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防交通條例的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國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擬訂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草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二)規劃全國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對國家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三)擬訂全國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為重大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四)組織全國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五)指導檢查國防交通工作,協調有關方面的關系;(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軍區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地區國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本地區有關國防交通工作的規定;(二)規劃本地區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對本地區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參加有關交通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三)擬訂本地區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為本地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四)負責本地區的國防運力動員和運力徵用;(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實施本地區的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劃,調用國防交通物資;(六)組織本地區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七)指導、檢查、監督本地區國防交通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八)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國務院交通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二)制定並組織落實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建設規劃和技術規范;(三)制定本系統的國防交通保障計劃,指導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本系統的國防交通資產;(五)組織本系統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六)指導、檢查、監督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第九條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交通企業事業單位,在國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二)參加有關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三)制定本單位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完成國防交通保障任務;(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國防交通資產;(五)負責本單位的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的組織、訓練和管理工作。第十條在特殊情況下,省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可以提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公安機關、港務監督機構分別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對局部地區的道路、水路實行交通管制。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的內容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完善國防動員制度,保障國防動員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防動員的准備、實施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建立健全與國防安全需要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相銜接的國防動員體系,增強國防動員能力。
第四條國防動員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全民參與、長期准備、重點建設、統籌兼顧、有序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和組織在和平時期應當依法完成國防動員准備工作;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應當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
第六條國家保障國防動員所需經費。國防動員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七條國家對在國防動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
第九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議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布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脅必須立即採取應對措施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採取本法規定的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同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和執行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應當根據上級下達的國防動員任務,組織本行政區域國防動員的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國防動員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議定的事項,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織實施。軍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
第十三條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關的國防動員職責。
第十四條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脅消除後,應當按照決定實施國防動員的許可權和程序解除國防動員的實施措施。
第三章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國防動員計劃、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和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六條國防動員計劃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根據國防動員的方針和原則、國防動員潛力狀況和軍事需求編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提出。 國防動員實施預案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當在指揮、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銜接。
