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抗日時期為什麼不對日本本土發動戰爭
沒能力啊,日本本土孤懸海外擁有世界第二大的海軍,不打敗日本海軍想要進攻日本本土無異於天方夜譚。
空襲也是,中國當時的老舊飛機加起來還不到五百架連日本空中封鎖線都無法突破更別說去轟炸日本了,民國到時開飛機去過一次日本本土但只扔下了幾張宣傳單。
㈡ 美國人在日本駐軍,是如何限制日本人發展軍事的,美國對限制他們的軍事這件事上緊張嗎舉例說明一下,還
大兄弟 看你這幾天這么關注這個話題 幫你補充點歷史常識吧
1.美國打敗日本後對日本實行軍事管制,解除了一切武裝力量,武器統統銷毀。
2.《日本國憲法》(和平憲法),創建於1947年。根據憲法,天皇是國家名義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國家的精神領袖)。這套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
3.1967年 針對出口武器問題提出三項基本原則,即「不向共產主義陣營國家出售武器」,「不向聯合國禁止的國家出口武器」,「不向發生國際爭端的當事國或者可能要發生國際爭端的當事國出售武器」。1976年增加為對三原則對象以外的地區也不出售武器。此後,一直實行禁止日本對任何國家出口武器的方針。
4.形勢變化,成立了警察部隊和自衛隊,並且自衛隊實力非凡,但是戰略性的武器不允許研製和裝備。
日本的實際最高統治者是美國。
㈢ 日本軍備越來越強了,假如日本宣布不再需要駐日美軍了,美國會怎麼做呢
二戰以後美國在日本的駐軍,跟美國在其他盟國(比如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等)的駐軍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後者屬於兩廂情願的軍事合作,對象國家如果不想繼續保留美國駐軍了,雙方還是有的商量,可以通過談判的方式把美國駐軍禮送出境,上個世紀90年代美國從菲律賓撤軍就是這樣的典型案例。前者則是戰勝國對戰敗國帶有懲罰意味的軍事佔領,美國是否在日本駐軍取決於美國的需要,跟日本需不需要沒有一毛錢關系。
退一萬步講,就算日本人的腦子裡面搭錯了一根筋,非要擺脫美國的控制自立門戶。美國也有充分的理由和足夠的實力,以維護二戰戰勝國合法權益為借口,果斷對日本實施軍事管制,鏟除不聽話的政治勢力,重新扶持新的親美ZF上台,就像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蘇聯干涉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那樣。我們不難看出,日本不管怎麼發展軍備,充其量也只是茶壺裡面的風暴,是沒有能力掌握自身命運的,不得不身不由己地淪為大國對抗的棋子。
㈣ 日本有沒有可能走上軍國主義道路 知乎
全面復興是不可能的,但長期作為一股政治力量存在是必然的。
軍國主義的誕生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
1,民眾基礎。在一個和平穩定的環境內民眾的需求是中質化的,民眾形成是動態的流沙組織,他們可以自發形成小的單位。共同體的認同感總體不高。。而如何強化這種共同感呢?就是讓民眾感到共同體的命運與自身與共,這需要依賴一個持續外部的壓力———要麼危機,要麼是經濟發展瓶頸——如此民族情緒才會捆綁在所在共同體之內,形成一個群體傾向的主體意識,這才是民眾基礎。而現在日本經濟並非發展瓶頸,而是滯脹的狀態。
2,需要一個可供給軍費開支的經濟基礎。軍國主義誕生於經濟瓶頸,也誕生於國家財政廣泛積累後。首先,日本的國家財政盈餘並不能支持大規模軍事開支,而日本的軍事管制,也註定了無論對內對外國家財政進行大規模軍事投產是有極限的,雖然日本小動作很多,但這個界限不可跨越。拋開軍事管制,日本軍工行業無論軍工貿易還是軍工生產,在產業內都無法收益利好預期,無法吸納足夠的民間資金,更何況軍事管制下,其並非一個自由投資領域。故而此條不成立。
3,軍事擴張必須帶來利好,包括內政,外交和經濟。首先,目前日本經濟中滯化,內政上宣揚軍事擴張主義這類冒險論調是不得人心的。而對外上,軍事擴張主義的時代已經結束了,現在是戰略空間論的時代,對於一個局部區域的軍事打擊,永遠是地緣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一種激進的實現手段,他是地緣政策的一個部分,而軍事佔領本身帶不來豐厚的利益反而是更高的成本,而軍事行動主導地緣政策,在邏輯點上已經立不起來了。。然而,在對外上,日本一直作為美國的配合方存在,它本身的戰略傾向必須延續美國亞洲部署的方針。而它本人如果過分尋求對於亞洲事物的話語權,甚至尋求地緣態勢的主導,對美而言,這是不符合對日戰略關系的定位,對其他亞洲國家而言,日本就更難處理對亞復雜關系,而自身更是會成為東亞大部分地緣矛盾的載體,外交壓力會空前大,這並不合算。
4,需要一個可以主導內政的強人集團。但是,我請問在這個各政黨自顧不暇的日本,強人集團在哪裡?!
