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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的實施產生了哪些歷史作用

發布時間:2021-02-07 06:20:27

① 歷史中宗法制的作用

目的:為了加強分復封制形製成的統治秩序,解決貴族之間在權利、財產和土地繼承上的矛盾,西周實行了分封制互為表裡的具有政治性質的宗法制。作用:保證了各級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

② 西周宗法制的基礎和核心分別是什麼,它產生了哪些歷史作用

西周宗法制的基礎是血緣!核心是分封制!它的產生維護中央政權的穩定!
西周宗法制
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系貴族間關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系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權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麼庶子才可代為祭祀.和大宗相對應的是小宗.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子繼統,眾庶子封為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為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亦以嫡長子繼位,眾庶子封為大夫,這些大夫為小宗,而諸侯則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為大宗;眾庶子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統里,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區別與貴族等級里的層層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說分封制從政治結構方面建立了貴族間的等級秩序,那麼,宗法制則以注入了特定內容、貫徹了嶄新原則的宗族傳統觀念使這個等級秩序得到穩固.文獻和彝銘記載中屢有「宗周」的記載,《詩經·公劉》說:「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從宗法系統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諸侯間實施,以後逐漸及於中、小貴族,以至士與庶民之間,具有了普遍性質.

③ 西周的宗法制在中國歷史上產生過深遠的影響在當時有什麼作用

當時影響:①凝聚宗族,防止內部紛爭,強化王權,把「國」和「家」密切結合.保證王權的穩定,保證貴族的特權; ②與分封制互為表裡,建立封建等級政治結構
對現在社會的影響:
時至今日,宗法制已經消亡,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宗法思想影響仍然存在.
積極作用是注重家庭建設,提倡尊老愛幼,易於形成強大的民族凝聚力.
消極影響是強調家庭本位,過分重視人情關系,人為地劃分遠近尊卑,個人的自主意識和平等權利受到約束.這與現代的平等和法制意識多少有些違背.
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解決貴族之間矛盾.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系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權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麼庶子才可代為祭祀.和大宗相對應的是小宗.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子繼統,眾庶子封為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為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亦以嫡長子繼位,眾庶子封為大夫,這些大夫為小宗,而諸侯則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為大宗;眾庶子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統里,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
西周宗法制直接導致了分封制,分封抽使國內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諸侯國,諸侯國又產生了眾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無數大小的祿田.由於諸侯國、采邑(邑、關)、祿田(鄉、亭)的地名直接轉變成了「氏」(以國為氏、以邑為氏、以關為氏、以鄉為氏、以亭為氏),於是,中國人的姓氏遍地開花,驟然增多.——這就是宗法制度對中國姓氏產生的根本影響.
"宗法"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系,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范,是一種宗族之法,也稱族規.它源於氏族社會末期父系家長制的傳統習慣.西周初期,周公"制禮作樂",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統化,並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長繼承製,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我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夫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製.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製,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製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 宗法制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系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④ 中國古代的宗法制有哪些特點實施宗法制的目的是什麼有何作用

憲法規范的特點
1、最高權威性
2、原則性
3、概括性
4、適應性
5、無具體懲罰性
6、相對穩內定性
7、廣泛性
8、歷史性容
9、靈活性
10、綱領性
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目的不一樣的,比如美國是三權分立,它立法的目的就是分散權力。中國的……

⑤ 西周宗法制實施所產生的作用有哪些

分封制是西周的政來治制度。從自目的看,是為了鞏固奴隸制國家政權。從具體做法看,周王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分封到各地做諸侯,建立諸侯國。從本質上看,分封製作為一種國家制度,它屬於上層建築,主要是解決統治階級內部矛盾。奴隸社會的主要矛盾是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矛盾,奴隸主階級內部的矛盾是次要矛盾,但次要矛盾有時也居主導地位。分封製作為我國奴隸社會的上層建築是建立在井田制這一經濟基礎上的。實施分封制的意義有:⑴它總結了歷史經驗,把建立地方政權與鞏固自己統治有機結合起來,周王朝在分封諸侯的過程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使王室能有效地對整個領土進行控制。⑵分封制使統一的社會制度在諸侯國中得以普遍實行,周王室用權力與義務的規定,使周天子成為名副其實的諸侯之君,改變了夏商時代國王為諸侯之長的狀況。⑶分封制促進了諸侯國社會歷史的迅速發展,統一的奴隸制度在各諸侯國得以建立和發展,使奴隸制經濟有了繁榮的基礎。⑷分封制加速了各族融合的進程,受分封的偏遠諸侯國逐步接受了中原文化,一些大諸侯不斷向周圍的夷、戎、狄等少數民族用兵,進而兼並其土地,進行了文化滲透。

