隻能是 改變能改變的部分 接受不能改變的部分。
㈤ 如何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首先來你要問清楚他是為什麼要離自職,如果因為待遇原因如果要求合理的話,可以適當臨時加薪留一下。如果因為工作狀況或方式的不滿,可以看看有什麼可以改進的地方。 如果客觀原因或私人原因,除了說好話勸勸也沒什麼別的辦法了。 盡量滿足其合理要求,不要縱容不合理的要求。平時可以多做二手准備,不能讓任何一個人獨自掌握核心技術
㈥ 如何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1950年國有單位的員工,如何落實身份。
㈦ 怎樣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呢
小平第一次南巡是在八十年代,你敢下海說明有膽量,屬於改革開放後第一批回踏浪的人。小平第二答次南巡是在九十年代初,那時中國沒有私營企業,你想辦企業,只能帶紅帽子,當時要縣(區)級政府才能辦企業,沒有其它選擇。小平一走,朱總理大砍國企,國實出台了〈公司法〉,以後才有私營、民企,按這樣推理這個企業是縣(區)級政府的並非你的企業。如有歷史問題應找政府解決,如有人為也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㈧ 怎樣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你問的是國家還是私人問題?
對於國家來說就是發展經濟,有了實力,不用主動解決就自動解決了。比如XX。
對於私人,第一就是過去了就過去了吧。第二要解決就乾脆點,別拖泥帶水。第三要認識到回到過去也不是曾經了。
㈨ 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的最新相關信息
教師職稱上來,未聘歷史遺留問題自,主要是因為設置指標數額的不合理制度。使得一大批辛辛苦苦工作在教學第一線的教師,含辛茹苦的拿到了職稱資格證書,因指標太少而工資等待遇得不到兌現,從而傷害了他們,讓他們寒心。
其實,解決的辦法,可以參照機關公務員,不設置指標數額,達到多少年就兌現什麼職務職級工資! 也就是機關公務員達到了相應職務的崗位條件,在沒有此職務的崗位職數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兌現此職務職級的崗位的各項工資待遇。
如:《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下簡稱《意見》)規定的職級晉升具體條件:?
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㈩ 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解決
1、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規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關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的政策規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實施非法佔用土地行為並已建成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經行政處罰後,符合用地審批條件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2、違法用地歷史遺留問題項目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審批。
未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審批許可權與程序批准供地。
(10)歷史遺留問題如何解決擴展閱讀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台帳和資料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區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違法建築普查工作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進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違法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申報。
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處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網站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並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市人民政府應當區別其違法程度,根據本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要求,分別採用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
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符合確認產權條件的,適當照顧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在區分違法建築和當事人不同情況的基礎上給予處罰和補收地價款後,按照規定辦理首次登記,依法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確認產權的條件、處罰和補收地價款的標准與程序、辦理首次登記的條件與程序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