第十七條各級國防動員計劃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將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納入戰備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落實國防動員計劃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准確及時地向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提供有關統計資料。提供的統計資料不能滿足需要時,國防動員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國防動員潛力專項統計調查。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國防動員計劃和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執行情況的評估檢查制度。
第四章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第二十一條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貫徹國防要求,具備國防功能。
第二十二條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擬定,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重要產品設計定型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徵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設計、生產、施工、監理和驗收,保證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建設或者重要產品研究、開發、製造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
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布局合理的原則,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決定預備役人員儲備的規模、種類和方式。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人員按照專業對口、便於動員的原則,採取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形式進行儲備。
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建立預備役專業技術兵員儲備區。
國家為預備役人員訓練、儲備提供條件和保障。預備役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訓練。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預備役人員的儲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預備役人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儲備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根據上級的命令,迅速向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下達徵召通知。
接到徵召通知的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三十一條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的徵召工作。
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運送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十二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經離開預備役登記地的,接到兵役機關通知後,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
戰略物資儲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儲備物資進行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國家按照有關規定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給予補貼。
第三十五條戰略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戰略物資的調用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六條國防動員所需的其他物資的儲備和調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稱軍品,是指用於軍事目的的裝備、物資以及專用生產設備、器材等。
第三十八條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的種類、布局和規模,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所擔負的國防動員任務,儲備所需的設備、材料、配套產品、技術,建立所需的專業技術隊伍,制定和完善預案與措施。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開發和應用先進的軍民兩用技術,推廣軍民通用的技術標准,提高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綜合保障能力。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的跨地區、跨行業的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實施進行協調,並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軍事訂貨合同和轉產、擴大生產的要求,組織軍品科研、生產,保證軍品質量,按時交付訂貨,協助軍隊完成維修保障任務。為轉產、擴大生產軍品提供能源、材料、設備和配套產品的單位,應當優先滿足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需要。
國家對因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單位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國家實行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制度,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國防動員潛力和持續動員能力。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分級防護制度。分級防護標准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的防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承擔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防護任務的單位,應當制定防護計劃和搶險搶修預案,組織防護演練,落實防護措施,提高綜合防護效能。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護體系。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動員醫療衛生人員、調用葯品器材和設備設施,保障戰時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第四十六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人員、物資的疏散和隱蔽,在本行政區域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進行的,由相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承擔人員、物資疏散和隱蔽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疏散和隱蔽任務。