故而,全面復興是不具備客觀條件的。而「長期存在」是有的,現代民族國家很容易將內政,國內經濟矛盾的情緒轉移到對外族上,故而日本的排外尊民族主體的激進主義話語是在此滯脹的經濟條件下是有一部分受眾的。
㈤ 如果美國不對,日本宣戰!們是不是不可能在1945年打敗日本!請懂軍事,懂二戰的人來回答。
那是肯定的
那樣的話日本會很輕易的佔領南亞和東南亞,多餘的兵力會投入到緬甸列印度英軍和中國遠征軍,我國南大門守護艱難,內陸會繼續和日軍死磕,利用國土縱深拖垮日軍。至少還要等三年進入全面反攻階段,再等三到五年方能全面勝利。
㈥ 美國19世紀四五十年代對日本的社會改革(非軍事化政策)是什麼
日本政府決定接受波茨坦宣言後,以美國軍隊為首的盟國軍隊從1945年8月26日陸續進駐日本。盡管有少數英聯邦國家軍隊參加佔領,但基本上是由美國單獨佔領。美國太平洋陸軍總司令及盟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被任命為佔領軍的最高統帥,指揮佔領軍總司令部及其下屬的佔領軍對日本實施佔領。雖然作為決定佔領政策的最高機構是設在華盛頓的遠東委員會,但由美、英、中、蘇等12國構成的該委員會是通過美國政府傳達其決定,因而其作用十分有限。同時,在東京設有帶有咨詢色彩的機構——對日理事會,由美、英、中、蘇四國代表構成,但這一機構除在農地改革以及從蘇聯遣返戰俘問題之外,所發揮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盟軍對日本的佔領以及實施的改革政策主要體現了美國政府的意志。
另一方面,美國對日本的佔領並不直接實施軍事管制,而是利用原有的日本行政機構進行間接統治。即佔領軍總司令部制定的各種政策以備忘錄、文書、指令、口頭指示等傳達給日本政府,後者以法律、政令、條例的形式加以實施。盡管佔領軍具有超法規的權力,撤換那些不聽從其指令的日本官員,但間接統治的結果不僅幾乎原封不動地保留了日本舊有的官僚機構和人員,而且在佔領政策的具體內容上也給予日本政府討價還價的機會。
9月22日,美國政府頒布了《日本投降後美國初期對日方針》,宣稱其最終目標是「保證日本不再成為對於美國或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威脅」,「最終建立起一個尊重其他國家的權利,並支持在聯合國憲章的理想和原則之中的美國的目標的和平和負責的政府。」為實現上述目標,日本必須放棄海外殖民地,完全解除日本的武裝並實行非軍事化,徹底消除法西斯軍國主義分子的權力及其影響,發展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建立議會民主的政治制度,允許建立和平經濟。11月1日,美國政府再次頒布《對佔領及管理日本的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的日本投降後最初基本指令》,進一步將佔領方針具體化。
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後,在8月17日組成以皇族東久邇稔彥為首相的內閣,處理結束戰爭事宜。盡管皇族內閣對解除軍隊武裝、接受盟國進駐、簽署投降書等方面起到穩定局勢的作用,並在9月20日頒布了《波茨坦緊急敕令》,既不經過立法程序便可下達執行佔領軍總司令部發布的命令,但該內閣在逮捕、審判戰犯以及開放政治、宗教自由方面與佔領軍產生沖突,因而在10月4日宣布總辭職。其後曾在案20年代積極推行協調外交的幣原喜重郎繼任首相,並接受麥克阿瑟的五大指令,即憲法的自由主義化及賦予婦女參政權、鼓勵建立工會組織、改革教育制度、廢除秘密警察、經濟民主化等,從而開始了一系列非軍事化、民主化的改革措施。
