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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絕密技術如何保密

發布時間:2021-03-12 10:42:09

A. 歷史上有很多絕密事件,史官們是怎麼知道的

史官是一個非常辛苦的活,基本上是沒有人願意干這個活的,如果寫的不好就要遭遇殺頭之罪。
史官這個工作不是那麼的輕松,皇上讓你記什麼你就要記什麼,不讓你記的你也不能私自記錄,哪裡記的記錄皇帝不滿意是要被殺頭的,所以每天過著提心吊膽的日子。


面對歷史,記載者需要保持真實的事情,原本是應該的事。但是實際上真的非常難。歷史記載者由於種種現實的壓力難以真實書寫歷史,而後世的歷史閱讀者,往往又容易被情感作用,一個歷史事件,紀錄者已經讓它變了樣,於是真相難明,是可想而知的事。

B. 如何在文件檔案上寫上絕密、機密、一般

根據秘密等級來分類,分為秘密,機密和絕密。保密期限標注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秘密等級

C. 國家保密法秘密級不超過多少年

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3)歷史上絕密技術如何保密擴展閱讀

違反秘密的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D. 史官們是怎麼知道歷史上的絕密事件的

在《左傳》中記載有這么一個故事,說齊庄公喜歡美人棠姜,想她想得也不能寐,終於和她暗通款曲,可是這事被她的老公崔杼察覺了,於是崔杼就趁他們幽會時安排武士將齊庄公給殺了。

史書不一定都是正確的,或許有些會有人為的想像,甚至人為的篡改,但是,人為更改的歷史一定沒有辦法做到完全顛倒黑白,就像現在某些戰爭歷史不被部分人承認,但明眼人都能看出歷史真相,或者說對它持懷疑態度。

E. 秘密、機密、絕密期限各幾年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5)歷史上絕密技術如何保密擴展閱讀

國家秘密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九條,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F. 中國古代兩大絕密技術怎樣被盜

瓷器與絲綢是中國的兩大金字招牌,這兩種東西,是古代中國出口貿易的「獨門絕學」,既掙來成箱的黃金白銀,也贏得了「瓷之國」與「絲之國」的美名。天下誰不知道「絲綢之路」和「陶瓷之路」?當然,這兩條路並非中國人自吹自擂;而是西方學者的饋贈。那麼,這兩項國家級絕密技術,是怎樣被竊取的呢?

先說絲綢:古代中國是世界上最早養蠶、繅絲、織綢的國家。古代希臘人、羅馬人就稱我國為「塞里斯」,也就是「絲國」。其實,養蠶和繅絲,是絲綢製作的核心技術。既然這玩意兒是「蠍子拉屎——獨一份兒」,歷代政權,對於絲綢的製作技術,尤其是養蠶技術,控製得極其嚴密。西漢,桑子和蠶種根本就帶不出邊境,即便達官顯貴也要仔細搜身,休想偷運一丁一點。難怪古羅馬的大奴隸主,都把中國出口的絲綢視為無上珍品,直到五世紀,他們還不知道那些美麗、光柔的細絲是從蠶寶寶的嘴裡吐出來的。對於絲綢製品,歷代朝廷也嚴防死守,甚至清王朝還嚴格限制出口。乾隆皇帝曾明確規定:洋商只准販運數額有限、檔次較低的「湖絲」,上等湖絲和絲綢製品,禁絕外運——說白了,就是好東西,自家人先用。這種酷似現在日本汽車製造商的做法:一流汽車供歐美;二流汽車歸本土;三流貨色才賣給包括中國在內的窮哥們兒。即便三流貨色,也比窮哥們兒的「國貨」硬。生氣也沒用,這就叫店大欺客。近乎霸道的招數,古代中國人早就玩剩下了。既是奇貨可居,惦記這種技術的「外國人」就成千上萬。處心積慮竊取到成果的,是西域人。

玄奘法師的《大唐西域記》記載:瞿薩旦那國國王很希望自己國內能栽桑養蠶,曾向「東國」去要桑種和蠶種,遭到嚴詞拒絕。「東國」國王為了防止蠶種偷運出境,還命令關卡對出境的人嚴密檢查。《大唐西域記》上沒有明確「東國」是哪裡,可能指瞿薩旦那國的東鄰小國,或者就是北魏。為達到目的,瞿薩旦那國國王要求和「東國」通婚。獲得應允後,派去迎娶的使臣便秘密地告訴公主,請她設法帶些桑種和蠶種來。最後,公主把桑種和蠶種藏在帽子里。出境的時候,沒有仔細檢查公主,中國的絲綢製作的核心技術,被悄悄地盜出了邊城。《大唐西域記》中還說:「現在麻射那座蠶神廟里的幾株古桑樹,相傳就是東國王女帶去的種子栽的。」

再說瓷器:瓷器的四大特性是:一,胎料必須是瓷土。經過高溫燒成之後,胎色白,透明或半透明,胎體幾乎不吸水。二,胎體必須經過攝氏1200~1300度的高溫焙燒。三,表面的「釉」,必須是在高溫之下和瓷器一道燒成的玻璃質地。四,成品的胎體必須堅硬、細密,能叩出清脆的金屬聲。中國把這項神秘的技術,死死地攥了上千年。