第四十七條戰爭災害發生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助機制,組織力量搶救傷員、安置災民、保護財產,盡快消除戰爭災害後果,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遭受戰爭災害的人員和組織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減少戰爭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
本法所稱國防勤務,是指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以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第四十九條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擔負國防勤務:
(一)在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二)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三)懷孕和在哺乳期內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無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
(七)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免予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勤務,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
第五十條被確定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應當服從指揮、履行職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十一條交通運輸、郵政、電信、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工程建築、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設施、民用核設施、新聞媒體、國防科研生產和市政設施保障等單位,應當依法擔負國防勤務。
前款規定的單位平時應當按照專業對口、人員精幹、應急有效的原則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組織訓練、演練,提高完成國防勤務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擔負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當地人民政府指揮,並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區域執行勤務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落實相關保障。
擔負支援保障軍隊作戰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軍事機關指揮,伴隨部隊行動的由所在部隊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條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繼續享有原工作單位的工資、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民兵執行戰備勤務的補貼標准給予補貼;因執行國防勤務傷亡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五十四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徵用。
本法所稱民用資源,是指組織和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於社會生產、服務和生活的設施、設備、場所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徵用民用資源的義務。
需要使用民用資源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應當提出徵用需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徵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予以登記,向被徵用人出具憑證。
第五十六條下列民用資源免予徵用:
(一)個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二)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保障兒童、老人、殘疾人和救助對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免予徵用的其他民用資源。
第五十七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根據軍事要求需要進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承擔改造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軍事要求和改造方案進行改造,並保證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經費由國家負擔。
第五十八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使用完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返還;經過改造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後返還;不能修復或者滅失的,以及因徵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進行軍事演習、訓練,需要徵用民用資源或者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的意識。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做好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和宣傳手段,對公民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宣傳教育,激發公民的愛國熱情,鼓勵公民踴躍參戰支前,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和慰問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撫恤優待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網路傳媒等單位,應當按照國防動員的要求做好宣傳教育和相關工作。 第六十三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實施國防動員的區域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對金融、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信息網路、能源水源供應、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商業貿易等行業實行管制;
(二)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各種交通保障;
(五)需要採取的其他特別措施。