在軍事方面,佔領當局從1945年下半年開始陸續頒布指令,命令軍隊立即交械投降和迅速復員,廢除大本營、參謀本部、陸軍省、海軍省等軍事指導機構以及日本兵員法、國家總動員法等一系列軍事法令,解散在鄉軍人會等准軍事組織,禁止與軍事有關的生產及科學研究,拆除戰爭工業設備並將其作為對盟國的賠償等。
在政治方面,逮捕並審判戰犯,從1946年5月到1948年11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100多名甲級戰犯進行了審判,並判處東條英機等7名戰犯絞刑,判處其他18名戰犯終身監禁和有期徒刑;解散軍國主義團體,剝奪軍國主義分子的公職。以「黑龍會」為首的140個軍國主義團體被解散,20多萬人被解除公職;廢除軍國主義治安法令,釋放政治犯和思想犯。獲得自由的政治犯、思想犯約有4000多人,其中包括德田秋一、宮本顯治等日本共產黨領導人;廢除軍國主義教育,實施政教分離。刪除所有教材中的軍國主義內容,禁止政府與神社發生任何關系;開放言論與新聞自由,開放工人運動,給予婦女政治權利等。
在經濟方面,佔領當局主要採取了兩項改革措施,即「農地改革」與「解散財閥」。佔領當局對日本政府提出的農地改革方案極為不滿,因而提出自己的改革方案,即政府強制性購買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和在村地主一公頃以上的土地,並優先出售給耕種這些土地的佃農。結果在兩年的時間內,大約200萬公頃的土地從地主手中轉移到佃農手中,自耕農的比例也因此從改革前的30%上升到70%;1946年8月,佔領當局指令日本政府成立控股公司清理委員會,通過解散控股公司、排除財閥家族對企業的控制、分散財閥企業的股票、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等措施,對以十大財閥為中心的巨大家族企業進行分割經營,並禁止原有的財閥家族成員擔任該企業的領導職務等。
㈦ 二戰時日本是如何對南方各佔領區實行軍事管制和軍政一體化的
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對南方各佔領區實行軍事管制和軍政一體化,以便對戰略資源進行掠奪,加速戰爭機器的運轉。1942年6月,大本營在南方軍中設立軍管總監部,以統轄和指導各軍管區。為緩解被佔領區人民的反抗,日本軍政當局基於政治、經濟和軍事的不同需要,對各佔領區實行不同的政策。在印尼,日本採取分而治之的辦法,將原荷屬東印度分為3個不相統轄的行政單位(爪哇、蘇門答臘和由日本海軍管轄的部分地區)。在馬來亞,日本取消了英國時代的海峽殖民地、馬來聯邦和馬來屬邦在統治體制上的區別,將馬來亞分為8個省,均由日本人任行政長官。對菲律賓和緬甸,日本佔領者在確保控制權的前提下,給予一定的自治權。1942年1月成立菲律賓政務委員會,作為中央行政機構,由日本顧問控制其大權;8月在緬甸成立以巴莫為首的緬甸「行政委員會」,但大權同樣操縱在日本顧問和日本軍事當局手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