⑥ 宗法制在當時社會產生了哪些影響

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系貴族間關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
宗法制的一個關鍵內容是嚴嫡庶之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其目的在於穩固貴族階級的內部秩序。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疏關系以劃定貴族的等級地位,從而防止貴族間對於權位和財產的爭奪。在宗法制度下,從始祖的嫡長子開始傳宗繼統,並且世代均由嫡長子承繼。這個系統稱為大宗,嫡長子稱為宗子,又稱宗主,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權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麼庶子才可代為祭祀。和大宗相對應的是小宗。在一般情況下,周天子以嫡長子繼統,眾庶子封為諸侯,歷代的周天子為大宗,這些諸侯就是小宗。諸侯亦以嫡長子繼位,眾庶子封為大夫,這些大夫為小宗,而諸侯則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長子繼位,為大宗;眾庶子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統里,諸侯和大夫實具有大宗與小宗雙重身份。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區別與貴族等級里的層層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說分封制從政治結構方面建立了貴族間的等級秩序,那麼,宗法制則以注入了特定內容、貫徹了嶄新原則的宗族傳統觀念使這個等級秩序得到穩固。文獻和彝銘記載中屢有「宗周」的記載,《詩經·公劉》說:「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從宗法系統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諸侯間實施,以後逐漸及於中、小貴族,以至士與庶民之間,具有了普遍性質。如此,按照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就形成了「周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等級。
以周王為首的姬姓貴族,在整個貴族階級中占居首要的地位。但是這並不排斥異姓貴族。一方面,宗法制度的原則,通行於所有的百姓貴族;同時,在姬姓貴族與異姓貴族之間,還要通過婚姻關系,結成親戚之國,用以加強聯系。這種通婚關系,是對宗法關系的補充。

宗法制將君位的承傳用嫡長子繼承製的形式確定下來,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防止貴族之間因為權力的繼承問題發生紛爭,維護貴族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與團結。宗法製成為我國數千年來封建統治者享受特權的憑借,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積極表現——注重家庭建設,提倡尊老愛幼,易於形成強大的民族凝聚力。消極表現——強調家庭本位,過分重視人情關系,人為地劃分遠近尊卑,個人的自主意識和平等權利受到約束。這與現代社會強調平等和法制的意識多少有些背離

⑦ 宗法制度在中國文化發展史上的作用及其影響

一、宗法制度的產生與確立
1
、由於自然環境和各地居民生活方式的不同,血緣關系在居民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表現形態也有很大的差異。地中海沿岸國家較早從事海上的工商業貿易活動,形成了以地域和財產關系為基礎的城邦社會。中國人則過著與世隔絕、聚族而居的生活,較多地保留了血緣家族的社會組織形式。
2 、宗法制度是氏族社會的血緣關系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演化而成的,產生於商代後期。主要內容包括嫡長子繼承製、封邦建國制和宗廟祭祀制。
3 、西周宗法制度的創立者是周公。
二、宗法制度影響下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特徵
1 、宗法制度影響下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特徵有四:一是家天下的延續,一部中國史,就是一部家族統治史;二是封國制度不斷;三是家族制度長盛不衰;四是家國同構。
2 、戰國時期,一些不同於西周禮制的新制度不斷產生,而且已經相當成熟,如郡縣制、官僚制、俸祿制、符璽制、上計制、耕田制等。
3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實施中央集權,廢分封制,行郡縣制,實行編戶齊民。
4 、宗法制度一直深深影響中華民族的主要原因是小農自然經濟生活方式的一直延續。
5 、宗法制度的本質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
6 、中國封建時代,統治和束縛人民的有四權:政權、神權、夫權和族權。族權是從父系社會家長制演化而來的,即是政權的補充,又能起到政權無法起到的特殊的社會作用。宋代以後族權膨脹與宋明理學學發展宗法制度的推波助瀾是分不開的。
7 、家國同構是指家庭、家族和國家在組織結構方面的共同性。中國傳統社會家與國的組織系統都是嚴格的父家長制。受中國長期以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小農經濟佔主導地位的影響,中國的國家結構一直有著很深的家族結構的印記。家與國的組織系統與權力配置都是嚴格的父家長制。
8 、宗族和宗法關系在中國長期存在,導致了「家國同構」的格局。
9 、商鞅制定連坐法,把百姓按5 家一伍,10家一什的戶籍辦法編制起來。
三、專制制度與中國社會政治結構
1 、歐州政治與文化源於地中海沿岸國家,主要有古代埃及、兩河流域和古希臘。
2 、歐州封建皇權的專制一直受到宗教力量的抗衡,宗教勢力一直制約著皇權。
3 、中國從邁向文明開始,統治者就憑借武力使神職人員成了它的奴僕,形成了以個人為核心的權力專制體制。
4 、中國君主專制的階級基礎是奴隸主和地主,所依賴的經濟基礎是小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統治者普遍採取對工商業和貿易壓制的態度,重農抑商成為歷代統治者的基本國策。
5 、中國君主專制制度的特點有四:一是以武力為先導,控制宗教勢力,專制時間漫長;二是經濟基礎穩固,土地國有和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維護了專制者的統治;三是君主專制中央集權走向極端,以皇帝與以丞相為首的百官共同決策的機制逐步被皇帝獨斷所取代;四是對人身控制嚴密。
6 、從春秋時期開始,以郡縣制為其外在形式的君主官僚政體產生,這種新的專制一直持續到封建社會末期。
7 、以宗法色彩濃厚和君主專制度高度發達為主要特徵的中國傳統社會政治結構對中國文化的影響有三:一是社會結構的宗法型特徵導致中國文化形成倫理型範式。其正面價值是使中華民族凝聚力增強,注重道德修養,成為禮儀之邦;其負面影響是使三綱五常的倫理說教,「存理滅欲」修身養性和排外心理等成為中國文化健康發展的障礙。二是中國社會結構的專制型特徵導致中國文化形成政治型範式。其正面價值是造就了中華民族的整體觀念、國家利益至上的觀念和民族心理上的文化認同;其負面價值是使國人存有嚴重的服從心態,對權威和權力迷信,缺乏個人自信心。三是宗法與專制相結合,在政治上表現為儒法合流,在文化上反映為倫理政治化和政治倫理化,突出地表現為內聖外王的心態,即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和追求。