第六十四條在全國或者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並組織實施;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部分地區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由特別措施實施區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十五條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應當在規定的許可權、區域和時限內實施特別措施。特別措施實施區域內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採取特別措施不再必要時,應當及時終止。
第六十七條因國家發布動員令,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一)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未向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的;
(二)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批准離開預備役登記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機關要求及時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點報到的;
(三)拒絕、逃避徵召或者拒絕、逃避擔負國防勤務的;
(四)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五)干擾、破壞國防動員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從事國防動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在承建的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中未按照國防要求和技術規范、標准進行設計或者施工、生產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戰略儲備物資丟失、損壞或者不服從戰略物資調用的;
(三)未按照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要求進行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或者未按照規定組建專業技術隊伍的;
(四)拒絕、拖延執行專業保障任務的;
(五)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六)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七)阻撓公民履行徵召、擔負國防勤務義務的。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國防動員命令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國防動員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對徵用的民用資源,拒不登記、出具憑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造成嚴重損壞,以及不按照規定予以返還或者補償的;
(四)泄露國防動員秘密的;
(五)貪污、挪用國防動員經費、物資的;
(六)濫用職權,侵犯和損害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⑶ 政治動員專業保障隊伍
未來局部戰爭,強敵必將依託高技術軍事手段,摧毀、破壞我軍交通運輸,切斷我後方保障力量從而削弱我軍戰爭潛力,以達到阻止或牽制我方戰役目的。交通運輸歷來是戰爭的大動脈,軍隊的生命線,抓好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管理、訓練是應對未來作戰後勤保障支援力量的主要依託,作為後勤保障中起重要作用的運輸補給必將貫穿作戰全程。現代局部戰爭參戰的兵種多,技術裝備復雜,對作戰物資的品種、數量需要大,質量要求高;高技術兵器殺傷破壞威力大,人員傷亡率、裝備戰損率都比過去大為增加,高技術戰爭對交通保障的依賴越來越大,從某種意義上講,未來戰爭打的就是「後勤」,打的就是保障能力和持續補給能力,根據未來作戰實際,只有平時抓好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管理、訓練,才能在戰時拉的出,用的上,打的贏。
⑷ 戰勤保障大隊是干什麼的
戰勤保障大隊就是專門應對大規模和特種災難現場(化學物質爆炸等)進行的後勤保障。
以消防為例:主要不斷的給一線消防隊提供後續消防器材和救援的消防後勤補給隊,保障救災人員能持續不斷的參與救援。提供器材補充、油料供應、滅火劑補給、生活保障、移動供氣、生化偵檢、裝備搶修和衛生勤務等勤務。
(4)武器裝備專業保障隊伍參戰擴展閱讀:
消防戰勤保障體系的現實意義
一、完善後勤保障體制的客觀要求
以一線官兵為滅火救援主力軍,其他崗位官兵為輔助力量的傳統消防部隊後勤保障體制,已不能適應現在各類多樣化、復雜化火災撲救和事故救援需要。
因此,必須在保障模式上實現根本性變化,轉變以往「重作戰、輕保障」的發展思路,把戰勤保障工作作為滅火救援作戰的重要組成部分,延伸到部隊各個層面,建立全方位的保障體制,使之更加貼近實戰,為成功撲救重特大火災和處置重大災害事故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拓寬後勤保障功能的現實需要
以往的後勤保障只突出平時保障、自我保障和物資保障。
戰勤保障體系是對以往後勤保障的改革和完善,把保障功能向實戰延伸,將戰時保障、社會保障和技術保障納入保障體系之中,實現平時保障與戰時保障相結合,自我保障(部隊內部保障)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物資保障與技術保障相結合,全面拓寬後勤專業化、社會化和系統化保障功能。
三、增強後勤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徑
建立一支自成體系的戰勤保障隊伍,形成較為科學的戰勤保障模式,能有效促進後勤保障能力的增強。
當前消防部隊所承擔的任務對後勤保障服務提出的要求是:保障物資按需儲備,品種齊全、數量充足;保障隊伍訓練有素,專業化素質過硬;保障裝備功能先進,貼近實戰,模塊化編配;保障管理精細正規;保障方式機動靈活。
在玉樹、蘆山、魯甸地震和舟曲泥石流、大連「7.16」爆炸火災事故等重大救援中,戰勤保障機制的啟動,迅速有效地在短時間內調集大量滅火救援器材裝備,在救災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
⑸ 國防醫療衛生動員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 第三章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 第四章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 第五章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 第六章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 第七章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 第八章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 第九章國防勤務 第十章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 第十一章宣傳教育 第十二章特別措施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第八條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 第二十三條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設計、生產、施工、監理和驗收,保證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或者參與投資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建設或者重要產品研究、開發、製造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布局合理的原則,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決定預備役人員儲備的規模、種類和方式。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人員按照專業對口、便於動員的原則,採取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形式進行儲備。