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軍事管理區和軍事禁區區別何在
警戒程度上不一樣,軍事管理區只是不讓普通人進入,軍事禁區則是只有一定受權的人才可以進入,
2. 地方派出所設立個,軍事管理區警告牌對馮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標志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范圍的劃定,以及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的劃定,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第九條規定,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非軍用船隻進入,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捕撈以及其他有礙軍用艦船行動和安全保密的活動。
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標志牌。標志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
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界線標志或者障礙物表示的,由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告,並由測繪主管部門在海圖上標明。
第八章第四十二條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執勤人員遇有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列違法行為,可以採取下列強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驅逐非法進入軍事禁區的人員離開軍事禁區;
(二)對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人員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三)在緊急情況下,清除嚴重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礙物。
3. 軍事管制區是什麼意思
回答您一個問題,帶給您一抹陽光!根據軍事需要,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劃定的由軍隊主持控制或負責的范圍、區域。 根據2001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范圍的劃定,以及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的劃定,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該辦法規定,「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行動。 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實行軍地分區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內需要新建非軍事設施的,必須事先徵得有關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 該辦法還規定,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標志牌。標志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 軍事管理區范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界線標志或者障礙物表示,由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告,並由測繪主管部門在海圖上標明。軍隊部門(如基層部隊、機關、訓練場、軍事院校等)所在區域即為軍事管理區。人員進出軍事管理區受限,不是任何人都能進的或隨便進的,因為這涉及到軍營工作、訓練、生活秩序及軍事機密、國家軍隊財產安全的問題。總體說國家劃定軍事管理區就是為了軍隊與國防更好的不受外界的影響的發展。(提示:不要擅自試圖進入國家軍事管理區,那屬於違法行為,違反真可能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扣字也不容易,如對您有幫助,還望點擊下方《採納為答案》,舉手之勞,以鼓勵我繼續為其它網友解答!
4. 軍事禁區與軍事管理區什麼意思
禁區指除軍事組織以外的不準進入,控制區指地區由軍方控制
5. 「軍事禁區外安全控制范圍」和「軍事管理區」有什麼不同
軍事禁區外安全控制范圍和軍事管理區的區別如下:
1、轉換不同
對於可轉換公司,計算軍事禁區外安全控制范圍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後影響額;
而軍事管理區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2、處理方法不同
軍事禁區外安全控制范圍應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每月終了,企業應將成本費用和稅金類科目的月末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將收入類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貸方。
然後再計算「本年利潤」科目的本期借貸方發生額之差。貸方余額則為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即稅前會計利潤,借方余額則為企業發生的虧損總額。
而軍事管理區認為,所得稅會計的首要目的應是確認並計量由於會計和稅法差異給企業未來經濟利益流入或流出帶來的影響,將所得稅核算影響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放在首位。
而收益表債務法從收入費用觀出發,認為首先應考慮交易或事項相關的收入和費用的直接確認,從收入和費用的直接配比來計量企業的收益。
3、核算基礎單位不同
核算基礎不同,軍事禁區外安全控制范圍是以產業活動單位為基本核算單位,而軍事管理區是以獨立核算單位作為基本核算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1、第二條:
本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築、場地和設備:
(一)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邊防、海防管控設施;
(八)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前款規定的軍事設施,包括軍隊為執行任務必需設置的臨時設施。
2、第八條第二、第三款:
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3、第十七條:
在陸地軍事禁區內採取的防護措施不足以保證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陸地軍事禁區內的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共同劃定陸地軍事禁區范圍的同時,
可以在禁區外圍共同劃定安全控制范圍,並在其外沿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安全警戒標志的設置地點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和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確定。
6. 軍事管理區周邊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范圍的劃定,以及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的劃定,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第十條規定,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行動。
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實行軍地分區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內需要新建非軍事設施的,必須事先徵得有關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
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標志牌。標志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
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界線標志或者障礙物表示的,由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告,並由測繪主管部門在海圖上標明。
第十條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
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的范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
提示:擅闖國家軍事管理區屬於違法行為,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6)軍事管理區禁止做什麼擴展閱讀:
擅闖國家軍事管理區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1、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不聽制止的;
2、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內,或者在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
3、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進行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不聽制止的;
4、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
5、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軍用無線電設施正常工作的,或者對軍用無線電設施產生有害干擾,拒不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毀壞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以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圍牆、鐵絲網、界線標志或者其他軍事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破壞軍事設施的;
2、盜竊、搶奪、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
3、泄露軍事設施秘密的,或者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4、破壞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干擾軍用無線電通訊,情節嚴重的;
5、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七條現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1、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行為的;
2、擅自將軍事設施用於非軍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行為的;
3、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的。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軍事設施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 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有什麼區別
說白了,禁區就是這個地區禁止一切非軍事的項目。管理區就是這個地區受軍職人員管束不讓非軍事項目在這里發展
8. 軍事管理區內發生治安事件,由誰來處理警察有權處理嗎
軍事管理區內發生治安事件,由部隊來處理,警察無權處理。如果都是現役軍人就應由所在部隊進行處理,不需要警察參與,如果是現役軍人與地方人員,那就由部隊保衛部門與公安機關協調進行處理,如果純地方人員那就是地方公安機關進行處理了。
軍事管理區包括軍隊部門(如基層部隊、機關、訓練場、軍事院校等)所在區域。人員進出軍事管理區受限,不得隨意出入,因為這涉及到軍營工作、訓練、生活秩序及軍事機密、國家軍隊財產安全的問題。
總體說國家劃定軍事管理區就是為了軍隊與國防更好的不受外界的影響的發展。擅闖國家軍事管理區屬於違法行為,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8)軍事管理區禁止做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范圍的劃定,以及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的劃定,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第十條規定,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產養殖;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行動。
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實行軍地分區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內需要新建非軍事設施的,必須事先徵得有關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
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標志牌。標志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志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
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難以在實際水域設置界線標志或者障礙物表示的,由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向社會公告,並由測繪主管部門在海圖上標明。
9. 軍事管理區外面不允許建設什麼
軍事管理區外面屬於非軍事管理區,你想建什麼就建什麼,但必須要有合法手續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第四章軍事管理區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四章軍事管理區的保護要求如下:
第十九條: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劃定的范圍,為軍事管理區修築圍牆、設置鐵絲網或者界線標志。
第二十條: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軍事管理區,或者對軍事管理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必須經過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批准。
第二十一條: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未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不得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從事捕撈或者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艦船的戰備、訓練、執勤等行動。
第二十二條: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民合用機場、港口、碼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10)軍事管理區禁止做什麼擴展閱讀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3日開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全面規范了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的劃定標准。
修正案草案指出,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建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建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嚴格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准劃定的軍事區域。
修正案草案還明確了在軍事禁區外圍劃定安全控制范圍的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軍事禁區外圍劃定安全控制范圍:僅在軍事禁區內採取防護措施,不足以保證軍事設施安全保密需要的;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有防電磁輻射、電磁干擾等特殊技術要求的。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范圍,應當根據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安全保密、使用效能的要求和保障周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標准確定。
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作戰工程外圍應當劃定安全保護范圍。作戰工程的安全保護范圍,根據工程性質、地形和當地經濟社會建設情況,由軍級以上主管軍事機關提出方案,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