瓷器,始終是歐洲人的奢侈品。早在隋唐時期,中國瓷器就流傳到國外。老歐洲們個個兒垂涎三尺,中國瓷器隨即超過黃金的身價,成為財富、地位和品位的象徵。據說,德國的奧古斯特二世曾做過一回「瓷器生意」:1717年,他用600名全副武裝的薩克森騎兵,換取普魯士威廉一世的127件中國瓷器——算得上是傾國傾城了吧?正因如此,歐洲各國始終做著「CHINA夢」。英國人簡·迪維斯在《歐洲瓷器史》一書中說:「幾乎整個18世紀,真正瓷器製作工序仍然是一個嚴守著的秘密。」當時,全世界掌握這項先進技術的,只有中國人,而且,早在東漢時代就拿到手了。遠足中國的威尼斯商人——馬可·波羅春風得意地回來了。他最想乾的就是著書立說,吹噓東方的強大、繁榮和財富。《馬可·波羅游記》1298年問世,這本書較為詳盡地記載了中國瓷器最基本的製作方法。歐洲人立刻急紅了眼,紛紛挽起袖子,照葫蘆畫瓢。可惜,技術畢竟技術,哪能搬來就用?苦苦地鑽研的400年,他們才剛剛摸到了瓷器製作的門徑。1708年1月15日,一個名叫貝特格的德國人,總算燒出了真正的白瓷,這一天就是歐洲瓷器的誕生日。

絲綢和瓷器的國家絕密技術,徹底失守了。一個經濟強國、文化強國緩緩地走進了歷史的落霞晚照中……

G. 在文件保密等級中,將文件分為絕密、機密、秘密、敏感和公開五類,請問這五類的定義分別是什麼

1、絕密:指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嚴重危害和重大損失的。 特指某些秘密文件資料,比如設計圖紙、投標方案、電子帳本、程序源碼、個人隱私以及一些包含重要信息的錄像帶和光碟等文件。

2、機密:指標有「機密」密級的文件、簡報等形式含有國家重要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的載體。有文件、簡報、講話材料,各種資料、報表、刊物,以文字、符號、圖形、聲、像等形式。

3、秘密:可以稱為私有文件,或者是因為某些原因,而不可以向大眾公開的文件,如國家機密文件等。

4、敏感:易引起反應和影響的。

5、公開:沒有什麼影響,可以公開的。

H. 國家絕密一般是三十年才解密的。那麼說保密人員不是要守三十年嗎怎樣退休呀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了嗎

涉密人員不等於國家秘密,雖然知悉,但是退休前有脫密期這個措施,因此可以正常退休。

I. 什麼是「絕密級」科學技術

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會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科學技術,應當列入國家科學技術秘密范圍:
(一)削弱國家的防禦和治安能力;

(二)影響我國技術在國際上的先進程序;

(三)失去我國技術的獨有性;

(四)影響技術的國際競爭能力;

(五)損害國家聲譽、權益和對外關系。

第八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密級:

(一) 絕密級

1、國際領先,並且對國防建設或者經濟建設具有特別重大影響的;

2、能夠導致高新技術領域突破的;

3、能夠整體反映國家防禦和治字實力的。

(二)機密級

1、處於國際先進水平,並且具有軍事用途或者對經濟建設具有重要影響的;

2、能夠局部反映國家防禦和治安實力的;

3、我國獨有、不受自然條件因素制約、能體現民族特色的精華,並且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顯著的傳統工藝。

(三)秘密級

1、處於國際先進水平,並且與國外相比在主要技術方面具有優勢,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較大的;

2、我國獨有、受一定自然條件因素制約,並且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很大的傳統工藝。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范圍:

(一)國外已經公開;

(二)在國際上無競爭能力且不涉及國家防禦和治安能力;

(三)純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四)在國內已經流傳或者當地群眾基本能夠掌握的傳統工藝;

(五)主要受當地氣候、資源等自然條件因素制約且很難模擬其生產條件的傳統工藝。

第十條 屬於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民用科學技術,原則上不定為絕密級。確需定為絕密級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關於絕密級的規定,並報國家科委審批。

J. 如何防範泄密風險,提高保密意識,遵守保密制度,落實保密措施,踐行保密責任

公司保密制度
1 總則
1.1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製定本制度。
1.2 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機密。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且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非專利技術和技術信息。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
1.3 公司全體職員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高級員工,例如: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等對保守公司秘密負有特別的責任。
1.4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2 保密范圍和密級確定
2.1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項規定的范圍以及下列秘密事項:
1) 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 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 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4) 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 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人及資料。
7) 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保密范圍。
2.2 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權益和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損害。
2.3 公司秘級的確定:
1) 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文件、技術資料為絕密級;
2) 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情況為機密;
3) 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職員工資性收人、尚未進人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秘密級。
2.4 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
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一般與密級相對應,特殊情況外標明。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
密。
3 公司保密措施
3.1 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辦公室或主管副總經理委託專人執行;採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電腦部門負責保密。
3.2 對於密級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公司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
2) 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3.3 屬於公司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公司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行,並採用相應的保密措施。
3.4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
3.5 具有屬於公司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2) 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范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3) 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4) 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
3.6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3.7 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3.8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辭退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1) 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 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3.9 公司與全體員工簽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書》,《員工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書》以書面形式簽訂,協議附後。
3.10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內,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業技術秘密;
2) 不得向他人泄漏企業技術秘密;
3) 非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利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技術秘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
3.11 對高級員工實行「競業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等高級員工的以下行為:
1) 自行設立與本公司競爭的公司;
2) 就職於本公司的競爭對手;
3) 在競爭企業中兼職;
4) 引誘企業中的其他員工辭職;
5) 引誘企業的客戶脫離企業;
6) 在離職後,與企業進行競爭的其他行為。
3.12 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協議,均需設置「保密條款」,對合同對方增設保密義務。「保密條款」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 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業秘密范圍;
2) 合同對方以及合同對方的任何員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條款的約束;
3) 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 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5) 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間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6) 不相關的員工不可接觸或了解商業秘密;
7) 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8) 保密期限在合同終止後仍然保持有效;
9) 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明確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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