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建立預備役專業技術兵員儲備區。國家為預備役人員訓練、儲備提供條件和保障。預備役人員應當依法參加訓練。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預備役人員的儲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預備役人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儲備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根據上級的命令,迅速向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下達徵召通知。接到徵召通知的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三十一條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協助兵役機關做好預備役人員的徵召工作。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運送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十二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經離開預備役登記地的,接到兵役機關通知後,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六章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戰略物資儲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儲備物資進行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國家按照有關規定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給予補貼。第三十五條戰略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用。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戰略物資的調用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六條國防動員所需的其他物資的儲備和調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 第三十七條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稱軍品,是指用於軍事目的的裝備、物資以及專用生產設備、器材等。 第三十八條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的種類、布局和規模,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所擔負的國防動員任務,儲備所需的設備、材料、配套產品、技術,建立所需的專業技術隊伍,制定和完善預案與措施。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幫助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開發和應用先進的軍民兩用技術,推廣軍民通用的技術標准,提高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綜合保障能力。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的跨地區、跨行業的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實施進行協調,並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軍事訂貨合同和轉產、擴大生產的要求,組織軍品科研、生產,保證軍品質量,按時交付訂貨,協助軍隊完成維修保障任務。為轉產、擴大生產軍品提供能源、材料、設備和配套產品的單位,應當優先滿足轉產、擴大生產軍品的需要。 國家對因承擔轉產、擴大生產軍品任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單位給予補償。 第八章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 第四十二條國家實行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制度,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國防動員潛力和持續動員能力。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分級防護制度。分級防護標准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的防護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承擔軍事、經濟、社會目標和首腦機關防護任務的單位,應當制定防護計劃和搶險搶修預案,組織防護演練,落實防護措施,提高綜合防護效能。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護體系。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動員醫療衛生人員、調用葯品器材和設備設施,保障戰時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第四十六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人員、物資的疏散和隱蔽,在本行政區域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進行的,由相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承擔人員、物資疏散和隱蔽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疏散和隱蔽任務。 第四十七條戰爭災害發生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助機制,組織力量搶救傷員、安置災民、保護財產,盡快消除戰爭災害後果,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遭受戰爭災害的人員和組織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減少戰爭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九章國防勤務 第四十八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 本法所稱國防勤務,是指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以及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第四十九條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擔負國防勤務: (一)在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二)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三)懷孕和在哺乳期內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無法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 (七)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免予擔負國防勤務的公民。 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勤務,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 第五十條被確定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應當服從指揮、履行職責、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十一條交通運輸、郵政、電信、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工程建築、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設施、民用核設施、新聞媒體、國防科研生產和市政設施保障等單位,應當依法擔負國防勤務。 