⑧ 西周分宗法制的歷史作用是什麼

積極作抄用是注重家庭建設,提倡尊襲老愛幼,易於形成強大的民族凝聚力。 消極影響是強調家庭本位,過分重視人情關系,人為地劃分遠近尊卑,個人的自主意識和平等權利受到約束。這與現代的平等和法制意識多少有些違背。

⑨ 宗法制實施所產生的作用有哪些

保證了各級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

⑩ 西周推行的宗法制有什麼作用和影響

西周的國家實行分封制。即古書中所說的「封建」,而分封制的基礎則是宗法。

作用

1、通過分封制,加強了周天子對地方的統治。周朝開發邊遠地區,擴大統治區域,並逐步構織出遍布全國的交通網路,形成對周王室眾星捧月般的政治格局,打破了夏商時期眾邦國林立的狀態。周成為一個延續數百年的強國。

2、通過分封,周人勢力范圍不斷擴大;周天子確立了天下共主地位,統治效果得到加強。分封制使西周貴族集團形成了「周王—諸侯—卿大夫—士」的等級序列等。

3、通過分封制,周的文化形式因此覆蓋了整個黃河中下游地區,密切了同周邊各少數民族的關系,推動了邊遠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發展;周文化具有驚人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4、分封制到了西周後期加劇了各諸侯國對周王室的不忠,及形成了強大的地方武裝割據。

積極影響:

有利於穩定當時的政治秩序,但後來諸侯國之間出現了強國兼並弱國的形式,使周天子的權威逐漸削弱。通過分封制,周的文化形式因此覆蓋了整個黃河中下游地區;加強了周天子對地方的控制。周朝開發邊遠地區,擴大統治范圍,並逐步構織出全國的交通網路。

消極影響:

1、西周後期,隨著諸侯國的日益強大,王權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壞;春秋時的楚王問鼎,是諸侯國對分封制的公開挑戰。春秋戰國時期。大國兼並小國,同姓國也彼此戰爭,周天子都管不著,戰國末年,周王室完全喪失了分封大權。

2、周天子具有至尊權威,國家政權也逐漸由鬆散趨向嚴密。不過受封的諸侯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相當大的獨立性,隨著諸侯國勢力的日益壯大,到西周後期,王權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壞。

(10)宗法制的實施產生了哪些歷史作用擴展閱讀:

廣義說來,宗法也適用於周王室。周王的嫡長子立為太子。其他王子多分封為王畿內外的諸侯,其間血緣關系原則頗與卿、大夫、士的宗法相似。

周初分封同姓,就體現了這樣的原則。康王之後,周朝疆域大體固定,分封的機會減少,太子以外各子多留在朝中為卿、大夫,但分封並未絕跡。直到周宣王二十二年(前806),宣王還把其弟友分封在鄭(今陝西華縣東)。

小宗圍繞大宗,卿、大夫拱衛國君,諸侯藩屏周王。再加上與異姓間的婚姻聯系,構成龐大的血緣關系網。西周統治者希望用這種關系維護他們的地位和特權。

依據宗法制度的組織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統治者,又是全體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長。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廟的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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