前款規定的單位平時應當按照專業對口、人員精幹、應急有效的原則組建專業保障隊伍,組織訓練、演練,提高完成國防勤務的能力。 第五十二條公民和組織擔負國防勤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擔負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當地人民政府指揮,並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區域執行勤務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落實相關保障。 擔負支援保障軍隊作戰勤務的公民和專業保障隊伍,由軍事機關指揮,伴隨部隊行動的由所在部隊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務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條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繼續享有原工作單位的工資、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民兵執行戰備勤務的補貼標准給予補貼;因執行國防勤務傷亡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十章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 第五十四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徵用。 本法所稱民用資源,是指組織和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於社會生產、服務和生活的設施、設備、場所和其他物資。 第五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徵用民用資源的義務。 需要使用民用資源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應當提出徵用需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徵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予以登記,向被徵用人出具憑證。 第五十六條下列民用資源免予徵用: (一)個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二)托兒所、幼兒園和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保障兒童、老人、殘疾人和救助對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場所;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免予徵用的其他民用資源。 第五十七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根據軍事要求需要進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承擔改造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使用單位提出的軍事要求和改造方案進行改造,並保證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經費由國家負擔。 第五十八條被徵用的民用資源使用完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返還;經過改造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後返還;不能修復或者滅失的,以及因徵用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進行軍事演習、訓練,需要徵用民用資源或者採取臨時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宣傳教育 第六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履行國防義務的意識。有關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做好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和宣傳手段,對公民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宣傳教育,激發公民的愛國熱情,鼓勵公民踴躍參戰支前,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和慰問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撫恤優待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網路傳媒等單位,應當按照國防動員的要求做好宣傳教育和相關工作。 第十二章特別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實施國防動員的區域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對金融、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信息網路、能源水源供應、醫葯衛生、食品和糧食供應、商業貿易等行業實行管制; (二)對人員活動的區域、時間、方式以及物資、運載工具進出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為武裝力量優先提供各種交通保障; (五)需要採取的其他特別措施。 第六十四條在全國或者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並組織實施;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部分地區實行特別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由特別措施實施區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十五條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應當在規定的許可權、區域和時限內實施特別措施。特別措施實施區域內的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組織實施特別措施的機關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採取特別措施不再必要時,應當及時終止。 第六十七條因國家發布動員令,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 (一)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徵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一個月以上未向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的; (二)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預定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批准離開預備役登記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機關要求及時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點報到的; (三)拒絕、逃避徵召或者拒絕、逃避擔負國防勤務的; (四)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五)干擾、破壞國防動員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從事國防動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強制其履行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在承建的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中未按照國防要求和技術規范、標准進行設計或者施工、生產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戰略儲備物資丟失、損壞或者不服從戰略物資調用的; (三)未按照轉產、擴大生產軍品和維修保障任務的要求進行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儲備,或者未按照規定組建專業技術隊伍的; (四)拒絕、拖延執行專業保障任務的; (五)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 (六)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的; (七)阻撓公民履行徵召、擔負國防勤務義務的。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國防動員命令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國防動員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對徵用的民用資源,拒不登記、出具憑證,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造成嚴重損壞,以及不按照規定予以返還或者補償的; (四)泄露國防動員秘密的; (五)貪污、挪用國防動員經費、物資的; (六)濫用職權,侵犯和損害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⑹ 簡答題。管理好武器裝備的意義
管好武器裝備是外軍基層戰備一項重要而經常的工作。隨著軍隊武器裝備現代化水平的提高,武器裝備管理工作也日趨繁重,搞好基層裝備管理對於保持部隊高度的戰備狀態,提高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武器裝備管理是落實基層戰備工作的重要內容
現代戰爭由於技術兵器發展,武器裝備損耗急劇增長。第三次中東戰爭僅5天時間,埃及就損失飛機90%,坦克60%;敘利亞損失飛機1/3;約旦空軍損失一半。第四次中東戰爭,在短短的18天內阿以雙方僅坦克、裝甲車就損失4600輛。英阿馬島之戰,阿方損失飛機約占其參戰飛機總數的43%,艦船損失占參戰艦船總數的31%,參戰地面部隊的武器裝備全部被英軍擊毀或繳獲。英軍飛機和艦船損失都占參戰總數的15%以上。驚人的戰損數字告訴人們,在現代戰爭中,加強武器裝備管理是至關重要的。以色列由於重視武器裝備的維修管理,入侵黎巴嫩戰爭開始時,以軍的武器裝備完好率幾乎達100%,利用率則是對方的1至3倍。在第四次中東戰爭爆發的一周內,以色列的坦克就損失了600輛,如果按照這樣的戰損率繼續下去,以軍的坦克部隊很快就會全部被消滅。然而令人吃驚的是,以軍在戰爭中,不但修好自己戰損的坦克420輛,而且還回收和修復了阿軍坦克867輛,並使其重新投入戰斗。這樣,以軍的坦克在戰爭中不但沒有減少,反而略有增加。以軍所以有這樣大的搶修能力,是由於他們在戰前就周密計算了所有兵器,特別是坦克的損耗率及其所需要的維修和補給量,並根據這一計劃,在蘇伊士運河以東約 80千米,戈蘭高地以西90千米的地幅內,儲備了坦克等各種武器裝備的修理零部件,組建了若干個游動維修班。因而在戰爭打響後就能按預定方案進行戰場管理,化廢為寶。英阿馬島之戰,英國徵用的50餘艘商船,能在短短的幾天內改裝完畢,開赴戰區,也是由於平時在全國各重要海港和海軍基地的造船廠儲備和妥善保管了大量的改裝材料,商船一到立即改裝,有的商船一個周末即改裝完畢。與此相反,阿根廷軍隊之所以失利,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庫存的彈葯管理不善,制度不嚴,以致失效失靈,又沒有經過檢驗和維修就魚目混珠地送往戰場,結果擊中英艦的炸彈、導彈有半數以上未爆炸,直接影響了戰局。
現代高技術局部戰爭的實踐表明,武器性能越精密,技術性能越高,對維修管理的要求也就越高。不重視維修管理,簡直無法進行戰爭。據報道,伊朗購買的大量美製「陶」式和「龍」式第二代反坦克導彈,長期擱置在倉庫里,原因就是不會使用和維修。1982年7月,伊朗向伊拉克南部地區發動進攻,一度深入對方國境8至20千米,後因武器裝備和零件儲備不足,不得不後撤。美國吸取了局部戰爭的經驗教訓,在陸軍《作戰綱要》的「管理」一節中,明確規定在戰區范圍內設立三種基本類型的控制中心,第一個就是物資管理和維修中心。美、俄等國軍隊在平時的演習中,也特別重視組織流動修理所,開展「前沿維修」,通過科學的組織和維修管理,使損壞的武器裝備及時恢復、再生,重新形成戰鬥力。正因為如此,這些國家軍隊高度重視基層裝備管理工作,要求基層作戰單位必須保持較高的裝備完好率,使武器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
二、貫徹新的裝備管理思想
隨著武器裝備現代化水平的提高,面對日益增長的維修費用,外軍重視發展新的武器裝備管理思想,從更新管理觀念上尋找解決辦法。一是注重武器裝備的系統管理。所謂武器裝備的系統管理,就是從保證部隊整體作戰能力出發,把武器裝備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進行全面的、系統的管理。貫徹這一思想,需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要把每個基層單位編配的所有武器裝備看成一個系統,並著眼於對這個系統實施有效的管理。因為基層單位的武器裝備都不是孤立的、單個的,而是整個部隊武器裝備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在現代戰爭中,只有充分發揮每個單件裝備的技術性能,才能形成整體戰鬥力,保證基層單位完成戰時或平時的各項任務。另一方面,還要把每一件裝備、每一個裝備單元也作為一個系統,來較好的實施管理。因為基層單位的任何一件現代化裝備、任何一個裝備單元,都是由若干零部件組成的,其中任何一個零部件失靈,都會影響整個裝備系統的功能發揮。所以,基層單位對每一件裝備、每一個裝備單元的管理,都應該確立系統觀念,重視根據裝備每一部分的性能、使用要求、易損程度等情況,切實解決好各種具體的管理問題。二是注重武器裝備的全程管理。武器裝備的全程管理是指從裝備列編並配發到基層分隊開始,到退役或報廢為止的整個期限內,基層分隊必須掌握武器裝備的驗收、交接、保管、使用、維護、修理直到退役的全過程管理的規律性,並實施有效的管理。因為在這個全過程中,任何一個階段的管理不善,都會嚴重影響整個裝備管理的效果。為了搞好基層武器裝備的全程管理,外軍普遍採取的措施是:(1)健全相應的法規制度,明確規定各個階段管理的目標、任務、要求、組織實施方法等。例如,美陸軍明確要求基層單位對重要裝備進行不間斷的監視和管理,定期報告裝備狀況,並通過有關條令、條例,規定了報告時間、次數、內容以及報告中數據的收集方法。(2)為基層裝備管理制定頒發配套的軍用標准和規范,保證裝備管理的經常化、制度化。(3)逐步改革裝備管理體制,使之適應全程管理的要求。如美軍從二十世紀60年代起逐步改革了三軍的裝備管理機構,撤並了多頭管理的機構,成立了各軍種器材部,統一裝備管理,把基層裝備管理與其他階段的管理更緊密地聯系起來。三是注重依靠基層實施全員管理。隨著武器裝備現代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武器裝備變得日益復雜,不同崗位上的官兵都有一定的專業范圍、承擔著武器裝備管理的一定責任,而且很難相互代替。只有實施全員管理,才能提高武器管理的專業化水平,進而提高基層單位武器裝備的完好率,保證基層戰鬥力的充分發揮。美軍在總結海灣戰爭的作戰經驗時,認為武器裝備特別是M1A1坦克之所以能夠保持較高完好率,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基層裝備管理中貫徹了全員管理的指導思想。基層單位的指揮官發動全體人員管理好武器裝備,特別強調對車輛「要經常進行清洗、檢查和保養」,在作戰中「避免了許多沙漠環境下可能發生的事故」。例如,為了避免發動機系統被沙粒堵塞,美軍在所有車輛的空氣濾清器上套上了婦女用的絲襪,並由駕駛人員經常更換。在地面作戰階段,美軍第三裝甲師的300多輛坦克一夜之間開進了200多千米,竟沒有一輛發生故障。
三、加強武器裝備的經常性管理
外軍基層武器裝備管理的具體內容很多,最主要的是武器裝備的檢查、維護保養和平時保管。檢查通常分為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兩種。日常檢查是由操作人員在使用和保管過程中進行的經常性工作,一般同日常保養結合起來。定期檢查
是以維修人員為主,在操作人員的配合下,根據預定的計劃或上級的指示,對武器裝備進行比較全面、系統的檢查。其中包括在部隊執行重大任務之後,在武器裝備暫時處於停用期間,為了解武器裝備在執行任務之後的技術狀況所進行的全面性檢查。這種檢查便於對損壞部分進行及時修理,為完成下一次任務或下一個階段的任務奠定良好的基礎。例如,海灣戰爭結束之後,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一方,要求基層單位把參戰的武器裝備普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然後根據裝備的技術狀況,有的直接運到修理廠進行修理,有的隨部隊一起撤出戰區,有的經過封存處理後儲存在附近地區。外軍武器裝備的檢查,通常由基層單位的領導者或專門負責武器裝備工作的軍官負責組織,由操作人員或維修人員具體實施。武器裝備維護保養的主要任務是預防銹蝕、減緩磨損,使裝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根據工作量的大小和復雜程度,區分為日常保養和等級保養兩大類,等級保養又劃分為不同的等級。日常保養是操作人員把日常檢查與經常性保養結合起來的一種保養類型,由於保養的項目較少、工作量不大,一般只在工作間隙進行,而且通常不要求對裝備進行解體,所以組織實施比較簡單,可以作為基層單位的日常工作安排。由於武器裝備性能、用途、特點不同,保管要求也不盡相同,但總的原則是武器裝備的保管要符合戰備和安全規定,做到防潮、防火、防日曬雨淋、防損壞等。外軍要求基層單位武器裝備的平時保管,既要確保武器裝備的存放場地、庫房等符合安全要求和戰備要求,又要對武器裝備配套器材的保管也要符合安全要求和戰備要求。基層單位配備的各種武器裝備,通常都有相應的配套器材,如彈葯、零配件、消耗品等。對這些物資器材的保管,也是武器裝備平時保管的一項重要內容,也必須使之符合安全要求和戰備要求,並落實警戒勤務和管理勤務。為了落實武器裝備的經常性管理,外軍經常對基層官兵進行愛護武器裝備的教育,及時獎勵和懲罰有關人員。通常從新兵入伍起就進行有關愛護武器裝備的教育,執行武器裝備維護管理的各種制度。基層指揮官經常檢查武器裝備的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懲罰。例如,根據武器裝備的擦拭保養制度,外軍基層指揮官經常檢查本單位武器裝備的擦拭保養情況,一旦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情況,立即對有關崗位上的人員進行懲罰,輕者批評、罰款,重則關禁閉、降級降職。外軍基層單位的裝備管理制度比較健全,各個崗位上的人員所負的職責也很明確,這就增強了基層官兵參與武器裝備管理的責任感。
四、重視基層維修力量建設
當前外軍在基層武器裝備管理中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重視基層維修力量建設,努力提高基層單位的技術保障能力。維修力量是完成維修任務的物質技術基礎,也是技術保障能力的關鍵因素。在高技術戰爭條件下,沒有一支很強的基層武器裝備維修隊伍,要完成復雜的武器裝備維修任務,提高部隊武器裝備的完好率,保證作戰的勝利,是絕不可能的。維修力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才,二是設備。這兩項缺一不可,但是人才更為重要。所以外軍很重視提高基層官兵對武器裝備的操作水平和管理水平。例如,美軍士官兵從入伍訓練結束起,就進入技術訓練中心或軍校接受初級專業訓練,掌握了基本技能之後才補入部隊。美海軍新兵訓練中心的基本技能訓練,主要內容就是海軍基礎知識、艦艇作業、艦艇管理等。美軍在編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也不斷充實和加強基層單位的維修力量。如美陸軍在連一級作戰單位都編有技師(准尉軍銜),機械化連還編有維修分排,營一級作戰單位編有專門的技術軍官、專業士官和裝備維修排。在提高基層單位的技術保障能力方面,西方國家軍隊通過總結海灣戰爭的經驗之後,普遍強調提高三個方面的具體能力:一是快速保障能力。為適應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突發性的特點,要求基層維修能夠採取「戰時快速准備程序」檢修裝備,能夠
使用比較先進的設備對裝備進行「快速診斷」和「戰傷快速修理」,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能夠使武器裝備盡快投入使用。二是快速機動保障能力。外軍在基層維修力量建設中要求實施快速機動保障的能力,以便適應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作戰節奏快的基本特點。一方面,要求大型裝備具有自檢功能,以減少對修理設備的依賴,如新型飛機、艦船、導彈系統中都安裝有自檢設備。另一方面,力求使用多功能綜合性檢測儀器來代替單一功能的儀器,並使之小型化、機動化,能夠伴隨作戰單位實施技術保障。三是快速適應保障能力。為適應各種復雜的作戰環境,要求基層維修工作必須具有實施快速保障的能力,能夠針對特定的作戰環境,及時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切實提高武器裝備的完好率。例如,在海灣戰爭中美軍為使高技術裝備適應沙漠環境,就主要依靠基層裝備維修力量,迅速取得了一些比較明顯的成效,表明美軍基層單位的快速適應保障能力有較大提高。
⑺ 軍事供應鏈理論是怎樣誕生的
總裝備部駐川某軍代室總代表、博士王進發注重軍事理論研究和創新,近年在裝備采購、裝備使用研究、裝備改進以及技術保障等平凡崗位上大膽探索,在國內首次提出軍事供應鏈理論,闡述了高技術局部戰爭的新後勤觀,其專著《軍事供應鏈管理―――支持軍事行動的科學與藝術》,
受到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有關專家高度評價。
從士兵到博士到總裝駐川某軍代室總代表,王進發始終把學習當作自己投身中國特色軍事變革的一種覺悟,當作保證裝備質量、創新裝備事業的一種責任。他大量訂閱最前沿的裝備理論雜志和資料,每天堅持學習外語,還將個人的學習與單位的發展密切聯系起來,努力創建學習型軍代室,不斷促使大家由單一型專才向「懂產品、會驗收,懂法規、會管理,懂財務、會審計,懂科學、會創新」的復合型人才轉變。
為部隊提供性能優良、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的武器裝備是軍代室的中心工作。王進發帶領總裝駐川某軍代室先後高標准地完成駐港、維和、援外車輛驗收等多項特殊任務。他剛一擔任軍代室總代表,就針對專用車輛外協外購件多且多是關鍵件、重要件的特點,提出把好「兩關」,即外購件的進廠關和整車試驗檢驗的出廠關,杜絕了外購器材來源亂、質量次、管理松的現象。他對裝備研製開發、質量控制、部隊使用、直至廢置這個全壽命的管理方面進行探索,改變傳統的靜態定點監督驗收工作模式,採取一系列動態管理措施,杜絕了質量隱患;他把現代物流理念和供應鏈理論引進我軍後勤供應和戰術技術保障中,與裝備承製企業技術部門、服務部門共同創建戰術技術保障室,建起一個有效的技保鏈體系,有效提高了裝備保障的質量和效率。
王進發注重軍事理論的研究,在裝備采購、裝備使用研究、裝備改進以及技術保障上勇於創新,在三年多時間里先後撰寫《油料器材修理車應用與維護》、《軍事供應鏈管理――支持軍事行動的科學與藝術》、《信息時代的戰略思考》等理論著作。其中,《軍事供應鏈管理―――支持軍事行動的科學與藝術》一書是中國第一部軍事供應鏈理論著作。該書提出科學調整內部和外部資源和組織機構,運用信息技術和現代管理手段來控制、處理和規范數據流、信息流和物資流,對保障對象提供全維、快捷、准確、及時、高效的技術保障,形成適時、適地、適量的「准確保障」新模式」。王進發認為,現代條件下,戰爭能力的形成正走著一條專業化分工與系統化集成之路,任何一支軍隊都不可能單憑自身的力量獨立打贏戰爭,所以中國商人參戰是未來信息化戰爭的發展趨勢;未來信息化戰爭的技術保障僅靠軍隊本身是無法完成的,必須依靠國家日臻完善的工業技術和電子信息技術隊伍;在和平時期就應建立運行一個技術保障網鏈,這樣一旦打起仗來,才會贏得未來信息化戰爭的主動和先機。中央軍委委員、總後勤部部長廖錫龍欣然為《軍事供應鏈管理―――支持軍事行動的科學與藝術》一書寫序,給予充分肯定。
為了我軍裝備事業,王進發常常放棄和妻兒團聚的機會;父親和岳母相繼去世,王進發都未及見上最後一面。處理喪事時,他婉拒朋友、所駐工廠送來的喪禮金,就連本單位按慣例補助的兩千元錢他也不收。王進發說:「收了這些禮金,可能對自己的工作不利,更對不起九泉之下父輩望兒廉潔奉公、正直立業的企望。」王進發還動員身邊的博士研究生們到革命老區幫困支教,捐資捐物幫助西部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的孩子上學讀書。2003年底,王進發當選「四川十大傑出青年」,他是四川省歷屆「十傑」中唯一的外省籍人。
⑻ 交通運輸動員的主要領域有哪些
主要領域是保障軍隊機動、兵員和武器裝備的補充、軍工生產、軍品供應、居民疏散、工廠搬遷的運輸問題,以及其他人員和物資的前送後運等。對於保障戰爭需要,奪取戰爭勝利具有重要影響。
(8)武器裝備專業保障隊伍參戰擴展閱讀:
交通運輸動員,是指國家在戰時統制各種交通運輸線、設施和運輸工具,保障人員、物資、裝備運輸的措施,是國民經濟動員的重要組成部分。
戰時的交通運輸動員主要包括:
1、根據戰爭規模和作戰需要,有計劃地將平時國防交通領導機構迅速按方案擴編為戰時交通運輸指揮機構;
2、根據作戰保障需要,動員、徵用社會運輸力量,對交通運輸系統實行不同范圍、不同形式的軍事化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交通運輸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